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

2011-02-19 04:01吴建军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局长上海201800
中国司法 2011年11期
关键词:收监嘉定区服刑人员

吴建军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局长 上海 201800) ■文

试论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Community Correctio n Physical Restraint Mechanism

吴建军 (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局长 上海 201800) ■文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载入我国刑法,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备受关注。作为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始终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保障社区安全;二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二者的实现都有赖于强有力的矫正手段作为基础,势必应建立起一种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的约束保障机制,以确保在社区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矫正的实际效果。

上海市嘉定区是全国试点社区矫正工作较早的地区之一,笔者试以嘉定区社区矫正为视角,对社区矫正设置人身拘束措施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对人身拘束的具体适用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设置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机制的必要性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大力发展社区矫正事业,用非对抗性的软约束机制限制非监禁罪犯的行为,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严峻形势下,公安机关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①于文、吴宝银:《关于社区矫正的若干思考》,《理论研究》,2007年第6期。。在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地位逐步让位于司法行政机关之际,如果后者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则极有可能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失范,出现管控力量的缺位。从嘉定区社区矫正工作近一年来的情况分析,虽然尚未发生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但不服从社区矫正规定,拒绝履行集中教育、报到和公益劳动义务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利用两次学习、报到之间的空隙擅自离开列管地外出,或是先外出后补假。对于这些违规现象,现有的社区矫正违规处置办法不但约束乏力,且多是事后惩治,缺少事前约束。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风险特点的人身拘束机制,确保社区安全和矫正效果,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思路。

(二)应对流动性人口管理的需要。随着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严重,日益增加的流动性人口对社区管理的压力持续增大。嘉定区地处城乡接合部,社区居住人群混杂,近年来外来人口激增。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常住人口147.1万人,其中外来人口82.8万人,远远超过户籍人口数。外来人口在成为本地区社会建设重要力量的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治安压力。今年上半年嘉定区刑事案件抓获对象中外来人员占88.4%,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员被判处非监禁刑,还有一部分外省市委托管理对象。这些外省籍服刑人员经常居无定所,逃避监管,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难以实施。嘉定区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压力,在上海市绝非个例。面对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问题,应当在区县社区矫正中心设置安置监管场所,对逃避管控人员采取必要的人身拘束措施,消减其流动性过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降低收监率,提高非监禁刑执行效果的需要。收监执行,是对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施加的最为严厉的司法惩罚。非监禁刑的执行目的是帮助罪犯在社会化环境下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从这层意义而言,对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并非社区矫正的本意。收监率过高,将影响社区矫正的教育挽救效果,收监执行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后救济底线。但在实践中,这条底线经常成为“前线”。2010年,嘉定区共有8名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相对于全年月平均190人左右的在册数,这一比例并不太低。收监执行之所以成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惩处违规对象的首选,原因即在于日常约束监控手段的缺乏。一旦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矫正机关只能以“守候出击”的方式,等待其违规行为满足收监执行的条件,再以收监的方式将之退回监狱。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社区服刑人员群体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就个体矫正效果而言无疑是失败的,而且被动等待其满足收监条件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笔者认为,必须改变这种守株待兔的被动方式,赋予社区矫正中心主动拘束的功能,对有逃避监管行为但尚未达到收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拘束于矫正中心,以便于对其实施行为矫正,同时保证社区安全。

2016年7月4日傍晚,受强对流云团影响,出现一次明显雷雨大风过程。各站点强对流影响时段各风速值(表6)表明,国家站与浮标站风速情况较为接近,整体4个站点一致性较差,这也从一定层面反映出,当出现局地性突发性大风过程的时候,浮标站的阵风情况存在一定偶然性,视大风具体发展情况而定。而发生过程性大风过程,例如台风、冷空气影响时,浮标站往往与新沙岛站风速情况拟合程度较好,而国家站的风速则会大于其它3个站点。

(四)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必要的人身拘束,是国际上社区矫正制度成熟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著名的迪兰西街社区矫正中心设置了矫正对象的宿舍,如果有哪一个矫正对象从这里逃走,那么,他就永远不能再回到这里了,等待他的将是监狱的铁窗②颜九红:《美国社区矫正的成功典范——迪兰西街矫正中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美国伊利诺伊州对实施了滥用毒品酒精等轻微犯罪的矫正对象,给予本人强制收入中途折返中心并限制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③林仲书:《美国伊利诺伊州的社区矫正工作及启示》,《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加拿大按照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程度,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分为一般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中途住所起到对高危性矫正对象的拘束管理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外来移植的法律制度,应正确吸收国外社区矫正成功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高校作为社会的人才库和智力源,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与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历史使命。高校人才培养不仅包括知识教育,还包括人文、道德、价值观、世界观等的培养。但高校管理模式有别于中学管理模式,属于半开放式,学生拥有更大的自主性,这就对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挑战。

