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研究

2011-03-18 02:00李红春
图书馆学刊 2011年7期
关键词:馆际互借资源共享条例

李红春

(大连交通大学图书馆,辽宁 大连 116029)

1 引言

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最古老、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它出现在19世纪西方国家的图书馆中,历经百余年的发展过程,直到21世纪的今天,仍然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在弥补馆藏文献不足,提高原始文献的保障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是图书馆之间或图书馆与其他文献信息部门之间,在书刊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认可的规则,互相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方式[1]。

从馆际互借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馆际互借工作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文献请求馆和文献提供馆双方的利益、权利和义务,因此,馆际互借活动必须有事前订立的馆际互借条例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其中规定馆际互借的流程、请求馆和提供馆双方的责任义务、相关费用等等,由馆际互借请求馆和提供馆共同遵守。

目前,从国际范围看,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本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馆际互借条例。如早在1912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就提出了馆际互借办法的草案[2],1917年制定了第一部全国性的馆际互借条例《美国图书馆互借实施条例》,并于1940年、1952年、1968年和1980年多次进行修订。199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参考与成人服务专业委员会还正式制订了《美国馆际互借法》[3],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馆际互借法一直适用至今。1924年,德国开始执行全国的馆际互借条例[4]。此外,国际图联还在1954年制定了国际互借条例《国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5],并于1978、1987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作为不同国家的图书馆之间馆际互借活动的政策性文件。2006年3月国际图联又发布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最佳行为指南》[6],期望更多的图书馆和图书馆员能够从中受益。

我国图书馆从20世纪20年代起就开展了馆际互借业务,建国后,馆际互借工作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进入了跨区域跨系统的合作时代。但是,我国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情况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馆际互借工作的开展。

2 我国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现状

目前,我国只是一些图书馆或信息机构制定了本部门或本系统内使用的馆际互借条例,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

2.1 国家图书馆的馆际互借规则

我国国家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无论是在馆际互借工作的质量还是数量上都是我国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工作的楷模。为了规范馆际互借行为,2004年5月国家图书馆制订了《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规则》以及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系统操作方法。其后,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行的是2008年6月28日颁布的《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规则》。修订后的规则由八大部分内容构成[1]:

2.1.1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定义: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是图书馆之间或图书馆与其他文献信息部门之间,在书刊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认可的规则,互相利用文献资源,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方式。

2.1.2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目的和范围:为了满足用户在本地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无法解决的文献信息需求,对单位用户提供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对个人用户仅提供文献传递服务,不受理馆际互借服务。

2.1.3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服务对象:①中央与国家机关。②各省(区)、市、区(县)公共图书馆。③在京各大专院校及省级大专院校图书馆。④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系统及省市级科研单位图书馆。⑤国家事业、企业单位图书馆、资料室或信息部门。⑥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各兵种、武警部队图书馆。⑦馆际互借不对个人用户。

2.1.4 建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关系的办法:①凡自愿与我馆建立互借和文献传递关系的单位,需来人、来函或通过网上向我馆文献提供中心提出申请,经文献提供中心核准后,签订文献提供协议。②凡与我馆建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签订版权协议,发生侵权行为,由借书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2.1.5 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的具体办法:该办法由六款内容组成,其中包括了互借的流程、费用规定及对互借请求馆的义务要求等。

2.1.6 外借图书范围:①中文基藏库图书、近三年以前外文图书。古籍、稿本、工具书、原版期刊、报纸、舆图、光盘及丛书不外借(可提供文献传递服务)。②除善本等文献外,文献传递服务的品种、数量不限。

2.1.7 借书期限:①外借图书的期限为一个月;可续借一次,期限半个月……

2.1.8 投寄函件、邮包的要求等,归还图书的邮包须挂号邮寄……

2.2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英文简称CSDL)的馆际互借规则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在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开始运行之时就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在系统内执行。2002年11月,CSDL制定了《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2009年7月又最新修订了《中国科学院文献传递服务规范(试行)》。《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的内容由10章组成[7]:

2.2.1 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了条例制定的目的、目标及原则。

2.2.2 第二章 服务内容:包括馆际借阅(返还式);文献复制传递(非返还式)及查询国内外文献信息机构的文献和代索取文献的服务。同时规定了非返还型文献的范围。

2.2.3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成立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协调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

