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2011-03-31 22:53周明哲
关键词:科学研究科学家责任

周明哲

(黑龙江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论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周明哲

(黑龙江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当前,随着科技进步和应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在科技与社会一体化的背景下,造成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缺失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科学家和科学本身的影响;第二、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两方面都各自包含具体的影响因素。

科学;科学家;社会责任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科技与社会的一体化趋势得到了空前的加强。然而,科技在发挥其正效应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并日益变得难以控制。因此,加强对科技的引导,增强其社会的正功能,将无疑是构建人类文明社会的关键举措。而作为科学认识活动的主体,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无疑将是减少科技负效应的第一道屏障。因此,科技哲学、科技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对“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识。然而,“直到目前,也没有让人看出它们对技术发展有何重大影响,而且是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技术伦理学一直未能跳出毫无实践意义的说教圈子。”[1]与此同时,科学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不能令人满意,且不说专业以外社会因素的影响,就是在专业领域内,像科研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和评价不公等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阻碍科学家履行社会责任的因素的研究,无疑会给人们进一步探讨科学家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带来有益的启示。

探讨科学家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从科学家自身和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其对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不同社会因素对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就是从这两方面来试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谈一笔之见,以就教于大方。

一、科学家和科学本身的影响

(一)科学家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毫无疑问,预测和评估科学知识在社会中的应用可能产生的后果是科学家社会责任中的首要任务。然而,由于受到知识水平、思维方式以及社会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后果很难被准确地预测到,而这必定会影响到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正如F.J.戴森所说:“科学与技术,就像所有人类心灵的原始创作一样,发展的结果是难以预料的。如果我们有可靠的标准为依归,事先在知识玩具上标定良莠,将更能明智地管制科技的发展。只可惜我们都缺乏这种高瞻远瞩的智慧,来判定哪条路通向灭亡与沉沦。任何手握重大科技生杀大权的人,不论他决定向前推进或谱上休止符,都是拿全人类的生命做一次豪赌。”[2](P10)

事实上,科学家作为科学创造活动的主体是生活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他们的认识能力必然要受到其时代条件的限制。换句话说,历史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认识能力。例如,“20世纪德国物理学家伦琴发现X射线,然而当时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中预计到其今天对于原子能会有这么重要的意义,就连核物理权威卢瑟福也至死都不承认核能可以被利用。1933年他断言:‘那些指望通过原子的衰变而获得能量的人,都是胡说八道。’但是,1939年德国科学家率先实现了铀的裂变反应,1945年美国科学家就研制成功了原子弹。”[3](P91)同样,进行遗传理论的研究的孟德尔和摩尔根,也没有想到遗传中心法则的建立会导致后来克隆人的可能性。

显然,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成为了导致科学家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而这个因素又是无法避免的。它不仅使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界定变得模糊,更重要的是,它会成为科学家推诿其社会责任的借口。因此,科学家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是科学家不能准确预测科学成果的社会后果的一大障碍,同时也是消解科学家社会责任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

(二)科学自身发展的不成熟性

科学发展的不成熟性主要是指将还没有被实验完全验证或证实的科学成果或产品投入应用,从而带来与预期相反的结果或者从某一方面看是有利的,但从长远的、综合的角度来看是弊大于利的。事实上,作为人类对自然界认识的成果,科学技术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的知识体系与活动过程,它在每一个发展阶段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都会暴露出一定的缺陷。例如,作为生物工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分支,基因工程与细胞工程、酶工程、蛋白质工程和微生物工程一起构成了庞大的生物工程群。基因工程的最早用途是在农业上,其目的主要就是缩短农作物新品种的研发时间,同时使农作物能自己释放出杀虫剂,使农作物即便是在旱地或盐碱地上也能获得丰收。这样,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使生产成本大幅降低和单位面积产量大幅提升。这对解决全球粮食短缺问题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基因工程技术正如其他科学技术一样,在展示其正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效应。实践表明:通过人工对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甚至人的基因相互转移,转基因生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界、门的概念,具有普通物种不具备的优势特征,若释放到环境中,会改变物种间的竞争关系,破坏原有的自然生态平衡,导致物种灭绝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转基因生物通过基因漂移,会破坏野生近缘种的遗传多样性。此外,种植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必将大幅度提高除草剂的使用量,从而加重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丧失。[4](P161)

