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最高价”的方法不可取

2011-03-09 08:00张晓明
产权导刊 2011年12期
关键词:竞买人最高价落槌

■ 张晓明

(新法制报社,江西赣州 341000)

“锁定最高价”的方法不可取

■ 张晓明

(新法制报社,江西赣州 341000)

2011年8月,笔者参加了一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拍卖会开始后,拍卖师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拍卖会,包括开场白、拍卖师自我介绍、亮证、清点竞买人数、宣读拍卖规则、现场答疑,开始竞价。按照公告的起拍价起拍,采用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从2.2亿元一路竞价到3.98亿元,直到再无人加价时,拍卖师还不知道保留价,因此拍卖师也不敢落槌。按组织这场拍卖会的国土部门的操作规则是:拍卖师在拍卖场上是不知道保留价的,保留价只能在拍卖场上产生最高价时再行开启。所谓的“锁定最高价”再看保留价。开启保留价后,如果“锁定的最高价”达到或超过了保留价,拍卖师当即落槌成交,不再给其他竞买人加价的机会了;如果“锁定最高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当即宣布流拍,也不给其他竞买人再加价的机会,也不给拍卖师引导竞买人加价的机会。这个操作规则,显然与现行《拍卖法》和拍卖行业其他法规相悖,是不科学的。理由如下:

1 拍卖师未落槌就可继续竞价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这条规定,是关于买卖方式的规定。当场上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拍卖师要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反之,场上的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时,拍卖师没有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该标的仍未成交。未成交其他竞买人就还有加价的机会,原产生的场上最高价就有可能被刷新,新的最高价就可能产生,“锁定”的价格有可能被开启,甚至引发新一轮竞价。因此,只要拍卖师未落槌,竞买人就可以继续加价,直至落槌成交为止。

2 拍卖师的主持权应受到尊重和发挥

《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这条规定是《拍卖法》赋予拍卖师法定的拍卖主持权。拍卖师的主持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即将审查通过并颁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AC/TC366)拍卖师操作规程》第四节第二款规定,操作时,拍卖师代表拍卖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并依法享有下列主持权利:

——独立操作,并有适当的自主裁量权;

——有调整竞价幅度和变更拍卖方式的决定权利;

——有权制止竞买人明显的串通、操纵竞价行为,并有对制止无效的行为者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有暂停无法维持公正秩序的拍卖活动的权利;

——宣布成交前,有对自己的操作错误予以更正的权利;

——最高价不低于保留价时,有以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宣布成交的权利;

——于拍卖活动结束前,有对未成交的标的当场再拍卖的决定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拍卖师有权调整竞价幅度,当最高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时,拍卖师可以通过调整竞价幅度来促使竞买人竞价,减少流拍的机率,节约社会成本。

3 拍卖师应当在竞价前知道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所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保留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保留价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利益的实现,因为如果拍卖人向竞买人泄露了保留价,就会影响竞买人竞价,使拍卖标的不能在高价位出售,损害委托的利益。所以拍卖人应当依委托人的要求对保留价进行保密。但是,在拍卖场上,拍卖师应当知道保留价。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拍卖师知道保留价后会按照这个方向引导竞价,避免心中无数而产生流拍。特别是当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会在不泄露保留价的情况下引导竞价。往往通过拍卖师的引价,拍卖标的能成交,有效地避免流拍而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从情理上看,拍卖师已进入了拍卖程序,已在拍卖台上,在委托方及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不可能泄露保留价了。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希望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对任何创新拍卖方法的做法都可偿试和探讨。但不应与现行《拍卖法》和其他行业法规相抵触。像这种“锁定最高价”的方法实施近一年来,导致了很多本应成交的标的而流拍,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错过了标的出让时机。希望能尽快得到废除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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