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的条件:岳阳井塘灌区个案

2011-04-07 17:58钟云华
关键词:精英农民国家

钟云华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农民合作的条件:岳阳井塘灌区个案

钟云华

(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基于湖南岳阳井塘灌区个案的考察表明:国家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强制性力量直接主导农民合作,改革开放之后国家仍通过诱致性力量引导农民合作;农村精英参与和组织载体是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农村精英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能赢得农民的尊重与信任,是农民合作的发起者、凝结点和推动力。组织载体能够为农民合作提供交流平台、规章制度与惩罚机制。为了促进农民合作,政府应该加强推动农民合作的力度、鼓励农村精英参与农民合作以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合作条件;农民合作;国家介入;农村精英;组织载体;井塘灌区;岳阳

一、文献述评与问题缘起

农民合作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或农民群体为了达到共同目标或共同利益而在行动上相互配合的过程。农民的合作可以使合作双方受益,并最终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农民间的相互合作难以实现,即使合作,也是昙花一现,不能持久。针对农民合作难的现象,学术界尤其是农业经济学界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产生了一些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成果。概而言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论证中国农民合作难是一个真命题。孙中山就曾提及我国农民是一盘散沙;梁漱溟也认为农民很散漫,他们必须从分散走向合作;[1]曹锦清在河南调查后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2]贺雪峰在湖北调查后发现:“市场经济导致农民合作能力下降,农民不善合或不能合的状况,已经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地步”。[3]二是关于农民合作难的原因。贺雪峰认为,农民合作难主要在于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与公众社会不同,农民有着特殊的公正观,那就是他们的行动的出发点不在于自己能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别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额外的好处。[3]吴理财指出,农民缺乏合作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是“理性人”,恰恰相反,他认为农民是过于精明的。[4]宋圭武则认为农民不合作的原因有: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5]三是解决农民合作难的对策研究。董磊明认为,为了促进农民合作,应该对农村地区尚存留的一些合作资源加以挖掘和保护,避免外在力量的破坏。[6]宋圭武则指出,促进农民合作有自组织与他组织两种方式,在我国,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5]而绝大多数的研究者如罗必良、徐勇、贺雪峰等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农民合作的正途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7-9]

以上研究使社会各届充分了解了农民合作难的现状及实现农民合作的意义,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这些研究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大多在一个时点静态地研究农民合作难问题。然而众所周知,中国近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农民合作难有不同的类型、表现及原因,在一个静态的时点研究农民合作难所得研究结论缺乏普适性。二是缺乏对农民合作条件的研究。农民合作的条件是农民合作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只有深刻揭示农民合作的条件,研究所提的促进农民合作的一系列政策建议才能行之有效、真正促进农民合作。农民合作的条件理应成为该研究领域的一个主题。三是大多数研究中,农民合作是一种抽象的农民合作,没有落实到一个微观的具体行为,这使得研究成果尽管理论“深奥”,但有晦涩之嫌。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合作问题因依托数千年农业文明连续不间断的演进而具有深邃的历史感,同时也因其牵涉范围广袤和延绵时间久远而深刻复杂,把握其精要、窥探其奥秘的关键在于选择一个科学而又切实可行的视角。水是农业的命脉,给农田放水是农民在农业生产活动中最普遍的微观行为,因而从放水这一农民最平常的微观行为出发,考察不同历史时期农民合作状况及其内、外部条件,对研究农民合作能够起到小中见大、探微见著的效果。笔者拟从这一视角出发,采用质的研究方法,以湖南岳阳井塘灌区为个案,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阶段农民合作的状况及其内、外部条件,以期为促进农民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提供借鉴。

二、农民合作的个案

湖南岳阳筻口镇井塘灌区位于岳阳铁山水库以南,包括4个行政村,37个村民小组,972户农户,人口3632人,水田320公顷,旱地43.3公顷,主要种植双季水稻及少量豆、棉、油料等经济作物。一般年份(既无旱灾,也无水灾)井塘灌区水田灌溉用水360万立方米,灌区内小型水利设施每年可供水180万立方米,每年用水年缺口约180万立方米。为满足灌溉用水需要, 井塘灌区每年须从铁山水库购水。井塘灌区距离铁山水库20公里,单个农民无法独自完成从水库引水至自己水田的任务,原因有二:一是水库不对单个农民售水,二是水路过于遥远,单个农民及其家庭不可能看护这么长的水路,因为水总是会被上游的农民偷走。为了给农田灌溉,维持农业生产,井塘灌区的农民放水时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完成。1949年至今,井塘灌区的农民在水库修建、引水、蓄水、放水等环节的合作程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差异较大。

