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实践实训教学模式研究

2011-02-19 11:05
政法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学法庭

王 琤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国家教育部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并进一步指出“高等学校要强化实践育人的意识,区别不同学科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合理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其内容和每个个体每个家庭联系相当密切,培养学生用婚姻家庭法知识去解决具体问题的司法技能不仅关乎学生素质教育,对社会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婚姻家庭法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教育部深化教育改革的精神,构建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把“教、学、做”有机结合起来无疑是教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

一、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构建婚姻家庭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的动因

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应当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法治建设需要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兼备的人才;他不仅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重理论轻实践,这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概念和理论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比较简单片面,对一些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解决能力,动手能力差,进入工作岗位后无法胜任相应的法务工作,需要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再培训。这种培养模式和结果已经受到了司法实务界人士的质疑和批评。

婚姻家庭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它不是一个纯理论的学科,而是一个应用法学课程,具有贴近生活、实践性强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的教学不能脱离实践教学,必须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思索和积累婚姻家庭法知识,借此提高分析现实案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娴熟的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和纠纷,也是培养适应社会要求法律人才的需要之一。

由于传统的婚姻家庭法教学以成文法典为基础的理论教学模式一直处于主要地位,弱化实践教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法律概念掌握不准确、对于司法实践往往是进行抽象性的想象。前者如学生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这两个相近似的法律概念,只知道这些概念都涉及到财物的给付,但各自的表现形式及相互间的区别却难以准确把握;后者如学生只知道“感情确实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并且机械的套用条文,却无法领会司法现实过程中的案情的复杂性和具体的操作规则。

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职业创造知识性条件,也应为法律职业技术训练创造机会。[1]针对过分重视理论教学的现象,并鉴于婚姻家庭法与社会和谐进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认为构建符合婚姻家庭法学特点的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对于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和认知能力、塑造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二、婚姻家庭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现状检视

作为现代法学教育的一种模式,实践教学早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学院系所采用,成为许多国际一流大学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普遍注意立足于本国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情,围绕着司法改革与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实务教育培养职业法律人等方面进行研究,确立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目前在我国,这些教学方法也逐步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引进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上说,这些教学方法在我国采用的时间还不太长,缺乏一定的经验,取得的效果与国外的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法学教育中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的研究相对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方法最大价值的发挥:

1.案例教学:这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实践方法,是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重要途径。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师把选定的案例提供给学生,然后要学生对案件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讨论,省去了学生自己总结归纳法律事实的过程,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失去实践教学的意义。这些案例有时是为了教学而人为设计出来的,所以这些案例缺乏真实性,学生仍然难以掌握具体的法律知识。

2.模拟法庭教学:这是案例教学法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仿真性,使学生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运用法律。但所选用的案例一般都是理论上非常典型、法律适用上争议不大的案件,学生事前也经过精心准备,在模拟庭审之时,表演的痕迹太重,缺乏现实庭审过程中的临场发挥状态;而且由于参与人数有限,无法对全部学生进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

3.法律诊所教学:这是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通过设立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的案件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教会学生能够象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但在运用该种实践模式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此种模式在操作中还有不少困境:一方面进诊所的学生人数总是有限的,绝大多数学生是没有也不可能参与的,学生参与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较低、又缺乏足够的师资力量进行支持,因而很难取得前来“求医问诊”的人的信任,开展起来比较困难。

4.司法实习教学:这种通过在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实习活动的方法,可以了解办案的全过程,有助于学生建立初步的法律思维方法。但有些学生思想上并不重视专业实习、应付了事,以至于司法实习往往流于形式;而且实习的时间不够长,而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学生在实习时间中是很难从头至尾去处理某一案件的,实习效果不太理想。

