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3-31 02:16:28
关键词:信托公司负债表信托

陈 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福建福州350108)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 红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福建福州350108)

财政部出台《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将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单独核算列示。虽然能够将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自有业务区分开来,但是存在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未能体现出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经营情况,甚至出现较大的偏差等弊端,因此建议将信托业务纳入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核算体系,并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将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重点列示。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与过去信托业务适用的会计政策法规相比,新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会计核算主体,即以信托项目作为核算主体,将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单独核算列示。并以资产负债为核算框架,全面地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角度,对信托资产、信托损益等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一、以信托项目作为信托业务核算主体的分析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只是用自己的名义代为管理和处分[1]。以信托项目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体现了不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使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才得以真正实施。也从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要求。

然而,随着我国各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信托资产及利润总额已大大超出作为表内业务的信托公司自有业务的资产及利润总额[2]。随着信托业务高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已大大超出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利润也占到信托公司利润的半壁江山,因此,将信托业务放在表外单独核算,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从纵向比较,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已无法真实反映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及真实的业务规模,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仅反映信托公司自有资产的规模,而自有资产规模占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的很小部分,单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存在较大幅度的偏离;二是从横向比较,不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产负债表,也无可比性,无法比较出各家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因此,就提供的会计信息而言,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未能体现出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经营情况,甚至出现较大的偏差,其核心在于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及核心业务,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将其实质上纳入信托公司表外业务核算,使之从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中分离出来,而导致了上述种种弊端。应依据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针对问题,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改革。

二、将信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的相关内容

第一,依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要使使用者有效使用会计信息,应当能让其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3]。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满足向投资者等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信托业务从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独立核算报告,不利于相关会计信息需求者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直接的判断或决策,不符合会计信息可理解性原则。

第二,会计报表的构成要求,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附注是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4]。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以及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利润分配能力等。企业编制利润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

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应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貌,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将信托公司主营的信托业务的财务报告分离出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无法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貌,这违反了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报表构成要求。

三、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在信托公司业务构成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因此,将信托业务作为表外业务游离于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之外,不符合普通投资者的财务分析习惯,使企业的会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主要业务的经营情况。因此,有必要考虑信托业务的特点,将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让信托公司的会计报表全面反映公司信托业务及固有业务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反映出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详细的报表项目分类列示。鉴于此,特建议如下。

第一,编制信托公司合并报表,将信托业务纳入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报告范围。将资产类报表项目分为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两大类,负债分为固有负债及信托负债,同时单列信托权益项目,作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过渡项目(如合并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既非企业的负债,又非企业的股东权益),企业损益表中的信托手续费收入也相应地作细分,将业务收入划分为固有业务收入及信托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也相应划分出固有业务支出及信托业务支出单独列示。

第二,通过报表项目的列示,强化信托业务在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地位。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主营业务,在会计报表中应有相应的体现,即信托类项目列示在前,固有类项目列示在后,信托类项目分类的细化程度应高于固有类项目。

第三,将信托业务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及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分别核算[5]。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承担信托财产管理的实质性责任,是信托公司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创新能力等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被动管理类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仅担任单纯的账户管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此类业务不能体现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将上述两类业务分别核算,以使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出各家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情况。

[1]李放之,栾甫贵.对我国信托会计几个问题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7).

[2]李端生,常叶青.浅论信托业务的会计整合[J].会计之友(上),2007(3).

[3]大连银监局课题组.对现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研究与探讨[J].金融会计,2005(7).

[4]赵西卜,卢玮.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几个问题[J].会计师,2005(4).

[5]张雷.企业信托业务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上海会计,2004(3).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

F832.49

A

1673-1395(2011)01-0066-02

2010 11 -28

陈红(1975—),女,浙江杭州人,讲师,主要从事财会与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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