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和《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