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焕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1)
中国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与共产党实行的比较合理的土地政策紧密相关。抗战时期,中共中央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既调动了人民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把士绅、民主人士团结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阵营中;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在解放区内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这两个土地政策都取得巨大成功,但却有鲜明区别:抗日战争时期的土改政策比较连贯,中间没有反复;而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波动、反复调整的过程。1946年中共中央下达了《五四指示》,主张在不侵犯中农与富农、适当照顾中小地主的条件下,通过反奸、清算、退息等方式帮助无地少地的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这一土地政策相对来说比较温和,在实际土改中中共中央还实行了对地主、富农的土地实行和平赎买的政策,即在陕甘宁边区、冀东行政公署等地发行土地债券购买地主多余的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或贷款由贫苦农民购买。1947年《五四指示》被激进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代替,宣布废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农”[1]547-549。在并不具体规定划分农村阶级标准进行的土改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晋绥的阶级划分标准主要依据政治态度和思想表现,使得本来只占很小比例的地主、富农暴涨至总人口的25%[2]64,数以万计的民众受到关押和迫害。直到1948年,中共中央才又不得不全力反“左”,调整纠偏,一度发生的混乱局面才得以控制。
可见,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呈现出“温和—激进—纠偏”的反复。针对反复调整的原因,国内外学者给出了“政治谋略说”和“革命形势说”两种不同的解释。“政治谋略说”认为,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充分调动贫苦农民和大量汲取农村资源所采取的一种政治策略,从而导致土改政策的日益激进*相关论述参见[美]胡素珊.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M].王海良,等,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336.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J].大陆杂志,92(3):27.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J].二十一世纪,2003,(6):32-41.;“革命形势说”认为,根据地农民具有强烈获得土地的愿望不断突破中国共产党温和的土地政策,中共中央顺应革命形势在土地改革中日益激进,直到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才纠正*相关论述参见罗平汉.土地改革运动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69-140.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52-53.。两种分析思路各有所长:前一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着眼点是中央高层在土改政策中的主导性;后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视角,着眼点是基层民众的需求对土改政策的重要影响。两种分析框架都是以社会心理为切入口展开论述,实际上无论是中央高层的策略还是民众的需求都与社会实际状况紧密相连。只有对当时中国的土地占有的实际状况、中央所在地与地方根据地客观状况的不同、动员群众与统一战线的关系等客观情况的考察,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共中央土地政策反复调整的原因。
尽管农村存在着宗族、亲属等关系,但中国共产党认为只有从阶级关系切入才能正确认识农村社会的根本状况,这一分析思路早在大革命时期就被毛泽东、澎湃等人所认识并在寻乌、兴国等地的社会调研中广泛运用。1930年5月,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着力考察了土地占有的阶级分布状况:在人口总数中,大地主占0.45%,中地主占0.4%,小地主占3%,富农占4%;在土地占有状况上,公田占有40%,地主占30%[3]105,其中公田主要被地主和富农控制和占有*毛泽东把地主分为公共地主和个人地主,其中公共地主又分为祖宗地主、政治地主和神道地主。公共地主占据着公田,他们往往以同宗、乡村教育等名义下隐藏着地主和富农对土地的占有。相关论述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6-182.。同年10月的兴国调查也显示了相似的土地分布状况:在总人口中地主占1%,富农占5%;而在所有的土地中,地主占40%,富农占30%,地主和富农共同掌控的公田占10%[3]199-200。占人口极少数的地主和富农占据着绝大多数的土地成为中共党内的共识,如毛泽东反复强调“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4]1251;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也指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5]32。正是基于对土地所有制的分析,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中实施了对地主和富农日益激进的土地政策。