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勇
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自由,其目标是一定的利益,其表现是一种资格,即权利主体的这种自由受到一定的制度和法律力量的确认和保障。我们通常认为,党员权利是指党员依据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所享有的权利。这个定义表明,党员权利在类别上属于特定组织的权利,它揭示党员权利的形式特征。但是这一定义并未揭示出党员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党员在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具备一般性权利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作为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成员,其权利也必然有其特殊性。
保障党员在党内的民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609-610页。。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时就强调民主建党的原则、强调党员一律平等,他认为“所有盟员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 572页。共产主义者同盟“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200页。.到恩格斯晚年时,他主要强调在党内开展自由讨论、自由批评。党必须发展民主,开展充分的自由讨论,敢于公开地批评和纠正自己的错误。他甚至建议,在党内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 517页。。在恩格斯看来,党员是党的主体和党的权力的源泉,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机构和成员的选举制,并坚持开展党内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和自由。
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最终所有者,这决定发展党内民主的最终目标是保证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列宁深得马、恩思想之精髓。列宁认为“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②《列宁全集》第 13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 191-192页。“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选举是群众直接参加的事情,每个党员都应当自觉地决定在选举中投票。只有在全体党员公开讨论了这个问题以后,才有可能使每个党员作出自觉而果断的决定。”③《列宁全集》第 14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 250页。也就是说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他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④《列宁全集》第 13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 62页。在理论上,列宁始终把保障党员权利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上,并突出党员在党内权利的绝对性、平等性和广泛性。⑤尹彦:《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45页。这是因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是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只有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建设才能持久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马、恩、列的基本理论,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权利理论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权利的理论,直接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建党学说。党的领导人对党内民主、党内选举、党内平等、制度建设等理论探索中,对党员权利理论有许多重要的论述,这些观点为新时期党员权利理论确立了基本的框架,并在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内民主参与等方面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关于党员在党内的平等权。民主与特权、等级相对立。民主意味着平等,平等是民主的基本精神。毛泽东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事业是多数人做的,少数人的作用是有限的。应当承认少数人的作用,就是领导者、干部的作用,但是,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作用,有了不起的作用的还是群众。事情是广大群众做的,干部起一种领导作用,不要夸大干部的这种作用。”⑥《毛泽东文集》第 6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401-402页。基于此理论,他认为,党员、干部在党的发展和建设中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在党内的地位更是平等的,党的干部要虚心学习。“不懂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要善于倾听下面干部的意见。先做学生,然后再做先生。”⑦《毛泽东文集》第 6卷,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401-402页。邓小平对党内平等原则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他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⑧《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332页。既然在国法和党规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不论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或者是普通党员,都应以平等态度互相对待,都平等地享有一切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一切应当履行的义务。”⑨《邓小平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331页。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这种平等关系也有着深刻的见解,这主要体现为全体党员在人格上、政治上一律平等,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一律平等,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上一律平等,在组织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人的党内平等原则,主要是党员权利平等,党员是党内的主体,是党内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党员当家作主,所有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在党内所有党员都直接或间接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普通党员和党内领导干部只有分工的差别,没有等级界线,不允许任何特殊党员存在。
(二)关于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尊重党员的选举权,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党的一大就是通过选举的形式产生了当时的领导机构,其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大会通过的党章都对党内选举有着明确的规定,毛泽东、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等领导人对党内选举都有过论述,正如刘少奇在《论党》一文指出,“一切党员都有权按照党章的要求,参加党内选举或被选举到党的领导机关中去,除党章规定者外,不得加以限制。”(刘少奇:《论党》,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不过论述较完善,思想较成熟的是邓小平同志。邓小平认为,选举制的发展必须符合党情国情。他认为资本主义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腐朽的,在思考如何建立起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民主制度时,“邓小平在强调了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方向性的同时,认为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具体形式和具体方法。”(朱峻峰:《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105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在邓小平的观点中,选举作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先进成果,我们完全可以用来为自己服务。但是,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任务,不能一蹴而就。具体到党内民主,也要走一条具有中国共产党自身特色的道路。这就要求党内选举既要适应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情况,既要满足广大党员对党内参与的要求,也要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因素和中国民主的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除历次党代会的党章对党内选举都做了明文的规定外,关于党内选举的专项法规也陆续出台,在选举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选举机制、选举程序也不断更新,可操作性不断增强,选举的吸引力和实效性也逐渐提高。
(三)关于党员在党内的参与权。保障党员权利,实质就是在遵守党的纪律的前提下,让党内同志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参与党内的事务。毛泽东把尊重党员的参与权定位于“让人讲话”,他指出:“开会时要使到会的人尽量发表意见。有争论的问题,要把是非弄明白,不要调和敷衍。一次不能解决的,二次再议,以期得到明晰的结论。”①《毛泽东文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第 82页。刘少奇、邓小平等领导同志对党员参与党内事务都有着清醒的认识,也有很多精道的论述。八大党章草案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党员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邓小平认为,“这个规定,不但可以大大激发广大党员在党的纪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工作中充分集中群众智慧,运用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而且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群众创造性的领导人员,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②《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48页。这些重要论述为党内参与理论奠定了基础,他们的民主作风也为党内民主参与树立了典范。进入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使党员的党内参与需求不断增强。江泽民充分认识到党员参与的重要性,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这一问题,他指出:“在党内要提倡在党的路线指引下,大胆创造,大胆工作,勇于发表不同意见,把党内生活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朝气。”③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第 42页。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④《江泽民文选》第 2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 44页。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党员的参与权有了更明确的解释,其标志是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参与权。从实践上看,党员在党内参与权的发展和变迁,正反映了我们党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历史任务的变化,当前关于参与权的认识,正是中国共产党自觉地适应党员迫切要求参与党内事务的发展趋势。
