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 (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经环资【200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现将2011年第14批初审后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自9月7日起10天,如有意见和建议以及反映的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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