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丹,杜 燕
(1.东北财经大学 审计处,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自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我国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后,数十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陆续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公民报告、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情况。据统计,截止去年10月31日,2009年全国共发布58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2008年的169份相比,呈现“井喷”态势[1]。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企业在报告的内容、格式及发布时间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尚不具备可比性。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1953年,霍华德·博文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并指出“商人的社会责任是指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2]。此后,来自经济学界、法学界、管理学界的学者们开始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展开激烈的讨论。1979年,卡罗尔和巴尔霍茨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乃某一特定时间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经济上的使命,而且希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 (慈善责任)之和[3]。2002年,欧盟公布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文稿,将公司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相联系,建立了一个由经济、社会、环境构成三角形三个边的三角模型,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通过其经济活动将这三方面结合,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
我国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消费者等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5]。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所在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6]。屈晓华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及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相关利益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生态责任、伦理责任和文化责任[7]。
纵观中外学者及相关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涵义的阐述,笔者认为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必须融入社会群体之中,与各种组织和利益团体产生互动。广义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其全部的经营活动中,对股东负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进除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且这些行为要在自愿、自觉的基础上。具体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股东的责任 (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对员工权益的责任 (如员工的工资保障、工作环境等),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如企业能源利用率、对环保的投入、对三废的治理等),对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如产品质量、广告的真实度等),对债权人的责任 (按规定用途用款、按规定日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对政府的责任 (每元资产纳税额、有无违反国家法规而被查处的情况等),对供应链伙伴的责任(如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及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发展稳定的责任 (如创造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对社会公益的责任 (如慈善捐助支持、社会灾害事件捐助等)。
2.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形式
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从实际披露情况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年度报告中分散披露。分别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等年报各个独立部分披露,有关社会责任也只是进行财务上的处理。如将因环境污染缴纳的罚款列入营业外支出,将对环保设备的购建列入固定资产等。这种做法使人们很难了解和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二是在年报之外,另行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种独立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多以文字描述为主来阐述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而用货币计量的数据较少。在披露的内容上,既不规范又不完整。如华能国际在2005年就“回馈社会”披露的全部信息是“2005年,本公司及公司员工分别进行了献爱心捐款捐物、扶贫帮困捐款捐物、希望工程捐款捐物。公司还组织员工进行义务植树、扶贫帮困及希望工程的结对帮活动,尽自身的力量与义务帮助中国贫困落后地区的人民”[8]。这种单纯文字描述,没有任何量化数据,让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
从国际情况看,编制独立的报告是企业社会责任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有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直观的评价。而在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没有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在2005年6月发布的《2005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际调查报告》中指出,“在中国内地,社会责任报告几乎不存在”。直到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首个社会责任报告即《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才突破了中国内地社会责任报告为零的局面。近两年,随着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度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大幅增加,但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我国仅仅是起步阶段,在报告的编报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企业社会责任一样,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报告”定义为:“公司向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关于公司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情况和活动的公开报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在2006年发布的《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义为:“企业就其经济活动对社会特定利益群体及整体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沟通的过程,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综合反映”[9]。国内学者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即非财务报告,包括以正式形式反映企业对社会承担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责任的所有报告类型,即包含单项和综合性社会责任报告;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般特指综合性报告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它是以正式形式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承担的所有责任的报告。
透过学者及组织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利益相关者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分不开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义为:企业向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反映最近一年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信息的报告,以便于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及不良影响,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由于有关企业经济方面的信息已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有所反映,本文所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要是指利用财务报告计算相关指标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信息进行集中反映,以及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全面反映。
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原则
为建立社会责任报告编报体系,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可比性原则。企业应当保持报告格式、内容纵向和横向的一致性,便于不同企业同一时期,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报告可以进行比较。
(2)可靠性原则。信息的搜集、记录、汇编、分析和披露方式应经得起检验,无偏而且无重大差错。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应当尽可能地准确和详尽,以方便利益相关者评估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业绩。
(3)均衡性原则。报告应当反映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积极的一面,也应反映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以使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企业的报告获得企业整体业绩的合理评估,同时避免企业有选择性的披露或不披露。
(4)及时性原则。报告应当按时按需发布,即定期发布和适时发布。只有定期的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只有及时的信息才能对利益相关者决策提供帮助。
(5)清晰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使利益相关者容易理解和接受,同时应当便于查找和验证。
(6)重要性原则。报告应当反映企业所有重大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项目,以及实质性影响利益相关者评估和决策的项目。
(7)完整性原则。报告的项目范围和指标覆盖应当足以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重大方面,能够让利益相关者在报告期内评估企业业绩。
(8)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除遵守国家统一的披露规定外,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披露,这是由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的[10]。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体系。在中国,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历史并不长。第一份报告可追溯至1999年,壳牌 (中国)公司率先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后数年我国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并不多。2006年以前,即使算上外资在华企业,在中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也为数不多,2005年底仅有7家发布。直到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了内资企业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之后各类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2006年全年有18家发布,2007年77家发布,之后两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迅速增加,2008年有169家发布,截止2009年10月31日,该年已有582家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公民报告。
