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在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研究

2011-02-19 07:22方国清丁红娜
浙江体育科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王 润, 方国清,丁红娜

(1.浙江工业大学 体军部,浙江 杭州 310014; 2. 湖南科技学院 体育系,湖南 永州 425100)

校方责任保险在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研究

王 润1, 方国清2,丁红娜2

(1.浙江工业大学 体军部,浙江 杭州 310014; 2. 湖南科技学院 体育系,湖南 永州 425100)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阻碍着我国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为此,教育部等部门联合推出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为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文章介绍了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探讨了校方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救济的范围,指出了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最后给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校方责任保险; 救济

近年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进一步受到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发生的一些处理争议,却严重阻碍着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解决途径的探讨,成为实际工作和学术研究关注的一个热点。2008年4月,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签发文件,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如何认识和理解这一新推出的保险制度,怎样促进其有效实施和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是当前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中要全面了解和认真把握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就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更多的学术和工作研究。

1 校方责任保险概述

1.1校方责任保险的含义及功能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学校投保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校方责任险的开展,有利于减轻校方或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对于维护学生利益、保障校园秩序、鼓励学校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都具有重要意义[2]。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为:一方面可以转移学校的教学风险,使学校免除后顾之忧,从而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投入教学工作,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使其赔偿请求得以实现,具有安定社会、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1.2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上海在2001年就对校方责任保险进行过有益的尝试。2001年7月,《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上海将相应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为在校受到伤害的中小学生提供赔偿,同时减少学校的责任风险。具体实施为:中小学生每学年投保3元,一旦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最高20万的赔偿;投保的学校如果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次可获得最高350万赔偿;市教委将统一为符合规定的在册中小学生人数投保,每生每学年3元。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角度对学校责任保险做出的规定。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时,学校和学生的相关责任,并且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006年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这些部门规章一经推出,全国各省市积极响应,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推出了各自的具体实施细则。如2004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2003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出台了《北京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要求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2005年广东省教育厅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参加校方责任保险”。还有深圳、贵阳、威海、杭州、宁波、苏州、大同、郑州市等也都通过立法等方式出台了维护学校学生安全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极大地推动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2]。

2008年4月,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这一联合部门规章,对学校责任保险做了详细的规定。该规章规定: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全国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收取,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这一规章的推出,对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对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校方责任保险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救济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减轻了学校的赔偿责任,维护了校园的和谐。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校方责任保险并不是万能的,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学校体育伤害问题。明确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救济范围,会让我们对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怎样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呢?我们知道,校方责任保险是以学校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即在一起事故中,校方责任保险是否对其产生作用,关键取决于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笔者认为,要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就必须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校方在各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形态,从而得出其是否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以下笔者将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类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法律分析,以划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

2.1学校体育设施存在隐患导致事故的责任分析

学校体育设施存在隐患所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学校对体育器械放置或维护不当所导致的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一般要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怠于履行自己的及时维修义务造成的,学校存在过错应当追究学校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器械本身具有瑕疵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这种情况主要指器械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比如质量不合格、不达标等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侵权案件中,学生作为受害者,可以起诉学校,也可以起诉生产厂家,也可以同时对两者起诉。受害学生起诉厂家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受害学生起诉学校是因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提供的体育器材不合格造成了学生伤害,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此对厂家或商家进行追偿。综上,这两种因学校体育设施存在隐患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都存在着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所以这类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救济的范畴。

2.2体育教师的教学管理或训练不科学等过失导致事故的责任分析

体育教师在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中,有可能因实施体育教学与管理行为过程时,在检查、防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而导致了伤害事故,或者因指导锻炼、训练的方法和安排不科学而导致的伤害事故。这些都是在履行教师职务中发生的事故,都构成了职务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教师由于教学管理或训练不科学等过失而导致的体育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类伤害事故应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

