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权研究

2011-03-31 02:16
关键词:最高院塞拉利昂自主性

王 瑜 罗 诚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权研究

王 瑜1罗 诚2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

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制度由对临时判决的司法审查、特殊矫正审查、司法撤销权、自主性司法审查四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有其各自的特点。塞拉利昂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对法院判决的审查,其实质是法院对自身系统内部的纠错制度。

独立司法审查权;特殊矫正审查;自主性司法审查;司法撤销权

在塞拉利昂,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对法院判决的审查;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因此,塞拉利昂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法院对自身系统内部的纠错制度。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之下,当决策者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时,才会使用独立审查权。独立司法审查是固有司法权的一种公认的形式。塞拉利昂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在其审理的一起案件①指本杰明大法官(Hayfron-Benjamin)在1973年审理加纳人“Attoh-Quarshie诉Okpote”的案件。中指出:“传统上早已赋予法院可以广泛地运用其固有司法审查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运用该权力有助于维护法院的威严和独立性,该权力包括:对藐视法庭的惩罚、强制性遵守法官的命令、判决。其次,该权力有助于确保对司法人员的控制(包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该权力可防止司法官员不履行其职责或滥用职权。最后,该权力可防止由其决议、命令、判决所引发的错案或侵害,可减少由欺骗或错误引起的不公正判决,该权力也可以弥补先前判决的漏洞。”

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的原则有助于法院运用其固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先前做出的判决或命令,从而做出公正的决定;也有助于法院在拟定判决、命令之前反复考虑,看清案件的焦点问题。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的一般性解释部分对独立司法审查原则作了规定,第171章第11条(a)款规定:只要这些条款有关②条款如下:“任何权力做出的命令、法规、裁决或依职权做出的判决、指导、声明、指示都是宪法明确授予的,而该权力的实施要以一定的方式服从于一定的前提条件。”,法院就有发布命令、声明书或做出指导意见的权力。这些受一般性解释规则影响的司法权是由宪法授权的。

一、对临时判决的司法审查

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第126章、第130章对实质性的独立司法审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院可以重新审议其做出的临时判决。所谓临时判决,即除塞拉利昂最高院外的各级法院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做出的及时判决,其效力在于能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争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将该权力分别赋予最高院和上诉法院,并且其条款的规定意义相近③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第126章对最高院的规定:“最高院的独审庭凭借其刑事审判管辖权、最高院的三法官审判庭凭借其民事管辖权都可以行使最高院赋予的任何权力(但该权力在未被最高院授予前,不能随意行使),除此之外——(a)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任何一个法官运用该权力拒绝或接受一个申请时,则任何受到影响的个人有权由最高院的其他三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其申请做出决定。(b)在民事案件中,三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行使宪法授予的该权力时所做出的命令、指导、决议,可以受到最高院的其他五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改变、撤销或解除。”。临时司法判决最初由少数法官做出,随后发展到由最高院大量做出。最高院对临时判决的复议,在遵守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第126章规定的同时,还应该尽可能高标准地为独立司法判决做出明确、清晰的例证。该宪法第130章对上诉法院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但没有对其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做出相关规定。

对临时判决的司法审查,有利于在错误判决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之前,及时将错误纠正。法院及时对自己做出的判决进行纠正,这种情形在我国也是存在的。在我国,对尚未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二、特殊矫正审查

特殊矫正审查是独立司法审查模式之一。该审查权是枢密院赋予最高院的双重固有司法审查权之一。实质上,枢密院早已具有在“特殊情况下”可再审或复查法院的实时判决、必要时可撤销其先前判决的固有权力。

塞拉利昂1971年宪法第66章第1款,首次赋予最高院上诉审管辖权。之前,上诉审管辖权仅枢密院有权行使。①参见1991年宪法第84条;1971年宪法第66(1)、(9)条,第72条,第95(7)条;1971年宪法法案第13(2)条;1972年法院法(修订版)第3条;1973年法院法(修订版)第2条。特殊矫正审查权是最高院的一种特殊权力,即法院依案件的受影响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伸张正义以及法律的发展,重新考虑在实施案件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判决,纠正该判决中明显的基础性错误。

