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市化视角下失地农民就业中政府干预的现实性

2011-03-17 23:52刘宇峰
台湾农业探索 2011年2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政府

刘宇峰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科技信息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3)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他们虽然开始由农民转为市民,但是他们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且他们缺乏就业必需的非农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丧失,因为 “失地”意味着土地的就业功能、保障功能和心里安全功能的同步流失和剥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依附于土地的劳动技能在城里 “无用武之地”,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就面临长期的失业[1]。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大打折扣。因此,失地农民陷于一种 “无地、无保、无业”的尴尬境地。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农民上访中有60%归因于土地问题,其中30%又直接由征地引起[2],征地引起的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已经成为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正确理解与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面对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做出的巨大牺牲,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关注并研究失地农民问题,不论对其本身还是对整个社会,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政治意义。

1 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中担负责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1.1 失地农民就业的紧迫性

1.1.1 失地农民数量增加与职业缺失之间的矛盾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底,我国城市化水平由1978年的17.92%上升至47.5%,在 “十二五”期间我们城市化水平要从47.5%提高到51.5%,提高4个百分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底我国耕地面积为18.257亿亩,较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了1.233亿亩,每征收1亩耕地将导致1.4个农民失业。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剧增。据估计,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已超过 5 000万,据有关部门预测,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到2020年失地农民数量将突破1亿人[3],这意味着失地农民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将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且农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其中绝大部分是耕地,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 《风险社会》里写到 “大家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4]。城市化就是一座文明的火山,它给失地农民带来身份转换的同时,也给他们造成工作岗位的职业缺失。职业缺失会让失地农民茫然不知所措,也会让其家庭陷入困境,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数量不断剧增与职业缺失严重是失地农民这一社会群体的明显特征[5]。

1.1.2 失地农民就业的时效性与岗位缺乏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失地农民在失去 “工作岗位”后,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他们迫切寻找到新的工作增加收入来维持生活,因此其就业具有时效性的特征。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根本满足不了社会就业需求,城镇失业率较高。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能带动就业的增长,据有关学者研究表明,我国经济增长的就业效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处于下降趋势。有关部门公布的2009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实际上自2003年以来,这一数据一直在4.0%~4.3%间徘徊,变化很小。究其原因是不少真正失业的人没去登记,加上失地农民就业情况未被纳入统计范围,因此公布的登记失业率远比调查失业率要低。如200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4.2%,而同期中国社科院调查结论是,2008年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超过了7%的国际警戒线。失地农民数量的剧增和城镇较高的失业率更增加了对原本缺乏的就业岗位的争夺,失地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制约在就业竞争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而这将加剧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原本就存在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非充分就业均衡的总量性失业趋势。

1.1.3 失地农民自身人力资本与工作岗位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将会被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所替代。人力资本视角的研究表明,教育、健康、技能、培训等因素对就业和收入有积极作用[6]。而失地农民的自身人力资本水平却相对较低,即使就业岗位存在也只能 “望岗兴叹”。有关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失地农民在年龄结构、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非农技能、职业培训等自身人力资本水平方面明显偏低。李飞、钟涨宝 (2010)对江苏省扬州市两个失地农民社区的调查发现,受访失地农民在人力资本方面水平很低,其中77.4%只有小学教育程度,只有17%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仅9.8%拥有技术职称;谢勇、徐倩 (2010)对南京市浦口、六合、栖霞等3个城郊地区533名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比例为57.54%,高中或技校学历的占36.31%,年龄结构方面,“4050”比例为30.35%,40岁以下占54.75%;李富田 (2009)对东、西、中部地区共计28个省 (市、区)1 800个样本进行的调查显示,失地农民文化结构上以中小学为主,初中及以下比例为74.63%;陆飞杰(2006)对江苏省4个城市抽样调查发现,失地农民的平均年龄为40岁左右,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以下为主,比例达61.2%,文盲比例达22.3%,高中学历比例只有13.2%。上述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非农技能缺乏等人力资本状况主要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息息相关,这些不利因素导致失地农民难以适应新的非农工作岗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失地农民无论从素质上还是在对工作岗位的竞争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和缺陷,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还会有大批失地农民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部门,如果政府不出面引导他们就业,失地农民很难使自身获得再发展,政府要充分利用一切有效手段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现实性和迫切性显而易见。

