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海莲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目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资源过度使用,企业作为自然环境、生态资源的主要使用者,理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模式从传统的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相关制度建设也更加迫切。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波尔丁对传统工业经济“资源—产品—排放”的“开环”范式提出了批评。几乎同时,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一书,对“杀虫剂”等化学农药破坏食物链和生物链的恶果进行了起诉,指出了生物界以及人类所面临的危险。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报告中倡导“零增长”。1992年联合国世界首脑环境发展大会上发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观深入人心。2002年世界环境发展大会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并制定行动计划。在这一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根据我国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所下的定义,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3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模式。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3R”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因此,循环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能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企业环境责任这一制度早在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并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欧盟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发展一直最为突出,从早期的谁污染谁处理,到后来的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一直发展到今天的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每一步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一般认为,是指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科学生产和经营,以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1]。它要求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以环境保护为基础,通过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和资源循环再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环境损害问题。其核心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经营的基础环节,把企业的营利活动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之上,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企业环境责任包含污染防治的积极义务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消极义务。
关于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关系,理论界一般认为是相辅相成的,循环经济是企业环境责任确立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循环经济去实现,循环经济的建立与顺利实行也有赖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程度高低[2]。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从环境权角度看,企业环境责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企业作为公众企业存在,其环境责任就是不可避免的。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3]。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环境权主体在享有适宜、良好环境和利用资源的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即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当然,企业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地位是不同的,企业环境义务居于首位,即:企业要在担负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而就企业而言,现代企业资本正从“两重依赖”向“三重依赖”转变,除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为企业创造价值以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生态资源也在企业价值创造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传统的资本观念应该得到进一步扩展。生态资本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价值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总称,是具有生态价值的资本,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产关系。生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必须无条件地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清洁生产,绿色营销,而这正体现了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绿色经济的本质。所以说,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依赖生态资源,就必然要承担企业环境责任,而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加凸显了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同时也为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提供了路径选择和制度保障。
发达国家较早就开始研究企业环境责任,经过多年的实施,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如主要的两部环保法:《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同时采用经济刺激手段,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德国企业的环保工作主要遵循两个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合作原则,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按此进行。德国的环保法律采取的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步建立一些相关法规,随后才出台整体性循环经济法律以确立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的立法步骤。日本的《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再生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再生资源进行处理。德国的环境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目前已制定了30余部法律,其中《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是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日本的《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明确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并有义务对循环资源进行处理[4]。另外,为了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各国还分别规定了企业绿色采购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绿色标志和包装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规制企业行为的相关环境责任法律制度。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清洁生产,并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表明循环经济在企业中的发展和企业环境责任的实施在我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适合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的绿色生产,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重要内容和实际行动。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需要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利用循环经济的相关机理制定配套制度,立法完善清洁生产制度、绿色排放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绿色会计制度、绿色审计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等,督促与激励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并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有效利用环境资源。
环境信息披露是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手段。它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者施加压力。实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让公众参与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监督,让更多的公众了解企业的环境信息从而提高环保意识,并且实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也能提高企业整体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环境责任的实施。美国在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要求联邦政府信息实行公开化。我国虽有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因其原则性太强而难以在实践中操作。因此,我国应完善法律,加大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强度和力度。企业可采用各种手段实现环境信息披露,如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广告、产区参观、年度报告、公司官网等,政府也要定期公布环境规制的实施情况等信息。此外,还要加强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政府不仅要通过信息公开等监督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还要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进行舆论监督。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很多风险,环境风险是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而现实中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使企业受到环境规范的束缚以及背负着社会和公众的环境压力,因此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使企业自我规避、防范和处理环境风险的制度。企业要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就必须掌握更多的关于企业环境风险的信息,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达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均衡。因此,要使企业环境风险制度更好地发挥效用,就必须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环境会计制度和环境审计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解决对“环境”的损害的救济主体而确立的特殊制度,是为了协调对“环境”的损害与对“人”的损害的确认。现代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补救[5]。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民参与度,增大企业的诉讼和机会成本,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保障环境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当放宽原告诉讼资格,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设置诉讼前置程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诉讼费用合理承担及对公益原告的奖励,明确规定原告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以提高公众的诉讼积极性。
企业必须从自身长期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着重企业生态伦理建设,树立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举的理念,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尽企业最大努力将环境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企业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加速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促进材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降低消耗和污染,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企业还要推行产品生态设计,不仅要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无污染、零排放,还要考虑到售后产品的使用是否环保节能直至成为废弃物的无污染性等。
企业作为循环经济的主体,在生产经营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3R”原则,合理使用生态资源,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及环境的效益,才能真正实现和发展循环经济,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循环经济立法发展和完善是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的重要途径,不仅要完善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也要加强企业内部生态伦理制度建设,共同为实现企业环境责任和生态可持续发展努力。
[1] 吴真.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之重建[J].当代法学,2008,22:5.
[2]叶晓丹.论循环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环境责任[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3] 蔡守秋.论环境权[J].金陵法律评论,2002(1):83.
[4] 李淑艳.论企业环境法律制度[D].长春:吉林大学,2010.
[5]蒋毅,黄树标.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