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国际法律援助组织会议综述

2011-02-19 04:04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1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评估

夏 慧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 100020) ■文

第九届国际法律援助组织会议综述

Summary of the 9thInternational Legal Aid Organizations Conference

夏 慧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 100020) ■文

2011年6月15日至17日,以“在困难时期重新审视法律援助”为主题,第九届国际法律援助会议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来自欧盟、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部门、国家或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大学教授及学者等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际法律援助组织 (ILAG)主办,芬兰司法部承办,并由芬兰司法部、荷兰司法部、爱尔兰法律援助委员会、北爱尔兰司法部法院服务局、北爱尔兰法律服务委员会、苏格兰政府、苏格兰斯特拉思克莱德大学法学院提供赞助。我国司法部派出代表团与会并发言交流。会议围绕国际法律援助发展、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自助式法律援助、如何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现代化技术对法律援助的作用等专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一、部分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新发展

(一)芬兰法律援助工作新发展

2008年4月,芬兰司法部设立了公共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委员会,委员会代表由公共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地区法院法官等组成。司法部要求该委员会在2009年6月以前完成以下任务:确定公共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指标,提出质量评估方法,确定是否适宜采取“同行评估”和客户调查问卷方法,评估不同方法的有效性、成本和效率,并对用于评估公共法律援助质量的评估体系提出建议。在国家行政管理中,芬兰采用了基于结果的管理方法,为法律援助办公室设立了工作质量目标并评估其执行情况。但这只能评估公共法律援助,而国家出资的法律援助体系中还包括其他法律援助组织,需要建立一套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该评估体系不是为了控制律师或作为审批机制,而是作为加强管理监督,持续推进法律援助质量,维持与发展律师职业能力的工具。评估的质量标准基于芬兰律师协会的律师行为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所有律师。该体系包括5个评估领域和38项评估标准,5个评估领域是:客户关系中对法律援助的信心,以适当、尊重的方式对待各方 (客户、对方当事人、法庭、同行、证人等),有效解决问题且费用合理,解决法律援助问题的程序以及律师的职业能力与胜任能力。38项评估标准则是在这5个领域对相关指标进行细化。评估方法包括律师自我评估,客户反馈,向法庭主审法官、检察官、对方律师发放调查问卷,同行评估等。为了对评估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芬兰法律援助试点委员会将于2012年4月前进行广泛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此外,在芬兰,利用服务咨询在较早阶段解决问题,建立能迅速有效解决问题的组织结构,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协作,明确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资质,确保适当的问题解决方案等,也都是芬兰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电子服务大大提高了芬兰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使法律援助程序更简便、高效。公民提出电子申请,电脑系统将会对申请进行自动分配和集中处理,既简化了程序,减少了工作量,又能使律师尽快获得办案报酬,提高了法律援助整体工作效率。

(二)苏格兰法律援助新发展

1、法律援助委员会权力与责任范围更广。加强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权。为了促进法律援助审批工作的一致性并节约开支,从2010年11月开始,法律援助委员会取代法院批准重罪刑事法律援助申请,并将在2012年取代郡法院审批未成年人听证案件法律援助。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律援助申请都由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审批。直接拨款资助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委员会为全苏格兰23个法律项目提供资助,以支持法律中心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当地政府和咨询机构共同帮助人们尽早解决因经济状况恶化所面临的问题。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扩展公设辩护人服务。例如,苏格兰政府最近决定增加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中律师的数量,以节省法庭值班律师项目的成本。

2、改革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自2008年6月开始,通过实施简单刑事法律援助改革项目,以鼓励更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统一了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的案件费用。2010年,国会通过特别刑事诉讼法案 (关于法律援助、羁押与上诉),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前向律师咨询的权利,以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从2010年底开始,将同行评估扩大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领域,以全面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降低了民事法律援助门槛,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2009年新生效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个人税后可支配年收入2.5万英镑以下,而之前的标准是个人税后可支配年收入10306英镑。

3、利用网络技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一是积极提倡网上提交申请和律师账单的做法。按要求,从2011年4月开始,律师不能再通过纸质文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而且到2011年底前,律师账单也要通过网络在线提交。其目的旨在通过法律援助网络在线系统,取代传统纸质法律援助申请方式,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法律援助申请工作效率。二是积极将网络视频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充分认识到网络视频会议的重要作用,在监狱、法庭及其他场所利用网络视频手段实现律师与当事人等之间会见的实质性接触,以促进司法制度的效率。委员会还积极推广电话咨询,改进私人律师、公设律师和志愿组织间的战略协作等以减少开支。