1.农民“被合作”时期(1949年—1977年)

人民公社时期,农民“被合作”且合作状况良好。1958年“大跃进”的浪潮中,全国开始人民公社运动。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到1960年7月,全国建成人民公社31064个,公社人口达到35500多万。[10]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11]自此,国家全面介入农村,乡村处于国家直接控制之中,具体由公社主导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农民之间的合作也同样被行政力量所主导与推动,农民合作进入了一个“被合作”时期。调查中一位 68岁的老农回忆了当初参加修建井塘灌区小型水库的一些情况:“1959年我们修建大水库,四个村的村民不论男女老少一起上工地,场面非常壮观,唯一的机械就是一台红旗牌拖拉机,但我们也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就把水库修好了。”

从四个村的农民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就齐心协力合作修建好一座水库的事件可以看出,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是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了农民合作。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期内建造起了无以数计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12]集体经济时代,农民灌溉农田时也不存在冲突。国家促进农民合作的手段,除了正常的行政命令以外,在政策层面也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如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10]

2.农民原子化时期(1978年—1997年)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空壳,农民的合作能力每况愈下,农民合作状况达到历史最低点。据访谈材料,村民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村民之间合作困难。比如给农田放水,农民是各自为战,很难达成协作。如村民小组用电用水协会的会议,村民开了几次会,硬是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合作提水。大旱之年,村民面对泵站的水,显得很无奈。因为放水而吵架、打架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位村主任举了一个典型案例:“一次,一位妇女发现自己放的水被上游的一名后生挖开渠道偷走了,她就把被挖开的渠道重新堵好,但上游那个年轻后生甚是蛮横无理,当着她的面又把它挖开了,那妇女被气得要死,冲上去就和那个后生厮打起来,并脱了裤子,用身体堵住水渠的缺口,当那后生再来拖她时,她就大声说后生非礼她,那后生看她这样,不敢再造次。通过这样的方式,那位妇女勉强给自己的田里放满了水。”更严重的是,这种农民不合作甚至扯皮的行为,造成水利渠道维修困难、灌区上游大水漫灌、下游惜水如金、水资源浪费过甚的后果。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非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加强,不合作的状况反而严重。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被分成一个一个的实体,家庭成为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单位。集体经济瓦解使得农民严重被“原子化”了,村民人数众多的优势被组织程度的松散所抵消。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地缘或宗族的狭小却紧密的合作网络大势已去,风光不再。两方面的原因合在一起,使得村民集体行动力量极为微弱,农民合作难上加难。

3.农民合作新时期(1998年—至今)

1998年,井塘灌区成立了井塘用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有会员972人、用水组37个、协会代表49人、执委会成员5人。协会执委会主席一个,副主席四个,负责协会日常收费、水库管理、财务、工程维修等工作;49名代表对执委会5名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37个放水员由37个村民小组自己选举。农民合作协会成立与发展以后,农民合作因为有了组织依托而日渐紧密。协会统一将水从铁山水库引水至井塘两个小水库蓄存后,如果某位农民需要放水,只要告知自己所在组的放水员,放水员就会到蓄水水库要求管理员开闸放水,农民只要去自己田里看看水是否已经放好,并在晚稻收割后及时缴纳水费就行。这样,协会成立后,农民通过运用自己的选举权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代表参与农村水利事务,农民间的合作发生了由大集体时期的强制生成向自发生成的质性改变。农民合作采用协会这种新形式,并且使其得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发展,标志着农民合作进入一个全新时期,农民合作达到了集体化时代结束以来的最高点。

总之,农民合作在不同的时期状况各异。那么,为什么农民合作有些时期难以展开,而有些时期却能够成功呢?农民合作得以开展的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何在?

三、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国家介入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认为,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国家应对经济进行干预,干预的范围,不仅包括宏观领域,而且包括微观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经营规模较小,面临大市场的巨大风险,这种风险不能由市场机制来解决,也不能为单个农民所承受更不用说化解。根据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学说,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促进农民合作,使农民形成一个团体,才能抵抗市场的巨大风险。哈耶克也把社会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和建构性的“人造的秩序”两种,“人造的秩序”主要由国家行政力量推动生成。根据哈耶克的理论,只有存在一种比较持久的秩序时,农民合作才能开展并得到较长时间保持,而这种持久的“人造的秩序”无疑需要国家介入来提供。就农民合作而言,国家介入也是其重要的外部条件。

