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声
1901-1911年兴起的的实业振兴思潮,倡导实业振兴为救亡之先务,致富之要道。随后兴起的立宪思潮却鼓吹立宪方可救国,立宪方可强国。两种社会思潮的并存、交汇势必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实业振兴和政治立宪的关系如何?辛亥革命时期中国一些主要报刊如《东方杂志》、《申报》、《华商联合报》、《商务官报》、《时报》、《国风报》等发表了一些文章,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的述评。
一
在清末报刊对实业振兴与政治立宪关系的讨论中,论者呈现为明显的两大阵营。
(一).一部分论者把实业振兴作为第一义,或作为救亡之先务,认为实业振兴是政治立宪的基础,实业发达是政治立宪的必备条件。
他们认为,高谈革命,醉心民主者,都是流于“一般空思想而无当于实事业”,譬如建高楼者,“基址尚未筑定而即欲粉饰梁栋,雕刻楹栏,其无奈为时尚早,规模末具,虽有精工无所着手。”因此,“行新政第一先从实业上作起,其余一切一皆后也。”[1]
他们进一步认为,要实行立宪政治,“必以崇高人民品德,裨被人民智慧为其先务。”欲使人民有廉耻荣辱之心,则必先足其衣食;欲人民爱国奉公守法,则必先使有直接间接之权利义务于国家,而后知国家之可爱;尤以先使有身家之可恋,而后自待不至菲薄,乃可“纳于轨物,而不轻入于邪”。况且使人民有“劝学向方喻义之心”,又必先使不忧饥饿冻馁,而后能启其良知良能。这些都是“立宪之深资”。在英美国家也是这么样,实业是宪政的“肇造之基”。因此,实业之兴替,决定宪政之“隆污”,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实业,为宪政奠定基础。[2]
他们不断强调,“立宪之制诚善”,但如果实业、教育等“数者不备而骤与立宪,非徒无益,适滋纷扰”。[3]即使已经立宪,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经济基础,宪政也必然失败。“设使我国一旦革新其政法制度,虽效法欧美而绵茫大地,无一工业,焉以实之,则在上者既无以图强,而在下有,且生计日促,譬若重门广宇,无土木以支之,必倾覆立待”。[4]所以,实业振兴是宪政的坚实基础和必备条件。
他们还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发展实业对立宪的重要性。《各处宜亟兴工厂以救民穷议》[5]一文从防止内乱的角度论述如果不兴实业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宪政制度。它对许多“忧时”君子者认为“外患凭凌,危亡在即,非速开国会,无以挽救”的看法不以为然,认为中国将来的大祸,“不在外患而在内乱”,不过外患易于暴露,人尽知之;内乱潜伏不现,一时难窥破其隐。而且外患之来,尚有抵制方法之可图;至内乱则“蕴蓄于平昔,一旦蜂然暴动”,必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况且不遏内乱,无以御外患,如有内乱发生,反足以招外患。两相比较“内乱较外患尤为可惧”。而“内乱之所由生,不在盗贼党会,而在贫民。此其动机一发,必有不可遏制之势。” 文章认为按社会阶级而论,人数最多者“惟下等”。而下等人民分属于农工两界,各谋生活。农有荒歉,农民滋事可虑;工不振兴,工人闯祸堪虞。因此,欲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必于农工两业加意提倡而维持之,以冀富裕下等人民之生计。”如果“庙堂之上,草野之士,徒汲汲为立宪国会之谋”,而置人民生计于不顾,那将会是“远水难救近火”。到时恐怕“宪政大行,国会方开之时”,而“乱机已隐伏其中矣”。因此,应“以振兴实业为第一义”,在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后建立宪政。
《论立宪当以商学为亟》[6]一文则从商学的角度论述商业发达为立宪之基础。文章认为,中国欲振兴,欲求为立宪国,就要发展商业。商业发达,“其影响于吾国前途,足为立宪基础者,其利尤不胜缕述”,主要有几个方面:
