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斌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4)
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原电力工业部承担的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期以来,电力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审核、办证、检验等工作已自成体系,有一套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各发电企业也熟悉、了解、适应了这套管理模式。自监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管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总体上已能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求。然而部分地区对规程、条例中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条文在认识、理解、执行上还存在一些分歧。如何妥善解决这些矛盾,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和条例,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为此,就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版)第5条规定: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入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某市为贯彻执行该条检验规则,对属地燃机、燃气、垃圾发电厂的锅炉均按照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不能保证机组按时停机,按照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的要求也得不到落实。对此,该市检验机构制定了《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延期办法》。该办法对申请延期程序、延期时间、采取措施、受理审核、评判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市检验机构制定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延期办法》是以《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版)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的,是解决电站锅炉不能按照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而制定的一个补救措施。但是,《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版)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法规性文件,地方检验机构只有遵照执行的资格,没有修改的权利。既然规定锅炉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就应该严格遵照执行,即使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也应该汇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而不应该自行修改条文内容。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版)第5条中“锅炉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的规定是针对工业锅炉的,对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不作此约束;规定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应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所谓适当调整,指的就是电站锅炉不必按照“锅炉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具体如何适当调整,即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应该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因此,该市检验机构自行制定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延期办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此外,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276号)对电力行业中锅炉的安全管理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其第15条规定: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有关规定进行。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第14.4b条规定:“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第6.2b条也规定:“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这些规程明确规定了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是在机组大修中进行的。由于发电企业使用的机组原理、构造及燃料的不同,检修周期是不一样的,有的6 000 h、有的8 000 h、也有的6年,因此不能简单地规定一个统一的检验周期,而应按照设备的大修周期进行检验,这才是最科学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第41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第3.3条规定:“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机构,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质。”第3.4条规定:“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格证书。”
从对机构检验资质和检验人员资格的要求上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更严格和科学,这也是今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在落实和贯彻执行中,实际情况与标准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第27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第7条规定:“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从事使用中的安全阀的运行维护、拆卸检修、校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都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具备条件是可以自行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的,而没有要求使用安全阀的单位必须具备安全阀校验资质。使用单位具备如下条件就可以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
(1) 有校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
(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
(3) 校验工作的人员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电站锅炉安全阀校验是一项比较复杂的试验工作,要求设备配合的条件十分苛刻,每次校验锅炉安全阀的费用也特别昂贵。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第9.1.13条中规定:“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这与工业锅炉要求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是有所区别的。
综上所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检验与工业锅炉有着较大的区别,不能用工业锅炉监管的模式、标准、规程、条例来监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正确理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程,是保证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