三、构建婚姻家庭法学“课内+课外”实践实训教学模式

总结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的实践教学中单纯的使用某一种实践教学方法或简单的将几种实践教学方法叠加起来使用都是不可能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的,有时候还只会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方法只是实践教学的形式与工具,加强实践教学更应当关注其实质内容,[2]笔者以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教育部的精神,从婚姻家庭法学自身的特点出发,建立起适应我国目前司法体制要求的、“课内+课外”多元性实践实训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司法实习为主线,法律诊所、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等为辅线,实现课堂实践教学与司法实践教学合理的结合。

(一)主线

由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司法实习构成的主线,可以使学生经历学习理论知识、分析案例、模拟办案、实际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学生在掌握婚姻家庭法理论的基础上再进行司法流程的实际操作,利于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得到稳定提高。

1.案例分析

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目前仍然应该成为课堂实践教学中的最主要最基础的方式。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可以挖掘出案例背后的时代特点、政策选择、事实调查、法律缺陷和利益冲突与衡平。[3]就婚姻家庭纠纷的广泛性而言,案例教学可以根据课程的内容随时进行,而且学生接触的案例越多,其处理问题的经验就越丰富。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案例教学中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老师选取案例时要尽可能选取真实的案例。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更喜欢对真实案例的进行讨论,因此将真实案例运用于教学中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促使学生自发进行思考;而且真实的案例有利于学生了解现有的国情、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而不是在脱离现实环境的“象牙塔”中进行思考和学习;第二,不要对案例中与事实本身有关的信息进行人为的裁剪,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关注案件事实的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理论,使学生不仅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比如对“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的性质进行判断”的案例中,应当将赠与的原因、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细节都告知学生,让学生在众多干扰因素具备的情况下去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第三,老师在案例讨论过程中,鼓励学生各抒己见,要求学生既要阐述法律依据又叙述理由,培养学生在一定情景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达到帮助学生对基本知识进行整合的目的。

笔者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曾要求学生就“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进行分析讨论,取得很好的效果:首先,此案是真实案例,并且属于“全国首例”,所以学生一看案例的标题就觉得很有兴趣;其次,此案属于二奶和发妻之间的纷争,而眼下第三者、包二奶、婚外情的问题正是社会和法律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案例显然紧密联系了社会现实;第三,此案既涉及到婚姻法的有关理论,也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理论,有效的将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整合;最后,此案的分析过程中,学生不仅仅要从法理的层面去看问题,也需要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分析,符合婚姻家庭关系既由法律调整,也由道德调整的特点。

2.模拟法庭

由于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开设往往是在高年级,此时学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和技能,在此阶段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是有其基础和条件的。

笔者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感到,由于模拟法庭教学自身的特点,所以它不可能象案例教学那样贯彻教学的各个阶段,要想通过次数极为有限的模拟法庭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用来进行模拟训练的案例一定要具有可辨性,避免由于案例过于简单或者结论过于明确,使学生无法充分展示自身的才智、导致模拟法庭缺乏观赏性,也不利于学生的深入思考;同时最好能围绕法院近几年来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来选取案例,比如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债务的案例、婚姻契约的案例、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都是比较合适的用来进行模拟训练的案例;第二、老师的指导作用应贯穿于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中,包括对案例的选择、学生的准备到模拟法庭的演示。笔者发现,大多数情况下,老师只是在模拟法庭结束后对演示中的不足和失误进行纠正,导致学生往往由于老师的指导不及时而出现偏离主题、无法准确抓住重点。比如在离婚案件的模拟法庭演示中,学生可能过于重视表现当事人离和不离的情感纠葛,而忽视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等法律问题,此时老师就应该在适当时候提醒学生调整重点、围绕主题进行。第三、为了能让全部同学都参与模拟法庭,在给学生分配角色时,要以组为单位来分配,即将全班学生划分为“原告组”、“被告组”、“法官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每个组选出一个组员担任模拟法庭的演员,其他组员则需要为其出谋划策,包括分析法律事实,查阅法律条文以及书写法律文书等,使每个同学都有机会得到锻炼;在模拟法庭结束后,除了老师点评外,也应该要求学生进行点评、发表意见,以强化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

