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画廊业经营现状和问题分析

2011-02-19 21:23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27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画廊艺术品艺术家

魏 飞(中国艺术研究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27)

美术作品的交易媒介主要有画廊、拍卖行、艺术博览会等,在西方,画廊由于其交易的稳定性、直接性、长期性而归类于艺术品市场的一级市场。画廊作为联系画家与收藏家或投资者之间的纽带与中介,具有双重意义,从美术作品的创作者角度来说,它起着遴选、策划、包装、扶持、推销、提升其艺术品价值等作用,从美术作品的收藏者或投资者角度来说,它又起着使艺术品保值升值、推荐艺术家、使收藏者获得审美愉悦、使投资者获得利益、稳定艺术品市场等作用。往更深层次上说,画廊还有着挖掘艺术家、发现新的艺术潮流、推出艺术流派,进而推动艺术史向前发展的作用。可见,画廊不仅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更有深远的学术与艺术价值。

一、 中国画廊业经营现状

近十几年内,随着艺术市场的日渐火热,画廊业也迅速发展起来。全国各省主要城市都有大量画廊存在,北京、上海、重庆、深圳等地均已形成了有较大规模的画廊聚集区。像北京“798艺术区”、 “宋庄画家村”、“环铁艺术区”等都是有一定规模的画廊聚居区。除本土画廊外,中外合资画廊、外资画廊也纷纷在中国的艺术品市场登台亮相。

中国目前的画廊从所售作品的权属来看,可分为代销式画廊、自产自销式画廊两种类型。代销式画廊是指画廊与一些作品价格较低,但又比较好卖的画家签订协议,代卖其作品。一般情况是,画家为自己的作品订一个价位,然后画廊再另外制定一个高于此价位的价格进行销售,卖出作品后作者只能得到自己所定价位的酬金,而多出部分则全部归画廊所得,如果作品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卖出,则由画家将其收回。或者画廊只是提供展览场地,免费为艺术家进行展览,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这部分画廊一般没有明确的经营理念与艺术定位,许多成为了尚未成名的艺术家和美术专业的学生初涉艺术市场的立足点。自产自销式的画廊是指那些画廊的经营者就是画家本人,或者由其亲属帮忙打理画廊,只卖自己的作品,作品的价格也比较灵活,可以互相协商。这类画廊省去了代理等中间环节,节省费用,简便、快捷。但此类画家即是艺术创作者又是其自己作品的销售者,其开设的画廊由于缺乏机制的监管及客观的学术评价,从而使艺术家本人的艺术价值也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从画廊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来看,又可分为专营型画廊和兼营型画廊两种。专营型画廊很明显就是只经营书画作品。而兼营型画廊经营品种较多,比如像笔墨纸砚、各种绫绢、红木笔架、安徽宣纸、寿山青田鸡血印石、景德镇青花文具等文房用品,还有的是经营包括玉器古玩在内的文物商店。

从画廊经营的档次来区分,又可分为谋生式画廊、作坊式画廊和高档型画廊。谋生式的画廊一般资金并不雄厚,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其店面普遍短小,多在几平方至十几平方之间,经营内容包括低档次的书画作品、临摹复制品、印刷品以及工艺性质的居家装饰品。主要经营对象是低消费家庭和低要求群体,买方和卖方都不甚苛求字画的艺术档次。作坊型画廊不但经营成品字画,而且还经营绘画材料以及装饰用品,实行从选材、装配到出售的“一条龙”服务。这类画廊的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画家代理、自产自销、画框定做、批发零售,等等。所售字画价位有高有低,顾客可以直接购买绘画,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向老板订货。画廊拥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为顾客现场操作,在这里,精神性的审美需求与技术性的细节服务融为一体。高档型画廊的特点是门面大、定位高、有背景关系,经营和代理的都是名家书画作品,同时还承接机关、企业大型美术设计以及文房四宝装裱和展览业务,有着多种的经营渠道。像北京的荣宝斋、广州的太和堂就属于这种类型。