但是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区域在人口、土地、气候条件、农作物种植等方面的不同,土地占有状况和租佃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南方较为普遍的租佃关系在北方可能并不盛行,北方的人口与土地的紧张状况在南方表现得并不充分。南、北方在土地占有状况和租佃关系的不同,导致中国共产党对土地分布状况的判断以及随之而来的革命策略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许多学者指出,近代以来以长江三角洲为代表的南方与以华北平原为代表的北方在土地占有状况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南方的土地分布不均,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与富农手中[6]193;而北方土地分布较为平均,以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为主[7]40。原因何在?土地分布状况与土地买卖的两个条件紧密相关:第一,土地出售的条件;第二,土地购入的条件。根据哈佛大学珀金斯教授的研究,在传统中国出售土地主要不是为了取得投机或经营性资本,而是由于土地占有者在债务(如灾病、灾荒等)逼迫下发生的行为,“如果借款很大,而又没有很快偿清,导致该农民债务越来越多,最后用作抵押的土地被迫放弃”[8]116。如果单纯从出卖土地的角度看,凡是自然的、人为灾难频繁或极其贫困的地方,土地的流转数量就应最大,如华北;但实际上华北的土地集中状况远远低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这种悖论实际上与土地购买者的动机紧密相关,而这种动机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土地的回报率。一般而言,南方地区水运交通便利,商品经济兴起较早,投资土地的回报率较高,因此地主具有投资土地的愿望;而在北方的广大地区,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运输成本的高昂,“土地投资的报酬率就一定要下降到不足以使更多的土地集中于少数不在地主的手里”,“华北的地主所兼并的土地也许已经将土地报酬率压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8]123,因此地主投资土地的愿望较小,整个华北地区形成了比较分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南方与北方土地占有状况的不均可以从佃农与自耕农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加以考察。北方地区以山东为例,1912年佃农占所有农户总数的13%,1931年这一比例上升至14%,1934年下降至9%,到1936年佃农所占比例仅为10%;而自耕农的比例在1912年就高达69%,1933年上升至70%,1936年进一步上升至75%。南方地区以广东为例,1912年佃户占人口的比例为52%,1934年上升至58%,此后逐渐下降,至1936年仍然占到46%;而自耕农占人口的比例一直较低,1912年仅占人口总数的22%,1931年进一步下降到17%,此后一直在20%左右浮动,至1936年仍然只占人口的21%[9]728-729。南、北方土地占有状况的不同,也反映在两地租佃关系的不同。从租佃时间来看,商品化程度高、租佃制度普遍的南方各省市更盛行“永佃制”,在华北地区租佃契约主要是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契约;从地租形式上看,南方实行较多的实物地租,而北方实行更多的分成制地租。珀金斯认为这是因为北方土地贫瘠,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作物产量不稳定,若实行固定数额的地租形式,实际上是把一家人的生存来赌年成的好坏[8]135-137,这样对佃农来说冒极大的风险,而分成制地租则能较好处理地主与佃户之间的风险分担;而南方地区土地肥沃,农作物的生长期长,产量稳定,固定地租可以保证地主的收入,也会为佃户的生产提供刺激。不同地方土地占有状况是不同的;这与中国共产党内形成的“全国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八的地主富农占据了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认识有很大的距离。中国的农民运动最早开始于南方的湖南、广东等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方土地分布极不平衡导致的阶级关系极度紧张,农民掀起了反对土豪劣绅、军阀的农民运动。这种土地占有不均衡的状况在毛泽东的寻乌、兴安调查中有所反映。
但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主要发生在北方的新解放区,那里的土地集中程度并不严重,地主富农的比例和所占土地的比重远远小于南方。以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三地为例,1936年无地的佃农分别占人口总数的18%,18%和20%,占有部分土地的半佃农分别占到20%、18%和14%,而能够依靠自己土地生存的自耕农分别高达62%、64%和66%[9]728-730。具体到渭南、咸阳、长安等县,地主数目仅占人口总数的1%,其土地占有量仅为4%,多数乡没有地主;在有地主的地区,如渭南五乡的4个行政村,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仅为12.4亩;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为5.3亩[10]。这与土地革命时期,南方土地分配的不平衡与较高的租佃关系很不相同。
北方解放区土地分布比较均衡的状况,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政策反复的客观因素。在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中央出台的《五四指示》在减租减息政策的影响下,在对待地主、富农的态度上比较温和,将一般富农、中小地主分子和汉奸、豪绅、恶霸分子加以区别,“保障地主在土地改革后的必须生活,给他们留下不少于中农或多于中农每人所有的半倍到一倍的土地;一般的不动富农土地”[11]35。但是中共中央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分布不平衡的认识,如毛泽东在1947年12月25日《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反复强调“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4]1251。