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探微

2011-04-03 00:13王薇
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9期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企业

○王薇

和谐劳动关系探微

○王薇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良性发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状况。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和谐稳定问题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应该予以高度关注。

一、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主义企业劳动关系的新体现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劳动力与其生产资料结合并提供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先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能够真正平等相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双方互利共赢。

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以后,我国劳动关系已形成不同的多元化并存的形式,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又有中外合资企业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和私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现实中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实质不平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发展了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首先,和谐劳动关系不仅在外延上而且在内涵上都已经超越了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从外延上讲,“和谐”关系比“利益协调”关系更加融合。从内涵上讲,“和谐”关系也较“利益协调”关系更丰富。“劳资关系只存在于工业社会,而劳动关系则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2]。

其次,和谐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它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而且也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于劳资关系的冲突,其主要目的还在于调和劳资矛盾,稳定阶级统治。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张,其内生动力主要来自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一)国有企业改革使原有的劳动关系复杂化

社会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国企改革是国企职工经历的最为具体、最为直接的社会转型,它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机制,对国企职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格局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劳动关系转变。国有企业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对原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整,逐步解除、终止或变更了原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中短期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不再对员工承担无限责任,国企职工从计划体制保障下的强势群体逐渐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群体,“虽然大部分已经重新找到了就业岗位,但随着近年来再就业率的下降,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日益成为再就业困难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3]。甚至有些企业在追求效率优先时,用年纪轻、素质高的初次就业者替代原有年龄偏大、素质较低的劳动者。还有一些企业在改制中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减人员。这些做法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就业领域的矛盾,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动的态势。这样使一些曾经具有强烈自豪感的社会主人翁在社会改革中不断被边缘化,他们普遍存在着利益受损被剥夺的不公平感。因此,在这个群体中积累了一些不满情绪,一旦安抚不好,劳动关系极易出现矛盾。

(二)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处于廉价化

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人口增长所固有的巨大惯性,使当前新生劳动力的增长势头长盛不衰。特别是自1993年以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年增多,加之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力,造成中国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因此用人单位常常“居高临下”地选择工人,在劳动报酬极低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不作出诸多让步,以谋求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会带来两大影响:一是劳动力工资没有跟上GDP的增长,使消费需求失去原有的动力;二是一些企业主不愿技术革新,满足于利用低廉的劳动力,在低水平上竞争,导致产品没有技术含量,最终使国家失去竞争力。

(三)劳动保障法律缺乏规范化

劳动法律是劳动者的保护伞。然而,现实中劳动保障法律对各群体的保护范围偏窄,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法律保障问题不明确,无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不能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变化。在立法层次上,长期依靠分散决策和地方立法、部门规章以及文件解释,造成规章不统一、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具体标准规定,各地差别大产生大量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涉及到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这一块,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分散化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调节能力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不健全。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认识不够,一些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以至于多数企业工会工作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这导致了以分散劳动关系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在企业内部,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动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导致矛盾激化。二是政府仲裁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劳动仲裁缺乏自身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没有真正体现“三方原则”;劳动争议的最后裁量权在法院,而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的现实依然存在;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许多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规之间相互脱节,法院只能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判决结果的随意性很大。

(五)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能力弱化

首先,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各级政府仍是大量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充当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在一系列劳动利益矛盾的处理中地方政府无法充当公平角色;少数官员在国企改革中以权谋私,损害职工利益,进一步恶化了劳动关系。其次,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一是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欠缴、拖缴各项社会保险等行为,政府缺乏有效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待遇;二是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加班工资且隐瞒相关证据的行为,政府调查取证权的力度不够;三是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预警预测措施不够,导致大批农民工上访事件的发生;四是对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而处于瘫痪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没有主动干涉,或者是企业故意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通过变换名称来逃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这些问题的积累,经常引发一些群体矛盾,导致诉求者以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爬楼、跳桥、自焚、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等。

