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商品范围包括: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以及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相关通知称,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摘自《农民日报》(朱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