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淼,何跃军
□法学研究
维稳的逻辑解读:以权利贫困为视角的检讨与反思
张德淼1,何跃军2
当下社会发展带来的诸多不公问题在法理上可以用权利贫困来概括。权利贫困的提法虽有助于认知权利的实际运行状况,但权利贫困的客观解释论,即资源稀缺造成权利贫困,易误导维稳工作,使维稳的逻辑倾向于资源补偿型,既忽视了沟通型维稳,也使维稳陷入“越维越不稳”的困境。以权利贫困为视角,梳理并分析权利贫困,阐明其与维稳的内在逻辑联系,探讨社会现象背后的权利和权力的运行机制,可以为维稳和社会公平提供有效路径。
权利贫困;维稳;权力
对权利的普遍认知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法理现象,因为最为精深的法理话语能够成为社会基本常识本身已经是巨大的成就。但在法理话语流行之时,必须清楚这些话语背后的运行机制,认清权利普遍性认知的意义和不足,及时对相关法治话语进行理性反思,这正是法理学者有所为的内容之一。
与权利普遍认知直接相关的是维稳工作。实践中维稳的主要工作方式是资源补偿型的,它是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上: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引起,因此,维稳主要是通过资源的再分配实现公平,从而消除不稳定事件,保持社会稳定。这种维稳的工作理念和方式,与权利贫困成因的理解直接相关,两者之间有着内在逻辑关联。因而,本文通过检讨与分析权利贫困命题的成因及其背后的权利、权力运行机制,借此检讨与反思当下的维稳问题。
权利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条件,徒有权利不足以自行,那么在什么样的社会中,权利能得到良好的实现?或许“好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美国学者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在考察了当代美国社会的各个领域的基本情况后,对“好社会”进行了描述:“好社会的社会轮廓:人人有工作并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有可靠的经济增长以维持这种就业水平。青年人走向社会之前得以享受教育,可以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而且可以做到严于律己。海内外社会的安定可以为弱者建立一个安全网。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抱负取得成功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致富手段受到禁止。为安度晚年用的储蓄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付诸东流。对外交往上体现合作与同情的精神。”[1](26)应该说,有关“好社会”的论断提供了社会改良的一种模式,这是非常富有见地的论断,是有关历史发展和当下经验的良好总结。
若从权利视角理解,可以把“好社会”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从总体而言,“好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从具体权利的角度而言:第一,人们的劳动权利不受损害,人人都有通过劳动改善生活的机会,可靠的经济增长将保障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和稳定;第二,青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应受到保障,尤其是在其走向社会之前;第三,弱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应受到社会安全网的维护和保障;第四,在获得成功的基本权利上,人们都拥有一样的机会;第五,以损人利己为手段的致富是被禁止的,损人利己应受到社会的制裁;第六,人们在年老时的赡养权不应受到侵害,不管是不是通货膨胀或者其他情形;第七,人们行使各种权利之时应秉持着合作与同情的精神。
从上述理解可以看出,在真正的“好社会”里,人们能够切实有效地享有自己的各种具体权利,人们有各种改善生活、发展自身并获取成功的公平机会;与此同时,人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他人的侵害,一旦受到他人侵害也会得到相应救济。这是一个“权利理想国”。反之,如果在一个社会里,人们普遍缺乏权利,并且只有极少数人享受特权,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个好社会。
经过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目前,中国已有人自豪地宣称权利已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甚至社会还出现了所谓权利泛滥的现象,部分人动辄提出“这是我的××权利”的权利宣言。①所谓权利泛滥,是指对于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种类和名称的合法利益统统称为权利,比如性权利、动物权利等等。但与之相反的是,另一种有关权利的论断也非常引人注目,那就是有关权利“贫困”的声音。权利泛滥我们乐见其成,但权利贫困却值得深入反思。权利贫困是指由于一系列因素所造成的社会部分人群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权利享有的不足或不圆满状态。权利贫困是社会发展过程的伴生现象,也是各类社会问题的法理反映。人们希望通过权利贫困问题的分析和克服,找到一条通往“权利理想国”的途径。
权利贫困命题虽然能帮助我们认识权利的真实运行情况,但如果对之分析不当,却又很容易造成权利发展走向歧途,容易导致权利更加贫困,人们的理想期待越加遥远,因此对于权利贫困命题需要加以认真的分析。
一般而言,权利贫困的提法,是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贫困概念在法学上的使用,因而对于权利贫困的成因分析,又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中获得认知。