二、社区矫正人身拘束的性质与适用

(一)人身拘束的性质探讨。社区矫正中的人身拘束,是区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社区矫正中心向社区服刑人员发出拘束令,命令其在某一时间段必须滞留于矫正中心,限制外出活动的一种约束性措施,属于刑罚执行的辅助措施,与人民法院发出的社区矫正禁止令一样,都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实体性限制。人身拘束的目的不是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罚,而是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约束性保护措施,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从属性等特征。

(二)社区矫正人身拘束适用的原则:充权与限权的平衡原则。从社会工作充权理论角度分析,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了一定的权利,包括法律权利与社会权利,社区矫正是对处于失权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充权的过程,包括罪犯主观感受和应对环境的能力的改善④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但社区矫正同样具备明显的限权制约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监狱惩治的社会延伸。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人身拘束,应当遵循充权与限权相对平衡的原则,人身拘束应以维持社区矫正得以正常进行为目的,不轻易破坏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过程。嘉定区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由此产生的诸如动拆迁等纠纷层出不穷。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时常发生假释对象从监狱回归社会后,原居住房屋已被拆迁,其本人无房可住的窘困,进而产生思想情绪不稳定的状况,甚至对社区矫正产生抵触。对于这类失权对象,我们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矫正中心在承担拘束职能的同时,也可以起到中途安置的功能,帮助这类对象解决生活困难。

本文研究了新时期三峡旅游较为完整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格局,弥补了近年三峡地区旅游研究的空白。由于景区节点及圈定三峡研究范围的确定以采集到的信息的关键词分析和实际考察认定的主要景区为主,所以可能会对三峡部分景区有遗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研究的结果。如何选择研究节点及研究范围的确定还值得进一步商榷。此外,对游客行为中的出行方式、旅游天数、属性特征、景区评价等相关信息也值得深入研究。

(三)适用人身拘束的对象。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依然是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类对象。人身拘束应当只适用于其中的缓刑与假释对象。

首先,管制对象不适用人身拘束。管制刑本身即是一种非监禁刑罚,并非如缓刑、假释属于对原判监禁刑罚的考验期,不存在撤销收监的可能,因此对管制对象的人身拘束力度不应当超过管制刑本身施加的人身拘束力度。当然,管制刑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我国的管制刑没有规定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时的处理措施,致使罪犯不遵守相关规定也没有任何处罚⑤韦奇兵:《我国管制刑的缺陷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2期。。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很少适用管制刑,嘉定区现有232名矫正对象中,管制对象仅1人,占比0.4%。笔者认为,管制刑固有的缺陷还是应由刑事立法本身来完善,非社区矫正一家所能尽言。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对象不适用人身拘束。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罪犯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其本身不指向人身自由,因此对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约束主要还是局限在资格刑范围内,不宜扩大到人身拘束。

综上所述,子午流注开穴法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痛经患者的临床疗效更为显著,有效改善患者的痛经症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且安全性高,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一)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是人身拘束的决定机关。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向符合人身拘束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发出人身拘束令,强制其在规定的时段内接受教育和反省自身的不当行为。

(四)适用人身拘束的情形。适用人身拘束的情形应有二种:

1、社区服刑表现差,分级为一级矫正的。对于一级矫正对象,应通过日常考核再具体细分为不同的处遇级别,以决定相对应的人身拘束方式和期限。

(二)人身拘束的具体执行者应是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职权应由人民警察行使,包括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社区矫正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笔者发现,实践中部分省市已有将人民警察转制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的先例。如2008年8月挂牌成立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由原司法警官学校教职员工整建制转岗组成。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具备监管违法犯罪人员的丰富经验,可以考虑将富余警力转制为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立法应明确赋予社区矫正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同时修改《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将社区矫正人民警察列为独立的新警种。

三、社区矫正人身拘束的决定主体与执行方式

再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也不宜适用人身拘束。暂予监外执行实质是人民法院或监狱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这类对象通常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处于孕期、哺乳期,社区矫正中心缺乏必要的医疗条件对其安全监管。一旦上述生理情形消失,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将被依法收监执行,其危险性已被刑法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从国外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具体发出人身拘束令的是社区矫正官,包括缓刑官与假释官。如美国第一个颁布《社区矫正法》的明尼苏达州,在法律中赋予了矫正官员如下权力:社区矫正代理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或被指派者有权发布书面命令指导任何州矫正调查员或治安官、缓刑官员或来自另一县的县缓刑官拘禁受审人员或缓刑人员⑦杨彤丹:《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评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我国也应当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官制度,由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矫正官发布人身拘束令,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社区矫正官工作地点设在社区矫正中心,可配备一定数量的矫正辅助员作为其助手。

在传统的“公安执法主体、司法工作主体”的社区矫正模式下,主要依靠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对社区服刑人员施加处罚。社区矫正人身拘束无论从措施性质和决定主体而言,还是从未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处于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地位而言,都不可能继续依赖公安机关的强制力量。社区矫正中心作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平台,是人身拘束最佳的执行场所。社区矫正中心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各街镇司法所积极参与,整合矫正工作资源,集中力量对人身风险度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理约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矫正工作效率,提升教育转化效果。

