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建设与隐私保护应并行

2011-03-09 08:00邓清波
产权导刊 2011年12期
关键词:建立健全隐私权个人信息

■ 邓清波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长沙 410011)

征信建设与隐私保护应并行

■ 邓清波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长沙 410011)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会议上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京华时报》10月20日报道)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依然相当突出,从而带来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民众权益等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这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巨大隐患。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当务之急,也堪称是顺应民心之举。对此,国务院常务会议做了周密部署。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加强征信系统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依法保护。表面上看,建设征信系统与保护公民隐私似乎是反向而行的,因为前者强调社会对个人信息的适当了解,而后者却强调个人对自我信息的严密保护。但实际上,建立社会诚信和保护公民隐私密切相连,相辅相成,堪称“一体两面”,不可偏废。

与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突出一样,当前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突出也不容忽视。“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刘雨姬《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而隐私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正是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担忧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使得人们不敢过多披露自己的信息,从而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有些人不得不采取说假话等方式来隐匿自己真实信息,也会影响到社会诚信氛围。而侵犯他人隐私,本身也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许多商业欺诈行为,正是建立在对他人隐私非法窥探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当前一些网络服务商利用对用户隐私的窥探而强行推销垃圾信息欺诈用户利益等。

所以,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而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本身也会带来对公民隐私权过度损害的担忧。因为,征信系统需要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这本身需要公民隐私权的适当让渡,如果不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会因此被不恰当地泄露,从而损害公民正当权益,并进而引起他们对征信系统建设的抵触。所以,在推进更高水平征信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尤其需要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障问题,切实防止公民隐私遭到非法泄露。否则,征信系统就难以建立健全,纵然建立了,也会带来公民隐私泄露风险等新的问题,付出过大成本。

与我国社会征信系统不健全相似的,当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不健全的。虽然我国宪法和刑法等法律中都有与保护公民隐私相涉及的内容,但相关保护条文仍然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而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对于加强隐私权保护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学者已经提出不少建议,而在建立健全社会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过程中,应该对此周密考虑,将之作为题中之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征信系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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