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芳, 许 佳
(昆明理工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93)
建设部在2006年7月14日正式出台的《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1].”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解决住房紧张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建立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支线产业,家居装修和家具制造业必然受到这一政策的冲击.因此,针对小户型家具设计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小户型住宅的面积较小,实际使用空间有限.因此,对小户型住宅室内空间的合理组织划分、有效利用十分重要.越小的资源就越需要精打细算,在小户型住宅的室内装修和设计中,针对性的家具的选择和设计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这种针对性的设计,可以实现居室空间良好的开、合、通、断,最大限度的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营造出温馨惬意的居家环境[2].小户型家具设计的方法与家具设计的一般方法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可以以家具设计的一般方法为出发点,在满足家具的基本功能、造型、结构、尺寸、工艺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小户型住宅这一限制因素进行家具设计.
家具的功能是家具使用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家具最基本的属性.居家用家具的主要功能包括坐卧功能(如椅、凳、沙发和床)、盛放功能(如写字台、餐桌、床头桌、伏案)、储存功能(如书柜、衣柜、床头柜、音响柜、餐具柜、橱柜)和装饰功能(如衣帽架、花架、陈列架、屏架).室内家具的这些功能是保证居室主人日常生活的必要因素,家具设计需要确保这些基本功能的实现.家具功能的设计,需要设计师考虑设计方案的易用性、安全性、舒适性、稳定性、移动性、收放性和尺度适宜性等原则.
对于小户型家具来说,由于受到相对狭小的室内空间的限制,用户对家具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期待更简单易用、更安全可靠、更舒适的使用和享受,因此家具设计师面对的是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更高效、更方便、更安全舒适的生活方式.以下提出3个解决途径:隐蔽式家具设计、可收放家具设计、多功能家具设计.
隐蔽式家具是一种不易被察觉的家具,可以与室内空间的墙壁和其他家具很好的融合为一体,以至于不容易在外形上发现其独立性,而实际上却具有相当可观的收放功能[3].设计师可以采取很多种造型和结构设计手段,使隐蔽式家具与室内空间、立面墙和吊顶、地板结构很好的融合为一体.这种方法重点在于强化室内空间与家具在外观上的一体性,弱化家具的外观独立性,可以增强室内的整体空间感.有些隐蔽式家具甚至还可以被用作空间隔断,对室内空间进行划分.常见的隐蔽式家具设计有壁框家具、壁面柜、阁层壁柜,隔墙柜等.
某些家具的使用具有暂时性,从这个角度出发,家具的状态可以分为使用状态和闲置状态.使用状态即实现其使用功能的状态,闲置状态即完成使用动作的状态.实现可收放功能,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可移动收放设计. 即设计一种使用场所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的家具,在其使用完成后可将其移动至其他位置收放,这样既实现了某种使用功能,又无形中增加了自由空间(图1).常见的可移动家家居设计有滚轮式可移动电脑桌设计、可移动储物柜设计等.
(2)可折叠收放设计.即通过铰链、滑道等机械结构使家具的形态在闲置状态时尽可能的减小对空间的占用,这种设计重点在于其变形的基础——连接机构的设计.连接机构的设计要以容易操作为基本原则.可折叠收放的家具有折叠桌、折叠床、折叠凳等(图2).
(3)可组合收放设计.即使相同的单件家具在闲置状态通过罗叠或某些组合方式进行集约放置,常见于椅子和凳子的设计,这种设计不仅节约空间还能丰富家具的组合形态效果(图3).
图1 可移动收放设计 图2 折叠式收放设计 图3 罗叠收放设计
多功能家具是在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整合其他功能于一体的家具,表1中说明了家具的传统功能和其他新功能的整合可能性.多功能家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国家具设计师阿兰·莱泰谢尔设计了电气控制升降家具,它使室内空间扩大了一倍而不影响其使用功能[4].对于我国小户型住宅而言,多功能家具能够满足家居生活中的节约空间和使用功能要求.多功能家具简单的说就是使家具能够“一物多用”.
表1 多功能家具的种类[4]
多功能家具设计也就是实现单件家具的功能整合,可以通过相似功能整合和相异功能整合两种方式进行设计.相似功能整合是将具有相似功能的不同家具进行集约设计,如衣柜和储物柜、书柜等存放类家具可以通过合理的尺寸变换、造型设计,尤其是利用特殊的功能分区来进行功能整合,使一件家具有多种用途;相异功能整合是将不同的功能组合在单件家具上,如有些儿童家具的设计将床与书桌两种功能组合,形成新形式的“上床下桌”,很有效的节约了家具的占地面积,并且具有良好的使用效果(图4).又如,沙发与床的结合产生了新型的家具形式——沙发床,通过折叠、翻转等操作形成不同的使用状态,既可以当作接待客人和主人休息使用的沙发,又可以当成暂时休息使用的床(图5).