经济学认为贫困是财货缺乏之意,这比较容易理解,财货多寡直接决定了贫与富,权利贫困在经济学意义上更切合于这样的解释,即在经济上缺乏财货,导致了行使权利的能力(或基础)不足,或者权利因为经济贫困而根本无法存在的状况。
社会学对贫困的理解具有更大的解释力,它至少解释了为何人们占有财富会产生多寡的问题。因此,它的解释获得了更多认同,并被相关组织和学者采纳。欧共体1989年的贫困定义为:贫困应该被理解为个人、家庭和人的群体所拥有的资源(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十分有限,以致他们被排除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方式之外。社会学家皮特·汤森则将贫困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人缺乏参与社会惯例或社会所广泛认同的活动和享受普通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资源。[2](105~108)这一定义是从人们对社会生活参与资源多寡界定的。波谱诺则主要认为贫困是因占有物质资源的匮乏或者因物质资源被剥夺的一种状况,其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典型特征。[3](287)
在最近的研究中,阿玛蒂亚·森提出了能力贫困论。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发展观,即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促进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他对“贫困”概念作出了新定义:贫困是对基本的可行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阿玛蒂亚·森认为,消除贫困的关键是提高人的可行能力,如享受教育、医疗保健、社会参与、政治权益等等。提高人的可行能力一般也会扩展人的生产力和挣钱能力。
社会学的贫困解释更具有说服力,人们对贫困的理解已不再局限于经济学“财货多寡”的理解,而更加趋向于“资源多寡”的理解,这是一种认识进步。权利贫困在社会学意义上,应当做如下解释:权利贫困是因占有的社会资源匮乏或被剥夺,导致了有权利也无法行使,或者是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的状况。
法学上的权利贫困一词,来源于美国学者洪朝辉的《论社会权利的“贫困”》。洪朝辉认为社会权利贫困概念的理论基础出自三大渊源:即社会剥夺与排斥理论、能力理论、公民权利理论。社会权利贫困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首先是社会权利的相对不足,其中工作权、教育权、财产权、住房权、医疗权、迁徙权、晋升权、娱乐权、名誉权、被赡养权、性别权等社会权利与贫困的联系紧密,却又供应不足;其次是获得社会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尤其是受到制度性约束和限制;再次是有的权利没有稳定且没有法律保障,权利失而复得的机会很少等。[4](12)
洪朝辉认为贫困可分为四类: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动机贫困。其中,物质贫困主要表现为温饱问题,能力贫困主要表现为谋生或求职技能问题,权利贫困主要表现为制度性歧视和限制,动机贫困主要表现为社会福利制度带来的社会惰性。这四类贫困中,物质贫困是经济学解释,能力贫困是社会学解释,动机贫困是心理学解释,权利贫困则更多借助于法学权利话语,同时带有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制度话语痕迹。以劳动权利为例,物质贫困是温饱无法保障,劳动权利根本无法实现的状况;能力贫困是没有足够技能实现劳动权利的状况;权利贫困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自身也有相应劳动技能,但却受制于制度或者机会无法实现劳动权利的状况;动机贫困是劳动权利实现条件基本具备,有法律规定和保障,也有实现劳动权利的技能与条件,却从心理上不愿实现劳动权利的状况。
从权利角度研究贫困具有创新性。该研究借鉴了法学权利研究,与法律权利本身的实践性相结合,具有更强的社会意义。权利贫困的提法有助于更充分地认识社会实践中权利运行的真实情况,并为真正实现权利提供参照。
当然,本文并不认为权利贫困就是贫困成因,相反,权利贫困是贫困现象的法理总结,是贫困在法律上的反映。虽然保障法律权利对于解决贫困问题具有建构意义,但此种建构更多集中在形式上,至于现实生活中权利和权力的真正运行状况还需加以详细考察。
通过上述关于贫困和权利贫困的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分析,可以发现:权利贫困的提法在当下更容易受到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而法学权利贫困观念还需要更加深入的论证,权利贫困与财货、资源等直接相关,这是将法律与现实生活直接沟通的观念,或许更加容易被人们接受。
有关贫困和权利贫困的解释说明了这样一个论断:客观上,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因而贫困和权利贫困是一种“可以预见”的客观存在。论断的合理性暂且不言,仅是论断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不良社会影响:在客观社会财富有限的现实面前,公众只能顺应并等待,努力创造的财富也是有限的,如此公众必然产生惰性与懈怠,容易使公众丧失改善权利贫困的积极性和信心,并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
当然,本文反对权利贫困成因的客观解释论,因为只要认真梳理和检讨社会现象,很容易会得出另外一种结论。