1.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直接主导农民合作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历代皇朝都是通过对大型水利的治理,达成了“东方专制主义”,同时,也构成为小农生存的前提。广泛存在于中国基层的地方性权威,对接了这种“东方专制主义”,从而形成“士绅社会”,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成员众多,且存在某些自私自利的成员,按照常理来说他们之间合作应是难上加难,实际情况却是他们的合作成为常态。主要原因是在这段时期,国家全面介入农村,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将乡村处于直接控制之中,使得那些想“搭便车”的自私自利分子,因为惧怕行政力量的严厉惩罚而不得不合作。同时,国家依托于意识形态上的强制力和经济活动控制权将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民合作关系形成中,国家外生力量逐渐获得主导地位,农民合作行动全部处于国家外生力量的控制之下。尽管这段时期农民之间的合作是由集权的国家机器强制生成,扭曲了农民自己的意愿,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民被国家机器的有形或无形力量捆绑在人民公社周边,结束了之前“一盘散沙”的局面,合作形成了极大的生产力。岳阳筻口镇四个村村民几个月的时间修好一座水库的案例就是很好的例证。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取得显著的成就,基本实现农田水利化。[12]当然,这个时期的国家介入是高度介入,其实质是一种控制,国家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制度,控制了农民合作所需要的资源,而且使得农民也缺乏自己的意志与利益诉求,成为国家机器的附属品。

2.农民原子化时期国家力量缺位导致农民合作困难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所降低。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户单干的农民越来越以货币化的方式衡量自己与周围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功利化,农民原子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且以各种形式散布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弱势群体,难以合作。在这段时期,政府不再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去强制农民合作,而在发达国家促进农民合作的常见组织(农民合作协会)在中国的土壤中还没生长出来,农民合作缺乏外部力量的有效引导,农民的自私自利行为也缺乏国家力量的严厉惩罚与有效约束。这种情况下,对于任何一个农民来说,其最大的收益产生于其他农民合作而自己不合作,其最小的收益产生于对方不合作而自己合作,每个“自私自利”的农民总会认为自己不合作是有利的,因为他相信即使自己合作,其他“自私自利”的农民也不会合作,最终的结果导致所有的农民都不合作,农民合作在形式与实质上都不成功。简而言之,国家力量没有介入农民合作领域,农民合作不能通过外部力量主导实现;同时农民又高度原子化,农民合作的内生力量也没有生成,两个因素致使这一时期的农民合作异常艰难。

3.新时期国家介入仍是农民合作的重要条件

在农民合作协会已取得一定发展的当代中国农村,国家介入仍是农民合作的重要条件。[13]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介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得以成立。农民合作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不具备政府职能,它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的扶持与引导是协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案例中井塘农民用水协会成立时,铁山灌区管委会、镇政府、村委为协会的成立做了很多必不可少的组织、公关、宣传工作,并帮助协会制定章程与制度,对协会的成立起到非常重要的关键作用。第二,国家予以农民合作资金支持。为了发挥农民合作协会促进农民合作的职能,通常需要国家介入赋予其与特定经济社会条件相兼容的组织性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低成本和高效率运行。井塘用水协会成立十余年以来,协会在水利工程建设一共投入资金200.3万元,其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0万,铁山水管局63万,湖南省水利厅10万,筻口镇人民政府15万,群众自筹13.5万,协会水费和经营收入8.8万元。由此可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政府机构是农民合作硬件建设所需资金的重要提供者。第三,提供行政支持,处理农民合作时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如 2000年井塘灌区大旱,协会从铁山水库购水并组织130多人日夜看护,但仍被上游一个村的村民挖渠抢水,该村人多势众,协会成员也不敢与之对抗。后来由协会会长打电话给镇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派出所和司法所派去多名工作人员,将该村为首挖渠抢水的村民以破坏水利设施为由带到派出所行政拘留了几天,这样,其他村民都不敢偷水了。协会后续的放水非常顺利。如此看来,农民合作组织是社团组织,不具备政府职能,它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内的困难,自然会寄希望于政府的帮助。此时国家的介入就非常必要并且有效。当然,国家的介入仅仅是一种中低程度的介入,其实质是一种支持。国家通过立法、政策、资金等多种途径支持农民合作内生力量的生长与发展,使农民合作通过农民自组织自发产生。

四、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农村精英参与和组织载体

国家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是农民合作的外因,没有这个外部条件,农民合作不能成功,但如果只有这个外部条件,农民合作不一定成功。不管人民公社时期政府强制的农民合作,还是新时期农民自发生成的农民合作,国家的介入都只起到从外部推动农民合作的作用。如果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不成熟,仅仅依靠强制性国家外生力量的干预,国家外生力量就不仅不是农民合作的建构力量,反而成为破坏力量。内因才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农民的合作真正实现还须具备农村精英参与和组织载体两个内部条件。