4、推进相关部门的协作。在刑事司法方面,苏格兰政府正在开展高效司法公正项目,以加强法律援助、公诉、法院和警察等机构之间的协作,以更有效地推动司法制度成果。

(三)美国民事法律援助新发展

1、为自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多帮助。各地自助中心等机构以多种方式为自代理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适用、法庭程序等信息,开设司法课程,为法官提供培训等。由于认识到法院、法律服务、公益服务、地方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图书馆、法学院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协作对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建议由设在法院的自助中心作为协作联系点。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效且符合成本效益。目前,许多法律援助项目都独自或与法院合作开展自助项目,为当事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比如,有的项目以书面资料、互联网、音像制品、研讨会等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法律权利和法律程序等信息;有的项目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件等;有的项目则会为未受过法律培训的使用者提供在线或书面表格,并协助使用者填写表格等。

2、采用新的服务提供模式。如,医疗与法律合作模式(MLP)就是其中一种,通过该模式,律师可以进入医疗保健系统,帮助病人应付复杂的法律问题。目前,在儿科、家庭医学、内科、肿瘤学、老年科等领域,有约40个州的190多个医院和医疗中心,通过医生与律师合作,为客户提供有关食物、住房、收入、教育与稳定性等方面的服务,以满足客户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客户可以向其家庭医生诉说其面临的生活问题,并由医生与律师协作,为客户提供法律救济。

另外,还利用案件管理系统,确立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同行评估和成果指标测定等,以提高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四)挪威法律援助新发展

1、改革法律援助制度,推进简要法律咨询服务。2009年6月,挪威司法部在第26号国会政策报告中提出法律援助改革建议①挪威法律援助模式主要是政府购买私人律师服务模式,全国只有两个公共法律援助办公室,总共不到十个全职工作岗位,仅限于提供非诉法律援助。其他的法律援助提供者主要包括一些公共事业单位,如作为会员制组织的工会,和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等。《挪威法律援助法》规定了11类法律援助非诉事项和15类诉讼事项。在挪威,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已有很长历史,而非诉法律援助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才开始,主要包括咨询、起草法律文件、行政代理等。非诉法律援助主要由私人律师提供,但简要咨询服务主要由法律援助办公室来完成。。主要包括: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放宽经济状况审查,实施质量保证新举措,提供免费的一线服务,即简要法律咨询服务。其中简要法律咨询服务建议最引人关注。司法部认识到,通过法律咨询,人们能获得关于一般法律问题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充分信息,有助于当事人选择较早阶段解决法律问题,从而节省成本、减轻压力。“就各类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一小时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由具备一定经验的律师在市级服务中心或其常设办公室为当事人提供简要咨询服务,以帮助当事人解决除刑事和商事外的所有法律问题。简要咨询服务的作用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以更合理方式和利用更少的资源解决问题、有助于非法律问题的转介和解决、了解法律援助供需差距等。

2、建立单独的法律援助质量保证措施。来自挪威的代表认为,现有的关于私人律师法律服务道德与纪律规范难以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需要建立单独的法律援助质量保证体系,即:将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案件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确立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审批制度、制定质量标准、通过合同对法律援助律师提出要求、对案件进行具体分类、由客户选择律师、明确律师向客户建议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时的责任、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入职资格培训等。

3、挪威的诊所法律援助。来自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代表认为,挪威的公共法律援助机制不足,法律援助标准过于严格,难以满足法律援助需求和国际人权公约设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公共法律援助机制需要有所补充,诊所法律援助就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方式。他还详细介绍了本法学院Juss-Buss诊所的情况。该诊所成立于1971年,为法律需求未得到满足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其四大目标是:法律援助、法律改革、理论研究、教育。工作人员由20个全职工作的学生构成,并且有10个高年级学生每周一天进行质量管理工作,2个学生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法学院负责诊所的监督工作。诊所资金来源于司法部、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奥斯陆市政府、挪威律师协会、慈善机构。主要从事移民法、监狱法、债法、社会保障法、租房法、劳动法和家庭法领域的案件。该诊所每年办理约5000个案件,且大多数案件不为公共法律援助机制所覆盖。该诊所还开展外展工作,包括开展法律权利信息项目和在监狱、精神病机构、移民教育中心等地方受理案件。