现象一是国家自然资源使用状况。目前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只是象征性地缴纳资源使用费,却垄断性地占有和使用国有自然资源;一些企事业单位将国有资源低价出租给他人经营;不少国有企事业单位占用国有土地却不交租金;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被强制性地低价征收。大量自然资源被免费或低价使用,其产生的原本属于自然资源所有者——全体人民或集体所有的收益绝大部分摇身一变,成为一些企业的利润,或者成为企业管理者、职工和地方政府的收益。有专家估算,流失金额有上万亿之巨。而那些免费或低价使用资源的人并不领情,反过来利用所获得的权益,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博弈或讨价还价。[5](5~30)
现象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革以买断工龄[6](116)和其他方式如下岗等[7](21)变动工人生活,工人就像生活棋盘上被动的棋子,成为一些政策和文件的“奴隶”,有的只是接受再接受,认可再认可,服从再服从。在工人眼中,政策和文件包括制定政策和文件的“国家”、“上级”具有不可质疑的权威和效力。让工人无奈和困惑的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让人应接不暇的政策和文件,而那些为国家需要、改革需要,为工厂发展需要,为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和文件最终却彻底地改变了他们的生活,给他们带来了生活上的艰辛与痛苦,让他们有了“权利受剥夺”的强烈体验。或许我们应当认真检讨一下国家权力的运作机制,检讨一下权力运行对权利的侵犯和不良影响。
现象三是一些国有企业管理层声称,员工高工资并不违法且是合理的,同时在一定期间内还有可能再涨。[8](12)这让人困惑,国有企业高工资怎样才是合理合法?在自然资源租金的升值过程中,自然资源的租、利、税不分,一个后果是掩盖了一些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这些国有企业声称有高利润,其实所谓高利润,正如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很大一部分实际上是自然资源的租金”。[9](22~24)而这些租金却被作为企业员工高工资的来源,这样的社会分配合理吗?
这里,凸显的并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在损失背后,在这种被掩盖的全民财富之下,还有着强大的对公民权利的轻视。因为这种掩盖和占为己有,本身就是人民权利的流失,是一种权力分配体制的不公,也加深了权大于法,权力大于权利的印象,这无疑是对宪法和法治的最大伤害。
上述例子说明了国家权力在实际运行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国家权力会增生或过分扩张,会发生异化。国家在以合法形式利用其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权力使用者受各种因素影响,为给自身带来地位、荣誉和利益,超出国家权力合理边界而生成权力的行为,就与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产生了剧烈的争斗。
的确,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是人类一直思考、求索、探究但依然难以给出答案的“人类政治的最大难题”,在国家逻辑中,不管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还是优惠政策,都可以宣称是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一切行为,是基于国家对自己的能力、掌握的权力和改革目标群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国家有三个假设:首先,国家自认为是全知全能的,具有超常的搜集和处理各种有关信息的能力,它能够准确无误地了解社会需求、社会资源、生产者的生产函数以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其次,国家是推进“社会工程”的“万能中心”,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容置疑;最后,国家眼中的公民是“抽象化的公民”。国家在设计社会工程时已经隐含了工程的目标主体——标准化的公民,公民在国家眼中是抽象的。
而处于社会中的具体公民,他们有关“权利被剥夺”的体验主要有:
其一,他们没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缺乏参与讨论、制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则制度的权利。在土地征用中,农民没有议价和协商的权利;在自然资源使用中,某些国有公司垄断使用;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公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现行制度下,由于缺乏组织,也没有联系政府决策部门的直接通道,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都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更无法参与规则的制定。同时,他们的“知情权”完全或大部分被剥夺。土地征用、企业改制、财富分配,他们都是政策、文件的被动接受者,并不知“政出何处”、“为何而出”、“政出何名”。
其二,他们眼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国家”包括国家衍生组织、国家权力代理人都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必须绝对服从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是衡量一切的唯一标准。因此,国家可以在权力的强制力和最高效力下行动。正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效力,征地低补偿、自然资源垄断使用和国有企业高工资才能得以实践。
