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维稳中的作用

2011-02-19 06:16陈会领山东省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山东成武274200
中国司法 2011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维权律师

陈会领 (山东省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成武 274200) ■文

论律师在维稳中的作用

On the Role of Lawyers in Maintaining Stability

陈会领 (山东省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成武 274200) ■文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这个时期社会有两大特点,一是,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如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城市建设拆迁中公权力被商业利益“绑架”,无节制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矛盾;二是,公民权利意识和维权活动的崛起。这两大特点决定了执政者必须认清维权和维稳的关系,才能认真对待和把握,使社会实现和谐转型。但是,受专制思想和“稳定压倒一切”传统维稳思维模式的支配,一些地方政府把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所引发的公民的维权活动看作是对政权的挑战,被当作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来看,其结果必然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压制公民维权,比如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污蔑为“精神病”关押六年,山西临县上访农民马继文被判敲诈勒索罪坐牢,还有的不让法院立案,限制律师参与维权,禁止媒体报道等,而公民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的维权道路不畅,甚至被堵塞之后,大量的积案和积怨的存在,导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仇察、仇官、仇富的心理,使部分群众对地方党委政府信心不足、信任不够,就必然要诉诸法律之外的途径,这已为现实所印证,贵州省瓮安“6.28”事件就是力证。所以,在传统维稳思路之下,政府越是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社会却表现出越不稳定的态势,暴力事件乃至群体事件时有发生。

一、正确认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

(一)维权是维稳的前提,是维稳的直接形式,只有维权才能从根本上维稳

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被侵害等往往是主要起因。在百度上搜索“社会不稳定的根源”562000篇,大致总结为贫富不均、下岗失业、专制制度、干部作风、腐败等,没有一项和合法权利有关。我们的执政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可见和谐是稳定的根本,而和谐社会的基石必然是法治社会。有研究表明,当代上访、群体性事件为表现形式的公民维权活动和中国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不是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权利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保护。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论和非暴力。可见,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活动,是公民对现有政权和制度合法性认可的体现,是公民信任现有政权和制度能够保障、输出正义的体现。这不仅不会威胁到现有政权和制度,还会督促政府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稳定,还会使社会保持长久稳定,这不仅不会促使社会溃败,还会促进社会健康,惟有让公民合理合法的诉求进入制度轨道,公民才不会在体制之外去寻求非理性的渠道予以表达。所以,没有合法权利的维护,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合法权利做保障的社会稳定如同海市蜃楼,是虚假的,虚假的稳定只会带给人们最终的失望。“人们奋斗所采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马克思语),只有建立起良性的社会权益分配机制,关注和尊重人们所要争取的正当利益,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们的权利,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①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讲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目标就是:“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表明,执政党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公民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维权才是维稳的新出路和根本之路。

(二)稳定是维权的保障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稳定?为了实现和保持稳定,执政者追求并推行强力政权试图实现对社会的绝对管理,这种“刚性稳定”缺乏韧性,执政者高度紧张,调动一切资源维稳最终难以避免社会动荡。所以,稳定不应当是纯粹的政治任务,更有其法理要求。科学意义上的稳定应当是一个在国家体制内、法律框架结构下的充满生机、有序、民主、文明的社会才是真正有意义有价值的美妙和谐的稳定的社会,这样的维护权利实现的社会才是有韧性的社会,这样的稳定是维护一切权利的保障。稳定意味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的承受和控制范围之内,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维护稳定,就是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有序管控,这样的稳定才是维权的保障。

二、律师参与维权必定促进社会稳定

(一)社会稳定是律师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

律师是个最讲规则的执业群体。一个和谐、稳定、规则的社会是律师充分施展才华的最好平台。律师和稳定的社会是须臾不可分隔的,律师是和谐稳定社会的直接受益者,社会稳定是律师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所以,律师和社会稳定是鱼水关系,律师不仅喜欢稳定的社会,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发自内心真诚地用行为去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维权是律师职业的根本价值所在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对律师职责的全面规定。所以,维权是律师的第一职责。在具体的案件中,律师应当以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的权益为第一着眼点,否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了公平正义,社会也就不会稳定。所以,律师的职业属性和本质决定了律师必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天职。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公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律师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力量之一。

