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及其法律制度保障

2011-02-18 12:32鲁世平
政法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文明人类环境

鲁世平

(长安大学 法学系,陕西 西安 710064)

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推行控制人口、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政策,继而在十七大报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这是在相继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明确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但是,只有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进而法律化,才能因其法律强制性而产生的法律保障力进行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鉴于目前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的研究,因此,对其研究实属必要。

一、建设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1.建设生态文明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由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所决定的人类文明史,至今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阶段。无论是在主要依靠采集渔猎为生的原始文明时期,还是在主要依靠天地为生的农业文明时期,相对于工业文明时期,它们都由于人对自然的过分依赖性而没有使人与自然处于绝然对立的地位,尽管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出现了对立的萌芽;在这两个时期,人与自然尚能和谐相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工业文明时期。此时,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大为减弱而使人与自然处于相对分离,甚至对立的地位。人类认为自己高于自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进而崇尚人类“统治自然”、“战胜自然”、“做大自然的主人”,把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看作最终和唯一的目标。在这种传统的工业文明价值理念的驱使下,经济至上主义横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其结果是,在人与自然的对立中,大自然也以其生态规律作用的形式对人类实施报复和惩罚。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日益受到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挑战。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突出表现为森林锐减、土地退化、淡水匮乏、酸雨和温室效应加剧、海洋资源破坏、自然灾难增加、人口增长、能源危机。

事实上,对于生态危机,许多思想家都进行过反思。卢梭曾对工业文明的过分膨胀而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发出过警告。马克思、恩格斯更是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异化作出过深刻思考。尤其自1972年以来,《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等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相继问世,标志着以和谐发展为核心的生态文明模式已经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2.建设生态文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上,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是认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锐利武器。马克思曾强调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算,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以微观经济运行为例,各个企业中由遵循生态文明规律所形成的价值无疑属于个别价值。如果社会不能为企业走生态文明道路提供良好的大环境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企业在走生态文明建设之路时因为规模、技术、设备、市场等原因而无法做到使其个别价值等于或小于社会价值,不论是在微观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生态文明道路都是难以走通的。

3.建设生态文明符合社会形态发展规律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传统工业文明使人类在20世纪创造的物质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的总和,但加速了生态危机。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创了人类历史上对资本主义生态问题批判的先河。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对资本主义工业发展所造成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无情的批判。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的异化,指出“异化劳动”造成了“文明的阴沟”、 “自然的荒芜”和“日益腐败的自然界”。在遭受工业污染的恶劣生存环境中,工人们“任何一种感觉不仅不再以人的方式存在,而且不再以非人的方式因而甚至不再以动物的方式存在”。[1]134恩格斯在1845年出版的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对工业化城市曼彻斯特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工人阶级恶化的生存环境问题进行了“亲身观察”。在揭露资本家对工人进行残酷剥削的同时,通过列举大量事例论述了英国环境污染发生的过程、类型、状态、危害和根源。他们从资本主义生态恶化的角度,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资本主义的社会危机造成生态危机,资本主义的异化劳动引发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他们认为,生态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主张要把生态环境问题放到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要把人的全面解放与社会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统一起来。因此,他们认为,要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单是依靠认识是不够的,还需要对我们现有的生产方式,以及和这种生产方式相连在一起的我们今天的整个社会制度实行完全的变革”。[2]519于是,他们从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批判中得出了否定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伟大的革命性结论。在全球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人类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的今天,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说 (代表人物安德鲁·高兹,Andre Gorz)日益引人注目,认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必然选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使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相统一,有效克服资本主义社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与生态环境产生的矛盾,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代际分配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二、生态文明的内涵及其范畴归属

1.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对于生态文明的内涵,学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回答该问题,必须从语词学上来理解,否则就失去了讨论的基本平台。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生物是自然界中由活质构成并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生物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动物、植物、微生物都是生物。可见,动物界中唯一能够制造工具的人,与其他动物乃至其他生物相比,无疑是人类社会的主体,但其与其他生物进行物质交换时必须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共存状态,否则就会两派俱伤;这种相对稳定的共存状态就是生态平衡;在生态平衡下,各种生物才能协调发展。

可见,从整个生物群落及其生态系统的角度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贵在生态平衡,换言之,贵在生物的协调发展。但是,在整个生物群落中,人是万物之灵长,其智能应该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所以,我们说,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生态文明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一种精神文明