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推进土地改革的进程中采取了非常激进的措施,取消了对中小地主、富农等照顾过多的“一条批准,九条照顾”政策*“一条批准”指允许群众无偿没收地主土地;“九条照顾”为严格保护中农,照顾工商业者、富农、小土地出租者、民主人士,给地主留下土地,给生活出路,不准扫地出门等。参见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2.,放弃了通过赎买方式进行土改的方法,将所有的土地平均分配,并将地主富农的牲畜、房屋、粮食等,无偿分给贫农和雇农。实际上,解放区许多地方土地分配已经比较合理,如晋绥地区早在1945年抗战结束后,地主仅占人口的2.4%,所占土地仅为5.5%[2]44。在没有多余的地主和土地进行分配的情况下,许多地方发生了划分阶级的激进化,不是按照是否存在剥削划分,而是按照政治表现、摊子大小、祖辈是否有剥削行为进行划分,扩大了打击面,如调查组考察晋绥的木栏杆村后发现不存在以剥削他人为生的地主,但是分局领导硬是联系历史并看现实的政治态度和思想表现划出了4户地主、4户破产地主、4户富农,地主富农占全村总数的30%[13]118-120;此外许多地方还把地主富农的渗入作为地方党组织不纯的原因对党组织进行了审查,这给各级党组织带来了极大冲击。各地出现的极“左”造成的混乱局面,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例如习仲勋在考察绥德地区土地分布状况后,指出这些地方“中农多,贫雇少,有些乡村无一地主和旧富农存在,即真正少地或无地的贫雇农,最多尚不足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如再分平,即有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不同意。硬分下去,对我不利”[11]100。任弼时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批评了晋绥分局考查三代、看摊摊大小和政治表现在蔡家崖552户划出124户地主富农的做法。此后中央制定《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纠正党内随意划分阶级等“左”的做法;重申对开明士绅等进行团结,土改进入纠偏阶段。
可见,中国共产党的“百分之八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认识,更多地是对土地革命时期南方土地分布状况的描述;但是由于革命形势的发展,各个地方的土地分布状况并不相同。将南方土地分布状况作为北方土改的理论依据,导致了中共中央土改由温和日益走向激进;而北方许多地方土地分布较均衡的客观现实,又促使中共中央对激进的土改行为进行纠正,使得土改呈现出“温和—激进—纠偏”的反复。
除了土地占有不平衡的客观条件外,中共中央与地方分局所处环境的不同从而导致的双方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是中国共产党土改政策反复的主观因素。
《五四指示》制定时中共中央所在地还是陕甘宁边区,因此《五四指示》受到中共中央对陕甘宁地区土地分配状况的影响。陕甘宁地区在土地革命时期已经分配了土地,拥有很少的地主和旧富农,并且抗日战争时期通过减租减息政策,地主富农的土地财产已经受到很大削弱。此外,农村富裕阶层中有相当多的开明士绅、被统战人士以及抗属、烈属和干属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共中央制定的《五四指示》对地主、富农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政策,其中以和平赎买政策最为明显。1946年7月,中共中央根据陕甘宁边区的阶级状况制定了一种土地政策,即“由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或者由得到土地的农民担负一部分,农民每年向政府交付一定数额的地价,分为十年至二十年交清。另一部分由政府在自己的收入中调剂。或者根本不要农民出地价,由政府在整个财政税收中调剂”[1]254。为了贯彻这一政策,边区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延安附近的绥德县贺家川村进行试点,仅9天的时间村里61户无地少地农民就在边区银行的资助下,用8000磅的粮食买到了200多英亩的土地[13]56;随后还在庆阳、关中的一些村中推广。1946年12月初,边区政府公布了《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对边区的有功绩地主、中小地主、大地主、恶霸地主征购土地的比例作了规定,明确指出“凡地主自立耕种之少量土地,不得征购”[14]1035。1947年初,陕甘宁边区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土地征购政策,使得5个乡的农民承购到2.6万亩土地。对于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地主土地的政策,中共中央表示了极大的支持,指出“这是彻底解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并且进一步指出“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能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1]409-410。受此影响,冀东行政公署、华东局、晋绥也相继发行了土地债券,帮助农民获得土地。除了征购政策外,《五四指示》还明确将一般地主与恶霸地主进行了区分,并明确规定对抗战家属、富农、工商业者、小土地所有者等情况进行照顾。
但是根据陕甘宁边区阶级状况制定的征购分配的政策,与晋冀鲁豫、晋绥等敌后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这些根据地不仅都是抗战时期建立起来的,没有经历土地革命,而且抗战过程中经历了与日军反复拉锯的过程,反奸清算是这些根据地用来对地主斗争的最主要、最简便易行的政治方式,因此《五四指示》温和的土地政策在各解放区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变得比较激进。早在1946年6月,中共华中局就明确指出不能按照《五四指示》规定的温和政策执行,“如果我们强调照顾地主富农,使地主富农多分了地,结果必使雇贫农土地分少了,这对革命极端不利”,故在各地土改中,“必须把地主全部土地清算出来,然后再按照他应得份地留给他,但不能留得比贫农多,比贫农好,即使开明地主自动献田者,亦只能如此”[15]。晋冀鲁豫中央局在贯彻《五四指示》后,也认为这一比较温和的政策无法真正解决土地问题,他们不但将地主的土地打乱平分,而且许多地方还将中农的土地打乱平分,此外为了彻底消灭封建残余,开展了填平补齐运动,“对地主追究运动极猛烈,土地、房屋等公开财产全部重新分配,地下所埋藏的现金、衣物、器具等亦全部追出(发动了打与杀的流弊),填补了赤贫和贫农”。对于贫富村土地、财富悬殊甚大,单独进行不易消灭赤贫地区,则采取了富村与贫村联合斗争,共同分配果实的办法[11]54。晋绥分区起初较好地执行了《五四指示》温和的土地政策,但是很快温和的态度变得激进起来,在向中央汇报时指出晋绥分区“50%-70%的土地还在地主富农手里,土地改革运动还远没有完成”[14]1220,在划分成分时不仅看土地占有情况,而且看政治表现、摊子大小、祖辈是否有剥削行为等,创造出了“化形地主”、“破产地主”、“破产富农”等名词。