“使全国之人大变其思想”。中国旧习为“贵官而贱商”,“父助史勉以得官为荣”。如果商学兴盛,四民平等,官以贵名,商以富称,一国之人,“必群奔赴于实业,而富国强兵之效悉植基于此,此商学为立宪回之要素者一”。
“使全国之人热心于国务”。立宪之制,中央与地方设有议会,人民“舍己事以谋国事”。如果发展商业,凡地之遗利足以裕商者,莫不次第举行,小则利一己,大则利全国,久而久之,人民也会养成舍己事以谋国事的意识,“此商学为立宪国之要素者二”。
“使全国之人知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也是立宪的基础之一。学校、救贫、铁道、卫生、电信等事业或须中央兴办或须地方兴办,商学既兴,商民皆知自治,中央与地之权限既明,责任自专,一国之中自无不举之事,一国之人也知地方自治,“此商学为立宪国要素者之三”。
“使全国之人自营保护”。宪法,固然保护人民之身体名誉财产,“而必自人民之自营保护始”。商学既兴,人人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谋求保障人民之权利而巩固其财产,“此商学为立宪国之要素者四”。
“使全国之人熟悉外交”。中国治外法权不能收回于通商各埠,“为国家病久矣”,其原因“皆国民不知商学之故”。如商学兴起,人人皆能援国际公法,以为正当之外交。我国民商业利害所关,亦有国际条约保护,一定能挽回利权。“此商学为立宪国之要素者五”。
文章最后得出结论:“以商家之钜力,佐以学子之理想,表里毕具”,就会取得显著成效。中国如果能成为“完全无缺之商国”,中国人就能成为“完全无缺之立宪国民”。
《劝业会与立宪》[7]一文从国民经济竞争心与国民政治责任心关系的角度论证了举办劝业会,发展经济“为中国预备立宪之必要”。
文章认为:“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既为国民政治,则非使人对于政治上发生责任心不足以成完全之立宪”。而中国人政治上缺乏责任心,怎么办?那就要“实地导之以负责任”,也就是要研究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中国人可能不了解人离不开政治,但没人不知道人离开经济就不能生活。因此,“国民之政治责任心必后于经济竞争心”。“在今日欲引起国民之政治责任心,不可不先引起国民之经济竞争心”。劝业会之作用就在招致全国之物品萃于一堂,以比较优劣,因比较之故而竞争之心乃生,其为发达国民经济之原动力,也能养成国民之政治责任心。文章认为,国民经济竞争心对政治责任心有如下影响:
“欲望之扩张”。如果国家振兴实业,国民竞富之心日以发达,必于衣食住等自然欲望之外,谋完全圆满之幸福,有时不得不从政治方面经营之,或在兴业殖产中,要求改变妨碍个人经济之发达的政策。因此,国民之经济动机,乃直接利己心;国民之政治动力,实间接利己心。
“国家之观念”。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所以统治者没有不重视国计民生的。国之乱,常因于贫穷,法国革命、印度亡国等都是由于出现经济危机。如果国家富强,人民富足,国民皆不屑于衣食住等问题,“必相与谋国家之演进”,国民国家观念之养成,为立宪奠定了基础。
“租税之负担”。租税者,财政收入之大宗,而国民经济,乃租税之源泉。中国自通商以后,人民生计日穷,租税之负担不能加重,新政之经费不足。预备立宪,凡警察、教育、军事、外交、以及交通行政,均当陆续扩张,而其结果乃不得不增加收入,唯有经济发达,则国民之负担力强,而财政可以渐纾,国家的所有建设才会“无所窒碍”。此外,文章还认为经济竞争加剧,有助于国民形成对外竞争之心,形成“世界之思想”,为立宪提供条件。
(二)另一部分人却认为政治立宪是实业振兴的前提和条件。
二十世纪,“全国人心营目注器器然言振兴实业者,亦既有年矣”,但实际效果并不好。有的论者认为原因就是因为专制政体造成的,根本的办法就是“速求改造责任政府,实行立宪政体。夫而后对内必定完全之法律,以保护内国之工商,对外必有平等之条约,以收回已失之权利”。[8]也就是说,政治立宪是实业振兴的前提和条件。
《立宪与实业之关系》[9]一文认为立宪影响之大,“诚磅礴乎四极而包含乎万类”,其影响之直接间接“及于实业界者为尤大”。间接影响实业的方面不胜枚举,直接影响实业的有下列方面:
