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忠福
(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中国共产党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回顾
田忠福
(新疆社会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不断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成功地走出一条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道路。随着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的推进和经验的积累,不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中国的民族问题一定会解决得越来越好。
中国共产党;民族问题;历史回顾
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各族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世界上树立了多民族国家圆满解决民族问题的光辉典范。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贯穿于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的历史进程,近代无数志士仁人和进步力量为此作出不懈努力,却始终没有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高举民族平等的旗帜,在民族问题上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即“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1924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先生起草的经过改组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论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弱小民族使他们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从此,民族平等一直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
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深入贯彻民族工作的纲领和路线,并在频繁接触少数民族的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切合实际的、具体的民族政策和措施。通过了解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主动团结少数民族及其上层人物,帮助他们建立革命政权和革命武装,组织他们发展生产。
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民族纲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以往强调民族自决变为主要讲民族自治。主张国内各少数民族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利。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题为《论新阶段》的报告,全面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条件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和政策。提出:“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1939年,在陕甘宁边区党中央成立了专门研究民族问题的工作机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1940年,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这两个提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成为指导党的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全国的民族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除了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民族纲领和政策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在已经解放的民族地区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乌兰夫任主席,它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省一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我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实践,全国解放后,也为我党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可以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观察和处理中国革命问题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工作,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不仅为我党在以后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族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理论上的成熟。
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我国各民族历史的新纪元。“我们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民族的空前团结”。党和国家制定了大量开创性的、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
(一)保障民族平等政策
民族平等问题是古今中外民族关系的根本问题,也是民族问题的核心。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消除旧中国造成的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中国共产党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民族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第二,“对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一律予以禁止、更改和清除,并派出访问团、慰问团或工作团等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访贫问苦、宣传政策;第三,慎重稳步地推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二)在民族聚居地区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北平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起草《共同纲领》的过程中,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总结党成立以来在少数民族工作中的经验,采取慎重的态度,广泛听取意见,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成功经验,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周恩来指出:“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因此,解放后我们采取的是最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而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三)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增进党同少数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与联系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既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民族关系的基础,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毛泽东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了解和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懂得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及要求,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是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骨干力量。1951年,政务院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同年6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央民族学院,随后,西南、中南、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六所民族院校也相继成立,成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阵地。
(四)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生活
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实施积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在旧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仍处于原始落后的状态,普遍使用刀耕火种的粗放型耕作方式,因此,生产力水平极低,几乎没有现代化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事业等,医疗卫生更加落后。毛泽东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是任何民族都不能例外的,我们不能设想,只有汉族地区工业高度发展,让西藏长期落后下去,让维吾尔自治区长期落后下去,让内蒙古长期落后下去,这样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要所有的兄弟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地区都现代化。”“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1952年,中共中央关于制订五年建设计划应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指示中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应以农业、牧业、贸易、交通为重点……应建立某些为人民生活所必需、与发展人民生产有密切联系的不同规模的工业。”从1953年实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在内蒙古、新疆、宁夏等民族地区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内蒙古第一、第二机械厂,包头钢铁基地,宁夏青铜峡水电站,新疆石油勘探等一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企业以及西南、西北的主要公路、铁路干线,都是在这一时期开始建设的。
(五)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成员之间交流和传播信息的工具,是民族文化表现的载体,是一个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要条件。中国共产党坚持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及历次修订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兴办了大量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单位,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机构,在各民族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专门培养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教学和翻译的人才。
(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周恩来指出:民族风俗习惯比宗教信仰还要广泛,也同样应该尊重,否则,就容易刺激民族感情。中国共产党对涉及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作了诸方面的规定,使各少数民族人民对党的感情得到巩固。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一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迫人们信教或不信教。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七)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大部分民族地区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在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1953年和1956年,我们党在全国范围内分别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不但十分重视民族问题,而且还敢于面对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及时给予纠正。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中国共产党以博大的胸怀和完善的民族政策成功地化解了民族隔阂,赋予各民族以真正平等的地位,依靠慎重稳妥的社会改革将发展在不同阶段的少数民族跨越几个社会阶段带入社会主义。这是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创举,也是现代政党和国家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的杰作,它将中国的民族关系推向历史的最好时期,也奠定了未来我国民族工作的良好基础。
1957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我国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到严重干扰,反右和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扩大化误伤了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忽视民族特点、取消民族优惠政策、照搬汉族地区的“一刀切”现象严重泛滥,民族自治地方被随意撤销或合并,有的地方强行改变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使民族关系受到极大损害。特别是始于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党的民族工作遭遇了空前的浩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牢牢把握新时期我国民族问题的本质,对民族工作进行了拨乱反正,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
(一)从民族理论到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
在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认识,重新估计了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认识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作了明确阐述:“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指出:“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不能混淆,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决不能混为一谈。”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又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1982年9月,党在十二大通过的政治报告中强调:“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上论述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认识,澄清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民族问题的实质,增强了民族团结。
(二)实行改革开放,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实现民族工作重心转移,对凝聚和团结各民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邓小平十分关心民族工作,关心民族地区的发展。他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着眼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特别要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面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并强调如果搞两级分化,民族矛盾、区域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由于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由于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
(三)恢复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严重破坏,在邓小平的直接关心下,从1980年开始,中断了二十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重新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的扩大会议上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里所说的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是要让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事务;二是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建设,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实施。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同年8月16日,邓小平在视察新疆工作时指出:“我国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国,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还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形势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它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得到确立和保障。
(四)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
邓小平不断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事业,多次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整体,合则兴,分则衰,“要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同时,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重要思想。没有民族团结,就没有国家的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就是破坏国家的统一。“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祖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大家都是中华民族子孙。我们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既促进了我国的民族团结,也巩固了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在处理世纪之交的民族问题中,深化和发展了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
(一)提出民族宗教问题无小事
“民族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冲突和战争,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有关,凡是民族问题处理不好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会出现问题或矛盾。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科学阐明了民族问题的含义
能不能正确认识和科学阐明民族问题的内涵,直接关系到解决民族问题方针的正确与否。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这个论断第一次把发展引入民族问题,为民族工作的思想解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深刻揭示了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
认真吸取我国和世界一些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揭示了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的基本特征。要求全党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四)明确提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任务
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999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党和国家作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
(五)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一再强调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结合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赋予新的内涵。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坚持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首次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六)对中国的民族关系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依存关系奠定了基础,揭开了民族关系的新篇章。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视察时指出:“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两个离不开”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新时期民族关系作出的科学概括。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提出了“三个离不开”。
(七)特别强调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1992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历史证明,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祖国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了维护祖国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
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概括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向前推进,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提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对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作了12个方面的总结和概括,体现了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第一,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形成的稳定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三,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是,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第四,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等特点。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得到逐步解决。第六,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第七,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要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八,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第九,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十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十二,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回顾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历史,重温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解决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可以看出,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际相结合,成功地走出一条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的道路。
责任编辑:张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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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1)06-0053-06
2011-08-09
田忠福,男,新疆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室副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