其三,公众无法质疑国家权力的公正性、合法性。在国家话语中,国家权力的运行是为了实现管理职能,是为维护、实现个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为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进步。国家权力的“善意”出发点和“公益原则”为其带来了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对于国家行为,公众不能置疑国家权力是否合法,他们的认知是在国家权力的实现过程中自己的利益是否受损,进而去思考国家行为的合理性。
最后,国家权力存在随意性和无序性,公众不知如何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政权不是所有人都能直接参与,而政权的直接参与者恰恰是需要接受监督的权力使用者。让权力使用者自己监督自己显然是不合逻辑的,而作为无决断权力的间接参政者,即使愿意监督,敢于监督,并且拥有良好的监督经验和技巧,也因缺少对权力的制约权,而使监督与制裁变为两张皮。在权力面前,监督总是显得苍白无力。
因而,在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解释框架下,权利贫困乃是国家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的结果,而这或许更能说明权利贫困的实质。权利贫困,不是财货缺乏造成的,不是资源缺乏造成的,不是能力缺乏造成的,不是机会缺乏造成的,而是受到侵犯(不管是显性侵犯还是隐性侵犯)或者被剥夺(不管是显性剥夺还是隐性剥夺)造成,这个解释,或许可以揭示权利贫困话语背后真正产生的运行机制。
权利贫困,在权力与权利的利益博弈中产生,表明了权利依旧处于弱势地位,表明了公众的权利状况并没有想象的美好。权利贫困也表明国家权力的扩张永远不可能停止。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仍将是法律关注的永恒话题。或许我们无法寻找到通往理想国的最好途径,但正如柏拉图所言,我们可以找到防止最坏政治结果出现的路径。权利贫困的提出,是我们认真审视两者关系的契机。
不过,无法否认的是,对权利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那么,“回到宪政框架下,审视和重建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和保护制度,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也必须对自己、更是对子孙后代做出的一个交待。”[7](21)改变权利贫困现状的努力,更多地演变为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合法限制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这或许是学者们没有意料到的结果。
当下社会,在百度上搜索“权利贫困”一词,相应的新闻有8,990,000条,其数量之多直接反映了权利贫困受关注的程度。如农民工问题、土地征用问题、公民住房保障问题(蜗居、蚁族、“柜族”)、代课教师问题、富士康跳楼问题、医改问题、教育问题、各种群体性事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现象也是当下维稳工作的主要对象。
对于维稳,人们不免要追问,维稳何以备受关注?很显然,维稳工作之所以成为政府日常管理的一大重点,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长期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其以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事件等为表现形式,迫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反思和补救。
政府维稳的逻辑思路实际上是应急型思路,即出现了不稳定事件才需要维稳,如果没有不稳定事件,政府依然“我行我素”。这种维稳逻辑是事后型的,其工作方式表现为给予财物救济,甚至直接代替侵害人给予补偿,以经济补偿消解事端。这从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可以看出。
政府维稳带有不可避免的政治因素,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目的性,实际上在政府维稳的背后,更多是以权力作为资源的分配方式,而不是以权利为基础分配资源。在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政府逻辑趋向于简单化、机械化和物质化,其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眼前可见的纠纷,并不能预防或者从根源上消除不稳定。
通过权力配置资源以实现维稳或许短时间内有一定成效,但一旦政府维稳思路和方式为民众熟知,一旦民众习惯于向政府求助并且将之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那么这种维稳的思路和方式必将伴随政府大量的财政付出和社会惰性的产生,并且将极大削弱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
为何政府维稳逻辑和方式会处于这样一个框架内?很显然,它与当下社会对权利贫困的认知是直接相关的。因为当下社会有这样的共识:权利贫困的成因主要在于财货多寡和资源占有情况,贫困则引发纠纷,那么最符合逻辑的解决方法就是财货的适当转移和资源的适当再分配。不少地方政府就此设立了“维稳基金”,其主要任务就是以财货的适当转移和再分配消解不稳定因素。而实践中,维稳工作的顺利开展多数依赖于维稳基金的转移支付。
可以说,基于权利贫困成因的简单化理解,政府的维稳工作在长期内效果不明显。因为,维稳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财货和资源的再分配,否则再多的财货与资源也将不够分配。因此,维稳必须真正让权利“富裕”起来。[10](33)