目前,对于生态文明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普遍认为,第一,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并列的文明形式,进而将生态文明定义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对应的第四种文明;第二,生态文明是后工业文明,是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前后相继的社会整体状态的文明。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政治是文化结构的一个构成要素。尽管文化不同于文明,但是,文明与文化又有内在的联系。在西方,人们通常是把“文明”与“文化”作为对偶词或同源对似词来使用的。广义的文化既包括物质文化,也包括精神文化,所以人们一般也把文明区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认为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包括生产力的状况、物质财富积累的程度、人们日常生活的物质条件,马克思就把生产力看做“文明的果实”;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精神生产的水平及其积极成果的体现。可见,不但政治文明是一种精神文明,而且生态文明也是一种精神文明。换言之,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并不是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并列的第三种和第四种文明形式,而只是精神文明的两种形式。当前之所以着重强调,甚至专门提出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是因为当前才强烈地意识到急需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从生产方式意义上看,人类文明历史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演进阶段。应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即使在原始文明和农业文明时期,朴素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客观上是存在的。传说中的大禹治水,舜命鲧治水,鲧只懂得堙、填之法,失败后为舜所杀。鲧之子禹接受父亲治水失败的教训,改用疏导之法,终于成功。史实也许并不如此简单,但大禹率领民众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中,最终由于两相和谐共存而获得了胜利。在我国传统的农林业实践和水资源管理中,也可以找出许多成功范例。战国时秦国太守李冰父子主持修建的都江堰,其分水、分洪排沙、引水三大主体工程之间就有着巧妙的结合,并且这三大主体工程与120个附属渠堰工程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结。该工程现已被人们公认为是一项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相和谐、体现出生态文明观念的系统设计和系统施工,所以能够在漫长的岁月中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在我国建国初期尚处于农业社会时期,生态文明的理念也曾予以强调和重视。20世纪70年代初,周总理曾拿英国伦敦的例子批评北京市,说伦敦过去污染很厉害,是个雾都,泰晤士河中鱼都没有了,可是现在已经得到很大改善,变清洁了。而北京还在继续污染,也要变成雾都了。他说,不解决这个问题,子孙后代要骂我们蠢。最近美国温特斯普林斯市一项耗资8亿美元的大型建筑工程因一个白头鹰巢而被迫停工,相关法律规定,鹰巢周围600英尺 (约183米)以内不得有任何大型建筑工程。不久前,德国德累斯顿一座635米长的钢铁大桥因一种4厘米长的珍稀蝙蝠拉下马。因此,从应然意义上讲,人们对生态文明的诉求应当历史地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从实然意义上讲,现今人们生态意识的恍然觉醒才引发对生态文明的理性追求。

今天,大禹治水和都江堰工程的修建等史实彰显的历史意义是,在生态文明体系中,人类要充分认识和尊重自然价值,严格遵循生态规律,在合理谋求生存资源、不断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通过实现包括人与自然在内的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积极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持续繁荣,实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完善,最终使人类生活的环境更加美好。

总之,生态文明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一种精神文明。在工业文明的现今,提倡生态文明并不意味着否定工业文明,生态文明与工业文明不是对立的,两者统一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之中。

三、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是工业后起国家,保证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社会发展目标,导致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高频发生。仅2007年环境事件就频频出现。4月以来,太湖蓝藻持续暴发,贡湖饮用水源一度出现污染,巢湖、滇池、三峡库区支流等流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蓝藻水华;7月初,江苏沭阳饮用水源地因遭受污染而被迫关闭城区20万人口饮用水供水。还有环境“慢性病” --全国沙化土地面积达174.3万平方公里,全国30个省份的841个县份近4亿人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北方地区水资源量明显减少,以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地区最为显著,部分流域周期性水资源短缺加剧,正常年份全国缺水近400亿立方米。同时,普遍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成为环保工作的一大挑战。环保总局对淮河、海河、黄河、长江及重点湖泊进行的专项检查情况表明违法排污问题十分突出。在11个省区的126个工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环境违法问题;7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中的38家存在运转不正常、处理不达标或停运的现象;529家企业中的234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由此可见,环境代价过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生态文明中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围绕解决环境代价过大这一目标建设。

当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党中央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党代会报告;我国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行动。同时,不少省份也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和决定以适应生态现代化的新趋势,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老工业基地辽宁推进建设“生态省”,计划到2025年重点建设6大生态区。贵州将“环境立省”战略放在五大发展战略首位,明确要求“树立保住绿水青山也是政绩的理念”。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授牌暨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揭牌仪式在清镇市红枫湖畔举行,标志着贵阳市掀开了依法保卫“两湖一库”、保卫贵阳环城林带的序幕。煤炭大省山西明确提出“不要污染的GDP,不要带血的煤”,打响了生态保卫战。农业大省山东最近实施“两减三保”(减少农药和化肥,保产量、保质量、保环境)的农业污染控制计划,提出到2010年全省杜绝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尽管如此,但只有从法学理论上认真研究生态文明并从法的各个实施环节进行保障,才是生态文明法治的关键。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权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实现法治使命的载体,法律就是由权利和义务组成的体系。生态文明观在法律上的诉求,最终体现在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而在传统社会的权利体系中,环境权是缺位的。因此,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环境权的出现,不仅是对权利体系的进一步丰富,还是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更是生态文明的创举。

另外,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着一个肩负着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的法律部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在学科研究中,有的学校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下设置有生态法的研究方向。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可以进一步推敲,关键是当前要加强生态文明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

2.加快建设和保障生态文明的立法

建设和保障生态文明,当前第一要务是加快建设和保障生态文明的立法,以建立健全的生态法律体系;立法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均表现出“经济优先”的倾向。因此,要尽快制定一部体现“生态优先”的综合性生态保护法律。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保障生态文明的最后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它标示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规则约束人们的行为。

建设生态文明要着力建设和保护好森林、湿地、沙漠等生态系统,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协调的生态体系。尽管我国当前已有这方面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还是存在体系性欠缺的现象。所以,要继续立新法,同时,还要尽快修订与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并建立独立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例如,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增设新的罪种以加大刑罚介入力度;进一步厘清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积极探索与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重建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应当建立一种特别程序。

3.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和司法介入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并实施二十多年,已有一定的执法实践。目前,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环境司法保护的新机制,促使环境案件审判进入良性运行状态,积极稳妥地尝试推行环保公益诉讼。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法院可选择一些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开审理,就如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作积极尝试,探索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案件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检察机关要建立完备的惩治生态犯罪案件机制,严格落实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准确地予以批捕、起诉。坚决依法查办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维护国家的生态法制秩序。另外,还要健全诉讼监督机制。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确保破坏生态的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加强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挥司法救济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和强制等功能。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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