1.农村精英参与

农民能否实现合作,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农村精英参与。农村精英是指在经济资源、政治地位、文化水平、社会关系、社区威信、办事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与参与意识,并对当地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的农民。农村精英可分为政治精英、文化精英与经济精英等多种类型,本文所言的农村精英仅指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自古以来,农村精英就是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传统社会时期,国家力量很少介入农村,士绅等农村精英控制农村经济社会秩序,农民在农村精英的率领下紧密合作,完成农村公共事务。新中国建国后,人民公社至改革开放初期,士绅作为一个阶层被消灭,农村经济精英的数量与影响力被国家力量大肆削减,但当时的农村政治精英仍然对农村政治经济生活影响巨大,在政治上主导了农民的意识形态,在经济上掌握了分配农村经济资源的权力,借助国家力量促进农民合作并进而完成上级政府分配的政治任务与经济任务。

在农民的原子化时期,尽管中国已开始实施开革开放,但这一时期的经济体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农村的经济精英为数甚少,在整个农村社会中所起的影响甚微,他们的力量仍不足以推动农民合作。农村的政治精英数量尽管减少,但仍然存在。由于人民公社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惯性,他们在农村地区仍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他们关心的重点,是如何完成国家农业税以及各种杂费,做好国家自上而下下达的各项任务,而国家没有规定的促进农民合作的事宜自然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同时,农民这个时期的原子化程度大大提高,即使有个别的政治精英凭借自身的影响来促进农民的合作,但这种影响力与农民原子化的力量相比,显得弱小无力。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及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各种类型的精英得以重生,他们对于促进农民合作的积极作用也愈益凸显。[14]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村精英阅历丰富,视野开阔,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科技意识相对较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多的社会资本,能够为农村农民合作提供一些外部经验与可资借鉴的模式。比如在井塘灌区,井塘村主任这位农村精英在浙江考察的时候,发现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协会非常发达,受此启发,他带领当地农民依样画葫芦成立了农民合作协会。第二,农村精英是农民合作的聚合者。农村精英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赢得村民更多的尊重、关注与信任,他们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以及与村民的互动等等都会影响到村民的行动,对村民具有较强的示范号召效应,能够成为农民合作的发起者、凝结点和推动力。第三, 农村精英是农村传统社会资本的维护者和传承者,能够培养促进农民合作的社会资本。农村精英是社区公众人物,是大家共同的熟人。他们是社区的领袖,良好的人际关系、较强的道德约束、和睦的家庭关系的维护和传承需要他们发挥模范作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声誉的追求,他们必然要积极倡导社会规范,培育促进农民合作的社会资本。[15]

2.组织载体

不同的历史时期,组织载体都是农民合作的重要内部条件之一。传统社会时期,基于姻缘、血缘与地缘的农民合作比较成功,是因为这种合作以家庭为组织载体;家族之内的合作,则存在家族或祠堂这个组织载体。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这个组织载体通过“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社合一的强制性制度,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全面控制,发挥行政上强有力的动员和支配能力,强制农民进行合作,才使分散小农成为紧密合作的集体。人民公社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不仅农民合作赖以发生的诚信社会制度逐渐废弃,而且值得信赖的农村精英也日渐减少,同时缺少农民合作的组织载体。仅有的一些组织载体供给都来自于政府,如遍布全国的村委会、信用联社、农业科技组织等。这些组织在新的形势下都已经无法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承担促进农民合作的重任。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组织载体之于农民合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后,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或经营的农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生事物,被政府定位为架构农民、市场以及政府三者之间的桥梁,是新时期农民实现有效合作的组织载体。

组织载体之所以是农民合作的重要内部条件之一,原因有三:一是组织载体为农民合作提供了互动平台。农民合作需要互相提供信息,加强彼此互动。当农民相互之间不了解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产生误解并导致不合作行为发生。原子化的农民有了组织载体后,他们可以通过该组织载体彼此分享信息,交流彼此的看法,在组织载体内互动合作。二是提供一种促进农民合作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民的合作也必须在一定的规章制度的指导下进行,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告诉农民什么时候应该合作,应该怎么合作。如若缺少组织载体,尽管某些规章制度对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规章制度往往会变得软弱无力。三是对个别破坏农民合作的“搭便车”者提供一种惩罚的机制。农民中总是存在一些自私自利之人,他们以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这种人始终想搭其他农民合作的“便车”,而最终的结果是“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汤”,一个农民的不合作极有可能导致全部农民的不合作。为了惩罚“搭便车”的农民,需要组织载体提供一种适切的惩罚机制。