2.2.4 第四章 馆际互借成员馆条件:包括同意遵守管理条例、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与服务中心签署服务协议并建立了相关服务机制等条件。

2.2.5 第五章 服务中心的职责:其中规定了负责馆际互借系统相关设备和系统的维护等8条职责。

2.2.6 第六章 成员馆的职责:其中包括根据管理条例,制订各自的管理办法等9条职责。

2.2.7 第七章 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期限:非返还型文献传递服务中出借馆应该在收到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地处理并发出。返还型馆际互借文献的借期为21天,续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天。

2.2.8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经费结算办法:各成员馆采用统一的馆际收费标准,各成员馆之间借阅费用由服务中心统一按季度结算。各成员馆与其读者的费用结算期限和方法由各馆自行制定。

2.2.9 第九章 违规处理办法:对随意中断服务或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经常达不到条例规定要求的,服务中心有权做出处理或通报该成员馆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2.10 第十章 附则

2.3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英文简称BALIS)的馆际互借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成立于2007年11月,BALIS的管理工作由BALIS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BALIS管理中心负责。BALIS管理中心下属4个分中心,其中包括馆际互借管理中心,由北京邮电大学图书馆负责。BALIS馆际互借中心为保证馆际互借系统可靠、稳定、高效地运行,特制定了一系列业务管理及系统管理方面的文件,其中包括《BALIS图书馆馆际互借体系服务协议》、《BALIS馆际互借中心管理办法》、《BALIS馆际互借补贴方案》、《版权声明》、《保护隐私权声明》、《BALIS馆际互借业务运作模式与流程》等,其有关馆际互借的制度性规定主要体现在《BALIS馆际互借中心管理办法》[8]中,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2.3.1 服务对象:加入BALIS并与BALIS项目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及其用户。

2.3.2 互借的文献范围:各成员馆收藏的中文普通图书。

2.3.3 借阅数量:一个读者的借阅量每次登录不超过3册,各馆馆际互借的最大借出量由各成员馆自行规定。

2.3.4 借阅期限:读者借阅期限为一个月,但考虑到物流送还所需时间,建议各馆将互借时间设置为一个半月。

2.3.5 服务时限:基于本馆馆藏的馆际互借请求及基于其他服务馆馆藏馆际互借请求的响应时间和送出文献的时间均做出了规定。

2.3.6 收费事宜:由各馆自行规定。

2.3.7 费用结算:对补贴结算、物流结算、各成员馆相互之间的结算及读者和其所在馆之间的结算均做出了规定。

2.3.8 图书运送的规定:各馆外借的图书统一由BALIS馆际互借管理中心指定的物流公司进行运输……

国家图书馆、CSDL及BALIS的馆际互借条例在我国是具有代表性的,我国还有其他许多图书馆或组织也制定了自己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规则,如海南省高校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天津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及淮安高校联合体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等等,但这些规则的内容大同小异,笔者不一一列举。

3 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的不足

3.1 对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馆际互借活动涉及到馆际互借文献请求馆、文献提供馆及最终用户等多方的利益、权利和义务,它应该成为互借文献请求馆和提供馆共同恪守的行为规范,是馆际互借工作可靠、稳定、高效地运行的保障,也是互借各方一旦发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的依据。因此,应对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给予足够的重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对图书馆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决策提供信息依据,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尚未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使得我国至今仍未制定图书馆法,在这种背景下,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更是未能提上日程。

3.2 制定馆际互借条例的图书馆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都已参与到馆际互借工作当中来,但制定了馆际互借条例的图书馆却少之又少,没有馆际互借条例的约束和规范,自然难以避免馆际互借事务中的随意性,无法保证馆际互借工作的有序和高效。以清华大学图书馆为例,该馆是我国较早开展馆际互借工作的图书馆之一,目前其馆际互借网络已经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个洲,为校内外、境内外读者提供了大量的教学和科研急需的文献。2003年7月清华大学图书馆正式成为OCLC馆际互借的提供馆,标志着清华大学图书馆馆际互借服务向着全球资源共享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9]。但是,清华大学图书馆至今尚未制定成文的馆际互借条例,只是在其网站主页的服务指南上设有馆际互借服务说明,重点介绍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对于馆际互借事务中涉及到的提供馆与请求馆的责任义务、版权等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说明。