“转移思想”。中国旧习是贵官贱商,全国聪颖子弟以“得官职为其正鹄”。立宪之世则不同,“四民平等,无所偏倚”,“官以名贵而商以利尊,故民之有志于功名者始为官,否则竞趋于实业”,“此思想转移而利之于实业者”。
裁定可撤诉说主张以可上诉对象作为指向性要素进行二审撤回起诉权利的区分和限制。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能够作为被上诉对象的裁判分为两类,即判决和裁定。裁定可撤诉说就主张以此作为区分能否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的依据,即只有在以裁定为对象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原审原告享有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此种学说主张主要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就明确持有此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热心国务”。各国通例,民得参与政事而后能热心政事。立宪国民以国事为家事,则凡地之遗利,不论利国利地方皆讲求之,“此热心国务中利之于实业者”。
“消除隔阂”。政府不干涉经济界之事则不能保护,欲保护则不能不干涉,而干涉则最易失当。立宪则议员可作代表,在政府与人民之间进行沟通,消除隔阂。“此消除隔阂而利之及于实业者”。
“选举资格”。各国的选举都有财产之限制,立宪国民“既热国务,选举之权在所必争”,欲争此权,就必须扩大自己的财产,也就是去发展实业。“此选举资格之利于实业者”。
“租税得当”。立宪国家的宪法,将预算权赋予议会,国家的租税容易合理确定,农商也可安心,“贻谋益远”,此租税得当之利于实业者。
“保护周详”。宪法保护国民之身体、名誉、财产。民法、刑法更是具体地保障人民之权利而巩固其财产,促进国民努力憎加财富。
“交涉得当”。宪政既立,法律逐渐修明,他日必能援国际法为正当之外交,收回通商各埠之治外法权。
“尊尚信义”。宪政国家,中央与地方议员及地方陪审人员可概由选举,人以名誉为重,斯以信义为尊,“信义之影响及于商业者岂待言哉”。
总之,文章认为,宪政之建立,将从观念的转变、诚信的确立、政府内政外交的保护引导等方面为实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与此同时,一些论者从多方面论述了国会对发展实业的影响。他们认为中国所以内政不修,外交失败,皆因“无国会之故。无国会则无督促政治之机关,无抵制外界之能力”,中国要发展实业,战胜经济困难,“不合举国人民研究而讨论之,事未有能济者也”,而这只有在国会成立后才能办到。[10]
有的论者认为中国之贫弱在于实业不发达,而实业不发达的根源之一就是商界不联合,商情不通达,解决之道就是立宪,建立国会。[11]论者认为,欲扩张国势就要整顿财政,欲整顿财政就要提倡实业,欲提倡实业就要联合商情,“欲联合商情非设一总汇之机关,使远近相应,上下相通,以争雄于商战剧烈之时代其道无由。”[10]所谓总汇机关就是立宪制度的核心——国会。因此,论者愤恨地控诉了商界在专制政治下所受的苦难:“路政不修,币制不一,矿学不讲,工厂不兴,垦牧不倡,林业不振,厘税鲜决于政见,盐漕乏改革之良规,凡此种原因,皆上病国,下病民,而商界实先受其病。”[12]它指责专制制度阻碍全国大联合:“自中央各部,以至各省疆吏之权限,往往独行己意,不相统摄。人民有事官吏不及知,官吏有事民不敢问”。官吏之间“平日则各分畛域,及其有过则又迭相推诿”,“民见无监督之权利,遂并其应尽之义务而弃之。”[10]因此,鉴于国内外的教训,若要实业“占优胜之点……,呈发达之形,舍此(指国会)殆无一术焉。”
《论国会关于商人之利益》[13]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述了开国会的重要性。文章认为,中国商业要免淘汰之祸,就要研讨商业上之设施。商业设施有“私设施”与“公设施”之分。所谓私设施,包括商业会议所之类;所谓公设施,“必须实行宪政而后商民得蒙政府相助之利益是也。”中国商人于商业上之私设施略具萌芽,商会等组织稍备形体,“然去精神上之设施尚远,至欲食公设施之幸福则茫然”,入手之法非要求速开国会不可!
