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琴 郭 扬
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国际性普遍规律
□王 琴 郭 扬
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虽然各自采用不同模式,选择不同的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但是都具有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和企业参与的特征,并成为能够有效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共同国际经验。我国的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中要求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正是遵循了这一国际性的普遍规律。
职业教育;均衡发展;英国;德国;澳大利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在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所采取的策略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成熟,劳动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较为健全,他们在保障不同区域职业教育相对均等的办学条件、保障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权益,以及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协调发展方面,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分析研究这些国家推动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策略和经验,对于制定我国区域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职业教育体系都需要政府的主导,需要政府在发展政策上的宏观调控作保障。作为“责任政府”,应该对已经选择的职业教育体系提供应有的条件,保障其正常的运行。因为职业教育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的双重需求主体特征:一方面,经济发展(主要是行业与企业)对技能型人才具有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大众(主要是学生及其家长)具有选择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所以在调整职业教育的规模结构时,必须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最优化的抉择。世纪之交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曾出现滑坡的现象,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一度忽视了国家对职业教育规模发展的主导,而过于强化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政府的作用弱化。而事实上,国际上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非常注重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规划作用,从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来看皆是如此。
20世纪上半叶,德国各联邦州就逐渐形成了特有的“双元制”,即企业与职业学校(部分时间制)合作分工培养学徒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职业学校归州政府管辖,企业则一直是私人经济直接控制的不可侵犯的领地。1969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正式把“双元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同时,也确立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地位,从此,州政府从立法上开始对企业培训这一私人领地进行干预。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职业培训条例;一个企业只有当它具备了必需的前提条件时方能成为有资格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企业;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事先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学徒所选择的培训职业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中所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
通过立法,德国确立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地位,保证了各联邦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相对统一和顺利发展。同时,德国在法律体系中把区域均衡发展的理念贯穿到联邦和各州必须贯彻执行的行为准则之中,如规定所有德国人在各州均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则必须在联邦领域内为其创造同等的生活条件,并赋予联邦和各州政府借助职业教育促进整体经济均衡发展的职责和权力。而由于德国数量众多的企业培训部门相互间各方面差别很大,为了确保培训合格、程度一致,联邦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职业培训条例来规范它们的培训活动。职业培训条例是在各专业部长,如联邦经济部长或联邦农业部长与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长取得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颁布的,它作为法律条令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具有极强的约束力。每个职业的培训条例都规定了这样一些固定的内容:培训企业的名称;培训期限;应获得的技能和知识;对技能与知识在专业上和时间上的划分说明以及考核要求等。而培训条例除了包括一个培训总计划以外,各个企业在培训总计划的基础上,还可制定超出最低限度要求的自己的培训计划。这样,可以确保参加不同培训部门的受训者,能达到统一的技能水准。另外,联邦政府对培训部门的办学条件也做了规定,如在师资方面,规定只有具有专业知识和教育学知识,通过国家级考试的大学毕业生,才能担任职业学校的教师;而企业人员要想成为职业教育的培训师,一般都要先通过职业继续教育获得“师傅”(Meister)资格,并经过教学法和语言表达能力训练者才能担任。
