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
(吉林财经大学 信息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130122)
论我国央企的垄断地位问题及对策研究
刘建军
(吉林财经大学 信息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130122)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核心,也是我国国有经济的命脉。但我国央企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居于垄断地位产生了诸如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谋取高额垄断利润等问题。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有引入竞争,利用监督、法律、市场等多方面手段来消除垄断地位。
央企;垄断地位;问题;对策
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我国拥有大量的优质企业。其中中央企业资产规模较为庞大,实力非常雄厚,截止2008年,央企创造的利润在国有企业中占到80%。可见,央企在国有经济中的地位之高。但在央企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逐步占据垄断地位并长期伴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央企垄断地位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计划与行政命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是主要的管理途径,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可以说国有企业垄断是正常的。但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已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而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还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致使垄断仍然在国有企业中存在,其中尤以央企的垄断最为突出。
第二,从经济因素看。垄断地位的形成是和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或市场的成熟程度关联在一起的。在我国计划经济的前期阶段,各种类型的市场如资金市场、要素市场以及劳动力培训与再培训系统都处在落后状态,这都是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所导致的,致使自由进入不同领域的要素如资金、技术、劳动力都难以获得,也就加剧了国有垄断的形成。
第三,从行政因素看。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把央企作为附属物,常常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严格限制其它企业进入市场以形成公平的竞争,这导致少数具有垄断性的央企长期不能按市场规则运作,逐步依靠行政命令而组建成为大型国有垄断集团,垄断割据局面也逐步形成。
第四,从体制因素看。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中国家以计划和行政统一管理企业,生产生活资料归国家统一调配,劳动力、资金和技术也统一分配,产品统购统销,这导致先天就具有垄断优势的央企如石油、电力等逐渐形成垄断,因此可以说央企的垄断地位是由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培育出来的。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央企逐步占据垄断地位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体制方面因素是主导因素。
目前来看,在一般性领域,央企垄断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性垄断。多数央企以政策法规为保护伞,以自然垄断和特殊背景为由,凭借高层主管部门的保护和参与,对市场竞争采取严格的限制。尤其目前仍然不断有支持性的产业政策出台促使它们快速膨胀,成为巨型寡头,其背后利益集团也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阻碍深化改革的群体。例如石油行业,当前的市场供应链大体上由高度集中的上游开发和中游炼油加工环节以及开放的下游销售环节组成。然而整个石油行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导致民营油企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也很不充分。
在垄断状态下,由于供给的唯一性,垄断者可以自由定价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前水、电、煤、石油、天然气等基础产品,所有这些绝大部分控制在央企手里。随着原材料成本的上升,这些控制全国绝大部分资源的央企,必然形成价格联盟,产品价格上涨成为必然,使得消费者别无选择。拿煤来说,全国最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中国神华,该公司2010年年报显示,2006年煤价为308.1元/吨,到2010年已涨至426.8元/吨,5年涨幅超过50%。这些基础产品涨幅均大大超越CPI。又如银行和石油是垄断化程度最高的行业,在工商银行和中石油分别成为全球市值最大公司的同时,广大消费者却付出了沉重代价。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的成熟程度低,我国央企垄断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性垄断。例如由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导致铁路、航空服务经常出错和油价只涨不降等现象频现。行政性垄断不仅直接扭曲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同时也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另外央企的发展并非都是来自竞争力的提高,如有些投资房地产业的央企,同时也是上市公司,当在市场上有利可图时,就会运用各种行政垄断权力以高价争夺地块,进而推动房价上涨,而在限制央企投资房地产业上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得有些央企过分注重眼前利益,将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置于脑后,而一旦被公众指责便以上市公司为名逃避社会责任,这对于我国央企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在多数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中央企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目前,全国炼化产品市场份额的40%以上被中国石油占据着,而全国4.57亿移动通讯用户被中国移动控制着,这被看做是很多央企每年赚取巨额利润的原因所在。因此,在生产要素能够被的状况下,这些凭借其垄断地位且依靠政府的央企,只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取得高额垄断利润,而不会主动地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更不会利用竞争来争夺市场占有率。以中石化、中石油来说,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一个经营企业只赚不赔的机制,如果不搞技术创新来提升企业竞争力,那么面对激烈的竞争,很快将会走下坡路。