文章认为:“今日我国商民受外人之种种苛待也,事事逼迫也,欲守而无策保护也,欲进而无人援助也,欲抗而无法抵制也,徒吞声忍气而不敢稍有举动者”,原因就是无国会。我国商民受政府之种种压制与盘剥,“轮电之任意贬价收回顾也,路矿之任意夺取赠送也,各次课税之任意增加也,徒嗟咨叹息而无敢稍事抵抗者”,原因也是无国会。“今日最有便利于商民之事莫国会若矣”,因此,文章提出:“我商人果欲增长商界势力者,不可不多占议员之位置,欲多占议员之位置,不可不要求速开国会。”
针对商业发达为立宪基础的说法,有的论者论述了国会对商业的重要性。论者认为,救国之道,“惟有取世界共同认定之立宪政体,以移之于我国而已”,开国会对商业的影响很大,表现在:
国会不开,不能实行保商之政策。无国会之国,必无责任政府,无责任政府之国,必无行政之方针,即必确定之工商政策。中国近年以来,海外之商业既以不修扩张,内地之商业又日见摧萎,全国之商权几尽在外人之手,原因就在于外人之商业有政府以为后援,我国商业反受政府障碍。解决之办法就是开国会,建立责任政府。
国会不开,不能实行整理财政。我国财政紊乱如乱丝,数年以来,积弊巳深。清政府清理财政,“以官吏监督官吏,固未有能济者”。近年以来,新政繁兴,收入之途亦广,但“吸取小民之脂膏,徒饱贪官之欲壑,罕用于生产之途”。为济一时之需,政府滥铸铜币,导致价值大落,商蒙其害,并且以强制之力增加商人之负担。今日新政推行,国家经费必然增加数倍,如果仍任一般官吏之滥收滥支,将使举国财政涉于破产,而商业更不可问。因此,“今欲植国基于不敝,其第一着手即当公人整理财政为本源。”然而非有代表民意之机关,实行监督财政权,则财政终必无整理之一日。
国会不开,不能防止滥征租税。专制国之租税由政府之强制,故税法恶劣而民力困。立宪国之租税必国民之承诺,故税法善良而民力纾,然欲得国民之承诺,必有国会以为代办民意之机关。中国政府以种种名义攫取小民之资财,各级官吏任意勒索侵蚀,人民困于权利之不敌,任其剥削而无可奈何,感受此种痛苦,尤以我商界为甚。前有厘长杂捐,复又加捐加税,改行印花税,商民遭受租税重重围困,只有行宪政才是唯一出路。
国会不开,不能救济条约之失败。通商以来,列强以条约竞争,重点在商务,因此条约与商业界尤有密切之关系。我国在列强胁迫之下,失利丧权,商界首当其冲,其害尤烈。然而历次条约之失败,外部之失职,固罪无可怒,而无国会之政府,与外人缔结条约,绝对不能占胜利。国人“竭毕生之心力,沥血汗涸脑筋经营一时而不足,政府不动声色,不费唇舌,片言断送而有余”,只有早开国会,人民皆有参与条约之权则大地神州尚有我华商生存之余地。
文章呼吁,早开国会,与商界团体有切身利益,商界应该“联袂而起,对于我政府为强毅之要求,非得勿休,非获勿止,纾商困以植国基,保上权而维宪政,在此举矣”。[14]
此外,一些论者还从发行国债、设立股份公司等角度论述了宪制对发展实业的重要性。《论立宪与财经之关系》[15]一文认为:欲收国债之利,断不可以国家一部分之特别财产为担保,当以中央政府所代表之全国财产为担保。。而欲使中央政府有代表全国财产之信仰,就应当建立巩固“敏活而有责任之政治机关”,也就是必须有立法之议会,行政之内阁,司法之裁判所,而管辖此三种分立机构而使之专一的就是宪法。因此,“救今日中国之急,不可不举行诸大新政。欲举行诸大新政,不可不筹多数之基本金。欲筹多数之基本金,不可不募内外国债,欲使内外国债有利不弊,不可不使中国政府有代表全国财产之信用,欲使中央政府有代表全国财产之信用,不可不有巩固敏活而有责任之政治机关,欲立巩固敏活而有责任之政治机关,不可不立宪法。”
《敬告中国之谈实业者》[16]则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论述只有建立宪制才能振兴实业。“今日欲振兴实业,非行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发达不可。”然而中国之政治现象、社会现象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质最不相容者。如果不清除这些不相容者,则中国实业永无能兴之期。文章从下列四个方面论述了具体论述:第一,“股份有限公司下必在强有力之法治国之下乃能生存,中国则不知法治为何物也。”