(五)南非法律援助新发展

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属于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的独立法定机构,设有1个全国办公室,6个地区办公室,64个司法中心,64个 (司法中心)卫星办公室,以及13个高等法院工作组 (专门负责高等法院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南非法律援助服务属于混合模式,包括司法中心模式、司法保障模式、合作者模式、代理协议模式四种,使法律援助能够覆盖尽可能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穷人。目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由最初的司法保障模式 (私人律师模式)转变为以专职律师模式 (司法中心模式)为主,司法中心及其卫星办公室几乎覆盖全部地域,2010~2011年,司法中心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占到总办案量的95%。司法中心提供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但以刑事为主,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能力相对有限。近几年来,私人律师服务规模持续减低,主要原因是司法中心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不断增强而且私人律师办案成本远高于专职律师。一般而言,只有在当事人利益冲突时才会把案件指派给私人律师。在合作者模式下,合作者一般是非政府机构或大学法律诊所,通过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向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合作者模式是对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工作的补充,主要提供儿童和土地纠纷方面的民事法律援助。目前,合作者模式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仅占每年法律援助总数量的1%。代理协议模式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由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与特定执业者签订代理协议,以帮助那些没有包含在司法中心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偏远地区法庭刑事案件当事人。这些执业者每月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得到办案报酬,每件案件的报酬是私人律师模式下每件案件费用的75%。

除以上四种模式外,南非法律援助还包括电话咨询。2010年6月,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开通咨询电话,为穷人提供完全免费的电话法律咨询服务。目前咨询范围仅限于家庭纠纷、农村地区被逐出房舍纠纷及儿童事项。电话中心接线员为律师助理和被许可的执业者。律师助理提供初级咨询,必要时,电话转接给有资格的执业者。

在法律援助质量措施方面,南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司法中心内部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每季度一次评估执业者的工作质量。除此之外,地区办公室也对司法中心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最近,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全国办公室内部审查部门又设立了一个法律质量保证工作组,对执业者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独立评估。

南非的法律援助体系能够有效运作,其中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每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到40万件,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90%以上。而民事法律援助能力非常有限,因此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建议,希望政府能增加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以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二、主要讨论专题

(一)农村地区是否需要不同的法律援助服务

围绕该专题,来自南非和英格兰的代表作了主题发言。另外,大家还围绕在法律援助中将农村与城市地区进行区分是否有必要,在农村与偏远地区,哪些类型的机构是最有用的合作伙伴,设立小的分中心或流动工作站与设立一些全面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是否有不同等问题展开讨论。

南非代表认为农村地区是否需要不同的法律服务取决于农村地区的特征,以及该领域与农业商业领域的需求是不同的。在农村地区,人们面临较多的债务、艾滋病、获得救济及家庭纠纷等问题;而在城市和农业商业领域,则更多的是劳动纠纷、债务、财产、被逐出房舍、家庭纠纷等问题。而目前南非城市化进程超过世界平均速度,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也面临着失业问题等。针对农村地区的特征和需求方面的差异,应该为农村地区提供不同内容和方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英格兰代表认为,农村地区有其独特的特征,比如在农村地区,人们的贫困状况很难界定。据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策略方面,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未采取任何措施和自己解决问题的比例偏高,而得到咨询的比例偏低;在获得咨询方面,越远的农村地区使用电话咨询的比例越高,而在使用互联网技术解决问题方面,最偏远的农村地区使用的比例却最低。

在小组讨论中,很多国家的代表都谈到了电话咨询,建议进一步更充分地运用电话技术手段加强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法律咨询。

(二)在困难时期如何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加拿大代表主要介绍了上加拿大律师公会和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的质量保证措施。通过上加拿大律师公会的律师实务审查项目,对律师实务工作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最后形成报告,提出建议。上加拿大律师公会要求律师保持继续职业发展,每年完成12小时的由上加拿大律师公会认可的职业培训和50小时的自学教育,通过继续职业教育,保证律师专业能力称职,从而确保工作质量。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设立质量服务办公室、开展加强导师关系项目、提供自我评估工具、设立专门投诉部门等。这些措施既有办案过程中的督导,也有事后监督,形成一种全方位的、动态持续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与会者围绕谁决定法律服务的质量,怎样以及在何时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导师制、自我评估、客户满意度调查、继续职业发展与同行评估的作用,能否以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和在线争端解决方法等其他方式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展开讨论,认为经费削减开始对司法质量产生影响:如同行评估减少,影响了质量评估。应对经费削减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ADR)和在线争端解决方法 (ODR)会引起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法律援助质量带来影响。研究发现,某些法律事项的在线解决方法是对传统解决方式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法。在由谁决定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上,有人认为应由资助者或法律援助委员会事先确立质量标准,再结合标准对服务提供者 (包括机构和个人)的服务进行质量评估。