3.3 现有的馆际互借条例内容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已有的馆际互借条例大多内容简单、概括、笼统,这一点从本文2.1、2.2、2.3关于我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以及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馆际互借规则或办法的介绍中就可以看出,已有的规则或条例只是对馆际互借的服务对象、服务办法、外借图书的范围、借书期限、收费标准等做出了规定,对于文献请求馆、提供馆的责任与义务、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并未做出明确说明。

3.4 尚未制定全国性的馆际互借条例

目前我国各图书馆自行制定的互借条例只在本馆或本系统内使用,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馆际互借条例,致使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无统一的规章可循,使馆际互借工作的水平不一,给馆际互借工作质量评估带来困难,使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4 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4.1 提高认识,将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工作提到日程

目前,资源共享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已是世界范围内图书馆人的共识,全球资源共享更已成为图书馆人奋斗的目标,而馆际互借是资源共享的最普遍、最有效的形式,并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起来。而要使馆际互借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使更多的图书馆都参与到馆际互借工作当中来,不断扩大馆际互借的覆盖面,最终建立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的馆际互借系统,必须对馆际互借的目的、原则、对象、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期限、费用、质量评估方法等做出统一规定,而这一使命只有依靠完善的馆际互借条例来完成。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认识到馆际互借条例在实现全国乃至全球性资源共享及在资源共享工作的现代化、标准化当中的作用。

4.2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馆际互借条例

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国际图联已经制定了为不同国家图书馆所共同遵循的馆际互借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国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及《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最佳行为指南》,在“指引”中要求各国要制定本国的经权威机构认定的馆际互借条例,用以指导和规范馆际互借活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纷纷颁布了各种法规、条例来保证馆际互借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有关部门或机构,本着有利于资源共享的原则,参照国际图联的原则性规定,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我国统一的、内容完善的馆际互借条例,在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导向和制约作用,为各级各类图书馆和信息机构的馆际互借工作提供指导,使我国的馆际互借工作能在条例的指导和规范下进行,进而提高馆际互借工作的质量。

4.3 我国统一的馆际互借条例的内容

在我国的馆际互借条例中应对馆际互借的定义、目的、互借文献的范围、互借请求馆和提供馆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互借期限、知识产权问题、费用、质量要求、评估标准及违规处理办法等做出统一规定。

4.4 我国统一的馆际互借规则的制定机构

从我国目前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的现状来看,我国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还没有覆盖到所有图书馆,因此由国家立法部门立法或由行政管理部门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都显得很不现实,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考虑由中国图书馆学会来制定“中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推荐给全国的图书馆在馆际互借工作中遵照使用。

5 结语

国际图联的《国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原则与操作指引》在起始部分就指出:“共享图书馆馆藏活动是馆际合作的一个重要形式。没有任何一个图书馆可以满足用户的全部需求,因此可以证明:任何国家均不可能做到自给自足。……下列原则和指导虽不具有强制性,但我们强烈建议各国及各图书馆使用该原则,并将其作为馆际互借的基础。此原则对所有参加图书馆的利益均加以保护……[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馆际互借的目的就是通过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各馆馆藏成为一个整体,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求。

而如何规范馆际互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向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条例”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国际图联的原则和指引及发达国家的馆际互借条例对我国各图书馆及信息机构间开展馆际互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我国馆际互借条例制定的步伐,使我国的馆际互借工作有章可循。

[1] 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规则[EB/OL].[2011-01-15]http://www.nlc.gov.cn/old2008/service/fuwudaohang/wenxian/guize.doc/.

[2]苏州市职业大学图书馆.网络信息检索与利用[EB/OL].[2011-01-15].http://jwc.jssvc.edu.cn/js/index1.htm/.

[3] 丁根度.试评《美国馆际互借法》(2001年修订本)[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3(4).

[4] 程焕文,潘燕桃.信息资源共享[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21.

[5] International Lending and Document Delivery: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Procedure.Interlending&Document Supply[J],2007(3):129-132.

[6] [2011-01-16].http://www.ifla.org/files/hq/publications/iflajournal/ifla-journal-35-1_2009.pdf.

[7]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体系管理条例[EB/OL].[2011-01-15].http://www.cas.cn/.

[8] BALIS馆际互借中心管理办法 [EB/OL].[2011-01-15].http://59.64.144.53:8080/union/gjhjglbf.doc/.

[9][2011-01-17].http://www.lib.tsinghua.edu.cn/service/interloan/interloan.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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