上述各类画廊中,真正的高档画廊在所有画廊中所占比例非常小,除此之外,其余的画廊大多无明确的经营定位与经营思路,无经营特色。多采用买断、代销等形式与艺术家合作,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素养;缺乏明确而先进的营销策略;缺乏长期的发展计划;无固定客户群;无法保证品质,缺乏诚信,基本上是商品的寄卖店,是艺术品市场中最低级的交易方式。经营者们将商品画成批量地买进卖出,或兼营工艺品、复制品、印刷品,价位偏低,与普通商品差别不大。面对的不是收藏者而是一般的消费者,接纳的也非艺术家而是普通的生产者,不能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主流。真正达到西方意义上的画廊的还是非常少。

二、中国画廊业存在的问题

1.画廊经营的不规范

画廊作为文化产业,关键的问题是画廊经营者的个人艺术素养。一个画廊业主首先应当是一个具有较高艺术修养的人,其次还应该是一个经营管理者和一个社会活动家。一般画廊业主应对其所在区域的收藏者与投资者的购买力做一客观分析估价,并且对自身实力有一明确认识,以决定画廊的定位和艺术品经营的方向。但是国内画廊由于缺乏历史、缺乏经验,没有国际背景,大多属于自发性和试探性的经营,中国的画廊业还没有走出传统业态,所谓的“画廊”多属于古董店铺性质.远未形成类似西式画廊的完善运作机制和行业规则。我国现在的画廊,一个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画廊自我定位的模糊,什么样的艺术品销路好,就经营什么方面的艺术品。画廊重复开设,在低层次上形成恶性竞争,缺乏品牌意识。缺乏明确营销策略,大部分的画廊经营者只是采取陈旧的等客上门的方式营销。

2.画廊——艺术家关系的权责不清

目前的状况是,艺术家对自己与画廊的权利义务关系知之甚少,艺术家与画廊之间很多情况下缺乏合同约束,一旦发生纠纷,谁是谁非很难说得清楚。一般来说,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包销关系。即画廊从艺术家那里直接购入作品,然后出售。这种情况下,画廊除了按购买价付款之外,对艺术家几乎没有其他合同责任。协议可以适用艺术家的全部作品,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作品。协议可以约定艺术家优先向该画廊提供其作品的义务以及画廊对是否购买其作品的决定权。第二种是代销关系。画廊与艺术家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艺术家是委托人,画廊是受委托人,画廊是艺术家的销售代理人。画廊和艺术家之间一般是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对作品价值和最低售价的说明以及佣金的计算方法,比如是采用固定佣金制还是按一定的销售比例进行提成;画廊是否拥有专有销售权还是其他画廊也可以销售该艺术家的作品;额外负担条款,具体规定由哪一方负担额外开支,比如保管、展览、编目、加框、运输等类似开支;画廊的宣传和推销条款,画廊方面是否发起宣传以使艺术家的作品打入博物馆,或参加评奖展览和艺术竞赛,画廊向需要艺术品的建筑师、室内装饰设计师、美术作品出版商推销艺术家作品方面的规定;作品的保险和税收条款,具体规定由哪一方对作品进行投保以及销售作品以后由哪一方负担纳税;风险承担条款,具体规定作品在合同期内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艺术家的账目条款,规定艺术家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销售账目进行查阅并要求画廊定期向艺术家提交有关售出作品、价格、收到货款、佣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分类账目表;合同的有效期以及合同期满后未售出作品的处理问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但遗憾的是,目前很多画廊与所代理的艺术家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