(四)关于党员权利的制度保障。制度问题是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毛泽东曾探索通过制度保障党员的权利,他指出:“实现党内民主的办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还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⑤《毛泽东文集》第 5卷,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 137页。党的七大和八大把党员的权利写入了党章,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列举并解释了党员在党内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同时他还指出:“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①《邓小平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249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把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写入党章,并通过健全党内的民主生活制度作为保障,使党员权利的实现有了切实可行的途径。进入新世纪以后,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党员权利理论。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②《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要求“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胡锦涛认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就是要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③胡锦涛:《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局面》,载《求是》2010年第 1期,第5页。很显然,我们党提出党的建设“科学化”为党内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理论界域与实证研究增添了新的时代话题。党员权利必须有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和相应的机制来保障,这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路径。
只有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价值才会得到实现,其主体意识才会增强,党员才会自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以,深刻认识党员权利理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可以澄清当前对党员权利认识存在的误区。党内相当多的人对党员权利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两种观点。党员义务本位是指对一个党员而言,履行党员义务才是其全部活动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其享有的党员权利仅仅是为更好履行义务而存在的手段、方法。权利本位论则强调: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党内规章制度给予党员平等的关怀,没有任何原因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在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党内法规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义务的设定服务于权利的满足;在党员权利与党内权力的关系上,党员权利是党内权力的源泉,是权力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对权力的支配地位,党内法规制度保障权利,权力服从法规制度。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反映了现代民主发展的两大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它们对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侧重,也因此形成了两大价值原则和民主传统,这就成为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由来。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践来看,只强调党员的权利,表现出来的是权利本位,容易导致个人主义、极端自由主义在党内泛滥,党组织涣散,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和决定,党最终失去战斗力;只强调义务,容易导致义务本位或组织本位,形成家长制、一言堂和官僚作风,党内生活就会失去活力,党内民主必将遭到破坏。事实上,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都会使党员主体地位失去保障,其结果必然是突出部分党员的权利进而形成特权,而另一部分党员的合理权利被某种“合理的”形式抹煞。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历史来看,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有着深刻的教训。从根本上来说,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权利和义务是否统一,直接决定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实践证明,无论是放松对党员的义务要求,还是消极对待党员权利,对党的事业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第二,可以廓清中外政党关于党员权利和主体地位指导理论的差别。西方政党关于其组织成员主体性的观点,沿袭了西方政治学说人本、民权和自由学说。上个世纪 70-80年代,西方政党虽然都有各自的“主义”或“信条”但是,他们所奉行“主义”大都可以被归为“新保守主义”。他们认为,自由是建立在自主性的前提之上的,人具有自由意识,而且人在才能、智慧、品德等方面,具有天生的差异,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水平去选择相应的社会地位,实行机会平等的原则。西方政党提倡的自由是一种基于个人价值判断的理性自由;他们反对绝对的平等,因为个体自身条件的差异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他们提倡根据个体的条件而为其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这体现出西方政党的核心思想是培养个人能力和促进个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对西方人权观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批判揭露了其虚伪性和阶级本质。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同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无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低下不平等,决定了他们不能在社会上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609页。马克思权利义务观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恩格斯也曾强调民主建党、党员一律平等的原则,他认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就可以在党内避免个人专断。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权利理论,从理论渊源上看,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马、恩的基本理论,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权利理论奠定了基础。综上,西方政党奉行的“信条”以人本为基础,提倡个人作为社会构成的最终实体,有权自由地选择行为目标并对其负责,借以实现自身的价值。马克思在设定“人类解放”的目标时,将其最高旨趣界定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关注“每个人的自由”与“一切人的自由”方面,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这二者之间具有截然不同的阶级属性,其价值取向、奋斗目标、实现路径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中西方政党在组织形式、党员参与等诸多问题上的重大差异。
第三,可以反映新时期党内不同的利益需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这一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结构分化也日益加深,出现了全新的社会阶层,十六大报告把社会新阶层归纳为“六种人”,并指出,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种发展形势已经在党内有了反映,新时期的党员成分也呈多元化趋势发展,根据中组部2009年 7月的统计,新时期党员除了工人、农牧渔民,还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离退休人员、其他职业等,这说明党员的成份正在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随着党员成份的多元化,党内的利益诉求必然向多元化发展。党员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他们享有自己合法的利益,而且党员的利益是党的整体利益的有机构成,是人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党员作为自然人,有着维持自己生存的利益需要。其次,党员作为社会人,有着发展自己、奉献社会并得到社会尊重的利益需求。因此,只有承认党员个人利益,尊重他们正当的利益追求,才能使他们可以获得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本物质保障,才能激起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巨大热情,才能使他们在党的伟大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社会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主体性的集中体现,同理,党员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是其个性发展的重要标志,尊重党员正当的利益诉求,是提高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路径,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主要目标。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总会诉诸政治表达,这种政治表达集中反映在社会个体对现有政治系统的积极参与。从党内民主参与来看,当前党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为党内民主参与提供了内在的基础。而且,民主参与被视为表达和实现利益的重要环节,不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这就意味着党员民主参与不再是一种被动、盲目的行为,而是一种主动、自愿的行为。所以,当前要建立健全党员利益价值诉求、保障机制,引导党员有序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权利,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党内民主建设提出的现实要求,也是一个党走向现代化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之,长期以来,由于国际背景、文化底蕴和历史任务等多种因素影响,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员权利的理论在中国化的过程中显现出独特的表征。这些表征一方面显示出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特质;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共产党探索保障党员权利的艰辛历程。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正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进作用,进而实现其自身的历史使命和现代化发展。这要求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机制和程序的建设,使党员权利不仅有法规制度的保障,更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