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尹向 东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03)
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提出要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而发展低碳消费是调整需求结构、不断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低碳消费通过现实消费需求引导着低碳生产的方向,同时又通过消费市场上消费需求的有效实现进一步推动低碳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低碳消费直接满足居民的生态需求,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低碳消费是指在生活消费领域,人们购买并消费符合低碳标准的产品或服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降低污染、减少浪费的一种节约型消费模式。低碳消费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低浪费为特征,以降低碳排放、推行绿色消费为手段,以满足消费的经济需求、社会需求、生态需求、文化需求为目的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文明、科学、健康的消费生活方式。在目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下,广义的低碳消费的含义包括五个层次:[1]一是“恒温消费”,消费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量最低;二是“经济消费”,即对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量最小,最经济;三是“安全消费”,即消费结果对消费主体健康与人类生存环境的危害最小;四是“可持续消费”,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最小;五是“新领域消费”,转向消费新能源,鼓励开发新的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品,拓展新的消费领域,更为重要的是推动经济转型,形成生产力发展的新趋势。
高碳消费是一种粗放式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高浪费的消费生活方式。高碳消费是与低碳消费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于高碳消费:
从消费行为特征来考察,高碳消费至少包括:(1)消费客体是高碳消费品。例如,使用高污染、高排放的消费品(如非节能环保建材),乘坐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工具(如飞机),居住高档、豪华的宾馆与豪华、大面积的住宅,食用高能耗、高排放的食品(如大规模饲养的鸡、鸭),穿着高能耗、高排放的服装(如高档化纤毛料服装)。(2)消费过程产生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高浪费。例如,洗浴消费、空调消费、养热带鱼、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大排量汽车等。
从消费的安全高效性来考察,高碳消费至少包括:(1)消费的不是安全可靠的消费品;(2)消费过程不是安全可靠、高效的;(3)消费的不是耐用、高效的消费品。
从消费品的生命周期与碳足迹来考察,高碳消费至少包括:(1)生产消费品的原材料生产是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高浪费的过程(如住宅建设中大量使用的钢筋、水泥就是高碳产品);(2)消费过程中存在较大浪费(如浪费食物,衣物、用品等尚未到应该更换的时间就丢弃了)。(3)消费品被消费后本可以回收再利用、再制造,却不进行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再制造(如不及时回收废旧电池、废旧家电等)。[2]
低碳消费并不是要降低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质量,而是在引导居民进行低碳消费结构调整时必须遵循低碳消费的标准。具体可以落实到消费低碳化的四个评价标准:[3]
其一,低碳消费的健康标准。人们的低碳消费首先要达到健康生存的基本要求,即便是低能耗的消费品,如果对人的身体健康会产生危害,也是毫无意义的。
其二,低碳消费的能耗标准。人们的低碳消费要达到低能耗的基本要求,如吃要讲究简朴,不要过于注重食品包装;用要讲究实用,不可奢侈浪费;住要讲究舒适简单,不可过于奢华,等等。
其三,低碳消费的环境标准。消费者在低碳消费的量上要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尤其要考虑不可再生资源的承载限度。同时,低碳消费行为要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汽车消费要控制用车,减少尾气排放。
其四,低碳消费的社会标准。低碳消费活动要在一定的社会认可范围内进行,遵守社会法律制度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要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发展,要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要求。
当前很多人都普遍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之间存在矛盾。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消费方式与消费观念下,面对当前的问题,两者之间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存在矛盾。例如,为了扩大消费需求,大力扩大汽车、空调等高耗能消费品的消费需求,这与我们所倡导的低碳消费的确存在矛盾。又如,很多人为了方便,为了提高消费质量,经常外出就餐,经常开车外出旅游,经常开车上下班,这也与我们所倡导的低碳消费存在矛盾。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呢?我们的原则是不把低碳消费绝对化,不把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对立起来,要把建立低碳消费模式、实现低碳消费作为一个长期的过程看待,要在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减少高碳消费,逐步实现从“高碳—中碳—低碳”的降碳过程。同时,我们更要特别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根本目的与长远要求是一致的,这主要是因为:
1.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
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扩大消费需求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发展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不仅仅表现为对消费品或服务数量上的增长,还表现为对消费质量包括消费环境要求的提高。扩大消费需求之“需”包括人们的经济需求、物质需求、精神需求、文化需求、社会需求、生态需求等诸多内容。而低碳消费的本质是节约,但节约并不意味着不消费,而是要尽可能减少消费中的浪费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消费的综合效益,包括消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从而更高效率地满足居民的经济需求、社会需求、生态需求与文化需求。从这一点来看,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实质是一样的,所谓的矛盾根本就不存在。实际上,真正的矛盾却是当前诸多高碳消费活动所导致的资源、环境危机越来越降低了人们对生态与文化需求的满足程度,制约了消费需求结构的真正优化升级,限制了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发展。
2.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之间的契合点是低碳消费品或服务
