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明
(兰州铁路局 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甘肃 兰州 730000)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自身经营行为不规范或者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它的种类包括:经营性损失 (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 (包括辩护及和解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 (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 受损;商誉受损;其他损害。
任何一个企业总是处在一个既定的法律环境中,从而离不开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从法的本质特点上讲,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从法的作用上讲,法具有明确的告示、指引、预测、评价、强制和教育作用[1]。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充分发挥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法律风险完全能做到可防可控。
事实上,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法律风险与其他所有企业风险具有交叉性。当企业其他风险 (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发生时,在表现形式上往往都是涉法的风险,并且最终都涉及到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和不同程度损失的产生。
因此,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尽管引起风险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所有企业风险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律风险不是对某一类风险的概括,而是所有企业风险在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把好企业法律风险这一关就等于给企业风险控制安上了一道“总闸门”,具有统领全局的特殊意义和着眼长远的深远意义[2]。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铁路法律风险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通过普法宣传,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二是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合同规范化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三是涉诉案件处理能力不断强化,诉讼案件的处理为和谐铁路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四是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逐步得到规范。
在铁路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在不断增强,但是目前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滞后于铁路的整体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是对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制度安排。目前,一些企业领导人员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在具体落实法律风险管理中,一些管理人员认为程序繁琐、影响效率,抱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还有一些企业存在重诉讼、轻预防的现象。
(2)风险防范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铁路运输企业都建立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但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领域非常有限,主要业务仍集中在合同的被动审核和涉诉案件处理两个领域。在实际工作中,对重大经营决策的前期论证和决策参与缺乏制度性保障,对企业的法律风险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识别。
(3)高端法律人才匮乏。当前,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好庞大的国有资产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虽然目前铁路运输企业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但是现有的法律顾问或人员不十分了解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精通法律、金融、财务的高层次、复合型领军法律人才还非常匮乏,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知识体系都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很难从宏观上驾驭全局,全面识别企业法律风险。
(1)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铁路运输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通过铁路六次大面积提速、客运专线建设等形式,铁路运输保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利用时速 250 km 以上的高速铁路优势,与高速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在城际间的客运市场展开了激烈竞争,并以高速、便捷、舒适等特性显现出强劲的后发优势。实践表明,市场竞争愈激烈,潜在的法律风险就愈大。因此,铁路运输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的客观变化,应积极适应和采取应对措施,重视法律风险管理。
(2)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铁路运输企业主动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我国非常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近年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铁道部先后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铁路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等多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 2009 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对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铁路国有资产的实际运营和具体管理者,必须重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铁路运输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铁路科学发展的新形势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课题:一是为支持铁路发展,走低成本扩张之路,国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保险、信托对铁路进行投资,同时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上市融资。这些全新变化,必将催生企业内部发生深刻的变革,这都需要深入地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二是随着运输生产力的持续快速发展,运输生产关系必将发生深刻变化。一大批合资铁路建成后,为优化资源配置和集约化经营,需要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仔细梳理和深入研究。三是为了履行好出资人和出资代表人职能,需要对合资公司在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风险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风险管理应以“帮助企业实现利润增值”为导向,以法律规范框架为基础,正确把握和满足铁路运输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内在法律需求,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企业可承受的能力范围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控制、化解法律风险的前提和思想基础。随着铁路运输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各种风险性因素也在增加,企业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律风险将可能给企业和责任人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由于法律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之上,这种风险完全可以做到事前可防,因此各级管理者在经营管理中应切实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企业内部责任划分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等都是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紧紧围绕铁路运输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中心任务,深入全面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统领,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风险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分管有关业务的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闭环”工作体系。
法律风险管理涉及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等多个方面,在工作中,应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1)合同管理。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连接供需双方的法律媒介,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合同管理是铁路运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合同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和落实以事前防范、事中管理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
(2)人力资源领域。随着《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新时期我国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主要特征的劳动、社会保障立法主体框架已趋于完善。这些法律制度主要是从保护弱势角度出发,更加注重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惩戒力度。因此,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尽快随着法律变化及时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作出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调整。
(3)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历来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薄弱环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首先,应做好以路徽为核心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坚决禁止和打击对核心商标的侵权行为;其次,应遵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企业兼并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条款和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检索,防止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损害。
(4)铁路运输人身侵权责任领域。我国铁路运输人身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主要依据《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随着 2010 年3月 16 日《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 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铁路运输人身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风险责任进一步加大。铁路运输企业应针对这样的变化,积极研究和加强防范机制建设,不断加大安全防护设施投入力度。
(5)做好重大法律案件的诉讼工作。铁路运输在经营中发生诉讼纠纷不可避免,尤其是一些重大诉讼案件,将可能对企业的商誉、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诉讼策略、法律研习、证据搜集上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发达国家成功企业的重要经验,也是国内众多企业已经证明的有效措施。国有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的重要保障。总法律顾问是法律顾问队伍的核心,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内控制度赋予的权利,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统一协调企业经营中的法律事务,为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发挥着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铁路运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非常必要。同时,应加强现有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一是每年有计划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二是结合铁路系统正在实施的“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通过业务培训、学历深造等方式加大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法律顾问的知识体系更新,努力培养精通法律并熟悉企业经营流程,具有深厚财务、金融背景知识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顾问;三是逐步在合资铁路公司、主要运输站段、工程管理部门和多元经营企业等法律风险易发部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
[1]张文显,周旺生,郑成良.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漳州市国资委课题组. 所出资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EB/OL]. (2009-06-02)[2011-01-02]. http://www.fjgzw.gov.cn/NewsInfoShow.aspx?newsID=2326&columnI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