1.2 政府干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必要性

1944年贝弗里奇的著作 《自由社会中的充分就业》出版,奠定了政府干预就业的理论基础[10]。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期,体制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很迅速,政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实现充分就业是各级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还面临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 “行政分割”、“行业垄断”,这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从弥补市场失灵角度来看,政府干预就业市场是必要的。

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是其必须履行的责任。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最需要的资源是土地,而在我国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鉴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民还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无论出于政治的道德还是责任都需要对农民进行国家补偿。国家补偿理论认为国家在合法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相对方造成的损害要进行补偿。韩俊(2003)在阐述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不公时指出,自改革以来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那里征地,然后高价出售,估计从农民那里拿走了2万亿元。另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现行的征地收益分配格局是,政府占60%~70%,村集体组织占25%~30%,农民只占5%~10%。农民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牺牲,促进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现行的征地制度造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导致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难题,而政府是征地过程中获利最多的一方,因此政府有责任对这些失地农民给予最合理的补偿——就业。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不难看出失地农民就业是一项紧迫而又严峻的工作,也是政府必须参与和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工作,这就为政府干预失地农民就业的现实性提供了理论支撑。

2 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文分析了政府参与失地农民就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其理论支撑,为了对我们的研究主体有更深刻的认识,必须对主体的情况有清新的认识,不从主体的切身诉求开始任何政策都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标。从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来看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2.1 失地农民就业难

谢勇、徐倩 (2010)对南京市浦口、六合、栖霞等3个城郊地区533名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失业比例高达28.52%,本地非农就业占 27.77%,外出打工占38.65%,继续从事农业的占5.07%;谢俊贵 (2010)对广州市郊732位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只有32.2%的人找到较稳定的工作,67.8%的人没有找到满意工作,这部分人主要包括40岁以上的大龄失地农民、失地前的纯粹农民和远郊失地农民;陆飞杰 (2006)对江苏4个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前 “没有工作”的比例为14.8%迅速升至失地后的42.9%,上升了28.1个百分点;费淑静 (2006)在对山东省8县市300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有近 30%的失地农民找不到工作;楼培敏 (2005)开展 “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安置研究”,对上海浦东新区、浙江温州和四川广元共计2200人的调查显示,失地农民除了19.69%的人谋得稳定的工作,14.21%的人享有养老保障外,29.75%的人靠打临工维持生计,有高达28.25%的人没有工作,还有8.1%的人重新回到土地上,靠租种别人的承包地为生;申晓梅 (2005)对四川省失地农民就业状况进行调研的数据来看,征地后获得统一安排的劳动力仅占失地农民总数的32%,被征地农户中,适龄劳动力的非农就业率仅为48%。从以上数据来看,国内相关学者对不同地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调查结果基本趋同,即我国各个地区失地农民就业水平普遍偏低,失业率较高,基本上都在30%左右,部分地区甚至更高,且远高于城镇真实失业率更高于国家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这说明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就业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2.2 就业安置途径狭窄,工作的稳定性差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主要途径有三种:用地单位招工安置、农村集体组织安置就业、一次性货币补偿给农民自谋职业。谢勇、徐倩 (2010)对南京市浦口、六合、栖霞等3个失地农民较为集中的城郊地区533人的调查结果显示,现金补偿比例高达97.08%,只有仅少数失地农民获得就业安置,其比例仅有1.82%,可见当前的征地模式和征地补偿形式已经较过去发生很大转变,基本上由就业安置向货币补偿转变,从这个调查角度理解,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途径之狭窄可见一斑;申晓梅 (2005)对四川省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征地后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比例为73%;宋斌文等 (2004)对福州市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征地货币安置比例为82%,社会保险安置比例为5.3%,留地安置比例为5.1%,征地款入股安置比例为1.5%。在招工安置中,安置企业由于关、停、转、并或精简人员首先遭遇解雇的就是失地农民;自谋职业也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途径之一,但是由于征地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又缺乏相应的经营理念,因此失地农民即使自主创业也是从事一些小本经营,一旦遇到风险很快又会失去工作。楼培敏 (2005)对上海浦东新区、浙江温州和四川广元的调查显示,失地农民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破产、转并而失去工作的比例高达39.28%。职业不稳定也表现为失地农民打临工的比例高达29.75%。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再就业,能就业的失地农民大多从事的都是对文化程度、劳动技能、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本要求很低的工作。