(三)律师是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对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并不是管得越多越好,而是要充分考虑管理的正当性、有效性,不断将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项和权力发还社会,发挥其它管理主体的作用建立有限政府。根据对现代社会人们行为倾向的分析和研究表明,人们生活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难免会遇到各种社会问题和挫折,面对问题时应对行为的预备状态主要形式是通过信访、上访找领导和领导机关,接触新闻媒体,通过律师、法律寻找救济途径。所以律师及时的法律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管理资源,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成员沟通、反映各阶层诉求方面的传导作用。律师通过广泛的执业活动,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对于涉及多数人利益、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问题,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重要政策的听证、论证或讨论中,律师收集、反映并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这些活动,会进一步增强社会和政府间的信息和情感交流与沟通,从而使政府达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四)律师参与维权活动必定促进稳定

律师权利实际上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在一个律师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国度里,公民权利必然得不到良好的保障,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律师参与维权活动,以其中立性、专业性、亲民性,能够更好地引导公民依循法律的轨道解决矛盾,对于督促政府实施良政和善政会起到积极作用,必然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政府应当保障好律师的执业权利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指证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的精神是宪政的基石。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有相对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所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剂良方。当前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 “三难”,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难,无论是诉讼中官员对律师的歧视,还是在非诉领域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都极大地限制和剥弱了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律师行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决定了律师行业是社会公众利益法制化的体现。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体现,发展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服务业就是发展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服务业中的具体体现。律师不仅仅维护私权,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服务于政府、服务于国企改制等各个公权领域,通过维护各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政府应当及时修订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让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参与维稳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律师的社会责任。当前,律师开展各项诉讼和非诉业务外,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参与维权维稳工作。

(一)律师要关注政治,讲政治,顾大局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着各方面的利益。法和政治紧密相连,法既受政治制约,又影响政治,为政治服务。因此,法律虽然和政治不同,但也要为政治服务,为巩固政权服务。律师依法办案维权,不能不关心政治。如今,国内形势是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群体性事件不断。律师在这时关心关注政治就是注重办案维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此为政治服务,这就是律师的讲政治顾大局。

(二)积极参加信访工作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十几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主要是定期陪同领导接访,对涉诉涉法的信访、上访案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信访、上访是当事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表达诉求的一种形式,表达诉求是其根本属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利机制③③《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笔者认为,律师除陪同接访以外,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参与信访案件的听证代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息诉罢访。群众之所以现在信访不信法,根子就在依法维权难。所以,律师更应该积极参与信访,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引导信访不信法的群众按照法律的程序维权。政府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法院及其他执法部门也要提供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畅通依法维权的渠道。

(三)在群体性、敏感性的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办理维权案件是律师参与社会维稳的重要方式,通过对个案的处理达到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目的。特别是在突发性、群体性、敏感性的事件中律师参与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今年 2月份,我县某公司因承包经营权股东之间产生冲突,各股东带亲属百余人到公司聚集,意欲武力解决。现任承包股东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派四十余名干警到现场暂时稳住局势,但矛盾不知如何处理,股东互不相让,出警同志心急如焚。无奈之下,承包股东给律师拨打了求助电话,我所立即指派张庆豪律师前往现场,详听情况后马上意识到是一起普通的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建议立即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按章程决策。会上,律师依据《公司法》、《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肯定原承包决议有效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承包合同股东的收益分配,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字同意。一场剑拔弩张的群体性事件很快化解,各股东及公安民警对律师依法娴熟地处理问题非常满意。此事件充分说明一个问题,基于利益引起的群体性冲突是理性的,更是可以通过谈判、妥协、讨价还价依法理性解决的。律师正是把准“脉搏”、依法运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及时化解了矛盾。所以,在解决突发性、群体性冲突中律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已注意到司法部最近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将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积极指导、引导律师采取灵活的方式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四)建立律师参与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目前,全国有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但是,没有吸纳律师参与这一评估机制。笔者认为,律师参与不仅能从法律方面充分考虑风险,而且还能从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去分析评估风险,更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降低风险。因此,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向政府建议,吸纳律师参与维稳风险评估,并且由律师在涉稳的重大问题评估后及时提供“社会稳定风险提示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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