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昌福
(共和县水土保持工作站,青海共和813000)
共和县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北部、青海湖以南,地处黄河流域,总面积17252.27 km2。全县辖11个乡(镇)、97个行政村,总人口12.27万人。随着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日趋频繁,加之采石、采矿等不合理的人为因素影响,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十分严重,不仅直接威胁着全县人民的生产和生活,而且也极大地制约了全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据调查统计,该县有水土流失面积14005.73 km2,占全县总面积的81%,侵蚀模数达4700 t/(km2·a)。
自200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视这次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为全县新时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发展、迈上新台阶的重要契机。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的精神和《青海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专门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共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办公室,全面详细地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全县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两年来,在上级领导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以机构队伍建设和国策宣传教育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强管理,扎实开展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促进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期以来,水土保持机构队伍和人员素质是制约水土保持事业全面平衡发展的瓶颈。为此,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共和县把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机构队伍和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上级的要求,经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和协调,不仅解决了水土保持监督站无办公场所的问题,而且核定编制为4人,目前监督站有站长1名、技术人员3名。在省水保局的大力支持下购置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经纬仪、GPS、录音笔、激光测距仪、车辆等执法取证设备和交通工具,设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档案资料柜,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数据库和电子文档管理体系。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发展的需要,有效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通过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水利部举办的监督管理能力培训班及青海省举办的监督管理能力培训班,重点学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务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总体上,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取证设备“五到位”,为全面推进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启动后,共和县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又根据新法及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按照“补缺补差”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健全了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已由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修订通过,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颁布的《共和县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共和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共和县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共和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共和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站拥有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审批和规费征收的职权及监督执法的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共和县又制定下发了《共和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暂行)》、《共和县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共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制度》、《共和县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制度》、《共和县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案件)报告制度》、《共和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举报事宜公告》、《水土保持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共和县水土保持监督行业廉政建设制度》、《共和县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制度》等9项制度,另外为了有效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和生态治理成果,相应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村规民约。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根据各项制度在具体落实当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制度和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督办制度等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了行风建设,进一步健全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管理机制。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的提升。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共和县从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着手,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出台了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联合文件,初步形成了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制度。及时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上来,对在共和县境内建设的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工程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清查和水土保持工作大检查,核实了工程建设的实际占地面积、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监理工作和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的项目,乱挖乱堆乱放的项目,没有采取任何水保措施的项目,水保站加强多方协作,努力争取发改、环保、国土、交通、电力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建立起了较为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了工作合力。由县水利局、土地局、林业环保局、河道办、防汛办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6次,对县域内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摸底排查,共计查处水土流失案件7起。2010年9月,联合检查组又对在恰卜恰镇次汗素沟的4家砂石厂、倒淌河镇的3家砂石厂进行各项违规查处,对开采设备进行了查扣,要求这几家砂石厂立即停止砂石开采,责令在1个月内治理好造成的水土流失等,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则由水土保持监督站及相关单位负责治理,产生费用由砂石厂承担。在执法期间,水保监督站对当事人就水土保持法、《共和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共和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宣传,结合事件本身做了详细解释,使制度落到了实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内部积极开展行风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基本实现了水保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五规范”,也有效推动了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
几年来,共和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能力建设各项工作不平衡和有些工作进展较缓慢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共和县基本落实了管理机构,明确了监督站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也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但由于受编制的限制,长期存在着专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少、水土保持履职能力较薄弱的问题,加之因没有稳定的监督执法经费渠道,取证设备还没有完全到位,无法保障执行公务时的经费,特别是不能保障执行公务时的用车,造成监督执法工作滞后等问题。
新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全县上下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和全面,也缺乏实践经验。各项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要以新水土保持法为依据进行切合实际的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的调查研究和多部门的商讨沟通,有些还需要地方人大和政府出面协调,目前在短时间内制定出的地方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缺乏一定的调研和实践基础,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申报情况普遍较好,但由于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装备差,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偏远、交通不便等问题,对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管仍然不到位,造成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较差,也影响了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的开展。
针对水保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取证设备还比较落后、资金短缺等问题,建议要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抓紧完善并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确保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省级水保部门在下达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返还计划时,应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予以倾斜。共和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真正做到监督管理有人才,调查案件有装备,处理案件有经费,以保证执法工作开展顺畅。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以优促劣,快速推动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新水土保持法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应加紧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县人大、县政府制定新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完善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案件查处等5项规范性文件,较好地完成“五完善”的目标。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低等问题,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和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以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满足新形势对监督管理的要求,有效防止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努力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超过90%、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超过8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超过70%的目标。
在今后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人大和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水利、水电、公路、矿产、取砂等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抓好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确保各类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的加剧和蔓延。在工作中可建立与环保、林业、土地、矿产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对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3~4次的联合执法检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以全面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和案件查处工作的“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