2、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尚不严重的。刑事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 (八)》所设置的一种刑罚辅助措施,主要针对缓刑罪犯作出。对于缓刑执行中违反刑事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直接撤销缓刑,对此《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如何处理,修改后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⑥皇甫长城:《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执行机关》,《检察日报》,2011年5月23日第3版。。而社区矫正采取的人身拘束,可以弥补这一空白,对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尚不严重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约束。

(三)社会工作者应在人身拘束措施中发挥主动作用。上海社区矫正以香港社区矫正模式为蓝本,结合本地区实际,由新航社工站录用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长期的矫正工作实践,上海市已经打造出一支业务熟练,责任心强,掌握社会学、心理学专业知识的矫正社工队伍。目前,嘉定区十二个镇、街道均配备了一至二名矫正社工。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之后,我们将考虑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将社工力量集中配置在矫正中心。矫正社工应从社会工作充权角度出发,对受到人身拘束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转变其不良心理与行为,帮助拘束对象及时融入社会。

(四)人身拘束的执行方式。人身拘束的执行应以分级处遇为依据,对分级为一级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社区矫正中心应制定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法,根据计分考核的结果将一级矫正对象按管理严格程度由重至轻细分为严管一级、严管二级、严管三级。嘉定区自去年开始已在辖区真新街道试点积分考核机制,成效显著。社区服刑人员降为严管一级应报请省、直辖市级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尚未达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条件的缓刑对象,应酌情降为严管一级至严管三级。

人身拘束的执行方式可以采取夜间强制留宿和双休日集中学习的方式。对于严管一级处遇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晚强制留宿于社区矫正中心,双休日白天到矫正中心学习、反省;对于严管二级处遇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晚强制留宿于社区矫正中心,节假日可以回家;对于严管三级处遇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指定除双休日外的一到三天晚间强制留宿于社区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中心应建立警察值班制度,对夜间留宿和双休日参加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加以管束。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人身拘束期间,不得加以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也不得组织强迫性的生产劳动。对人身拘束期间擅自逃离社区矫正中心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报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四、社区矫正人身拘束的执行场所

Thank you for your kind inquiry of 30 20 feet container of military barbed wire.

社区矫正人身拘束的执行场所应为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下的社区矫正中心。近年来,全国多个省市在建设社区矫正中心方面做了积极尝试,总结出大量的宝贵经验。嘉定区作为上海市首批试点筹建社区矫正中心的区县单位之一,在参考借鉴兄弟省市成功模式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定位进行了新的探索。

(3)样品C的制备(工艺C):豆蔻、白术加入6倍量水,浸泡1 h,蒸馏法提取挥发油5 h,提取挥发油后的药液另存;药渣与黄芪等其余味药材煎煮2次,每次加10倍量水,煎煮2 h,滤过,加入提取挥发油后的药液,减压浓缩成稠膏,真空干燥,粉碎,加入上述挥发油,制成1 g细粉相当于1.60 g生药。

社区矫正中心为适应人身拘束机制的建立,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1、社区矫正中心应配备专业化的工作团队。从矫正官、矫正警察、矫正辅助员到矫正社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能够较好地完成社区服刑人员在人身拘束期间的管束、教育任务。

2、社区矫正中心应装备现代化的监控措施。矫正中心没有大墙铁窗和防逃警戒,更像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拘束实际是一种软约束,监控措施的设置主要是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在拘束期间可能发生的暴力和自残行为。

一连几天,屋子里始终是五六个人。今天这个等不到活干,走了,明天李大头再领进来一个。他供我们吃供我们住。人挤在地上睡,吃的全是白菜炖萝卜,有时换成白菜炖土豆。屋子里弥漫着传销的味道,但似乎又不是传销,李大头并未让我们交钱入会,也没让我们发展新成员,屋子里人人都是他亲自上街面找的,就像那天他拦下我和王幸福。

3、社区矫正中心应设置供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和住宿的场所,对受到人身拘束的社区服刑人员强制留宿,对暂无住所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中途安置,以体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拘束与安置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宗旨。

4、社区矫正中心应具备良好的心理减压、疏导系统,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受拘束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并定期出具专业性的心理测量报告。

分子生物学技术。这一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基于基因状况,对食品中的微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准确的判断。该技术的应用难度相对较大,但其针对难以进行培养的微生物的检测具有较强的适用性。PCR技术在分子生物学技术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当前最为主要的一种生物学检测技术之一,是通过对微生物的DNA片段进行放大和扩增,对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法的灵敏性较强,且检测过程中能够针对目标微生物进行准确的检测。

5、社区矫正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和被拘束期间的行为守则,由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他们在拘束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作为变更处遇和报请司法奖惩的依据。

(责任编辑 张文静)

猜你喜欢
收监嘉定区服刑人员
真我少年 强国有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小学特色少先队活动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让“大拇指”为少先队点赞——上海市嘉定区疁城实验学校赏识教育理念下的少先队活动
嘉定区人大代表、常委会领导、机关干部 摄影书画作品选登
江苏阜宁:监督收监执行一名脱逃超两年缓刑罪犯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大选登记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
普安县关工委法制帮教团到海子监狱开展帮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