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必责任心强固之国民,始能行之而寡弊,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必赖有种种机关与之相辅,中国则此种机关全缺也。”第四,“股份有限公司必赖有健全之企业能力,乃能办理有效,中国则太乏人也”。文章强调:欲振兴实业,首须确定立宪政体, “试有人问我以中国振兴实业之第一义从何下手?吾必答曰:改良政治组织。然则第二义从何下手?吾亦答曰:改良政治组织。然则第三义从何下手?吾亦惟答曰:改良政治组织。盖政治组织诚能改良,则一切应举者自相次毕举;政治组织不能改良,则多举一事即多丛一弊,与其举之也,不知其废之也。然则改良政治组织者奈何?日:国会而已矣,责任内阁而已矣。”
二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实业振兴与政治立宪的关系上主要存在着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中国要建立宪政制度,先要振兴中国的实业,实业是建立宪政的基础。如果没有发达的实业,即使立宪也是空中楼阁。只有振兴实业,才能消除内乱,最终建立宪政。只有振兴实业,才能培养国民的现代素质,只有培养了具有宪政思想的国民才能建立宪政。这一派往往表现为实业优先论。
另一派则认为,宪政是中国振兴实业的前提条件。只有实行宪政,建立起国会,责任内阁,制订宪法,中国才能实行保商政策,才能合理征收租税,收回治外法权,才能发行国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达到振兴实业的目的。这一派往往表现为宪政优先论。
实业发展和政治立宪都是中国必需的,这是两派的共识。但中国究竟是先振兴实业还是先建立宪政,实业优先论和宪政优先论常常表现出双方的矛盾与对立,这种争论很容易陷入象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之类的争论怪圈。
从清末报刊对振兴实业和政治立宪的关系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么几点看法:
振兴实业和政治立宪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发展经济与政治民主化的关系,实业优先论和宪政优先论的争论,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和确立宪政是近代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两大主题,另一方面也实际上反映了中国近代社会的两难处境。实业发达,将为政治立宪提供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没有强大的资本主义经济与资产阶级队伍,立宪政体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但如果不改变封建制度的束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业发达也是难以实现的。反过来,建立宪政能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促进实业的发展。但宪政的建立必须依靠强大的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和阶级基础,否则宪政就是空中楼阁。这样使中国社会陷入两难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清末报刊的争论就是这种两难处境的反映。
清末报刊的讨论,为我们更好了解实业振兴思潮和政治立宪思潮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实业振兴思潮和政治立宪思潮都是清末的主要社会思潮,两者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前者先于后者兴起,对后者的产生起过促进作用。一些实业振兴的倡导者,如郑观应、张謇等后来又成为了政治立宪的鼓吹者。但是,实业优先论和立宪优先论的冲突反映了实业振兴思潮和政治立宪思潮之间矛盾的一面。这种矛盾性也就成为实业振兴倡导者阵营发生分化的原因,一部分人完全站到了倡导立宪者一边。