历史上,英国政府对职业教育和企业培训很少进行干预,而是依靠市场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这样,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不协调。1980年代后期,英国在职业教育市场化过程中开始进行必要的政府干预,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体系,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力度,设立有关机构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宏观协调和管理,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和规格能够从总体上与市场维持平衡状态。1995年英国政府把教育部与就业部合并,更名为教育与就业部。英国政府声称:两部合并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国家教育成就及技能水平,并通过促进高效灵活的劳动市场来支持经济的发展。[1]2001年6月,教育与就业部又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进一步强调对青年的技术技能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由于国民崇尚学历文凭,轻视职业资格,英国的职业教育发展长期与普通教育极不均衡,不能满足经济对技术型熟练工人的需求。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反复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措施,使职业教育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空间。进入新世纪,英国将教育改革的重点放在了职业教育上。2002-2005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连续颁布了两个针对14-19岁青少年教育发展战略的绿皮书和两个白皮书:一是开发具有一定连贯性和弹性的青少年学习计划,允许学生选择职业的或学术的方向,并且可以随着兴趣的转移而发生改变;二是探讨并建立新的评价体系,增加课程的一致性、广度和灵活性,加强职业教育的发展;三是对青少年的教育提供了一个清晰而又广泛的课程框架,使教育能为每位青少年提供广阔的发展机会,以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四是确立学校与市场人力需求结合的制度,让学校教育能够与职业技能和市场需求相适应。2004年,英国实施关键能力资格制度,将职业能力分为五个等级,以强化职业技能的鉴定,正式将职业教育证书纳入国家教育证书体系中,使职业技能与英国古典精英教育所强调的学术研究具有同等重要的位置。2006年3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题为《扩充教育改革:提升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的白皮书,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职业教育在英国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多的义务教育后学生选择继续教育学院接受职业教育。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给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学历认可和质量保障体系,专门制定了“国家培训框架”,这一框架包括培训院校与课程框架和培训包。首先是培训院校与课程框架,规定了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培训院校与课程的注册要求及审批标准,即“培训机构注册标准”及“州、领地培训注册机构和课程审核机关审核标准”。认证框架按照规定的培训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确认、注册,以确保国家职业培训的质量。澳大利亚允许职业资格认证的培训由符合要求的个人、教育机构、培训组织或者由被批准为注册培训组织身份的企业在指定领域或范围内承担。该框架对培训机构所需要的专家、设施和设备及其他资源也作了规定。
国家培训框架中的培训包,又称整套培训计划,是澳大利亚全国承认的培训、认定和评估技能的总合。培训包包括国家认证部分与非国家认证部分。国家认证部分由国家能力标准、评估指南和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能力标准体系是职业教育与培训框架体系的基石,规定了为完成职业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行业标准。培训包还明确规定了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历要求达到的相关技能标准。非国家认证部分(培训的辅助材料)的核心部分是学习计划中的课程开发,主要由TAFE学院与行业一道共同进行,允许雇主将自己企业需要的特殊技能或资格捆绑进来,形成一体化的培训规划。因此,在全国统一能力标准下开发的课程在不同的TAFE学院有可能不同。这样,既强调了课程的统一性,保证了学生掌握普遍的能力标准,又强调了学生学习程序的灵活性,有力地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培训质量。培训包的开发由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提供经费,委托行业培训顾问机构具体实施。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集信息、充分调研行业的真正需求,按照培训包的框架结构逐项划分领域、分析情况、开发能力标准、确定能力标准的考核指南等。培训包草案经由相关各方审议,得到认可后必须提交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所属的国家培训质量委员会,获得认证后方可正式推向社会。培训包原则上大约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培训包的推出,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使各培训机构都能保持平均但同时又较高的教育质量。
由于人们在社会地位、家庭背景、文化水平、生理发育等方面的不同,职业教育对象在学习内容的掌握和理解方面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针对这一差异,德国制定了有关政策改善社会处境不利群体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确保教育机会均等,对残疾人、妇女和“边缘化”人口采取职业教育促进措施,使他们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其潜能。“谁都不会因为无钱而不能接受教育和培训”是联邦政府对国民做出的承诺,为此,他们在东西德合并统一后的社会转型期,特别针对就业弱势群体及失业青年专门实施了“东部培训职位计划”和“青年应急计划”,在推动职业教育机会均等化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应。
英国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为保证经费的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英国政府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分别设立了由政府拨款的地区职业教育基金会,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职业教育基金会的拨款。每个学院每年经费的75%左右来自职业教育基金会,其余25%来自其他方面。政府的拨款主要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在册学生人数和对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计分,确立拨款数量。如英格兰职业教育基金会,每年政府拨给该基金会的经费达30亿英镑,该基金会负责英格兰地区所有职业学校的经费拨款。基金会制定一套资助评分标准,将把每一所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每4年一次)与该校每年的在校学生人数结合起来,并对专业课内容、学生表现等综合考虑计算各校应得的分数,从而确立拨款数额。这样促使学院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职业教育和训练的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学生。
