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规定及在中国的实施

2011-04-04 02:49耿明英武汉纺织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6期
关键词:充足率巴塞尔银行业

■ 耿明英 武汉纺织大学

耿晓宇 陈 钰 武汉大学

由美国引发的次贷危机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诞生,该规定旨在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那么,《巴塞尔协议III》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能否有效避免未来发生新的金融危机?新规定对世界及主要国家银行业会带来哪些影响?中国银行业又该如何实施或应对呢?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

与《巴塞尔协议 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突出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其监管准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际银行业最大的影响是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显著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尤其是增加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最低要求。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金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金的最低占比由原来的4%提升到6%(但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仍保持原来的8%不变)。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同时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另外,扩大了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即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其目的是增强银行资本质量,减少银行债务风险的负荷率及由银行风险引起的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枯竭是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之一。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资金维持其流动性,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算方法、标准和监控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两个流动性计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其中LCR为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的比率,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而NSFR为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率,反映了银行中长期资金的稳定程度,通过优化银行资金结构比率以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新协议规定,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留存缓冲”全部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最低标准为2.5%。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再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资本留存缓冲,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因此,此项要求将有效减弱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行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在经济衰退期“吸收”损失。“逆周期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将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高质量资本构成,资本要求设定为0-2.5%,仅在信用过度增长而对系统性风险造成影响时使用。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逆周期缓冲。

(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其中表外业务通常是指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包括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交易三类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很多达到和超过最低一级资本要求的银行未能在危机中幸存,就是因为在计算一级资本占比中,未考虑表外资产。而有问题的银行交易了大量的表外产品,尤其是复杂衍生产品,使银行在健康的资本充足率背后早已危机重重。为了防止银行过度投机,并有利于掌握风险敞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将杠杆率最低标准初步定为3%。监测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此阶段为杠杆率的测试期,银行需从2015年起披露其杠杆率。根据过渡期的实施结果,2017年上半年将进行最终调整,并在合理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杠杆率加入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中。

(五)调低资本充足率的起点,实施差异化过渡期安排

为了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起点指标,即现行的普通股充足率要求达到2%,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4%没有改变,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安排了不断递增的过渡期,并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其他银行有差异的实施方案。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3.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4%提高到4.5%;2014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0%、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5.5%;2015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6.0%,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仍为8%且不设置过渡期;到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7%和8%,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10.5%。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影响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总体影响

首先,新规定促使银行提高资本持有率,减少高风险资本构成,降低了利润空间。新协议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数的要求,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数量的要求,将普通股权益作为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使未来几年全球银行面临数千亿美元的巨大融资压力;同时,还将迫使那些全球性大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资本拨备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从而减少银行的利润及股息派放,银行将面临一个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因此,《巴塞尔协议III》留出了5年的缓冲期。

另外,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将会进一步加剧银行再融资、并购和业务的转移。银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最低资本要求的小幅提高都会引起银行资金的巨大变动。一些自身融资能力不强的银行为了不因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而影响资产业务的规模,将会转而寻找补充资本来源的其他途径,这势必将引发银行业的资产重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大规模出现,也将推动后危机时代银行海外并购的重新启动。

(二)对美国银行业的影响

2010年1月21日,美国率先出台了沃尔克法则,旨在提高金融体系监管的有效性。因此,新协议对美国银行业影响不大,因为美国主要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达到新协议所规定的要求。

据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一季度花旗集团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9.1%;截至2010年二季度,摩根大通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1%,年底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8.8%;2010年二季度美国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则达到10.67%,均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标准。美国排名前10位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25%,最高者是纽约梅隆银行13.80%,最低为美洲银行7.81%。

(三)对欧洲银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新协议对其产生的压力相对较大。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的资本充足率都未能满足新规定的要求。在《巴塞尔协议III》即将出台之前,德意志银行曾宣布进行100亿欧元左右的巨额增资,这无疑是为执行新协议中的自有资本条例做准备。据德国银行业协会估计,德国最大的10家银行将可能需要1050亿欧元的额外资本。与此同时,瑞士等国银行业所受影响较小。瑞士银行已经表示,将遵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的新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新要求。

据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欧洲排名前10位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为9.26%,最高为德意志银行的10.80%,最低是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的7.7%。

另外,如何增资也是欧洲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因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还是依靠国家财政增资,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四)对印度和南非银行业的影响

