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有清 王 波 罗伟刚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族际政治治理合法性探析
蔡有清 王 波 罗伟刚
(云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族际政治治理是多民族国家运用国家权力,将国内各民族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并维护这个共同体的政治过程。从中国民族融和的历史演绎、所处国际环境与国内影响因素来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的族际政治治理具有合法性。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族际政治治理;合法性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政治多极化趋势曲折前进,科技迅猛发展,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对加强族际政治治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因素的影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就是自认为本国社会制度和意识价值观最为优越而强迫他国接受,凭借经济、军事优势而侵略、颠覆他国政权。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国家,最常用的伎俩就是通过肆意挑拨我国民族关系,企图分裂中国。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不甘心失败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曾经多次策动我国少数民族分裂祖国。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再次掀起“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肆无忌惮地干涉中国内政,在西藏、新疆、内蒙古、台湾等问题上,加大策动的力度,千方百计阻挠中国完成统一大业。这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其二,国际恐怖主义因素的影响。随着美苏冷战结束,国际控制力和约束力的下降,过去各种似乎潜伏矛盾再次显露,国际恐怖主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当今社会,旧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而新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又没有得到真正建立,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发达国家利用“剪刀差”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等;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自身异化因素,如生态脆弱、失业率上升,大气污染,以及军备竞赛等,往往成了国际恐怖主义暴虐的理由。这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其三,民族分裂主义因素的影响。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恶性发展的极端形式,其实质就是通过对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进行破坏,以达到分裂国家,建立分离政权的政治目的。其四,跨界民族、宗教因素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发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但同时也应看到,跨界民族因素所引起的民族关系的局部性混乱,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边疆社会治安的稳定。
新中国成立后,在族际政治治理工作方面取得可喜成绩。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人们利益关系的更加复杂化,国内不稳定因素浮现,边陲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遭到威胁等,从客观上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环境建设的需要。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建设。从社会生态学观点看,社会环境是民族关系调控机制这一系统的保障,社会环境的状况及其改善深刻地影响着民族关系调控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如果民族的社会环境恶化,则要求我们进行必要的族际政治治理,以确保族际生态和谐平衡。这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其二,民族政策完善的需要。在这一点上,民族政策的完善方向与族际政治治理具有十分一致的一面。这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其三,民族法制建设的需要。一是民族法制本质决定的。在整合民族关系的政治过程中,实现族际和谐治理,没有法律与制度的保证,根本不可能。二是民族法制局限性决定的。当前国际环境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深刻调整,人们利益关系深刻变革背景下,民族法制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这要求在进行族际政治治理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的现实性、新颖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弥补民族法制建设的局限性。三是民族法制建设方向决定的。民族法制建设与族际政治治理是异体同构的关系,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也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推进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加快而伴随的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使各民族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这从客观上要求加强族际政治治理,以实现族际关系和谐发展。
[1]关汉华.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融合与社会发展[J].历史教学问题, 2009(2).
[2]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59.
[3]姚思谦.陈书[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2.
[4]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76.
[5]周一良.新编中国通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D633
A
1673-1395(2011)05-0087-02
一、历史演绎与族际政治治理
2011-03-18
蔡有清(1980—),男,云南文山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mail:yuanlh@yangtzeu.edu.cn
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注重族际政治治理而实现民族融合,主要表现有四次民族融合:第一次民族融合(夏、商、周经春秋战国到秦汉)。各民族间不断相互融合,逐渐形成了汉族的前身即华夏民族。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及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秦王朝的建立,为“诸夏之族”与周边各民族的融合创造了主客观条件,周边各民族通过与“诸夏之族”的长期融合逐渐成为中原的华夏民族。西汉初,注重休养生息,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到汉武帝时,国力强盛,成为当时最强大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第二次民族大融合(魏晋南北朝到唐朝初期)。其显著特点主要是,民族由北向南或由南向北进行大迁徙,民族分布交错杂居。这期间不仅有北方以游牧经济为主的少数民族大量内迁入住中原,而“原来就居住于内地中原的汉族人口也有相当大一部分流向凉州、塞外和东北地区,与当地的少数民族交错杂居。”[1]三国时,郭淮兵行陇右,“抚循羌、胡,家使出谷,平其输调,军食用足”[2],说明内迁的羌、胡已经逐步熟悉和适应农业生产。西晋初,鲜卑族慕容廆率部徙居大棘域,“教以农桑,法制同于上国,永宁中,燕垂大水,开仓振给,幽方获济”[3],也反映了鲜卑族先进的农业技术水平。北魏孝文帝时,改革更是全面彻底。隋朝建国后,采取了一系列利于民族融合与国家统一的措施,如三省六部制的设定,创立科举制;压抑豪强,开凿运河;推行均田制,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唐朝建立时,也十分注重发展民族关系,正如唐太宗告示:“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4]隋唐的举措,使得魏晋以来的民族大融合的成果得到了巩固和发展。第三次民族大融合(辽宋夏金元时期)。唐朝末年,中国又陷入分裂局面,其间,“在黄河流域相继出现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朝代;在长江流域、福建、岭南、晋北,出现十个政权,史称五代十国。”[5]赵匡胤代周建宋,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割据分裂局面。忽必烈在成吉思汗完成局部统一的基础上继续扩充疆域,统一全国并建立了元朝。元朝初期采取重农政策,如忽必烈曾诏告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并采取了一系列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的措施:建立管理农业的机构即劝农司;鼓励开荒、开展军民屯田、减免租税、兴修水利等。[5]在元朝推行利于民族团结与融合的政策背景下,当时的蒙古族、西北各族、东北各族、西南各族、中南各族等,与汉族长期交往与接触,逐渐融合成为中华民族中一员。第四次民族融合(明清至今)。我国历史上形成的各少数民族基本定形,与汉族构成了今天的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至此获得最终确立。明朝在促进民族融合上有一个重要措施,即在云、贵、川、广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改土归流”,而废除世袭土司制度。[1]清王朝建立,更加注重国家的发展,坚决捍卫边疆的稳定,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