扩大消费需求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消费品或服务数量的增长,而是要在满足基本消费需求量的基础上,更多地追求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追求消费需求结构的不断优化,寻求更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的消费热点与经济增长点,寻求更有利于生活质量提高、消费环境改善的低碳消费方式。因此,从这点来看,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内容与目标都是一致的。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取得二者之间的一致,其契合点就在于多提供低碳消费品或服务,如企业多生产环保节能的产品(如节能家电、节能建筑、节能汽车等)。这样,既发展了低碳消费,又扩大了居民消费需求,改善了居民生活质量。对于政府而言,则更应该大力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以低碳经济发展为契机,占领低碳消费市场的制高点,获得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如在2009年我国“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中,国家鼓励更多的节能环保型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成功地实现了国家扩大消费需求的消费政策效益,又推广了节能环保的低碳消费品,鼓励了更多企业的低碳化发展,国家财税经济自然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3.发展低碳消费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统一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践中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以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内容的进一步转变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针。其核心内容是经济结构调整,包括需求结构、产业结构与要素结构调整。其中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就是实施以促进节能减排增效和生态环境保护、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重点的绿色发展战略。其实质在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即主要通过科技进步与创新,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包括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投资消费出口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内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低碳消费不仅能扩大消费需求,优化需求结构,更能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降低碳排放。可见,发展低碳消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符合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方向与实践要求。
1.强化低碳产品认证,促进政府绿色采购,引导居民低碳消费
2010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部调整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了9项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种类由19类增加到21类,700余家企业生产的8000多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被列入清单。同时,国家与部分省市开始在政府采购领域和居民消费领域启动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初步确定将汽车、家电产品和办公设备等温室气体排放较多的产品种类率先纳入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领域,并启动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国家将低碳产品认证与政府采购结合起来,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和标杆作用,以此引导低碳生产,培育低碳市场,实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因此,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大政府低碳采购力度。通过将自主创新的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推动政府采购可再生、可循环利用、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促使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对全社会低碳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国家将低碳产品认证运用于居民消费领域,是为了充分发挥低碳产品认证对居民低碳消费选择的直接引导作用,如在家电消费、日用消费、饮食消费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大力推行低碳产品认证标识,可更好地明确居民低碳消费选择的目标,使低碳品牌和产品深入人心。因此,在居民消费领域,要积极配合国家低碳消费政策,加快推行低碳消费市场的低碳产品认证,广泛推荐与宣传已经获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消费品,以此引导居民低碳消费行为。
2.促进低碳消费有效供给,提高居民低碳消费能力
要提高居民的低碳消费能力,不仅需要不断创新其低碳消费需求,更需要以低碳消费的有效供给作为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国低碳消费市场上,低碳产品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低碳消费有效供给不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低碳产品价格过高。
以节能灯为例,不少消费者反映不愿意购买节能灯的原因是节能灯价格高。节能灯的价格往往是普通白炽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如果使用的时间不长就坏了,成本就很高。又如,一款节水水龙头,这种水龙头可以把水加压后通过花洒喷射,与传统水龙头相比平均节约用水40%~80%,同时还能防止水管脏物或水碱堵塞出水孔,但因为这种水龙头里面安装有感应式增压过滤装置,价格比普通水龙头贵不少,因此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并不太好。[4]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节能意味着省钱、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许多节能环保产品都有国家发明专利,甚至申请到了欧美国家的发明专利,在技术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实力,而这些技术成本都必须计入产品的销售价格,这样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必定会高出非节能环保产品很多。
