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法治思想研究

2011-04-07 23:31:42罗光宇李传熹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曾国藩

罗光宇,李传熹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湖南娄底417001;2.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娄底417001)

一、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曾国藩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国近代文化的先驱,是中国法律文化第二次转型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如果我们将第二次法律文化转型分为两大阶段,那么可以认为从1840年至戊戌变法前为第一阶段,姑且称之为“转型缓步期”[1]。曾国藩正是处于这样一个“转型缓步期”的历史背景下,在曾国藩的身上,既体现出传统,又有近代化的特征。

曾国藩主张“治国以礼为本”,强调“以礼治人”,但他又认为,要实现天下真正大治,也离不开法制。为此,他极力赞赏周敦颐的法制观:“圣人之法天,以政养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伦焉,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暧。”甚至将唐虞以后的五刑称作为“不易之典。”

作为儒家的集大成者,曾国藩认为治国以纲常礼义为先,无论是“三纲”还是“五伦”,都是一种天性天命的礼,谁也不能违背。曾国藩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自内言之,舍礼无所谓道德;自外言之,无所谓政事。礼之所以能治国治天下,曾国藩认为礼体现为仁与义,仁、义能使人“心纯”,“心纯”则贤才辅佐,而贤才辅佐则“天下治”。“天下治”是由于仁、义能“化万民”。同时指出如以仁、义治天下,必然会现出“仁政”,并将“仁政”视为治理国家的规矩和准绳。

曾国藩熟读诸子百家学说,他特别推崇法家思想,他主张严刑峻法,对官吏要清除腐败之风,对民众则要用严刑惩治奸猾之徒。另一方面,他也重视传统思想教化的一面,主张礼法结合,礼治在先,施用严法是为了保证礼治的实施。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而执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制定法律的责任。官吏掌握着执法权,有可能利用法律谋取私利,毁坏法制,破坏法律的执行,军队是国家机器,可能用武器破坏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要求依法整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保证法律的真正实施。

曾国藩提出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并将管理钱粮、狱讼看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立即斩首,就地正法。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是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2]。

二、重刑治乱、止盗安民

曾国藩认为,如能坚持“仁”、“礼”二字治军,“虽蛮夷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士的一种严格要求,更是一种行为规范。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格约束。为了加强军纪,曾国藩规定了种种禁令:“禁止洋烟”、“禁止赌博”、“禁止奸淫”、“禁止谣言”、“禁止结盟拜会”。以上禁令,是曾国藩为了严肃军纪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充分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与依法治吏一样,曾国藩把爱民作为第一要义。他为军队所作的《爱民歌》,以通俗的语言,叙说了“行军先要爱百姓”的具体规定,并强调“行军以不扰民为本”。曾国藩把爱民作为军队的头条纪律,严肃法制,以保证实现“忠信”而“为民”。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家兴”、“民安”和“国强”。

曾国藩主张严肃军纪,奖惩分明,要求军官士兵要忠于国家,爱护人民。他说,行军当以严为主,临阵纪律不严,则无以作勇敢之气;如果营规不严,必然骚扰害民,所以爱民更为重要。为此,他指出:“治军宜勤,操守宜廉,行军宜爱民,说话宜诚信。四者缺一不可,无以官大而忘之也。”并反复强调,“吾辈带兵,若不从爱民二字上用功,则造孽大矣!”[3]

恩威并用,以法治军,严字当头,以爱民为根本,是对诸葛亮、曹操、岳飞、戚继光等中国古代军事家以法治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严肃军纪、提高军队素质,曾国藩对部队的一系列整顿改革措施和规定,以及为使军士能够遵守纪律而编制的《爱民歌》,都是军纪军规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军的重要方面。曾国藩的法治思想中,包括着严法与慎用的平衡之道。施用严刑峻法,如果过分苛刻、反而失去震慑力,在严刑的同时,讲求仁厚。同样,如果过分讲究仁厚,往往放纵奸恶,姑息养奸。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爱民歌》所确立的依法治军思想,被我党创建人民军队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并进一步升华,这才有了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曾国藩认为,对付集中而强大的太平军,必须有一支凶悍敢战的军队,最可行的办法是募勇训练。但他认为,“团练仅卫乡里,法由本团醵金养之,不饷于官,缓急终不可恃。”[4]因而提出将所调各县练勇改为募勇,训练成军,用以对抗太平军和镇压本省各地会党活动。曾国藩提出了湖南省城立一大团,就各县曾经训练之乡民,择其壮健而朴实者招募来省,参照前明戚继光、近人傅鼐成法,实力操练,以便镇压各地大股农民起义和守卫省城。这是曾国藩募勇成军的最初设想。

湘军建立之初,曾国藩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生死不弃”的团队精神。二是确定选将与募兵的原则——建立募兵制,建立兵为将有制。三是政治思想表现至上的原则。他始终坚持政治标准第一的原则,只要被他认为“有忠义血性”者,不论营弁、营兵、书生,都可录用。后来成为湘军名将的塔齐布、周凤山、鲍超、杨载福都是营弁或营兵出身。