地方各根据地执行政策中的激进行动,不可避免地对中央政策产生冲击。中央不再要求各地对中小地主、富农等的照顾,1947年3月后发行公债征购土地的做法在中央文件中再也没有出现。1947年下半年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质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贫民,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11]85-86。与《五四指示》相比,《中国土地法大纲》更多地受到各解放区土地改革实际进程的影响,也更加激进;它的通过又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激进化,土地会议后各解放区掀起了土改的“左”倾狂潮。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等各解放区都发表了《告农民书》,指出地主阶级必须彻底打垮,不论大小地主、男女地主、本村外村地主以及隐藏了财产装穷的地主,化装成农民的地主都必须要清算;至于清算的办法,提出“大家要怎样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许多根据地还将清算的对象伸向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地内的党员,一律交贫农团审查,看谁不够格,可以倡议共产党开除他”[16]345。最为典型的是晋冀鲁豫解放区的政策,他们对地主实行“三光”政策,即扫地出门净光、浮财追光、果实分光;对基层干部实行三查,即查吃请、查多占、查包庇。给当地的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普遍的恐惧。
这些“左”的措施很快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察觉。政治局委员任弼时指出《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没有对大中小地主、富农、富裕中农等阶级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这导致一些地方在划分阶级问题上存在过火现象,“将富农算作地主,将富裕中农算成富农”,不区别新旧富农,一律采取逼、吊、打的方法夺取土地财产[17]562。1947年12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上指出,土地改革“卷起了三个浪花,即侵犯中农利益,破坏工商业,把党外人士一脚踢开。不把这三个浪花反掉,它会成为逆流”,提出“我们既要反对对于消灭封建阶级和驱除党内坏分子问题的动摇,也要反对对于工商业和知识分子,包括对开明士绅的冒险政策”[18]791。1948年1月15日,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地主作为一个阶级要消灭,作为个人要保护”[19]23。此后,中央及各解放区进入“纠左”阶段,土地改革中的混乱局面得以克服,土改走向良性发展阶段。
可见,中共中央所在的陕甘宁边区由于土地关系变动较早,并且开明士绅较多,这对《五四指示》这一相对温和的政策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但其他根据地在当时尚未深入进行土地改革,因此采取了较为激进的措施。受到地方根据地土改实际状况的影响,中共中央在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也日益激进;这种状况导致了各根据地土改的进一步激进化,直至中共中央认识到并纠正这些过“左”的措施,使得土地改革走上正常发展的轨迹。
解放战争中,共产党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为战争的胜利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又要维护与民主人士建立的统一战线从而最大限度地孤立国民党。这两种要求反映在土地改革中即:既要尽可能地分配土地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又要照顾中小地主、富农等阶层的利益。这两种要求实际上是相抵触的,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不可避免地损害地主、富农的利益;而团结地主、富农,就不能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正如杜润生指出,各地方在土地改革中始终面临着的一个问题,“就是放手发动群众和正确执行政策这两个方面如何协调?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12]11中国共产党土改政策的反复,集中反映了中央在统一战线与发动群众两种策略间的摇摆。
《五四指示》的内容具有很大的矛盾性,一方面强调要“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的“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另一方面却强调在宣传上暂时不要公开土改意图,仍应维持减租减息的说法,在行动上除了对少数恶霸地主外一般不采取没收土地的做法,要着重于通过“佃权交换”、“清偿负债”等有偿形式迫使地主“自愿出卖土地”。指示明确规定“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应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节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对于抗属、烈属、干属、开明士绅等还要 “给他们多留下一些土地,及替他们保留面子”[20]377-383。《五四指示》贯彻中的矛盾在征购政策实行中表现得最突出。通过发行债券购买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反映了中共中央既考虑了统一战线的需要,企图通过购买土地与地主富农维持良好的关系,又坚信土改运动实际是一场阶级斗争,必须通过群众运动的办法彻底打倒地主阶级。