2.3 就业过程遭遇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加之工作可替代性强,即使失地农民获得了工作机会,在就业过程中也经常遭遇到诸如工资被拖欠、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和医疗保险等不公待遇,工作环境也比较差,极少数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6]。同时,失地农民由于刚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在向非农部门转化中经常受到户籍、年龄、学历和性别歧视,暂住证、务工证等也是一种户籍歧视[10]。上述情况凸显出失地农民在城市就业过程遭遇歧视和不公待遇时,其劳动维权意识薄弱令人担忧。

3 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制约因素分析

政府要对失地农民就业进行干预必须有相应的理论支撑,本文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交换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进行分析。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不仅是反映一个社会进步的尺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出发,政府有责任保证每一位公民获得公平正义的权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认为,我国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出现的种种困难,从征地角度理解,实际上是征地制度本身存在一个公权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根本性问题[2],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失地农民的权利剥夺有关,这种做法有悖于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精神,政府有维护每一位农民获得这种权利的责任。因此,政府干预失地农民就业,为他们提供政策扶持和社会支撑就极具现实性。

从失地农民就业的现状来看,失地农民自身人力资本水平偏低是导致失地农民就业难的一个直接因素。失地之后农民并没有对自身发展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划,思想观念上还尚未转变,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很强,但不能由此就认为责任都在失地农民身上。内因固然重要,但是外因的存在会对内因产生很大作用。反观失地农民就业中面临的困境,就业率远低于城镇就业率,工作的稳定性差,就业途径狭窄,就业中的不公平待遇等现象突出,我们深入思考不难发现引发失地农民就业难问题不仅与现行的就业政策有密切关系,而且与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存在密切联系,而这些制度和政策之间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失地农民就业难是内在自身因素和外在制度因素两大方面相互作用导致。

3.1 土地制度的缺陷和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归属不清晰尤为突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变为所有权主体缺失[2]。这就造成了征地过程中,政府征地只需和村集体谈判,农民没有参与征地补偿谈判,公众参与程度明显偏低,进而村集体得到的了 “权利寻租”的机会,为了小部分人的利益,损害了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权益。上文已经提到征地制度实质上存在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权,排斥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利益的权利。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政府征地手续履行完成后,农民对被征地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目前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固定标准实施的,完全与市场经济下的土地价值脱钩,补偿标准严重偏低,即便这样,很多地区的补偿费还不能及时发放到位,这就加剧了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困难和风险。笔者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仅仅是依据土地被征前的固定使用价值来衡量,而没有考虑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增加值,土地增加值才能真正显示出土地的实际价值,因此政府部门在征地补偿中用了较低的成本却获得了较高的收益,而这些收益却没有惠及到失地农民,他们在利益分配中的权利被人为剥夺,导致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既不符合社会公平宗旨,也不符合城乡统筹发展的方向。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一方面成为失地农民创业的一道障碍,另一方面又会增加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成本,对扩展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途径极为不利。

3.2 社会认同和身份认同的影响

要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首先应该给予社会认同和身份认同。社会认同是衡量个体融入社会的一个重要维度,社会认同能很好沟通个体、群体与社会的关系。认同是失地农民获得生活意义和经验的来源,对其心理健康非常重要。对进城就业的失地农民的积极认同能让其更好地融入城市,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近年来户籍制度虽已开始放松,但是其深远影响还在延续。户籍制度阻碍农民流动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现行的政策中依旧没有放弃对该政策的使用。户籍制度对失地农民就业的影响重要体现在就业过程中的身份歧视,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认同缺失不仅体现在空间上的隔离,更在失地农民的社会心理认同方面横上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且这种制度造成的裂痕还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15]。政府理应保证就业者的自由流动,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去逐步消除这种制度造成的身份歧视,这是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让民众自身在社会交往中行使自己权利交换的机会,政府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3.3 就业制度不完善和就业信息不对称

政府在出台就业政策时更多关注的是城镇下岗职工和大学毕业生群体,而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非常少,失地农民至今尚未被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之内。就业培训是就业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当前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培训结构和培训资格认证主体不一致;培训内容与失地农民自身意愿相脱离;培训不具备长期稳定性;培训的师资力量薄弱等,这使得失地农民不能及时有效得到非农技能培训错过了就业机会。就业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就业信息的传递渠道不畅通,我国失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王轶、宗晓华 (2009)对北京367户失地农民的调查显示,就业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失地农民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3.4 安置途径过于单一化