养兵要花钱,而且要花大钱,这道理曾国藩比任何一个人都更有体会,上任两江总督后,便开始着手安排财政。长江三角洲本是中国最富庶的地区,但那里大部分被太平军占领,剩下的也在江苏巡抚薛焕的掌握中,包括上海这个十多年来新兴的财源,曾国藩都控制不了,只能向江西打主意。曾国藩奏请由江西布政使总办他直接指挥军队的粮台,也就是由江西布政使当他的湘军的后勤部长。他又把江西的财政收入分成两份,一份是来自旧有的钱漕,归江西巡抚,充做本省绿营及本省各地防兵军饷;一份是牙税和这几年新设的厘金,也就是两种商业税,由曾国藩直接派人征收,专供他所驻部队的军饷。为此,他派李瀚章专办江西的牙税和厘金。

1864年8月30日,曾国藩首先奏停解广东厘金。广东厘金简称粤厘,是同治元年七月开始征收的,两年间共解银120万两,因为粤厘属于越境抽厘,所以曾国藩首先奏请停止解送浙、皖湘军大营,改由本省征收。清政府接到曾国藩的奏请后立刻批复,令广东将粤厘之三成解皖,七成留本省征收。曾国藩却坚持全部停解,改归本省征收,以示“远利权”的决心。10月12日,曾国藩又奏请停收江西半厘。1865年6月17日,曾国藩又奏请停解湖南东征局厘金。东征厘是从咸丰十年开始征收的。

三、清理积案、整顿司法

多年来,由于直隶吏治腐败,再加上连年战争,大量案件无人处理,到同治八年(1869年3月)旧历三月底止,积压的同治七年以前的案件竞达12000余件。保定府衙,仅由朝廷交下来处理的重大京控(即直接上告到京师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的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交回当事的省份处理)案件也达130余件。可见,案件积压之多,实在是惊人。曾国藩打算到任后大力整顿吏治,并告诉朝廷,对不法官吏,他要大加参劾。

曾国藩到任后立即颁布《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对官员清理积案的功过,规定明确细致的赏罚条例。

到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曾国藩奏报说,已经清结了同治七年以前的旧案12074件,同治八年以来的新案28121件;现在旧案只剩95件,新案只剩2940件。而曾国藩清理积案所用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对后世发生了深远影响。因为这两个司法性文件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具体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曾国藩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四、就地正法、乱世重典

曾国藩对付个别罪犯和小股会党反抗活动的政策是“就地正法”。其具体办法是各地团练头子直接捕杀和捆送形迹可疑、眉眼不顺之人,或批令各县就地处决,或送往省城交他讯办。当时时局动荡,天下大乱,一般地主富户都不敢公开同贫民、会党作对,各地肯于出面办理团练的多是为官一方的土豪劣绅。曾国藩评价说:“以之御粤匪则仍不足”,但“以之防土匪则已有馀。”[5]曾国藩大张绅权,积极扶植,并美其名曰:“借一方之良锄一方之莠”[6]。曾国藩还提倡以本乡、本族之绅捕杀和捆送本乡、本族疑犯。敢于反抗的人,“轻则治以家刑,重则置之死地”[7]。处治大权尽归团长、族长掌握,这样既了解情况,又可避免引起乡村或宗族间斗争。曾国藩早就对清朝地方官吏腐败无能深怀不满,更不信任承办案件的胥隶、书役人员,决心于司法机关之外设置新的机构,自行审案,这就是审案局。他在给朋友的信中说:“倾已在公馆立审案局,派知州一人,照磨一人承审匪类,解到重则立决,轻则毙之杖下,又轻则鞭之千百。敝处所为,止此三科,巨案则自行汇奏,小者则惟吾专之,期于立办,无所挂碍牵掣于其间。案至即时讯供,即时正法,亦无所期待过延。”[8]

他为了调动州县官员和基层的积极性,将过去衙门办案的“一切勘转之文,解犯之费都行省去,宽以处分,假以便宜[9]。曾国藩认为,由于几十年来“应办不办之案”、“应杀不杀之人”尽积无数,加之各地纷纷造反,尤其太平天国运动鼓舞,使社会底层的贫苦人也抬起头来,“遂以为法律不足凭,长官不足畏”,“若非严刑峻法,痛加诛戮”,就不能打消人民企图摆脱清朝统治的念头,使一些即将起来造反的人重新回到封建秩序中来。

咸丰三年二月曾国藩上奏自己办理团练的政策时说,对于“教匪”、“盗匪”、“会匪”以及逃兵、溃勇、乞丐、游手等“游匪”,尤认真查拿,遇有形迹可疑曾经抢掠结盟者,即用巡扶令旗,恭请之命,立行正法。臣寓馆设审案局,派委妥员二人,拿获匪徒,立予严讯。即寻常痞匪,如奸胥、蠹役、讼师、光棍之类,亦倍加严惩,不复拘泥成例,概以宽厚为心”。他向皇帝表示:”臣之愚见,欲纯用重典,以锄强暴。但愿良民有安生之日,即臣身得残酷之名亦不敢辞;但愿通省无不破之案,即剿办有棘手万难之处亦不敢辞。”咸丰帝在上面朱批道:“办理土匪,必须从严,务期根诛净尽。”[10]