从以上的事例中可以看到,科学自身发展的不成熟性是伴随着科学在社会中的应用而缓慢地显现出来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在人们都毫无怀疑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使人类受到伤害的几率大大地增加了,同时这也无法避免地消解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二、社会因素的影响

(一)科技行为主体多元化的影响

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朝着集体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科学研究主体也由过去单一的科学家群体扩展为包括科学家、政府和企业等在内的多元群体。这是因为现代科学已由过去的“小科学”转变为“大科学”,科学研究活动已从过去的个人活动变为由社会组织的大规模研究活动,政府和企业的项目和资金的支持使他们也成为科学研究行为的主体,从而使得科学研究活动的主体由单一化走向了多元化。然而,科技行为主体的多元化也容易使科学家、政府和企业之间各自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变得模糊不清。每一主体在感觉到自己负有社会责任的同时也感觉到别人也负有责任,这就容易产生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使责任主体被悬置,形成谁都有责任,同时谁也不负责任的局面。

笔者认为,政府和企业由于参与组织、支持科学研究项目而成为重要的科技行为主体,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甘绍平曾在《伦理学的新视角——团体:道义责任的载体》一文中,从社会学视角对企业作为道德责任的载体给予了论证。他说:“企业具有法人的地位,在整个社会活动中均被视为自主独立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权利与义务的载体,享有独立于企业内部自然人的存在,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法律上的权利的合法性则来源于其道义基础。因此,有法律上的权利就意味着有道德上的权利。而权利又总是与义务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法律上的权利联结着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道德上的权利联结着道德上的责任与义务……于是,法律上的责任一定同时也是道义上的责任……综上所述,作为法人的企业,由于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因而也承担着道义上的责任。”[5](P14-15)因此,企业必须对自己的科技行为的社会后果负责。同样,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对政府作为道德责任载体的分析。因此,把科技成果的负面效应完全归于科学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道德的。

同样,随着现代科技行为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的发展,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也不会因为多重主体的参与而消失。Hans Lenk曾说过:“道德责任是最重要的责任,这些责任不会被减少,不能被分开或消解;当然它们也不能消失,无论有多少人参与进来。……由此,无论是作为技术的直接参与者还是管理者,也无论参与者的数量多么庞大,作为个体对技术的责任都有份责任。”[6]因此,“在一个大的工程上,提供理念的人、集体领导、合作者、赞助商、鉴定专家和决策委员会等等都是有份的。”[7]科学家不可以因众多的主体参与进科学研究活动而推卸自己的责任。总之,对于一个大的研究项目来说,无论多少人参与进来,所有的主体都将不同程度地分担相对应的社会责任,他们是共同的责任主体,是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政府和企业的压力

政府和企业的压力是抑制科学家承担科技伦理责任的强大力量。我们知道现代科学研究活动是高风险和高投入的,凭借个人是无法完成某一重大项目的,因此,就需要由政府或企业来组织项目和投入资金,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这样政府或企业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科学家的科学研究的态度和行为。正如贝尔纳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中说道:“科学家即使在过去曾经是一种自由自在的力量,现在却再也不是了。他现在几乎是国家的、一家工业企业的、或者一所大学之类直接间接依赖国家或企业的半独立机构的拿薪金的雇员。由于他需要维持生计,因而科学家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仅限于支付薪金的人所容许的活动。”[8](P450)

除了政府的压力外,各私人公司(企业)也对科学家的态度和行为进行种种限制。特别是在科学研究的经费方面,通常发达国家科研经费总投入的四分之三要来源于企业。如果企业发现某一科研项目有着广阔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往往就会投入大笔的资金。例如,生物工程和遗传工程等领域的科学研究项目都大多是由医药企业提供经费支持的,而企业对科研项目的资助是不可能不期望回报的,同时,为了得到充足的经费,使其研究能够持续下去,科学家的研究工作就必须要符合企业的目标,为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否则就会失去资助,甚至会丢失自己的工作。追求自我发展与科学研究的合理性问题常常使科学家陷入两难的境地。科学家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受到多大程度的压制我们无从知晓,但无庸质疑的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一定是受到压制的。

(三)来自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东方或西方、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对科技的冲击都曾突出地存在。像前苏联的李森科事件、美国的罗森堡夫妇案件、中国的“反右运动”等等都是当代政治意识形态对科技影响的典型事例。其中,李森科事件是最具代表性的。