(三)经费紧缩与不能再减的最低标准:法律援助应当包含的内容及原因分析

针对此专题,来自苏格兰、英格兰和加拿大的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近几年来,苏格兰法律援助经费一直处于紧缩状态,其经费压力并将持续增大,不得不通过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以维持工作目标的实现。苏格兰政府为各公共部门设定了15项全国性目标,其中法律援助的目标是致力于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优质服务、推进公共服务、对人们需求作出回应等。法律援助尽量在不缩小服务范围和降低可获得性的前提下削减法律援助经费,并做到最大程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

经费缩减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通过法律援助在线服务、电子文件管理等数字化手段、裁员、改进支持性服务和政府采购等措施,达到节省成本、提高效能的目的。(2)有效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包括减少律师报酬及其他方面费用,减少顾问、翻译和专家费用等;确保付得起费用的当事人必须要付费,尤其是那些通过法律援助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人;进行法律援助审批时,对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全面审查。(3)进行动态审查。苏格兰法律援助委员会拟加强对法律援助流程各方面的监督和审查,以真正实现节约成本的目标。比如,以更清楚的方式对民事法律援助审批进行评估;对高费用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给以更多关注;仅在必要时对紧急案件作出法律援助安排,以避免在未审查胜诉可能的情况下就提供法律援助;要求律师定期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以确保案件值得继续办理。(4)跨系统审查。这一视角将法律援助作为更广泛的司法、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进行考虑。通过跨系统审查,法律援助委员会将关注法律援助与精神卫生、移民、庇护等其他领域的相互作用。(5)跨系统协作。通过建立由来自法律援助委员会、政府、警察、法官、公诉人、监狱等的代表组成的多部门项目委员会,以关注民事和刑事司法制度,并采取视频会议、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公共法律教育、民事法庭改革等措施,进行多部门协作。通过多部门协作,为政府部门整体改革提供了机会,与各部门单独进行改革相比,极大地节省了开支。

加拿大代表强调了司法制度的效率与效能,认为通过司法系统各部门形成共同认知、目标及策略,有助于实现法律援助及整个司法制度的效率与效能。为实现该目标,法律援助应采取简化申请、加速接待过程、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使用案件管理系统、扩大值班律师规模等措施。

(四)自助服务——能走多远?能发挥多大作用?

很多国家,比如荷兰、美国,越来越重视帮助人们以自助方式解决一些法律问题。他们认为,应该通过简单的帮助与指引,使公民具备解决一些法律问题的必要能力,避免持续过长的法律程序。政府认为公民越来越被期待独立行动,必须对自己的福利等负有更大的责任,而专业顾问应该退居到次要位置。这意味着公民应该对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矛盾负有首要责任,而无需法院的介入。

自助服务的前提:一是自助的观念要求那些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并能够适用的原则应当简单、透明;二是要摒弃那种导致公民更加依赖他人提供帮助的、更复杂的立法和社会结构的倾向;三是有必要适当发挥和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作用。

通过发言和讨论,大家认识到,自助式法律援助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援助事项或所有公民。如果要有效推动诉讼当事人的自助能力,有必要简化法律、规则与程序 (应该考虑 (复杂的)立法和规范对法律援助的影响)。荷兰做法之一是使用在线“冲突解决指南”,但这一形式本身并不足够,还需要其他条件,比如简化规则,使之更透明。

(五)法律援助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服务

来自澳大利亚的代表介绍了澳大利亚新的法律援助国家合作协议 (NPA)及其发展。NPA是由联邦政府与各州、地区政府签订的多边协议,其目标是使统一的国家法律援助制度高效且符合成本效益,根据司法公正的可获得性、适当性、平等、效率、效能等原则,致力于为贫穷的澳大利亚人提供服务。该主题发言主要谈了NPA的三个亮点:预防性法律服务,早期介入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

各州和地区法律援助委员会从建立之初,也就是在NPA之前就已经开始了预防性法律服务、早期介入等工作。而根据国家合作协议提供的资助受到了各州和地区的欢迎,签订NPA也促使各州和地区提高了对国家合作协议所确立的优先考虑事项的关注度,各州和地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一些限制和优先考虑的事项。