五、坚拒列强、捍卫主权

1860年12月7日,曾国藩接到清廷上谕,说是北京议和交涉时,俄国使臣向奕䜣表示两个意思:一是愿协助镇压太平军;二是转达美国商人的意思,愿意从江南代运漕米到天津,还有一些广东商人也想代运漕米。助清军进攻的事,法国也曾表示过同样的意思。但是,用洋兵打太平军,曾国藩觉得不妥。他认为:“自古外夷之助中国,成功之后,每多有意外要求”。因此,他认为外来的军队不可用。所以,他建议:“应请饬下王大臣等,传谕该夷酋,奖其效顺之忱,缓其合师之期。”就是说,对外人要感谢他们的好意,但对他们出兵,要委婉地拒绝或加以拖延。

一年之后,太平军再次进入上海,江浙绅士又议借洋兵。曾国藩复函说,洋人助守上海则可,请其进攻苏、常、金陵则不可:“借助外国,自古为患……大抵宁波、上海皆系通商码头,洋人与我同其利害,自当共争而共守之。苏、常、金陵本非通商之口,借兵助剿,不胜为笑,胜则后患不测。目前权益之计,只宜借守沪城,切务遽务远略。谓苏、常可以辜袭,非徒无益,而又有害也。”曾国藩二拒洋兵后,上海一些绅士和江苏巡抚薛焕仍然坚持己见,清廷命曾国藩就此事复奏。曾国藩上奏坚持,洋兵助守上海则可,助攻苏、常则不可。

1860年,恭亲王奕䜣有了购买西洋船舰枪炮的想法,得到了曾国藩的坚决支持。1862年初,由总理衙门与赫德商定了具体的购船计划。赫德便致函正在英国休假的总税务司李泰国(英国人)代为办理。而李泰国却是个狂妄自大、野心勃勃而又根本无视中国主权的家伙。他在英国定购了轮船之后,竞私自聘请英国海军上将阿思本为这支小舰队的司令,并招募600多名英国海军官兵,准备舰上全用英国官兵。这就是所谓的“阿思本舰队”。

对于这件事,曾国藩认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他非常气愤说:“洋人本身有欺凌之心,而更授以可凌之势,华人本身有畏怯之素,而又逼处可怯之地。”然后,他又进一步提出:“将此船分赏各国,不索原价”,“使李泰国失其所恃而折其骄气”。最终,在曾国藩等人强硬要求下,清政府终于遣散了“阿思本舰队”,虽说是白花了几十万两白银,但总算没有损失主权。

《北京条约》签订之后,英法联军陆续撤出北京、天津,而以有所要求的,又大体以条约为依据。这在英国人、法国人看来,不过是一种国际惯例,但这却着实让视夷人为“大军”的恭亲王奕䜣以及曾国藩等人出乎意料。经过反复观察,曾国藩得出一个结论,驱除洋人出境既然不可能,那么可以和常人之间的交往一样,待之以诚。

因为有西洋人强我弱的认识,曾国藩不赞成所谓“清流”者流在对外交涉中一贯强硬的态度。他认为在自己没有强盛起来之前,一要讲究诚信,一要忍辱负重。如果不能忍辱负重,轻于一逞,不但无济于事,还会给国家带来无法预计的损失。曾国藩有著名的好汉打脱牙和血吞,然后徐图自强的做法,他把这些运用到外交上。

鉴于中国的实力和内部的多事,条约已经定了的,不妨照章执行,以免多生事端。但如外国人的要求超出了条约中的权益范围,就应据理力争,不可随便退让。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再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与西方各列强国家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条约体系。这体系大体规定了中国与西方列强交往时遵从的国际关系。但这些条约对中国而言有许多是不平等的,如关税协定、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等,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曾国藩主张定守条约,意味着对这些条款甚至是条约制度的某种程度的承认,即使这种承认并不是有意识的。因为曾国藩还不能全面认识到哪些条款对中国有害,哪些条款对中国无害,哪些条款对中国将来的发展有利。

[1]李交发.法律文化散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

[2]黎庶昌.拙尊园丛稿:1卷[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58.

[3]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34.

[4]曾国藩.曾文正公秦稿:1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16.

[5]黎庶昌.拙尊园丛稿:3卷[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3.

[6]曾国藩.曾文正公家书: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日[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2,.

[7]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28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18-19.

[8]曾国藩.曾国藩至邓厚甫函[M].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曾国藩往来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32.

[9]曾国藩.曾文正公手书日记:咸丰元年六月初四日[M].上海:上海中国图书公司,1909.

[10]曾国藩.曾文正公全集:首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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