在1947年2月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一方面指出:土地问题不仅要尽早解决,而且一定“用群众运动来与地主决裂,来得到土地”,“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土地分配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相信对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另一方面毛泽东指出“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决联合中农,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利益……对于一般的富农和中小地主,在土地改革中和土地改革后,应有适当的出于群众愿意的照顾之处,都照‘五四指示’办理”[4]1213-1214。在兼顾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利益的双重要求下,《五四指示》在不同的根据地得到不同的贯彻和执行,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更注重团结地主、富农阶级组成的统一战线,实行土地赎买政策;而晋冀鲁豫等根据地更强调无条件地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贫、雇农耕种。总体上,《五四指示》具有温和色彩,极力协调统一战线与发动群众的平衡,更加注重统一战线的工作,但是在实际贯彻中却走上激进化,最终被《中国土地法大纲》代替。
与《五四指示》相比,《大纲》更加强调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平分土地是《大纲》的中心内容,它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这些措施极大地满足了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但是《大纲》也带有很大的不足,如没有明确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哪种人应定为地主,哪种人应定为富农,新富农与旧富农、富农与富裕中农如何区别,难以界定,这样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土改中的打击面;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难免侵害中农的利益;尽管《大纲》明确提出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经营不受侵犯,但对于如何加以保护没有具体规定,结果在各根据地的实际土改中都发生了侵害工商业者的现象。尽管如此,中共中央并未放弃对统一战线的考虑,在贯彻平分土地的政策时,毛泽东强调:实行平分土地政策,并不是要回到苏维埃时期,不是要放弃统一战线政策,“大革命时期城乡都右,内战时期城乡都左”,“一是土地革命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二是在城市中没有建立统一战线,不要资本家”;我们现在的政策不同,“土地革命要与统一战线相结合”,在土地问题上“现在我们是一律平分”“地主不要多分,但不能少分”;在城市,“现在我们是打倒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19]267-269。但是,在各个根据地蓬勃兴起平分土地的狂潮下,毛泽东关于必须重视统一战线的指示,包括地主也要参加平分的意见,并不能引起地方干部的认真对待。
在动员群众与统一战线两者间,《大纲》更强调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导致土改日益激进;出现了查三代、“搬石头”、“扫堂子”等对地主、干部迫害的极端现象,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后,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土改中的失误:在划分阶级成分上,明确规定标准只有一个即“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的不同,来确定各种不同的阶级”[21]417;对于富农,只能征收其多余的财产,不能没收其全部财产、房屋,更不应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对待一般富农;对地主斗争的方法要分地主的大、中、小,地主的恶霸与非恶霸;一般工商业要受到保护,即使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应当没收;对于地主中的开明士绅要采取谨慎态度,要尽力吸取他们参加民主政府。经过一系列的纠偏,土改逐渐走向维护统一战线的重要途径,改变了单纯满足贫雇农的土地要求的局面。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较为彻底地废除了封建土地关系;但是这一政策经历了“温和—激进—纠偏”的反复。针对这一反复,许多学者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提出了“政治谋略论”和“革命形势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政治谋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指出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了最大限度地汲取农村资源而采取的策略;“革命形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认为农民获得土地的意愿不断突破中国共产党温和的土地纲领导致土改政策的日益激进。这两种观点对我们解析土改政策的反复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但是土改作为一个涉及面极广的政治运动,仅仅从社会心理的视角考察并不充分,它还有更复杂的客观现实的原因。其中,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关系分布的不平衡,是土改政策反复的客观因素;中央与地方所处地区环境的不同及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是土改政策反复的主观因素;统一战线与放手发动群众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共产党土改政策反复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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