为确保职业教育的培训质量,2002年11月英国教育与技能部、学习和技能委员会(Learning and Skills Council,简称LSC)联合推出一项新计划《为了每个人的成功——继续教育与培训改革》,旨在提高现有的技能标准,开发新的质量评估框架。每个地区的LSC都会与学习的提供者签订一份质量协议,并指定最低标准,然后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干预,检查提供者是否履行协议、达到既定的标准,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提供者的绩效管理系统。[2]近年来,为使政府的资助更具有激励性,英国政府在职业教育中试用“代金券”制度,改变了以往把经费分发给培训点的分配方式,把资助经费直接分发给每一个将要接受培训的青年。即16岁左右的英国中学生毕业后就可以得到一张代金券,用这张代金券可以“购买”使自已达到国家二级专业资格证书的机会,一张代金券至少代表1000英镑,用它可以支付培训费。政府把学费以代金券形式发给学生,给学生以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吸引不到学生的专业和学校就意味着没有经费,学校不改进教学提高质量就只好关门。[3]这一举措有效地促进了英国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职业教育既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职业教育资源也明显具有生产性资源的特征。这一双重属性特征使得职业学校教育明显不同于传统的普通学校教育,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由教育界与经济界共同参与,决定了职业教育必须依托行业和企业才能办出特色,才能在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人力资源支撑作用。但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原来的许多行业主管部门由于自身面临转轨改制,其管理职能发生了变化,弱化了对职业教育进行指导的功能,对职业学校教育的参与度更是明显下降;而新兴的行业组织,如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中介组织又因其自身发育还不够成熟,往往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加上法律上对其权力规定不够明确,也很难在体制外对职业教育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方面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切实加强行业指导,以确保职业教育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他们的许多做法确实值得我们在强化职业教育的行业指导、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很好地借鉴。
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运行中承担着专业监督与指导的重要职责,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协会、农业协会等是相应类别职业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主管机构,并明确了这些行业协会作为主管机构的监督与咨询职责范围,即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改行教育的实施,并通过为接受职业教育的人们提供咨询来予以促进,等等。[4]
英国1988年和1992年分别发布的《教育改革法》和《高等教育法》,改革了高等教育的拨款方式,并将所有多科技术学院提升为“新大学”,同时取消传统大学与多科技术学院之间的人为界限,促使学校密切与行业及其所代表的工商界的联系,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摆脱在经济投入上完全依赖国家的被动局面。事实上英国任何一个教育法案的出台,都凝聚着行业组织和社会其他机构的共同努力,其职业教育也都是依托伦敦工商会(LCCI)、伦敦城市和行业协会 (CGLI)、工商技术教育委员会(BTEC)等行业机构共同承担课程的开发与培训的。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英国成立了行业技能委员会,负责开发国家技能标准。行业技能委员会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不受国家部门直接控制,它一方面联合政府和教育机构,另一方面牵手行业和企业。其成员主要来自行业协会,雇主在行业技能委员会内部的领导作用更好地联合了各企业的参与,这样,有力地确保了行业技能委员会所开发的国家技能标准符合行业企业的要求。为紧跟行业产业发展变化,行业技能委员会每9个月对行业技能标准进行更新,指导职业学校开发新的培训单元,促使职业学校的技能培训紧跟行业企业技术进步和职业岗位变化的步伐。
英国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主要有继续教育机构、第三级学院、城市技术学院等,其中继续教育学院是最主要的实施机构。根据英国政府“面向21世纪的教育与培训”白皮书规定,继续教育学院1993年4月起不再属于地方当局管辖而成为自主办学、独立经营的实体。学院实行董事会制,其中工商界代表占50%以上。这样,扩大了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有助于继续教育学院灵活应对劳动市场需求。
通过多年探索,澳大利亚在各个层面都建立了能有效联系教育与经济的组织体系,保障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以及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国家层面上,澳大利亚通过立法设立了国家职业培训局,对宏观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战略性分析,从事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战略规划,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地区层面上,各州都成立了各种行业咨询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联系大小企业,协调政府和行业的关系,为政府提供企业需求信息,把政府政策传递给企业;学校层面上,培训机构一般都设有董事会。国家培训局通过对澳大利亚宏观经济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战略分析,预测未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引导澳大利亚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大方向,保证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满足产业界和国家发展的需要。TAFE学院的专业设置依据企业组织对人才数量及能力要求的预测,由地方教育部门和企业组织审核后才能开设。[5]
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商业及劳动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规划,进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开发。另外,为应对新兴工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澳大利亚政府出资建立了行业技能研究所作为连接产业和培训机构的中间机构。行业技能研究所对现有行业和新兴工业中的紧缺人才进行技能调研、开发和推广,广泛听取新兴工业发展中雇主的声音,了解雇主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课程质量和课程与行业相关度的评价,及时向社会提供培训信息,方便人们更好地选择,保证人们所接受的培训能够得到全国雇主的认可,与就业前景直接挂钩,并与新兴工业需求直接相关。
在德国,参加职业教育的学生在经过3年的严格训练后,必须要接受全国统一的结业考试。由于职业培训条例规定了每一职业考试的最低标准,考试即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各类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职业培训的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次考试的考题由考试委员会共同审批通过,通过考试的学生,由工商联合会统一发给合格证书。由于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不是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而是由与培训企业无直接关系的行业协会承担,这样就保证了人才培养的普遍标准。通过包括《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以此为基础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行业和地方相继出台的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德国对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考试进修、考试办法、管理制度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各州职业教育相对均衡的发展。