报刊舆论是反映社会思潮的晴雨表,清末报刊尤其反映出知识阶层的思想。从清末报刊对振兴实业和政治立宪关系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报刊发表的立宪优先论的文章多于实业优先论的文章(笔者能收集引用的文章为11比7)从讨论的内容来看,立宪优先论者的论述更充分、更深入。应当说,在两者的讨论中,立宪优先论者占有一定的优势。这也是1906--1910年之间立宪思潮比实业振兴思潮影响更大的一个反映。但从另一个方面说,讨论的发生也说明,在清末立宪运动中,不但清政府是不积极的,被迫的,就连知识阶层和实业振兴的倡导者中,也有一部分人是主张实业优先于立宪的,立宪运动缺乏知识阶层和实业振兴的倡导者(以工商业者和知识分子为核心)的广泛支持,它的失败也就不足为怪了。
中国近代社会在发展实业和建立宪政问题上的两难处境,说明两者都是中国社会急需的,但两个目标的实现都是艰难曲折的。在中国社会两难处境面前,实业优先论者和立宪优先论者都是单向排他性思维方式的反映,恐怕都不是好的解决之道。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来看,应该将发展经济始终作为社会发展的中心。但同时,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适时地不断地改革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因此,应该将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发展,两者不可偏废。
实业优先论者和立宪优先论者对实业与立宪的关系的论述,从整体上来说是比较全面的,也都是有自己的理由。两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实业与宪政的关系,都有助于人们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分别拓展了实业振兴思潮和政治立宪思潮的内涵,都有其思想史上的价值,也验证了基于思想多元化之上的社会思潮交汇、碰撞对社会的正面意义。同时两者的一些具体论述,如发展经济,防止内乱对政治民主化的影响;立宪对国家租税、财政、国债、股份公司等经济领域的全方位的影响等等对我们今天处理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关系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中国宜广设工艺广说[N].大公报, 1903-9-13(1).
[2] 胜因.实业救国之悬谈[J].东方杂志, 1910(6).
[3] 立宪论[N].申报, 1906-10-2.
[4] 日本清水诚君传[J].科学世界, 1903(1).
[5] 张肇熊.各处宜亟兴工厂以救民穷[J].东方杂志,1910(10).
[6] 论立宪当以商学为亟[N].申报, 1907-08-14(1).
[7] 劝业会与立宪[N].申报, 1910-07-09(1).
[8] 荣惠.外国商战论[J].在同报, 1905(3).
[9] 杨志洵.立宪与实业和关系[J].商务官报, 1906(16)
[10] 豚庵.拟海内外华商联合请开国会书[J].华商联合报, 1909(4).
[11] 陈颐寿.华商联合报序目[J].华商联合报, 1909(1).
[12] 金贤采.宣统元年颂辞[J].华商联合报, 1909(1).
[13] 论国会关于商人之利益[N].申报, 1908-04-20(1).
[14]直隶宪政研究会致商法讨论会论速开国会书[N].申报, 1910-01-31, 02-01, 02-04.
[15] 金泯澜.论立宪与财经之关系[N].时报, 1906-09-02(1).
[16] 梁启超.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J].国风报, 1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