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符合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模式的新思考

2011-02-16 20:25宋怀宝徐青松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居家养老机构

宋怀宝,徐青松

(1宝山区老年护理院,上海 200435;2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上海 200433)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各种形式的长期护理也得到长足发展,但至今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长期护理体系,更未形成成熟的、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长期护理模式。建立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模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 国内长期护理模式利弊取舍

依据服务提供对象和发生场所,目前国内长期护理模式分为家庭式、机构式和社区-居家式三类。[1]

1.1 家庭式长期护理

以家庭作为长期护理单元,独立完成长期护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和老年人养老观念的需求,它成为目前我国老年长期护理的主要模式并为人们所接受,也是三类模式中唯一被写入我国宪法、由法律保障的模式。此种模式为,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环境中,由家庭成员对老人承担经济、生活和精神慰藉的全部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空巢家庭”的出现、人口流动性增加和住房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老年人越来越难以得到足够的照料,家庭在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的负担也日益加剧。因此,寻求家庭之外的长期护理模式呼声也愈来愈高。

1.2 机构式长期护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多种性质和形式的老年长期护理机构相继涌现,如老年公寓、敬老院、托老所、老人服务中心等。然而,长期护理机构内对服务对象的照护分级制度不规范也备受人们的诟病。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需要,将机构中的照护对象分为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现状却是部分机构执行自定分级标准或根本没有分级。[2]长期护理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分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特别照顾服务三大类,实践中一些机构往往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康复、日常保健等服务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加之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尚未建立。这些都严重影响并削弱了长期护理机构服务的整体水平。

1.3 社区-居家式长期护理

护理活动多发生在老年人居住家庭和所在社区。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提供者可分为专业和非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解决老年人不同的服务需求。财政支持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购买服务、有偿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社区作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平台,往往起着承接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服务、组织教育培训和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作用。由于我国传统观念对居家养老的偏爱,使该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推崇。

2 打造符合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

2.1 社区-居家式长期护理模式应成为政府和决策者的首选

通过比较家庭式长期护理、机构式长期护理、社区-居家式长期护理三种模式可知,家庭式长期护理因遭遇家庭规模和功能弱化的挑战;机构式长期护理投资建设成本高,不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同时将老年人集中居住,远离社会,既不被老年人接受,更不符合老年人传统养老观念。加之机构发展与社会老龄化发展间差距太大,供给无法满足老年人激增的需求,也不能成为我国社会的首选模式。社区-居家式长期护理既迎合老年人传统养老观念,又弥补了家庭功能弱化带来的遗憾,相对低成本的服务等优势,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理应成为首选。

2.2 老年长期护理应以“以人为中心”的全人护理模式为目标

面对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1990年WHO即提出健康老龄化战略。健康老龄化体现的不仅是寿命跨度的延长,更重要的是生活质量的提升。健康老龄化使老年护理内涵发生重大改变:护理对象从个体扩大到全体老年病人;护理内容从老年疾病的临床护理扩大到生理、心理、社会、生活能力和预防保健;工作范围从医院扩展到社会、社区和家庭。护理模式也由“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转向“以人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的全人护理模式”。现代老年长期护理的目标是:延长老人的寿命,减少病痛;增强自我照顾的能力;对濒死病人保持并提高其舒适和尊严;提升长期护理老年人生活质量。实践证明,“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应作为评价老年长期护理活动效果是否有效的首要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如日本已经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作为老年护理的最终也是最高目标。[3]

2.3 建立独立于医疗保险体系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是国家与个人共同分担,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与离退休人员高速增长态势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必须把已无治疗价值的病人从治疗日常疾病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有效分离出来;否则,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将不堪重负。具体做法:建立相应管理和监督机构,统筹规划和指导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事业的发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真正从制度上为长期护理老人减轻费用之忧;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外包”、“委托”等形式,拓宽民间资本介入老年人社会服务机构;大力探索“社区化家庭养老护理新模式”。

2.4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配套措施政策应及时跟进

各级政府在新一轮医改中应进一步明确并建立起较为合理、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条件许可时制定老年护理保险办法。具体包括:合理界定老年疾病与长期护理的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对老年护理进行评估分级,根据不同等级设立不同支付或补贴额度、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限,重点关注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累积资金部分,作为老年护理保险的筹资渠道之一,也可捆绑与其直系亲属在老人护理资金短缺时所用;对长期护理机构设置收治老年病人的基本标准,探索建立医保分级分段支付、存量调整与鼓励增量并举的多种途径及适时建立双向转诊和技术支撑体系等系列配套政策措施。[4]

2.5 社会养老不能取代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养老社会化已成大势所趋。首推社区-居家式长期护理模式,与家庭养老并不矛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传统方式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将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互结合、协调发展,才有利于形成代际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模式必须坚持以发展社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为依托,但应当注意的是,社区老年护理服务的重点不是将老年人集中供养于某机构,而是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周到和实惠的日常家居服务为主,让他们尽可能在家里安度晚年。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着眼,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客观上要依靠家庭及成员来解决,家庭具有社会服务不能替代的功能。

[1]宋梅,李贞,唐俐玲,等.社区护理发展中的伦理学思考和对策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1):68.

[2]杜本峰,沈航.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及产业发展模式略探[J].经济问题探索,2008,(3):23-25.

[3]尹成远,田伶,李浩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日本问题研究,2006,(2):14 -17.

[4]肖友平.中国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意义[J].现代护理,2007,13(34):2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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