图4 相异功能整合 图5 相似功能整合
从工业设计的角度讲,家具产品的造型设计包括家具形态、色彩、质感、装饰、尺寸的设计.家具形态的设计是利用点、线、面、体这4个基本形态元素构成多种不同特征的形态.家具的色彩设计是利用色彩学原理,给家具表面赋予色彩.家具的质感设计是使家具表面放映出某些材料的肌理、纹路、光泽,具有装饰效用.家具的装饰设计是利用不同风格特征的纹样、雕刻对家具表面进行美化.家具的尺寸设计是家具形态所表现出来的空间尺度设计,受到形态特征和人机工程学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总之,家具的造型设计就是以形式美学法则为参考使家具美观、表现出一定的风格和品位.
对于小户型家具来说,受到较小空间的限制,造型设计应该以避免使室内空间产生拥挤感,增强空间感为原则,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小户型家具的尺寸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小,即在保证家具形态的尺寸要求和人机工程学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少家具的尺寸,以实现防止室内空间拥挤的目的.首先,把居室空间分成两部分:以家具最上表面为分界,其上部为上层空间,其下为家具下层空间.一方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家具纵向高度,使家具“低矮化”,造成居室上层空间扩大;另一方面,缩小家具平面维度,使下层空间扩大,增加人活动范围,这两种方式是实现节约室内空间的家具设计最直接而有效的手段.
(1)线型设计. 小户型家具宜采用直线型造型,不宜采用曲线造型,因为曲线与直线相比具有膨胀感,具有更强的视觉张力,复杂的曲线型家具形态在视觉上使人感觉受压迫,无疑使室内空间感弱化.
(2)面型设计. 面型对视线的阻碍性较强,采用“化面为线”的方式,使人的视线通道变通畅,可以增强空间感.“化面为线”可以通过增加高宽比例来实现,对于柜类家具,门板、旁板等面型,使其面的形态变得“修长”,来接近“线”的形式特征.“修长”的造型从尺寸上可以相应的减少对下层空间的侵占,并且“修长”从气质上讲较为秀气、含蓄、内敛,使人感觉到其体量感较小.“化面为线”还可以通过采用某些面的镂空设计来实现,使面型转化成线型.镂空的形态可以使视线畅通,扩大视觉范围,使空间感增强(图6).如某些座椅靠背不一定要设计成完整的面型,在保证足够的背部支撑的基础上可以去除不需要的部分,使其镂空,进而使视线能够穿过,扩大视域,增强空间感.
色彩能给人们不同的和空间感.高明度的色调感觉扩大、膨胀,低明度的色彩感觉缩小.小户型的家具设计可以采用稍低明度的色彩方案,过低明度的色彩虽然在某些程度上可使视觉感到缩小,但也会使本来就狭小的室内空间显得没有生气.因此,应结合家具形态使线型形态突出,弱化面型.另外,相比较于暖色调而言,冷色调感觉后退.小户型家具的色彩设计可增加冷色调的应用,冷色调的家具在视觉上能够产生距离感,使空间感增强.再者,从纯度的角度来看,高纯度的色彩感觉靠前,而低纯度的色彩感觉退后,因此增加低纯度色彩在小户型家具中的设计应用也可以强化空间感.
装饰设计对于进一步美化家具表面十分有效.但是,过于复杂的装饰会给人以杂乱、累赘的印象,感觉对空间有压迫.小户型家具的设计要以简约的造型为主,避免复杂的装饰.大方、雅致、简约造型除了能与室内装修风格很好的融合外还可以有效的增加视觉空间感.但是,避免复杂的装饰不是不装饰,不是使造型特征呆板.一方面,设计可以省去过多的浮雕、露雕、大面积的装饰画等装饰元素;另一方面,可以采用某种材料的肌理、纹路和秀气、内敛的暗纹进行装饰,达到既不呆板又不过分矫饰的美化效果.
透明材料、玻璃在小户型家具造型设计中有很大的作用.一方面,透明材料具有晶莹剔透的特殊美感,其用于家具设计中可使造型美观、时尚;另一方面,玻璃等透明材料的运用可以使视线通过,同样能够扩大视域,使空间感增强.玻璃、透明材料可以应用在很多桌类家具如电脑桌、茶几、陈列柜的造型设计上(图7).
图6 小户型家具的形态设计示例 图7 小户型家具的材料设计示例
小户型住宅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销售市场上的主要推广户型,相对狭小的室内空间使设计师不得不重新审视家具设计.本文以小型居住空间为参考依据和设计出发点,重新思考家具设计中的功能和造型问题,以营造出小型居住空间内的温馨、舒适、宽敞明亮的居室环境.小户型家具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更多更深入的研究和设计实践.
参考文献
[1] 孙玉明,朱 毅,娄雪冰.浅析“90·70”对家具设计的影响[J].山西建筑,2008,34(4):250-251.
[2] 武长治,汪 海,石 磊.论中小户型家具设计[J].大众文艺,2009,(20):121.
[3] 丁洁琼,张杰浅.析小户型中家具的运用[J].中国科技博览,2008,(22):54.
[4] 李 政,王述洋.多功能家具的设计理念及设计方法[J].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9,22(2):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