3.司法实习

案例分析讨论和模拟法庭演示始终都非真实的司法实务活动,而司法实习是让学生走出去,让学生参与办案的全过程,更好的了解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习之前,老师要给学生做一些实习指导,介绍各个实习部门的特点和注意事项,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实习环境;选择实习单位上,由于婚姻案件在基层法院占到七成以上,所以可以联系一些基层法院作为实习部门,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到律师事务所、民政部门、妇联等部门,了解基层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类和特点;在司法实习的过程中,学生要用心体会、感受案件背后的真相和每一个当事人最需的是什么,认真学习如何书写法律文书、如何会见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审理的特点:比如由于中国人对家庭完整性的重视,所以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中运用的比较多,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就应该对调解加强了解,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同时,老师除了要求学生通过司法实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外,还应该指导学生注重通过实习培养自己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对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的精神。

(二)辅线

相对于主线而言,以法律诊所、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等为内容的辅线主要属于课外实践环节,方式比较灵活多样,可以对主线中的实践教学方式进行有益的补充。

关于辅线上的实践教学方式,笔者有这样几点心得:第一、要恰当处理好主线和辅线的关系。由于辅线主要是利用学生课堂以外的时间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所以辅线是为主线服务的;第二,基于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可以组织学生针对性开展婚姻家庭法的法律宣传工作,比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女性往往处于的弱势地位,老师可以组织学生就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进行法律宣传;通过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学生走向社会;第三,学院要加强社会联动,与附近街道和居委会进行合作,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让学生在节假日为社区居民提供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比如我校法学院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学校附近城中村的村民经常会就家庭纠纷前来向学生进行咨询,这样既服务了社会,也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了学生的解决问题的技能,形成双赢的局面;第四,辅线中的教学方法要根据实际教学条件来选择。以法律诊所为例,根据笔者的经验,老百姓对法律诊所这种新事物还很陌生甚至持怀疑态度,因此在现阶段,法律诊所还是应该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通过主动的积极的向周围群众提供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援助和咨询,在获得经验和肯定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诊所式教学。

四、进一步优化婚姻家庭法学“课内+课外”实践实训教学模式的构想

在婚姻家庭法学“课内+课外”实践实训教学模式下,各种教学方法并非独立的、分散的,而是有机的整体,共同构建成实践实训教学模式体系。为了使这种教学模式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还需要做好以下的配套举措:

1.丰富老师自身的实践经验

在这种实践实训教学模式中,任何一种教学方法的运用都离不开任课老师的指导,因此老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外,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笔者曾做过兼职律师,接触过不少婚姻家庭纠纷,深感所积累的办案经验对从事实践教学大有帮助。笔者认为,老师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利用空余时间从事一定的法律实务,以帮助提高实践教学的水平。

2.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

笔者认为学校如果能为学生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的条件支持,可以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机会来掌握实践技能。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学校和法学院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设施完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的兴趣;同时法学院和司法实务界、地区人大、政协、街道居委会等联系密切,聘请了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为兼职教师,有意识的组织学生与实务界人士的联系交流活动,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机会。由此可见,为了使学生能收获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营造良好的实践教学环境是很有必要的。

3.建立教师实践教学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目前很多高校对于老师从事实践教学并无相应的培训和激励机制,师资力量的缺失和积极性不足导致实践教学受限。为此,一方面学校应经常性地组织老师去参加培训或者去其他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校进行交流学习,比如可以派教师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教学研讨会,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这些模拟法庭办得很成功的院校取经,取长补短;另一方面,为了鼓励老师不断改进和创新实践教学,学校还要鼓励和尽可能的创造条件让老师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并建立实践教学的鼓励机制,包括将实践教学计入到工作量中,对认真从事实践教学的老师进行奖励,以提高老师的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1]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 [J].中国大学教学,2010,(6):73.

[2]于志刚.关于重视和强化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问题的思索[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7):98-99.

[3]杨小强.对法学院课堂的指望 [J].法学家茶座,200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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