从根本上讲,解决垄断的方法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上只要存在多家具有竞争的企业,垄断就会不攻自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垄断性央企一般都会占据着资源、网络的绝对优势,且实力也非常雄厚,新进入的企业难以和它形成竞争,往往是或者根本无法进入这一行业,或者在进入一段时间后就会被淘汰。为了引入竞争,我国政府已经制订相关政策,在央企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大企业被分解成众多中小企业,使其与其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相互竞争以提高竞争力,真正意义上消除垄断。但由于被分开的多家企业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容易形成战略同盟,再度控制市场价格,形成垄断。所以,可以考虑引入多种形式的企业参与竞争,如国内的一些实力雄厚的民企,跨国公司,很多这样的公司其实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竞争实力,但面对进入这一行业的政策和资金限制,它们往往望而却步。所以目前需要国家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尽可能提供进入该行业的资源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起民营和国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格局,无论在的竞争中被淘汰还是落稳脚跟,市场上的竞争机制都会自然生成。
在现阶段通胀的情况下,多数垄断性央企认为提高生产效率会使产量和供给扩大,最终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所以央企更致力于通过涨价的方式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不是着眼于提高生产率。在目前状况下,垄断性央企仅仅给政府带来的是低效率以及缺乏竞争力等一系列问题,国家也并未得到央企所获得的高额垄断利润而带来的利益。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价格监督、推行垄断利润税等手段限制垄断。在价格监督方面,应对垄断产品价格的形成、运行以及调控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管,通过价格监督可以有效地限制国家垄断性央企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同时实施某种特殊的垄断利润税。规定只要持续三年有垄断利润的存在,且垄断利润率超过规定上限的央企,如情况属实,就借助某种特殊的核算方法,征收垄断利润税。征收垄断利润税的职能就是使央企垄断利润率降低到国民经济利润率的水平,借以消除高额垄断利润的获得,使央企重新参与竞争,从而使其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竞争动力。
制定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使对垄断性央企的管理有法可依。作为控制央企市场行为的手段,反垄断法是必不可少的,它既作为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依据,又可以成为企业审视和检查自身行为,进行自律的参考。在旧的体制下我国央企的垄断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性垄断,其在完成社会目标和调整各类经济关系上都有赖于政府的行政协调,导致行业中严重缺乏规范与制约各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引入市场竞争和不断深化行政垄断体制改革的同时,政府计划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计划之间的冲突开始出现且愈演愈烈。因此,不能只依赖于政府的行政协调,而必须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以限制垄断性央企的市场行为及政府的相关行为,以巩固经济市场化,消除经济行政化,不断满足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再拿经济性垄断来说,虽然其影响不像行政性垄断那样突出,但为使我国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能在公平的市场竞争和规范的市场秩序中日益完善,政府必须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诸如破坏市场竞争和大规模的企业并购等行为。
目前国内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大多是央企,有国家强有力的支持,政府应行使对该类企业的监督权,并建立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督机构,完善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第一,必须转变政府的管理职能,在竞争环节对产品实施市场定价,在垄断环节对企业加强价格监管;第二,逐渐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律化的监管机制,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第三,发挥央企作为调控杠杆的基本功能,要求央企不以谋利为目的,而以社会长远利益为目的,确定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是其核心目标,并将社会利益目标与公众利益目标逐步纳入监管的范畴,以体现社会公平。
同时注重公众监督机制的引入,建立民众的监督会,使其对央企提到警示作用,督促央企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采取相应的自律行为,所以对目前形成垄断而且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打破的企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论坛、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收集民众意见,对合理化的意见,督促企业加以采纳,并采取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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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1978-),男,硕士,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