就总资本和资本质量要求而言,因印度国内银行业本来就资本充裕,其资本充足率比巴塞尔协议要求高一个百分点,即9%。银行业体系在满足新提出的资本金规定方面不会有太大压力。但从长期看仍有一定挑战。

另据南非媒体报道,《巴塞尔协议III》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更加严格的新要求不会对南非银行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南非银行已经达到了这些要求。目前,南非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可达1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高于巴塞尔协议III说要求的标准。但南非银行的利润率不高,投资风险较大,仍面临较大变数。

三、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要未雨绸缪

全球金融危机后,尽管中国银行业的各项指标优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也远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但这只是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上行时期的情况,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银行业的风险可能集中爆发,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也会迅速恶化。由此,中国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必须早作谋划、谨慎行事,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一)深入研究监管新规则,全面评估和防范银行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目的即是提高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创建更加稳定的金融体系。协议通过一系列的新规定来全面评估和防范银行风险,如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减少银行债务风险,设立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以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引入杠杆率指标以把控银行风险敞口,等等。

虽然经过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要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还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即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进一步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预警机制和定价机制,加大内部评级和风险计量建设,强化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增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力度,合理延伸监管范围,强化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二)稳妥推进银行产品创新,寻求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利润增长点

新协议中的杠杆率指标在计算一级资本占比中加入了表外资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但主要只是限制了复杂的投机性衍生产品的创新,并不会改变金融产品创新的总体趋势。

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应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产品创新,以寻求改变传统存贷利差盈利模式下的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与实体经济相联系的金融产品创新,既可降低银行的投机性风险,又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尤其是要研究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产品,并将其作为提高银行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才能防止投机性衍生产品扩张,才能最终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赢利模式。

(三)强化对资本约束力,减少银行坏账率

新协议更加强化了银行自身经营发展中的资本约束,对资本监管的标准更加严格,特别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可见《巴塞尔协议III》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

相比国际银行,中国银行业的坏账率要高很多,而之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所导致的大规模放贷是形成银行坏账的直接诱因。虽然中国银行业目前整体上是满足新监管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底开始的大规模放贷已持续近两年,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目前并未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而一旦到了将来某个时点,这种放贷会给银行带来新一轮的呆账坏账,中国银行业可能就不再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了。因此,中国银行业必须尽快改变过去那种过度依赖贷款快速增长的简单、粗放、外延式的发展模式,回归稳健经营的内涵式集约化发展道路。

(四)提高资本充足率,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已在10%以上,高于《巴塞尔协议III》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实际上,不同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不一样,新协议的实施对大型银行来说监管成本可能降低,而小银行的成本就会提高,在各国的实践中,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一般主要针对大银行,因为小银行不会面对系统性风险,则应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标准,以保证小银行获得差异化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拥有各类法人银行机构3000家左右,既包括有国有股份制大型银行,也包括许多地方银行业机构。这些银行的资本规模悬殊,外部经济环境及承受风险的能力差异较大,如果采取统一的和强化的国际监管标准,就会制约小银行的自身发展;如果不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又会冲击我国庞大的银行体系。因此,在新协议的实施中,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同银行的差异,以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和规则。

(五)加快提升银行的服务功能,增强银行适应资本市场的能力

银行业的竞争,既是资本的竞争,更是服务与信誉的竞争。中国银行业应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加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实施多样化服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欠发达,中国银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与发达国家银行还有较大差距。《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按发达国家的数据制定的,新协议的实施难免会对中国银行业的运行产生冲击,加上中国银行正在加快“走出去”,更需要强化银行适应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更需要按国际标准完善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把银行服务延伸到世界每个角落,从根本上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事实上,中国银监会自《巴塞尔协议III》出台之日起,就对中国银行业可能面临的长远影响或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对中国银行监管体系如何与国际接轨进行了全方位谋划。为防微杜渐、未雨绸缪,中国银监会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现在,中国银监会已于2011年5月3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巴塞尔协议III》相比较,《意见》在资本监管、过渡期安排、贷款损失拨备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规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四是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确定为2.5%和150%。此外,《意见》还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规定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意见》还规定,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设置了过渡期,如系统重要性银行规定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根据盈利能力和拨备补提的多少,要求分别在2016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达标。

显然,被称之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为《巴塞尔协议III》在中国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构筑了风险防范的屏障。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实施还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会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我们应该争取合法的国际话语权,以不断提出自身合理的诉求,改变不合理的规定,促使巴塞尔新协议更有利于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更符合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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