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资助制度的三大支柱

2011-02-21 09:03□高
职教论坛 2011年28期
关键词:职教资助德国

□高 佳

德国职业教育资助制度的三大支柱

□高 佳

完备的资助制度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重要根基。文章围绕政府资助、企业资助和职业教育立法三个维度诠释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成功经验和改革思路。

德国;职业教育;资助制度

德国职业教育是面向全人口的普及性教育,其对象包括不同种族民族、不同年龄、不同政治经济地位、不同教育层次、不同文化素质的全体公民,是一种普及性教育,没有政府的资金投入仅靠社会力量是难以保证的。因此,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动器,企业将资助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同时,德国教育的历次立法必有政府的一次资金投入,职业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本文试图从政府资助、企业资助和职业教育立法三个维度诠释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成功经验和改革思路。

一、政府的资金投入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起动器

(一)资助经费连年增长

职业学校在德国属于公立学校,学生可以免费上学。职业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设学校费用、设备费用、教师工资、维修费用、日常开支等都由各级政府提供。并且由政府投入的各项经费逐年增长。例如,1980年各级政府支付的职教经费达19.7亿马克,比1970年增长2.5倍,比1960年增长近5倍。

德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德国二战后的经济年均增长率为5.2%;1950年至1981年30余年间,德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3.86倍,年均增长率5.2%[1]。同时应注意到,相对于快速增长的接受职教者人数,德国职教经费的增长幅度要更高。例如1984年职教经费相比1970年增长了4.67倍,而同时期德国接受职业教育人数增长了1.53倍。近10年来,德国经济曾一度出现萧条,但政府对于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的资助政策并没有动摇,甚至在原有基础上有上升趋势。

(二)教师待遇堪称优厚

德国职校师资的工资待遇相当优厚。相对于德国社会的平均工资,职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十分优厚。一般来说,职校教师的平均工资相当于一般工人平均工资的1.5倍至2倍。职业学校教师如此的高工资在发达国家也并不多见。不仅是相对于一般工人,在德国,职校教师的平均工资甚至超过了同级别的国家雇员。例如,在1980年相对于同一等级的国家雇员,有两个孩子的40岁职校正式教师月薪为4030马克,高出前者440马克。[2]其完善的教师待遇保证了众多优秀的教师能全身心投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中大展才华。尤其是对于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而言,学校会在经济上给教师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让其有更大的精力和心境投身到下一阶段的教学发展中,做到人尽其才。

(三)政府设立鼓励企业增加学习机会的经费补贴政策

自2008年夏季开始,德国联邦劳动局为使那些历年未能找到学习机会的青年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决定通过经费补贴的办法调动企业参加和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政府对职业教育提供补贴资金,以奖励那些提供职业培训机会的企业。政府提供的基本补贴方式为:企业每增加一个职业教育的学习位置,将由政府给予4000至6000欧元的资助。为此,德国政府将为该项鼓励政策提供4.5亿欧元[3]。

(四)设立“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通融性”特殊奖

为确保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现代化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近十多年来,每年都向做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颁发“"继续教育创新奖(WIP)”[4]。例如,受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委托,完成了“2008—2009年度职业教育增值”报告。在该报告中,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指出德国“双元制”形式的高校学习模式得到进一步发展。与上一年度相比,2008—2009年度开设“双元制”形式专业学习的高校数量,增加了3.6%。参加“双元制”高校学习的学生人数相对上一年度增加了11%。研究同时发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也显著提高。相对于上一年度,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作为培养技术后备人员的企业数量,增加了6.3%[5]。作为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的有益探索,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于2010年第一次增设了6项关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通融性”特殊奖。

二、资助职业教育是企业的社会义务

德国社会普遍认为“某种职业资格,不仅是生存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而且是个性发展、感受自身价值和社会认可的重要前提。”在德国流传着这样的格言:“不教儿童手艺,等于教儿童偷窃”。一些大的企业领导人也认为,“系统的职业教育是联邦德国取得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大的企业也把执行职业教育法,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看作是企业对德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尽的义务。

(一)企业承担学员主要的培训费用

在德国,目前共有375个国家承认的职业院校和培训中心,每年接受这些院校和培训中心职业培训的上岗者达60余万人。培训机构全年花费培训经费230亿马克,大致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数额的3%。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比例大体为3/4。并且由企业支付的培训经费数额也在逐年增加。