1948年,在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大会上,李森科做《论生物科学现状》主题报告,突出强调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个世界在生物学上的两种意识形态的斗争,宣布孟德尔——摩尔根主义是烦琐哲学,“遗传物质”学说是不可知论,米丘林学说是科学的生物学基础,表示要为创造性的科学的生物学而斗争。于是,作为本无阶级性的自然科学生物学被区分为无产阶级的与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与资本主义的、进步的与反动的。对基因学说及李森科等人的态度成了这种划分的试金石。[9](P246-247)至此,一大批赞同基因理论的科学家遭到猛烈的攻击,并被撤职、逮捕、处刑,这不仅给苏联生物学界带来巨大的灾害,同时也对整个世界科学界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像前面提到的中国的“反右运动”、美国的罗森堡夫妇案件和李文和案等,都是对李森科事件的效仿,都是政治意识形态对科学冲击的典型案例。

显然,由于政治意识形态对科学界的冲击,使得很多科学家在探索和发现真理,推进科学事业不断进步,造福人类的责任的道路上遭受严重的摧残。因此成为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道路上的又一巨大障碍。

(四)“科学价值中性论”的影响

所谓的“科学价值中性论”是指:科学知识本身完全排除人类的价值观;科学研究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仅仅在于科学自身,并不参与个人的价值;科学知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产生直接影响,科学家无需对科学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科学家的责任只是了解客观事实,只是关注纯粹的认识。单纯地追求真理是他们的唯一天职,仅此而已。

“科学价值中性论”最初体现在十九世纪英国成立的各种科学学会,如化学学会、地质学会等,他们自称自己的职责是了解客观事实,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就是在科学研究中恪守“感情中立价值”原则。社会、历史、文化和心理等一系列因素完全被排除在科学之外,科学仅仅被视为是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客观知识,它是不受主观价值的影响,也没有善恶之分,是价值中性的。马克思·韦伯就工具理性和科研机构的科层制出发,认为科学的目的是引导人们做出工具合理的行为,通过进行计算去选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通过服从进而控制外在世界,因而他主张科学家对自己的职业的态度应该是“为科学而科学”,他甚至断言“一名科学工作者,在他表明自己的价值判断之时也就是对事实充分理解的终结之时。”[10](P37-38)

当然,科学家坚持的“感情中立价值”原则是有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它来自于对科学理性的信仰,是实现纯粹理性的手段和条件,同时也是科学本质和科学方法在精神上的忠诚的必要因素。然而,这也仅仅局限于对客观事实和客观真理的判断和追求,超出这个范围,将其推广于科学活动的全部甚至社会活动之中,“价值中性论”的缺陷就显现出来,这也无法全面地说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可是,一些科学家到目前还是坚信,知识本身的逻辑力量是唯一影响他们行为的因素,他们探索的方向完全是取决于知识本身的引导,而知识的实际应用是政治家和商人们的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不仅是应用科学家,即便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也不可能逃避其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科学家都不可能在科学知识的应用方面保持价值中立。这是因为,当今世界已走进“科技与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科学在经济、军事以及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中已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发展科技已经成为了一项国家行为,价值中立的思想基础已不复存在。应用科学的“基础科学”代替了“纯科学”。科学研究也被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在内的R&D所代替,纯科学已经不能代表科学的整体。“由此看来,任何人试图通过论证纯研究与应用研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而把纯研究隔离出来,为它开脱道德责任,这是不会成功的。”[11](P74)

当前,“国家战略中的科学技术”、“科教兴国战略”等口号已明确地表达了国家投资科学的社会目标。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科学早已不在是个人的、孤立的事业,而是成为整个社会事业和社会活动。科学家作为一种社会角色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或企业组织的成员或雇员,他们的研究态度和行为不再是他们自身所能决定的,而是由所依附的组织和机构来决定的。因此,这就使得他们的科学研究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或经济的色彩。一句话,“为科学而科学”这种超脱思想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科学家必须要顾及科学的社会后果以及自己的社会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科技、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科学家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随着科技主体的多元化及其政治、经济功能的不断强化,从而导致科学家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表现的力不从心,这表明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能否被有效地履行已不单纯是科学家个人的事情。为了使科学和技术的成果能够得到善的运用,使其促进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除了继续强化科学家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之外,政府、企业也要积极地参与进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科技、政治和经济之间寻求一种向善的平衡机制。

[1]康宇.精英教育大众化与高等教育体制变革的理论分析[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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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孝成.科学面临危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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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9]徐治立.科技政治空间的张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M].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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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哲(1980-),男,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06级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认识论、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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