在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发放主要由各行业协会及行业性质的团体承担;[6]而证书中的能力要素和操作标准,则是由专门的“主导工业机构”(Lead Industry Bodies简称 LTB)制定的。[7]行业技能发展署(SSDA)作为其现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的管理机构,负责向各个行业技能委员会提供经费资助和监督,而这些行业技能委员会都是全英国某一行业的以雇主为主导的专业团体,他们与各个专业和学术团体紧密联系,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及考核颁证。如BTEC作为英国著名的职业资格授予机构之一,既是工商技术教育委员会的简称,同时也可以作为该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的简称,该委员会后与伦敦考试评估委员会合并成为国际性的教育组织,其颁发的BTEC证书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目前,我国企业对职业学校教育的参与度普遍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把职业教育资源片面理解为非生产性资源,在国企改革中剥离了原先举办的职业学校教育资源,弱化了企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功能,使职业学校资源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此外,还有企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等因素,更加造成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困难重重。而从国际上看,在职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程度都非常深入,甚至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当中就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在企业内部度过的,企业或者是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或者是由企业代替职业学校行使部分教育教学职能,或者是企业与学校分工合作实施双主体的职业教育,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在以“双元制”为主要途径、实行校企“双主体”办学、分工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德国,企业一直是职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之一。德国从1999年开始实行《教育者资质条例》,设置了适用于中小型工商企业、农业、家政业、采矿业、公职单位参与职业教育的“教育者”(Ausbilder)的准入门槛,主要是他们作为培训师的资质和资格的证明等,要求其应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接受过企业活动所必要的职业教育学与劳动教育学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行业协会的统一考试。而当联邦劳动局统计数据显示注册培训职位数额显著下滑的时候,联邦政府即与经济联合会和工会于2003年出台“有期限暂缓实施《教育者资质条例》”的措施。[8]就是为了在转型期能够让更多企业能够参与职业教育并提供培训岗位,于是便决定在5年时间内适当降低教育者的准入门槛而吸引企业的参与,这也体现出新世纪的德国在制订政策时一如既往传统的严谨风格但却又与时俱进而不失灵活性的新鲜色彩。
从2003年起,《教育者资质条例》先被暂停了5年,到2008年发现恢复情况仍不甚理想时,暂停期又被延长了整整一年。直到2009年,当转型期经济形势好转、企业提供培训岗位数量回升之时,经过重新修订的《教育者资质条例》便重新生效,继续严格执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准入门槛,标志着德国“双元制”进入了又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各国各地区,由于不同国情而实行的职业教育模式不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也有很大不同,有的本身就是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有的重在参与职业学校教育的教学过程,也有的重在参与职业教育机构的战略决策。例如,澳大利亚所有TAFE学院的院一级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主席和绝大部分成员都来自企业,是各行各业的第一线资深专家,董事会每季度开一次会,对学院的办学规模、基建计划、教育产品开发、人事安排、经费筹划等进行研究和做出决策。
在TAFE学院的组织机构中,一般设有组织计划部,负责制定学院的教育计划。该部门负责人不仅对学校的教师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学校建筑条件等相当了解,而且对当地人口中的各学龄人口、劳动力人口、土著人口、移民人口、老龄人口等数字,对当地新兴朝阳产业、转移或衰落产业的情况,对就业信息和失业数字都非常熟悉。每年10-11月,该部门都要收集学院所服务地区产业变化对就业市场影响的信息,以及不同职业人力资源变化的具体情况,并通报各系,以便各系制定专业培训计划。另外,各TAFE学院还专门设立了“就业信息部”,负责与产业部建立广泛的联系。TAFE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不断调整和修订专业设置,保证了职业教育能够及时培养社会所需人才。
在德国“双元制”体系中,由于企业作为办学主体之一,企业的培训师与职业学校的教师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有着严密的分工,二者共同组成了具有“双师结构”特点的“双元制”师资队伍。同时,在德国除了“双元制”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类型的全日制职业学校在实施着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例如其高中阶段教育中的职业专科学校(学制1-3年不等),其专业设置就是以德国历史上形成的所谓“学校型”培训职业为主,作为对“双元制”培训职业的必要补充。这种全日制的职业专科学校尽管是典型的学校主体的职业教育形式,但却十分重视从企业聘请兼职教师来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由于这些兼职教师都具有多年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对企业的实际发展变化和最新出现的技术信息及工艺知识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并将其带到学校、带给学生,由此加强学校和企业的联系,提高学校培养毕业生对未来企业工作的适应性。而在德国高中后阶段的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中,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更是十分普遍。例如德国职业继续教育中的两类专科学校:其中技术员学校都聘有大量兼职教师,师傅学校则大多不设专职教师,直接以企业兼职教师为主。即使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也是如此,特别是德国的应用科技大学(FH)专职教师并不是很多,而其聘请的兼职教师数量之多在世界各国都属罕见,如柏林应用科技大学的兼职教师多达600多名,专兼职教师比例竟达1:2;[9]而部分联邦州的职业学院(BA)聘请企业高级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竟高达80%左右。[10]