2.3他人原因导致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要分情况进行讨论:一种情况是表面上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他人造成的,但其真实的原因是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性。这种情况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如篮球比赛中造成他人伤害,表面上看事故是由其他学生造成的,但真实的原因却是因为篮球运动其固有的风险性导致,是正常体育风险的表现。学校对此类由于体育本身风险性而导致的伤害事故不负赔偿责任,校方责任保险也不对此进行救济。另一种情况是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如在一次小学的田径课中,一名同学不遵守纪律,趁老师不注意拿标枪乱扔,导致了另外一名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在这种类型的事故中,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则需要依据法律进行仔细分析。2010年7月刚实施的《侵权行为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对学校归责原则基本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加大了学校的举证责任。所以,就这类事故而言,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因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而需承担责任,校方责任保险将会对其发生作用。综上,由他人原因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只有部分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范围。

2.4体育固有风险导致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体育固有风险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在现实中是比较常见的,即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体育本身存在的风险导致的,是参加体育活动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与任何人无关。比如学生参加跳高时发生的骨折现象,是一种意外伤害,学校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校方责任保险不会对其发生作用,可以使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对其进行救济。

3 现阶段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局限

3.1实行非强制投保原则值得商榷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即强制性保险的设立,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来规定。而校方责任保险是通过部门规章形式推行的,显然不具有强制性。而笔者认为这种非强制性投保不符合我国实际,不利于现阶段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的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是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率偏高,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例如湖南省,2008-2009学年全省至少发生了4 200起校园伤害事故,涉及赔偿金额达4 000万左右,事故严重程度堪忧。而我国现阶段实施的非强制性投保原则给予了学校自愿选择的权利,使得现实中学校会出于不同原因而不参加投保,比如侥幸心理、学校经费不足等,从而不能完全发挥校方责任保险的救济作用。根据调查,2008-2009学年湖南省高中和中职学校的投保率仅85%左右[3]。

3.2区域统保的运行模式有待探讨

目前,我国的校方责任保险运行模式主要采取的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性统保,即由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其最大的局限就是保险范围的区域化。现实中,各省通过投招标等方式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以省为单位从不同的保险机构采购服务,削弱了校方责任保险的风险共济能力,使其变为区域统筹,不能为校方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另外,不同保险机构之间因为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不会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长期来看不利于校方责任保险的优化改进。

3.3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毫无疑问,校方责任保险对学校伤害事故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也势必导致一定的道德风险的发生。比如投保了责任保险以后,使得学校从赔偿责任中得以解脱,学校的注意防范义务就会有所懈怠,从而会产生反效果,不利于对事故发生率的控制。所以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使学校在投保之余,更注重对伤害事故的事前防范,把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而我国现阶段的校方责任险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略显薄弱。现阶段对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运用了差异化的费率体系,即根据学校风险状况的不同,运用不同的费率。此举主要是从经济上制约学校,即学校风险越高,其需要支付的保费就越多。但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险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所以此举不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制约,不利于对学校道德风险的控制。

4 完善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立法明确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定强制性

首先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关理论,国家实行强制保险,主要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第一投保某种保险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国家可以实行强制保险。第二投保某种保险涉及到国有财产的安全,国家可以考虑实行强制保险[4]。校方责任保险涉及到对学校及青少年儿童身心的保护,涉及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对其实行强制投保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其次,根据我国实际,我国现阶段学校伤害事故(包括体育伤害)发生率惊人,而其中一大部分事故是需要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这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工作,阻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校方责任保险的强制保险属性。另外,在强制投保的范围方面,应该将中小学、技校、高校等所有学校纳入强制投保范围。在保险费用的筹划方面,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学校采取不同程度的财政支持。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险费用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高校、高职等阶段的保险费用,国家补贴一定比例等。

4.2校方责任保险应采取全国统保式的集中购买模式

强制校方责任保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模式?从我国现存的强制保险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限制商业化运行模式。即保险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商业保险的运作模式,互相竞争,自负盈亏。但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需求方的强制投保义务,需求已经刚性化,在这种情况下让其纯粹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是不可能的,对需求方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国保险法规定:法定保险的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审批,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通过这种必要的干涉使市场公平化。例如我国现在的强制产品责任险就采取这种模式。第二,集中购买运行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限制商业化运作模式的基础上,为了增强需求方在保险买卖中的话语权,需求方大范围地集合起来进行集中购买,通过竞争化谈判、投招标等方式选择供应方,从而得到更多的优惠条件的一种运作模式。根据集中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区域统筹和全国统筹两种模式。例如我国现在实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就是采取这种运作方式。第三,非营利式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供给主体可以是非营利的保险组织、互助组织、甚至是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比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就采用这种形式。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一些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保险种类。其优点是政府借助了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网络、专业人才、管理经验等资源来为公众提供保险服务,从而降低了政府的服务成本,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其缺点需要高标准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