如何通过维稳让权利“富裕”起来?我们认为,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沟通型维稳,即,对于公民之间的纠纷,应当尽可能创造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的语境,让当事人能真正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认知双方的过错,并以此作为纠纷解决的前提。对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更应注重沟通型维稳,必须“说服”公民,而不是“压服”公民,必须让公民觉得自己的权利在沟通中获得了真正重视。沟通型维稳的重要意义在于重新塑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关系,这种互信关系的重塑将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继续,有利于民主社会的建构。二是注重能力问题的解决。权利之所以贫困,能力问题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缺乏足够实现权利的能力,而使权利处于一个“弱实现”或“无法实现”的状态。为此,政府应当着力建设各种培养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学校,帮助公民解决能力问题,这对于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农民工问题、闲散青少年问题等有直接帮助。三是注重制度问题的解决。制度也是造成权利贫困的一大主因,制度性障碍甚至比因为财货和能力缺乏造成的权利实现障碍更加难以解决,因为制度构建与规则的设计都会受到各种利益集团和权力的干预,从而形成各种不利于权利实现的制度性障碍,那些迫切需要制度保障并实现权利的人,反而难以在制度构建和规则设计上拥有“话语权”。制度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制度构建者的积极行动。但是这个解决过程无疑是弱势群体难以把握的,也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不过,人们不能因此放弃努力,反而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因为,这关涉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他人的权利”。
当然,说易行难。如果政府没有具备以上认识,或者虽有认识却不积极作为(保持现状),那么维稳工作将始终处于一个低水平的消除不稳定因素(救火)的状况,而无法通过社会其他因素的改良从而在源头上消灭不稳定因素。
应当说,权利的真正“富裕”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或许法治社会应当将“权利富裕”作为其主要目标,如果有一天,我们能够宣称自己的权利状态是“富裕”而不是“贫困”,那么或许法治社会就离我们不远了。
行文至此,本文目的已经揭晓,权利贫困在成因上误导了当下的维稳工作,使得维稳成为“紧急救火”,忽视沟通型维稳,反而无法促成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不过,通过权利的“脱贫致富”,恰恰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规范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良好契机,由此,将形成的或许就是一条通往“好社会”的发展道路,值得我们去努力。
[1][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思:《好社会:人道的记事本》,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
[2]文建龙,黄立平:《论权利贫困的社会认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美]戴维·波普尔:《社会学》,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4]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2年。
[5]洪朝辉:《论社会权利的“贫困”》,《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4期。
[6]洪朝辉:《论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贫困》,《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7]朱学东:《被掩盖的全民财富》,《南风窗》,2008年第9期。
[8]西木:《买不断的工龄》,《中国经济周刊》,2002年第4期。
[9]盛洪:《“失落的”租金》,《南风窗》,2008 年第 9期。
[10]吴传毅:《行政问责的制度困境及完善》,《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0年第6期。
[责任编辑 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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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007(2011)02-0038-06
2010-08-20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理论研究课题“论地方立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编号HBRDYJ201002]。中国行为法学会部级重点课题“西方行为法学研究”[编号2009学研009]资助项目。
1.张德淼,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立法学、法理学。2.何跃军,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级法学理论博士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常务副主编。研究方向为立法学、法理学、法经济学、行为法学。(武汉 43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