澳大利亚弥补职业教育师资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从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按标准大量选聘、培养兼职教师,被招聘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边在TAFE学院任教,一边到大学教育学院接受为期1-2年的师范教育,以获取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有统计显示,兼职教师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中所占的比重在65%左右,数量远远多于专任教师。事实上,大量聘用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是发达国家解决职业教育专业实践课师资问题的普遍做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是发达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普遍规律。从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来看,德国“双元制”实行的是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办学,澳大利亚采取的是与学校教育机构并行的TAFE系统,英国实施职业教育的主要机构则是继续教育学院。但不论采取何种办学形式,他们都十分强调政府的主导、行业的指导以及企业的参与。这是因为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与行业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是人力资源结构和就业结构高度需求的教育类型。我国职业教育的主办机构主要是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形成了典型的学校主体框架,在市场体制下与行业企业缺乏天然而直接的联系,因此更加迫切需要政府的主导。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也证明,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当政府缺乏主导时,职业教育就弱,当政府加强主导时,职业教育就强。因而,要推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缩小经济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促使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数量、类型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宏观统筹作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单位参与职业教育。
由于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模式不同,学校教育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不同。我国强调要“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要求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正是遵循了已由发达国家所验证了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对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以学校教育框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更加需要在政府主导下有机地融入产业、行业、企业、职业和实践等诸要素,并使这些要素在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和教学过程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构建起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与制度环境,这样才能切实提升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1]Richard Aldrich,David Crook.DFEE and Its Place in History[M],London:University of London Pr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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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大源,刘立新.(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2005 年 4月11日版)[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35).
[5]陆建平.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的变革[J].教育发展研究,2008(9).
[6]翟海魂.英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7]吴雪萍.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8]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Mehr Ausbildungsbetriebe- mehrAusbildungsplaetze - wenigerQualitaet[EB/OL].http://www.bibb.de/dokumente/pdf/a12_bibbreport_2 007_03.pdf.
[9]高恒山.德国高等职业教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
[10]上海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上海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王琴(1967-),女,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教所博士,副研究员;郭扬(1961-),男,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教所所长,研究员。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区域职业技术教育均衡发展研究”(BJA070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马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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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1)28-0018-06
编者按: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马树超研究员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区域职业技术教育均衡发展研究”(BJA070036),在历时三年半的研究过程中聚焦于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均衡性,重点研究不同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职业教育发展的水平,并在梳理分析产生不均衡的瓶颈问题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实现职业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选择及对策,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创新成果。在该课题结题之际,本刊特分期陆续发表其部分专题研究报告。
责任编辑 肖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