为此,政府应适时推广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补贴制度,缩小节能环保产品与普通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增强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的动力。同时,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的激励力度,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环保节能产业技术革新,提升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为消费者生产出更多经济实惠的节能环保产品。实际上,中央及地方政府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推广节能环保产品的措施。对于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可以配合国家的消费补贴政策,在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上,制定更多的特殊消费政策,如“一元节能灯”政策、“一元节水水龙头”政策、城乡特困家庭免费赠送节能产品政策等,不断扩大低碳产品消费补贴范围,让更多的老百姓愿意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
3.强化低碳产品市场监管,推行“碳足迹”标识制度
在低碳经济条件下,应当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能源密集型产品大量进入市场,创造低碳、合理的产品供应结构,加大对能源和耗能相关产品的监管力度。要组织开展能源及耗能相关产品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能源及耗能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国家强制淘汰的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对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的生产力水平。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能源和耗能相关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制订计划、监督抽查、事后处理等步骤,加强对石油等能源产品、建筑节能产品、燃煤燃气产品、绿色照明产品、节水产品、机电产品、可降解产品等耗能相关产品的强制监督抽查力度,宣传和推广节能效果好的产品,曝光和淘汰高耗能的设备及产品。
借鉴日本的“碳足迹”制度,首先从食品、饮料、洗涤剂等人们关心并大量消费的消费品入手,从原料调配、制造、流通(销售)、使用、废弃(回收)等五个阶段标识碳排放量,计算碳排放总量,并告知广大消费者。学习日本的经验,实行领跑者(Top Runner)制度。低碳产品领跑者制度是指把同类产品中耗能最低的产品作为领跑者,然后把这种产品作为规范树立参考标准,并要求所有同类产品在指定的时间内必须达到该水准。可以率先在汽车、空调、冰箱、热水器、建材等多种消费品上,实行低碳产品领跑者制度。[5]
4.规范旧货市场管理,完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
(1)逐步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积极推动国家2009年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实施,建立家电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实行目录管理、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处理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继续贯彻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各省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工作。加强协调政府、制造商及消费者在分担附加于电器销售价格中的电子垃圾处理回收成本上的关系,深入贯彻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法规。此外,还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对处理流程、二手家电质量监管等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加大财政投入,对废旧家电处理行业进行适当的扶持。
(2)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废旧汽车回收的制度。依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进行有关的监督管理。首先是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车的监管,一车一号终生监管;其次是送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报废汽车的一举一动都要上报,防止某些企业对报废车辆进行非法拆解、拼装并作为二手车出售。此外,作为特种行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要有严格的资质认证,设立准入门槛,防止随意进入。同时,需要提高汽车制造企业的回收再利用意识,只有企业意识到废旧汽车回收利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时,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
(3)加快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制度。一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意识到废旧电池逆向物流的重要性以及不实施逆向物流的危害,使广大群众真正意识到逆向物流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促使消费者主动收集回收废旧电池。二是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体系。在各大商场和公共场所放置回收箱,依靠电池生产企业的赞助或政府财政补贴实施回收。对电池的原材料及回收废品制定合理的价格。三是开征污染税(费)。对未实施逆向物流的电池生产企业开征特殊行业污染税,其实质就是我们对生态环境容量制定价格,以税收的形式将环境容量出售给企业。四是实行特许交易制度。发放财政补贴,对实施废旧电池逆向物流的企业给以必要的奖励,有利于加快构建废旧电池逆向物流系统。补贴形式多样,通常是财政拨款、贷款贴息或减免税收等。
(4)大力推广并完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城市环卫部门要制定非常详细的垃圾分类手册,并公布强制回收产品目录,要求相关生产及流通企业建立起产品回收循环体系,严格控制生产企业的废品排放量。由各级财政拨款采购,合理设立垃圾分类回收箱,以政府、社会媒体为主,鼓励广大社会志愿者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参与,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首先在学校与政府机关推行,然后在社区、医院等其他公共场所展开,发挥物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宣传上入手,从管理上落实,从制度上保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时,与居委会配合,开展宣传、组织、监督、落实工作。调整垃圾处理费,改为“从量收费”。建议由物业管理部门派出专门人员,上门对居民初分后的垃圾进行分类计量收费。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研究”(项目编号:03BJY076)、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湖南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研究”(项目编号:2010ZDB01)、湖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构建湖南低碳消费模式的体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0ZK3111)的研究成果之一。
[1]陈晓春.论低碳消费方式[N].光明日报,2009-04-21(理论版).
[2]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45-156.
[3]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98-120.
[4]张一鹏.低碳经济与低碳生活[J].中外能源,2009(4):12-15.
[5]杜明军.构建低碳经济发展耦合机制体系的战略思考[J].中州学刊,2009(6):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