近几年,政府和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也给与高度关注。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2008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向各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纳入到“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做出了相应的行动,要求所有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也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制定和发布了《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CSC9000T》和《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对纺织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报中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乏个性。从报告的框架和内容来看,大部分报告都注意了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很多报告非常相似,缺乏个性。大多数公司只是机械地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简称《指引》)或全球倡议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体系和内容来编制报告,并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容易导致两种极端情况出现:一是上市公司做了某一方面的努力,但是《指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并没有涉及这些内容,所以上市公司就没有将自己的作为通过报告呈现给利益相关者,导致利益相关者无法真正了解企业到底承担了那些社会责任;二是企业所依据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模板或标准中要求的一些内容,由于企业所在行业的特殊性,没有对这方面的责任采取特别措施,但为了符合模板,企业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没有说清楚,也会导致利益相关者误解,认为公司在这方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例如,高科技企业,其生产经营并不污染环境,在环保方面也没有特别措施,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公司不说明自己的行业特征,仅仅以节能减排来表示自己爱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显然不符合企业的实际。
(2)披露内容不全面。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能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大部分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慈善成为了报告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不提。尽管他们没有披露明显的正面评价和所获荣誉,对社区活动和公益捐赠披露的措辞也还算客观,但由于几乎没有披露不利信息,报告的客观性就大打折扣,使社会责任报告成为这些企业树立光辉形象的“门面工程”。例如中石油,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发布的2006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都未提及2005年底发生的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以及后续处理事项,却对2005年开始的北京奥运合作计划进行了详细的描述[11]。
(3)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没有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或者验证。和财务报告一样,社会责任报告的诚信程度要受到社会的监督。财务报告目前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以其客观性和专业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公信力。然而,目前大多数社会责任报告在审验和认证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大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普遍缺少独立的第三方的验证意见,有的即便包含第三方意见,但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具有公信力还存在异议,因为审核验证社会责任报告的第三方所应具备的资格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
(4)社会责任报告多为文字性描述,量化指标少,普遍存在用语模糊的问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大量使用了引导性和原则性的语句,如“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等,上市公司在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也大量使用类似的语句,很少有具体事例和量化指标佐证,不能真正体现公司到底做了什么,做到什么程度[12]。例如柯达讯飞2008年度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写道:“逐步完善了薪酬体系,根据公司的人才战略,制定了有竞争力的公司薪酬水平,并提高福利及保障水平”,何谓“有竞争力”,怎样完善,提高到怎样的水平,报告中没有具体的说明,也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持。
(5)大多数企业尚未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由中国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资助,中国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组对中国3000多家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只有7%的企业设有企业社会责任部,8%设有可持续发展部,14%设有环境管理部,39%设有公共关系部[13]。中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也就是说,还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作为企业的一项专门工作来对待。
(6)企业高管层对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认识不到位。缺乏政府方面的压力,企业管理者重点关注的是利润指标,忽视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使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企业只将有利的信息披露,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披露的很少或基本不披露,且不注重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实践和改进。而且现阶段一些企业只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性的立场,而未能将其整合到实践中去,这远未达到社会责任报告编报的目的。
第一,加快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建设。目前,国外社会责任报告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如全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联合国“全球契约”以及全球倡议组织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这些报告与指南,规定了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借鉴国外经验,同时也必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现行财务报告的形式,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为企业基本情况部分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部分。在基本情况介绍中报告企业的基本概况、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以及公司战略和主要治理结构等内容,在社会责任实践部分以不同利益相关者为分类标准,分别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阐述。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由于已在财务报告中有所披露,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可以进行简单表述。
第二,加强社会责任履行及报告编报的机构建设。社会责任报告的编报涉及企业的许多部门,为使报告能准确全面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建议应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将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使之成为贯穿企业始终的重要工作,使履行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计划、指导和管理社会责任的完成、总结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处理企业突发事件,并且通过与各部门的沟通,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适时发布。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体现行业特点。由于能力的限制,企业不可能对每一部分的社会责任都能顾及,让每一个企业承担所有的社会责任也是不现实的[14]。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能够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征,对其所在行业涉及的重要社会责任进行披露。例如,一般化工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高污染,环保责任就是化工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而对于软件企业,环保责任就不是其社会责任的重点。笔者认为各行业协会应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总体编制要求,制定本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系。这方面可以借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制定和发布的CSC9000T以及《中国纺织服装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第四,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度。我国现行的审计制度主要侧重于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已形成了完备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尽管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笔者认为,可以先将社会责任审计融入到财务报告的审计中,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增加社会责任的审计内容,以此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信息的公信力。
第五,采取适当的报告形式提高报告信息效用。除了报告内容外,适当的报告载体、篇幅和发布时间都是影响报告效果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企业可将社会责任报告分为简便式和完整式两种形式,在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将简便式报告和完整式报告进行链接,方便各利益相关方对所关注信息的获取。对于报告的发布时间可以企业定期发布为主,具体在企业财务年报发布前后为宜,发生突发事件时可通过企业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不定期发布。
第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量化指标。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很多内容还不能以具体的数据在报告中表达,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情况的披露,影响了社会责任报告使用者对报告内容的理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应积极推进我国计量科学成果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应用,使越来越多的报告内容可以进行量化,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
第七,增强全社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培训,要让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员工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成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在公司战略管理的高度,将社会责任融于企业使命。其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营造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15]。最后,建议在我国高校企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中,开设包含社会责任及其报告内容的课程。因为,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的管理人员,他们的社会责任理念对于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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