对特殊情况,立法者做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对上诉案件进行再审。该特殊情况是指——由于发生一些意外事件或欺诈事件,导致自身没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没有被受理,或对当事人的上诉已做出判决但上诉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②参见British Halsbury Law[z].vol.9(1954),para.919。由此可知,援引特殊矫正审查权的前提条件很多,未遵循自然公正原则只是其中之一。

特殊矫正审查权的权能在于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的资格,即在必要时法院有再审或复查甚至撤销已生效判决的资格。这是特殊矫正审查权的最重要的特点。对于每个再审案件,法院必须以伸张正义为目的,要慎重考虑是否改正了案件中的明显错误,是否有所遗漏。如果最终上诉判决都有义务受到矫正审查,那么,无论是原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还是有相关司法权的机关做出的判决,都要受到特别矫正审查。如果对判决的审查申请是无意义的,或是属于滥用司法程序,那么该申请就会损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就不会被批准。

三、司法撤销权

可撤销司法审查也是独立司法审查的模式之一。在塞拉利昂,可撤销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固有司法权,即法院可以取消或撤销认为无效的先前判决。一个高级法院除具有明示司法权、上诉审管辖权外,针对实施案件还具有固有司法权。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违反公平或自然正义的;没有遵守基本法律条款的;诉讼程序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或法院规则许可批准的;所颁布的法令违背基本程序或与基本程序有明显差别的,或其他足够充分的理由,法院具有撤销其认为无效的先前判决或命令的权力。

可撤销司法审查是具有法定义务性质的一种权力。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判决,除诉讼费用等合理理由之外,法院不能以其自由裁量权为由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法院可以运用可撤销司法审查权对其做出的有争议的判决或命令进行审查。只要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无效且不能矫正的,不管是否超过时效,法院都可运用可撤销司法审查权撤销该判决。司法撤销权的权能在于法院享有对已生效判决的撤销权。

四、自主性司法审查

自主性司法审查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独立司法审查权。自主性司法审查原则在1978年塞拉利昂宪法第102款首次获得明确的规定,并于1978年6月14日起实施,迄今依然有效。现行塞拉利昂宪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③例如,塞拉利昂1991年宪法第122章第2款规定:“对于高等法院先前做出的判决,应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此时,所有的其他法院在相关法律问题上一定要遵照最高院的相关判决。但在必要时,最高院也可以背离先前做出的决定。”。自主性司法审查是绝对遵守先例主义的例外。自主性审查权是对先前判例的重新审查。不管怎样,对先前判决的复议或驳回可减少那些未经讨论调查仅遵先例就做出决定的判决。

自主性司法审查制度是建立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上的,是对“遵循先例”原则的突破,旨在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的纠错功能。遵循先例原则是自主性司法审查权区别于其他独立司法审查权的重要特征。其他模式的独立司法审查的对象是正在审判的案件或还在上诉期内的案件。在判决还没有被确定为先例之前,法院针对相同案件不能做出不同的判决,但可以在后来的案件中改变先前的判决。一般情况之下,最高院是不愿撤销法官做出的先前判决的,因为在本质上,法律是明确、可靠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因公共利益的要求,需要重新考虑或审查先前的司法判决。如果先前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比如,没有考虑到案件中的重要事实,对法定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错误的假设,与法院的其他判决相冲突,那么,遵循先例原则也不能阻止法院撤销其先前判决。不管是初审案件、审判中或审判后的案件,无论何时,受害一方都有权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改变其判决,或以其他方式对判决进行变更。

五、结语

整个塞拉利昂独立司法审查制度就是由以上四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有其各自的特点。在塞拉利昂,无论是监督审查、上诉还是自主性审查,如果适当的适用以确保早期案件得以正确地终结和避免法律程序的滥用,那么,司法独立审查可以极大地促进这一目标。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D926

A

1673-1395(2011)01-0055-03

2010 11 -20

王瑜(1985—),女,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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