3.画廊同拍卖行关系错位

在西方,作品创作完成后,首先是在画廊进行出售,称为原作的第一次销售。此时画廊经营者与艺术家的关系是代理销售画家作品或直接买断艺术品的所有权,因此画廊在西方被看做是美术作品销售的一级市场。而拍卖行和艺术博览会则因交易的间接性和时效性等特点成为了艺术市场的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经营者一般不与艺术家直接进行交易,其经营方式主要是接受艺术品所有者的委托,通过中介活动进入市场,又称美术作品的转售市场。艺术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整个艺术市场的发展。从作用上来说,画廊不仅是一个艺术品的交易场所,更具有推介艺术家,倡导艺术潮流,开展学术批判等学术功能。正是这种学术性的注入,才使西方画廊成为了艺术市场的主力军。西方的拍卖行,仅仅是一个间接性的艺术品交易场所,在作用、功能方面中从属于画廊的。然而,这种情况在我国正好相反,一、二级市场严重倒置,拍卖行占据了主体地位,画廊则处在被排斥或被边缘化的状态之中,沦落到画店的地位。不少的艺术家在作品完成后,越过画廊,直接拿到拍卖行进行交易。拍卖行通过操纵作品价格等手段,制造了许多天价作品,对艺术家作品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造成了艺术市场的极度混乱。

4.部分画廊在经营上缺乏诚信

2009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某画廊出售喻继高工笔花鸟画一案是画廊业缺乏诚信经营的代表案例。张先生在南京鼓楼的一家画廊花 15 万买下一张题为“和平之春”、署名为“喻继高”的工笔花鸟画,为向张先生保证此画是喻继高真迹,画廊向其出具了一份“收藏证书”,并承诺:作品保真,如专家鉴定此作为赝品,我们将全额退款。张先生对此心怀疑虑,后几经周折找到画家喻继高本人对该画进行鉴定,结果被认定为伪作。张先生遂与画廊交涉要求退还购画款,画廊认为,这幅画已经离开画廊多天了,现在要求退画,不能断定这张画是否就是画廊卖出的那一张。几经交涉无果,张先生只好诉至法院。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所持有的这幅题为“和平之春”的画作是不是画廊所出售的那一张。围绕此问题,原告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向法院提供的画作本身、盖有画廊印章的“收藏证书”以及付款收据这三份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履行,原告对此已尽到了举证责任。被告出示“收藏证书”的行为是对画作品质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被告应当严格遵守。被告虽然提出了“合理”的怀疑,但其怀疑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审判决某画廊返还张先生购画款15 万元。

三、我国画廊业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画廊是艺术市场这个产业链中的一环,因此其诸多弊端决不能仅仅就画廊本身来加以分析和断言。

1.画廊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低下

画廊经营者对艺术的感悟能力,鉴赏能力,评判能力,发现能力和推广能力,共同组成了画廊业主的综合艺术素质,这种综合素质对画廊业的生存和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画廊业中的从业人员大多是非艺术专业出身,自身缺乏必要的艺术修养与学识。其开办画廊的目的非常单一,就是为了赚钱。这种急功近利的心理,使我国的画廊业缺乏必要的艺术水准与艺术特色,许多画廊从一开业就以“画店”的面目出现。

2.部分艺术家职业意识的淡泊、缺乏诚信

许多艺术家在与画廊签约后,并未严格履行合约,私自与其他画廊联系销售其作品,或者直接与买家接触,或者直接将自己的作品送交拍卖行拍卖。画家自己对作品进行定价,使作品的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艺术家基于自身利益,直接参与到商业中介经营活动,随意定价,破坏了艺术市场的秩序和交易规则,这对整个画廊业的诚信品质的损害也是非常大的。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对艺术家来说,损失的不仅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诚信的口碑,而那些真正有实力的画廊如果想代理此类艺术家,注意到艺术家的这些行为的话,是绝不会与其签约的。

3.行政监管与相关法律调整的缺失

迄今,国内除了对艺术品经营进行约束的《美术品管理条例》外,针对画廊业的赝品问题、合约纠纷问题等,法律方面的约束几乎是一片空白。政府方面对画廊业扶持不够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缺乏针对画廊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行为的艺术品抵税政策、机构或个人对公益机构的艺术品捐赠制度以及配套的税收抵免政策等,因此无法引导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收藏家阶层。同时由于国内一流画廊的匮乏,行业规则无法建立。画廊协会的缺失使画廊业缺乏自我监管与约束,致使国内的画廊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一盘散沙,这对画廊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与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四、强化画廊功能,充分发挥画廊作用