五、结论与促进农民合作的建议

本文基于个案,通过理论分析与个案考察,得到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较大的差异。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处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中,农民合作被行政力量所主导;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集体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空壳,农民的合作能力每况愈下,农民合作状况达到历史最低点;20世纪 90年代以来,农民合作协会发展迅速,农民合作有了组织依托,开展大规模的合作成为可能。二是国家介入是农民合作的外部条件。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介入使得农民合作有了组织依托,直接主导了农民的合作;人民公社之后到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之前,由于国家力量的缺位,农民的自私自利行为缺乏有效约束与严厉的惩罚,农民合作困难重重;农民合作协会成立以后,国家介入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民的合作。三是农村精英群体参与和组织载体建设是农民合作的内部条件。农村精英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能赢得村民更多的尊重、关注与信任,能成为农民合作的发起者、凝结点和推动力;组织载体能够为农民合作提供交流平台、规章制度与惩罚机制。

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能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并最终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如何促进农民合作,基于研究结论,以下三点可供参考:

第一,加强国家介入农民合作的力度。国家介入对促进农民合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故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以诱导性的行政手段或者政策促进农民合作。具体而言:一是强化县乡村基层体制建设,不能因政策趋向中“国退民进”的影响而大大削弱基层政府在农民合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对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的农村公共品建设给予财政倾斜,使国家成为该项建设的主要买单者。三是各级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合作能力建设的培训,动员各基层单位的专门人才培训农民经营管理、组织制度、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能力,培养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

第二,鼓励农村精英参与农民合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精英的带动下,更容易实现合作,因而要从制度层面深度强化各方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有意识地培养一批能够扎根农村的农民精英,留住一批从城市回来的青年精英,对那些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农村精英,有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尽可能为农民精英在农村创业搭建更好的平台,使他们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努力使这几方面的能人,变成积极的、建设性的力量,成为农民合作的带头人。

第三,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的合作需要组织载体,在当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中这个载体只能是农民合作组织。国家应该对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财政转移、税收减免的支持,给予农民合作保险的权利。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生效的基础上,政府有必要下定决心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从政策上给予农民信用、保险、流通等领域,尤其是金融领域合作的权利,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实现良性的健康发展。[16]

[1]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二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343-344.

[2]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22-38.

[3]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12-18.

[4]吴理财.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56-59.

[5]宋圭武.合作与中国农民合作[J].调研世界,2010(4):16-18.

[6]董磊明.农民为什么难以合作[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9-11.

[7]罗必良.农民合作组织:关于合作机理的一个评述[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4(6):20-25.

[8]徐 勇.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07(1):1-3.

[9]贺雪峰,魏华伟.中国农民合作的正途和捷径[J].探索与争鸣,2010(2):55-58

[10]国家农委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89-90.

[11]王玉贵.论农村人民公社的制度绩效[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2):21-24.

[12]程新友,王 芳.农民合作的变迁及其现实困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53-59.

[13]应若平.国家介入与农民用水户协会发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3):38-41.

[14]张英魁.重视乡村精英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N].光明日报,2008-02-14.

[15]中国农村研究.论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资本培育中的作用[EB/OL].http://www.chinareform.org.cn/Economy/Agriculture/Forward/201007/t20100712_35667.htm.

[16]张国富.恩格斯农民合作经济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6):32-35.

Conditions of farmers’cooperation: A Case of Jingtang irration area in Yueyang City

ZHONG Yun-hua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Changsha College, Changsha 410003, China)

The case study of Jingtang irrigation area in Yueyang City shows that nation intervention is the external condition of farmers’cooperation.In the time of people's commune, the government directly led the farmers’cooperation through compulsory strength, after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he government still guides farmers to cooperate through non-compulsory strength.The participation of rural elite is one internal condition of conditions of farmers’cooperation.Rural elites who have good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social status can win respect and confidence of most farmers and thus become the cosponsors, condensation point and driving force of farmers’cooperation.Organizations carrier can supply exchange platform, regulation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farmers’cooperation, so it is another internal condition of farmers’cooperation.In order to promote farmer to cooperat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ve efforts to encourage rural elites to participate farmer cooperative and vigorously develop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conditions of cooperation; farmers’cooperation; nation intervention; rural elite; organization carrier; Jingtang irrigation area; Yueyang

C912.82

A

1009-2013(2011)02-0028-07

2011-03-12

湖南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YBB024)

钟云华(1980—),男,湖南武冈人,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陈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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