我们认为,我国的校方责任保险应该采取全国统保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通过全国统保,提高了校方责任保险的风险共济能力,克服现阶段区域统保模式的保障力不足等缺点,能大幅度地降低校方的保费,提高其保险额度;二是通过规模化的购买引起保险公司重视,从而激励其下大力气研发更好的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促进校方责任保险的繁荣。

具体设计可考虑由教育部等部门牵头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代表校方的意愿,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校方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最优的保险公司(一般为几个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继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这里,政府将成为组织者,其根据市场的需要引导推出了“共保体”这个产品,然后对这个产品进行推广,其并不带有强制性,是把专业化的保险运作和行政管理力量结合起来的一次有益尝试[5]。全国统保的实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赔付标准、统一的服务体系,更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学生的利益。

4.3完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传统理论认为,被保险人一旦获得了责任保险的保障,便会变得不谨慎起来,疏于防范事故的发生。这也是早期的学者质疑责任保险合法性的原因。从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道德风险的。但因为其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只能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最大限度地控制这种道德风险。现实生活中,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第一,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 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即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出事频率,在下次续保时,提高或降低其保险费率的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所做的一种业务监督。主要适用与一些短期的责任保险业务。比如我国的交强险就采用这种做法。第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时刻有效地监控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情况,并据此调整保险费率。这种时时控制的方法显然能够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第三,责任共担机制。这也是现在比较常用的措施,即在保险的设计中,会为被保险人规定一定的赔偿比例,利用责任共担的机理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6]。

从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实际出发,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一是实行责任共担机制。即为被保险人——学校规定一定的赔偿比例,当发生伤害事件后,学校也不能逃脱赔偿责任,也需要支付一部分赔偿金,从而强化其责任意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和学校建立定时检查交流制度。即保险公司可以定时对学校的体育设施等做些检查,对不安全器械要及时督促校方修理,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学校积极行驶安全职责,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1] 毛晓梅,吴晶,等.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险[EB/OL]. http://www.gov.cn/jrzg/2008-04/15/content_945613.htm,2008-04-15.

[2] 宋庆发.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08(1).

[3] 罗欣,李樵,等.学生缺乏安全意识 湖北校方责任险一年赔4200笔[EB/OL]. http://news.sohu.com/20091020/n267547588.shtml,2009-10-20.

[4] 江生忠.保险学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45.

[5] 徐万佳.专家热议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产品[EB/OL]. http://www.cnta.gov.cn/html/2009-10/2009-10-20-9-52-09296.html,2009-10-20.

[6] 郭振华.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立法强制与道德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7(2):74.

EffectsandLimitationsofLiabilityInsuranceinResolvingtheSchoolSportsInjuries

WANG Run1,FANG Guo-qing2,DING Hong-na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04 ,China ;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 ,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 Yongzhou 425100,China)

Accidents of sports injury in schools occurr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 which seriously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 sports in our country. For that,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launched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school, which provided a new solution to school sports injuries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discussed the scope of relief for the school sports injuries. Meanwhile,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limitation of the schoo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and gave some helpful suggestions.

school sports;injury accident;liability insurance of the school;relief

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研究基金

2010-12-07

王 润(1983—),男,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1004-3624(2011)03-0005-04

G80-05

A

猜你喜欢
道德风险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从陕西省司法案件数据看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关键点
机械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探讨国内电梯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发达国家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及启示
去哪儿网服务供应链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模型
中国僵尸企业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江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缘何“一枝独秀”?
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医疗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当立法
博弈论视角下的建筑工程外包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