职业培训的性质与任务也激发了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产品质量是竞争的关键。而提高产品质量,必须依靠大量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当高科技产品研制成功投放市场时,就需要一批适应高科技产品质量要求的技术人员来进行批量生产,这只有靠职业教育才能完成。“双元制”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训企业所需要的大量的初、中级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并包括职前以及职后的培训。企业要保持竞争的优势,这一培训任务恰好迎合了企业对高素质员工的需求。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也被激发,并且愿意为培训提供相关经费。企业每年大约为每个学徒提供2万—3万马克作为培训费用。企业提供的培训经费包括建立实习设备、实习场地、实习津贴、徒工社会保险、培训人工资等。而一些大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更是在员工的职业培训方面投入了大量经费。例如西门子电器公司每年提供的职业培训经费大约为9亿马克,占其一年公司总支出的7%左右。职业培训费相当于一所中等规模大学一年的经费开支。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在企业经营与教育投入中找到最佳结合点。

(二)企业实行有利于中等职教发展的工资制度和就业制度

依据某劳动岗位的难易程度和生产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来确定劳动报酬是德国企业实行的基本工资制度。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更熟练的操作技能,与未受职教者相比,在工作中生产的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多于和优于未受职教者。同时,因为职校毕业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企业生产中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因此相对于未受职教者,职教毕业生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

不仅是劳动报酬,在就业机会、工作安排、职业的稳定性与前途等方面,受职教者相对于未受职教者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德国企业实行自由雇佣制度,即企业在雇员的招收与解雇方面具有自决权。企业参与为了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必须拥有良好技术素质的雇员。因此,企业更愿意招收经过职教培训的、具有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使得职教毕业生处于优于未受职者的就业地位。首先在职业的谋取上,未受职教者工作不稳定,失业率较高。而绝大多数职教毕业生毕业后可立即就业,并且工作较稳定;其次,在工种分类上,未受职教者只能从事非技术性或半技术性工作,而职教毕业生多从事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再次,在工作的稳定性方面,职教毕业生大多可获得较稳定的工作。在工作机会紧缺,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的年份,企业要解雇工人,首先会考虑解雇未受职教培训的专业技术性不强工人;最后,在职业长远发展上,未毕受职教者很少有参与高一级的晋职考试。而职教业生拥有参加师傅考试的资格,易于晋升为师傅乃至技师,有较为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形成了以企业为主,社会多方参与的职教资助制度

在德国,不仅仅是企业对于参与职教、资助职教有着较高的积极性,社会各界都积极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出力。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表现在:(1)社会各界积极开办职业教育。在德国,不仅是教育部门和企业参与开办职业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都积极开办职业教育。(2)职教经费来源多元化。在德国,形成了以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为辅的职教经费来源机制。据统计,1980年由各企业提供的职教经费总额达155亿马克,是各级政府提供经费的7倍多,是劳动部门的近3.4倍。此外,企业还为职教提供了充足的实习场所。

全社会重视职业教育,使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多方开办职业教育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更能适应具有不同需求的受教育者;经费来源的多元化,有利于解决职教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从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的有力保障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先决条件。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无不与各国政府通过不断立法来保障职业教育的经费休戚相关。德国早在1869年就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不断扩大。在职业教育法案中除规定政府必须要投入大量资金来发展职业教育外,还规定地方与企业也要分担部分经费。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起步很早。1869年颁布了《强迫职业补习教育法》。1889年又颁布了《工业法典》,以法律条文规定企业学徒必须与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相结合。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也对职业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6]德国1969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堪称西方国家最严密、最详尽的职业教育法规。为联邦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制定了统一的原则,保证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绝对领导和影响力。1981年12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对《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与完善,指出职业教育应成为公共事业的责任与义务,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用于资助职业教育,该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上稳定而持续地发展。2005年4月,德国颁布并实施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加以修订,成为德国应对新世纪挑战、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纲领。该法案由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范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和过渡条款与衔接条款共七部分105条组成。[7]它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德国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也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更雄厚的经济保障。

[1]顾明远,梁忠义.德国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2]Trainers and teachers in vocational training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Germany,1983 by 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Vocational Training,Berlin P47

[3]BIBB-PresidentKremer:Zielvon 100.000 zusetzlichen Lehrstellen nurmit versterkten Anstrengungen erreichbar,BIBB-Befragung zum Ausbildungsbonus:etriebe reagieren zurückhaltend, Pressemitteilung, 08/ 2009, Bonn,26.02.2009;

[4]Mit Weiterbildung gewinnen: Jetzt bewerben für den WIP 2010,Pressemitteilung,14/2009,Bonn,14.04.2009;

[5]Zusatzqualifikationen und duale Studieng?nge sind'in'-Teilnehmerrekord bei'AusbildungPlus',Pressemitteilung,25/2009,Bonn,16.07.2009;

[6]雷小波.从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立法引发的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2(22):64-65.

[7]张熙.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概览[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4):67.

高佳(1978-),女,辽宁营口人,硕士,河南科技学院职业技术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

2009年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农村免费职业教育政策保障研究”(DJA0902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主持人:郎群秀。

G719.516

A

1001-7518(2011)28-0089-03

责任编辑 王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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