联邦政府优先考虑事项主要有:帮助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尽早解决法律问题,避免诉讼;为遭受或可能遭受社会排斥的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加强法律援助提供者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作,以确保当事人得到综合性服务以解决其问题;对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作出全国性的战略回应。NPA所设定的两项主要成果是:法律援助提供者加强预防性法律服务、早期介入和争端解决服务;为预防性和早期介入法律援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法律信息服务和无缝转介服务。

预防性法律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委员会通过社区法律教育、法律信息 (咨询)和转介,使人们了解并开展个人及社区适应力建设的法律服务。这种服务不需审查收入状况,是完全免费的。各法律援助委员会和社区法律中心的做法主要有:制作和分发宣传册等印刷资料、提供在线资料、开展多样化社区法律教育项目、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等。在与联邦签订NPA后,各州和地区法律援助委员会会根据NPA的侧重点适当调整预防性法律服务优先考虑的客户群体和法律问题。实践表明,通过预防性法律服务最可能帮助受过良好教育、自信且具备良好语言及其他技能的人成功地开展自助服务。关于转介服务,很多州和地区都认识到与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从而设立了“州与地区法律援助论坛”,实践证明,通过转介,确实能够加强相关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协作,避免工作中的失误等。早期介入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的,帮助人们在问题升级之前就能解决其问题的法律服务,比如提供法律咨询、简单帮助和法律援助之外的法律服务等。争端解决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的,诸如律师帮助和解和参与法律援助争端解决等的服务。

调查研究显示,大多数纠纷在法庭外解决,这也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的价值所在,即在不经过法庭程序的前提下,有效、低成本地及时解决问题。但同时也应认识到,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纠纷解决。对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应该定期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发现问题并采取改正措施。

(六)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

包括计算机和网络等在内的“技术”,渗透到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具备相应的技能。在美国,从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到贫穷法中心,新技术正在改变律师为客户提供优质、低成本服务的方式。经济危机导致贫困者对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激增,也对技术的使用产生了很大需求。大的律师事务所来自公司客户的收入减少,其他收费也减少,因此转求利用技术进行相关程序和文件的处理,以节省开支,提高效率。

有专家认为法学院的诊所教育对帮助满足低收入者法律服务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议高校开展技术类的法律诊所项目,以向法学专业学生教授如何建立和有效利用网络技术推进穷人获得司法公正。这种诊所既能很好地教授学生适应当今法律职业实践的需要,又能通过技术的使用加强法律服务系统的服务提供能力。

三、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启示

(一)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准入制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等服务人员设立了准入门槛。如,接受过相关培训、在某一领域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等,以避免律师因缺少经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不到质量标准。

(二)加强咨询在避免和及早解决法律纠纷中的作用

鉴于咨询服务的重要作用,很多国家都越来越重视在法律援助中尽量利用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体解决问题,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比如,挪威法律诊所经验告诉我们:以非传统的法律援助服务方式,使当事人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咨询,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对公共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尽可能多满足更多法律援助需求,将会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咨询数量非常大,可见其在避免和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咨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咨询工作,探讨确保法律援助咨询质量的措施等。

(三)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技术,以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除了电话咨询热线外,利用网络开展宣传和公共法律教育,加快推动在线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在线咨询和交流,尝试利用视频会议等形式解决律师到偏远地区会见当事人难的问题,利用网络最大程度地提供相关法律信息、演示相关问题处理程序等,这些以技术驱动的措施将会在法律援助实际工作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值得我们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加以推广和运用。

(四)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能力

各国和地区都非常重视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通过建立内部研究机构或者通过外部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促进法律援助决策的科学化。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总体理论研究能力还不强,如果广大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律师只满足于和停留在日常管理和实务操作工作,而不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则难以发现法律援助制度和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难以找到改进工作的方法,难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发展。

(五)积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质量保证措施

法律援助质量事前保证措施主要是通过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以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这主要通过律师准入制度、继续职业发展、培训等方式来实现。除了同行评估、自我评估、确立投诉机制,在法律援助律师间建立一种“导师关系”,由高级律师对初级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重要质量保证措施。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律援助机构,这种做法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实践证明,这种类似于师父带徒弟的模式,可以说是多效合一,效果非常显著。

(六)加强法律援助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协作

法律援助只是促进公民获得司法公正的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途径非常复杂,涉及到司法、社会、经济制度的诸多方面,通常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结果。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同样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才能更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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