(六)农民工问题凸显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我国原有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作为外来者,农民工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生活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覆盖面小,特别是工资拖欠问题严重,一些农民工为了生存不得不与企业签订不平等的“生死合同”,一旦发生意外具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侵害事件呈现出上升趋势。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上升,典型的是全国严重矿难事故接连不断、非法用工大量存在。据资料显示,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4]。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许多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重视不够,造成伤亡事故频发,严重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考

劳动关系作为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组织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劳动者本人和劳动者群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花大力气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在政府层面,地方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

政府必须运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方法和手段来处理劳动关系问题。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市场化机制,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公平竞争、自由就业的劳动力市场,从而使各类、各区域的劳动者实现公平竞争就业、市场化就业和平等就业,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环境,激发资本和劳动的潜能,使二者各显其能、各得其所。其次,政府要重构分配格局。目前,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占到GDP的54~65%之间,而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只占GDP的12%[5]。有鉴于此,必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变劳动收入与资本收益极不平衡的状况。与此同时,要巩固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社会契约化水平,建立劳方和资方利益谈判机制、工资与物价水平联动机制、工资协商机制、企业利润在劳资双方中的进一步分配等制度。政府还要保护劳动者分享资本所得的权利。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来帮助劳动者在博弈中获得一些优势,本着生产要素应公平获得与其投入及其贡献相匹配的的原则,充分发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积极作用,确定劳动者的收益回报率,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

(二)在法律层面,要用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没有法律保护的劳动是不公平的。地方政府要根据不同的劳动关系主体,修改或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并提高其可操作性,通过法律手段在宏观层面上实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避免不良企业与劳动者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绳,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当前最紧要的是要尽快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各项制度及仲裁程序,提高劳动仲裁质量;要建立并强化地方劳动关系相关法规的审核、备案制度,对于地方出台的法规要经上级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防止出现地方政府以法律保护地方主义。

(三)在协调层面,要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首先,对于工会来说,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在协调过程中起着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工会要不断完善其自身的组织建设,加强各级工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促进指导,并密切劳动者与工会的联系。其次,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是劳动者利益的实现者,在协调过程中起着带头作用。企业要不断增强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建立专门机构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定期与工会联系,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真正使劳动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再次,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监督者,在协调过程中起着管理作用。要明确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归口管理,积极创建平台便于工会和企业平等对话,切实深入到劳动关系矛盾中,拾遗补漏,安抚职工,敦促企业。为切实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政府还要积极建立三方机制的联席会议制度,让协调、协商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在企业层面,企业要有社会责任,以人为本管理劳动者

实践证明,一个企业要发展,离不开劳动者的智慧和精神力量,而劳动者的创造智慧也源于企业的人文环境和精神鼓励,即源于时刻让劳动者“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氛围。一位心理学家说过:人在快乐的时候,人的智慧潜能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和创造热情,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甚至会激发神奇的力量,创造惊人的工作业绩。因此,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应把促进员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落到实处。从部署工作、策划创意开始,就要明确地提出创建和谐企业的口号。首先,企业要关心劳动者的精神需求,培养职工高尚的人格。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心理需求是人生存的精神支柱,从低级需求到高级需求是一个不断追求的过程。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有意识地满足职工的心理需求,比如经常开展群体性活动,建立健全职工不断表达心理需求的机制;关心职工的发展,让每一个职工对未来都有美好的预期,比如,在职位晋升和荣誉方面,要让职工有所追求,有所发展;在物质保障方面,要让劳动者居者有其屋,医疗有所保,不为前者忧,不为后者患,让“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的理念主导着每一个职工的精神世界。

[1]陈耀:《劳动关系和谐与和谐社会》,《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8期。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3]苏海南:《劳动关系在变动中寻求和谐》,《企业管理》2004年第6期。

[4]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

[5]周效门:《和谐社会中的劳动关系研究》,《工会理论研究》2008年第1期。

(作者单位 中国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

(责任编辑 崔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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