当前地方政府征地大多采用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这种安置方式不仅会导致失地农民突然 “暴富”的心理,成为诱发不良消费习惯的因素,会增加失地农民补偿金的保值增值风险。近年来通货膨胀加剧,货币贬值速度加快,而农民又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这更加剧了风险,严重威胁他们日后的生活水平。谢勇、徐倩 (2010)、申晓梅 (2005)、宋斌文等 (2004)等人在这方面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具体数据前文已有表述。谢勇、徐倩 (2010)还提出大额征地补偿款的获得对失地农民就业有显著负面影响的结论,这与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是一致的,非劳动收入的增加降低了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动力。一次性货币补偿没有考虑失地农民以后的再发展,对于征地后农民的安置缺乏科学合理的指导部署。

3.5 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深刻的影响到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严重不均等现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成,原本依靠土地来获得保障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又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内,甚至连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很少惠及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只有具备享受社会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对自身及家庭的再发展奠定基础,即使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如果缺乏社会保障的保底,他们的社会竞争力依然很弱,一旦失去工作要再就业就更为困难。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也是政府让失地农民获得更多的权利,扩大其权利交换机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

此外,政府对失地农民创业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扶持。失地农民创业是解决自身就业的途径之一,但是失地农民缺资金、缺技术、缺信息来源,这些制约因素使得失地农民创业风险极大,大大降低了他们的创业热情,其中缺少创业资金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困难,急需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扶持。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扶持,也可以利用信息来源优势为失地农民提供信息。

4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是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中凸显出来的制度缺失性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干预不仅有必要性更有其现实性,要从制度层面进行政策设计,要站在失地农民再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其考虑,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就业扶持工作。

4.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体系

失地农民自身素质、受教育程度、非农技能、职业培训、健康状况等人力资本水平严重偏低,成为其就业的第一道障碍。要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培训问题必须先以政府干预为主,特别是构建失地农民就业制度,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完善整个失地农民就业体系中,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就业办公室统一负责培训和安置工作,包括对培训组织的选择、对培训组织的政策支持、对培训资格的认证、培训内容的核定等工作。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应失地农民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此外,政府要完善就业市场,促进就业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政府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给予其政策、资金和创业指导等方面支持。如给予信贷、税收、审批等政策支持,并组织相关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创业指导,挖掘其创造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失地农民创业的成功率,创业成功会拉动其他失地农民的就业。失地补偿款是其创业的启动资金,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离土地的实际市场价值,政府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这也是鼓励失地农民创业实现自我就业的必要条件。

4.2 改革征地补偿的安置模式

我国目前征地补偿主要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形式,然而大额征地补偿款的获得对失地农民就业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政府对现有的征地安置模式进行改革,采取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模式,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根据不同年龄段制定不同的安置形式,转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还可从村集体公共补偿金里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 “失地农民创业基金”,专门扶持农民创业,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可以安心就业或者创业,同时也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失地农民纠纷。

4.3 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失地农民就业成本的重要补充,也是失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化中的突出体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分层次进行,首先要建立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其次,随着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和提高,再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失地农民就业,也有利于其融入城市,得到城市社会认同和身份认同,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这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

4.4 利用转产转业用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增收

开拓思路,做好“转产转业”工作,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做好被征地村的“转产转业”工作,为被征地村划拨预留用地,由政府统一申报、审批相关土地手续,交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进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预留用地转产转业所得经村委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发展基金后,由全体村民享有收益所得,同时还可以新增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根据笔者在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调研情况得知,该镇关口村以集体山地补偿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把被征地的7%土地划拨为预留地,在预留地新建商住两用出租房并已出租使用,2010年租金收入达160万元,作为村财政收入,其中70%将用于补助失地老龄农民生活开支,20%用于发展该村教育事业,10%用于村委会财政开支,推动该村教育、社保等全面发展。划地安置方式是深圳特区最早实行的一种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保障的模式[17],浙江温岭也有类似征地安置模式[18],上述模式实际就是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土地直接参与城市化开发的一种新形式。鉴于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和政策协调性还有待探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探索失地农民安置新模式。此外,要实现大量失地农民就业必须要在第三产业找到出路,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失地农民就业空间,为实现失地农民就业多元化提供可靠支撑。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政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干预就业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也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城市化进程顺利发展的需要,政府应该站在战略高度,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高效、务实的为失地农民就业出谋划策,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完善制度保障,合理进行政策设计,妥善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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