1.完善画廊代理制

画廊是架在书画家和收藏家之间的一座桥梁,画廊的经营者对收藏者收藏的书画作品的好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相当一部分投资画廊的人是企业家,许多经营者文化程度也不高,有些根本不懂字画,对作品的好坏说不清楚。再加上个别画廊没有诚信,假货赝品充斥其间。有的画廊是从装裱铺演变而来的,还有的只要能赚钱什么都干,画廊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挫伤了购买者的消费积极性。所以,完善画廊代理制,规范画廊的经营行为,让专业画廊代理书画家的书画作品已迫在眉睫。要达到规范经营画廊,首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成立的合法性,即按法定程序,经过资格审查,使画廊成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那些无照经营者从根本上就违法,应该受到抵制,使他们没有市场。(2)经营过程的合法性,即从作品征集到宣传介绍到出售的全过程必须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运作。对那些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欺骗艺术家和收藏家的经营机构,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罚,受害者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为了保证以上两点选用既懂艺术又懂法律且善经营的人来负责画廊的经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只有让专业画廊代理书画家的书画作品,使书画作品的收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淘汰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书画家和没有实力、没有诚信的画廊,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收藏者的利益,书画市场才有可能良好、持续地发展起来。

2.引导画廊艺术品档案建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于 2001 年 颁布的《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作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可见,画廊、美术馆、博物馆、拍卖行都应该有自己的艺术档案。所以,画廊行业协会有必要引导画廊建立美术作品档案制度,把画廊展出以及出售的美术作品通过建立原始档案的形式明确其来龙去脉,使画廊真正成为代理画家的权威信息发布者。对于在世的艺术家的作品可以实行鉴定卡制度,即艺术家在提供作品的同时提供此系原作的鉴定卡,鉴定卡上要有原作的照片、作品题目、制作材质、规格尺寸、创作时间、作品编号和本人签名。对于大多数艺术家这样做可以防止自己的作品不被仿制,即使被人收藏后转手也应随鉴定卡一起转让,免去很多麻烦。对于个别利欲熏心的人复制自己的作品出售也能起到抵制作用。

3.探索中国自己的画廊经营方式

我们常说的“画廊业与拍卖行本末倒置,国内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错位”是典型的用国外标准评价国内状况,中国的画廊业受中国市场经济状况的制约,不能照搬西方的经营模式。中国的画廊业经过10余年的磨炼特别在拍卖火爆拉高了市场需求后,数量激增且已经初步建立起自己的行业体系。仅从中国画廊业的数量和火爆业态就可以看出,它在中国艺术市场中并不缺位。如果仅仅以西方画廊模式衡量中国的画廊,目前能够和国际接轨者当然寥寥无几。但健康的艺术市场应该是多层次的,消费终端应该涵盖不同购藏群体。中国画廊当然也不必要完全向西式画廊的规则过渡和转型。所以,仅以代理制画廊作为中国画廊业的唯一样板,显然是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的画廊业应当做出中国的特色。可喜的是目前中国画廊业已经变换经营方式,步入多元化时期。现在不少画廊已不再仅仅是单纯的文化空间,而是成为集艺术、娱乐、社交、文化、消费于一身的艺术沙龙。一些中心城市还形成了众多的画廊集中营,例如北京的“798工厂”、广州的“文德路”、上海的“西苏州河仓库”等,它们正在成为艺术青年眼中有品位、有趣味的新时尚地标。为了弥补经营中的空白,许多画廊都在开展多种经营,还有的画廊尝试与茶馆或房地产公司合作,把画廊开在了茶馆里,开在了社区中间,这样,即方面了群众,又增加了这些地方的文化氛围。可以说,不计其数、形态各异的画廊,正在充实着行业的整体规模。

参考文献:

[1]徐龙森.画廊的文化身份与生存空间[J].艺术市场,2003,(4):70-74.

[2]黄振伟,杨卫.不足为训业还处在初级阶段[N].财经时报,2006-04-10.

[3]朱琰.论当代中国画廊业的发展[J].艺术百家,2006,(7):45-49.

[4]中国画廊的自然与流变[N].中国文化报,20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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