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类合作社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在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各地政府对合作社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纷纷制定发展规划。不少地方在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时,提出在一定时期内合作社发展数量及入社农户数量的指标。
毋庸置疑,地方政府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从实际出发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的初衷是好的,是要利用合作社这把金钥匙解决更多的“三农”难题。但是,有些地方的这种规划脱离地方实际,也体现不了农民的愿望,指望用行政命令来发展合作社的这种规划有些急功近利,这样做的结果很可能会与初衷背道而驰。
制定规划激励合作社发展本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脱离实际的规划,盲目提出的各种发展指标,在落实过程中层层分解,就成了地方政府考量政绩的重要指标。为了追求政绩,一些地方往往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不顾地方实际情况有无条件兴办,也不管农民是否自愿,硬要办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把农民“赶进”合作社。这种靠行政手段办合作社的办法,重数量、轻质量,最终导致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这样办起来的合作社很难规范运行发展,很难发挥出积极作用,合作社便很难巩固下来、发展下去。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强调发展合作社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办社与否要从实际出发,把办不办社的主动权交给农民。政府的职能只能是引导、帮助、扶持,而不可越俎代庖。
我们强调兴办合作社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因为合作社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他们才是合作社的主人。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组织,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要的特征就是它是农民自愿联合的组织,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农民有合作的需求、合作的意愿,当地具备了合作的条件,才能办起来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这样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才能在“三农”领域中发挥作用。
我们强调要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还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客观经济发展规律,合作社也是如此。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从自给自足的生产发展到专业化、商品化生产后的必然组织形式。一个区域内如果土地、劳动力、资源量等客观经济条件具备了才能兴办合作社。如果只需要一个合作社就能很好地组织当地农民合作发展商品生产致富,我们又何必非要追求办更多的合作社呢?为要达到规划中的预期数量,而不顾客观经济发展需求,人为地硬去办合作社只能是搞形式主义,办再多的合作社也是无益的。
无论是农民还是政府,还是其他有关方面,都必须明白: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农业商品生产更快地发展,农民得到更大的经济实惠。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能忘记了这样的初衷。绝不能为了发展而发展。追求数量做表面文章,只能把好事办坏。
“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这才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合作社过程中自我表达的明确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