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飞飞,康玲玲
(1.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2.水利部黄河泥沙重点实验室,河南 郑州450003;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和扩大内需加大投资力度以来,全国范围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日益频繁,项目数量与日俱增,由此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日趋严重,致使相应范围内的植被遭到破坏,对项目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首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因此,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一方面能够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设计文件进行查漏补缺,对于不符合防治目标要求的相关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如设计变更、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交纳等方面的工作[1]。然而,至今在部分已验收项目的技术评估报告中还存在较多不足。为此,笔者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以下简称《国标》)的规定,结合参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体会,着重就6项防治指标计算参数的获取方法与途径进行探讨。
根据《国标》,水土流失6项防治指标的定义如下:
(1)扰动土地整治率,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3)土壤流失控制比,是指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
(4)拦渣率,是指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林草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植被(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6)林草覆盖率,是指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
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16号令)颁布以来,已有较多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在验收前进行了技术评估。但笔者发现,现有技术评估报告中的防治指标的计算,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沿用2006年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报批稿(简称《国标》“报批稿”)中的参数与计算方法。鉴于《国标》的编写、送审、报批和正式颁布经历了3年多时间,《国标》“报批稿”也曾试用两年多。因此,部分评估人员在《国标》于2008年正式颁布以后,继续沿用《国标》“报批稿”,从而造成防治指标计算值的偏差。如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计算式的分子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继续用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恢复率计算时的“林草类植被面积”继续用“林草植被恢复的面积”、土壤流失控制比仍然是取治理后的项目区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与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比值等。
(2)不能正确界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通常所指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包括截排水沟、挡土墙、拦渣坝、护坡、复耕、蓄水池等,然而少数评估人员因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理解不够全面,往往将土地平整(或整治)的面积统计在工程措施面积之内,甚至错误地将“五通一平”的场地平整也算作工程措施,这是不正确的。
(3)直接引用水保方案报告书中布设措施的面积。由于个别评估人员缺乏实地调查和必要量测,因此直接将水保方案报告书中设计的分区措施面积作为验收评估的措施面积,致使计算成果与实际之间有较大偏差。
(4)直接采用投资估算中的措施面积。少数评估人员为了保持与技术评估报告中经济财务组的数据相一致,就直接采用报告经济财务组中的措施面积,这就难免造成所计算的6项效益值之间不协调,甚至错误。其中对于整地和绿化措施的面积计算,笔者认为须区别对待:①对于整地面积的统计,如果报告书中的整地就是施工结束后的复耕面积,则可作为工程措施面积统计;若整过的地后期用于绿化,则只能作为植物措施面积统计,而不再作为工程措施统计。另外,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的场地平整就不属于水保措施。②对于绿化措施面积的统计,一般参加效益计算的应该是永久性植物措施的面积,或者说是设计水平年还存在的绿化面积,而对于临时堆土或者空闲场地的临时撒播草籽,一般不能作为绿化面积统计。
(5)直接沿用施工合同中的实施面积。对于铁路、公路工程的路基、路堑边坡,部分项目周边大面积开挖、回填区域边坡,以及少数弃渣场、取土场的边坡防护工程来说,不论是植物护坡、工程护坡或综合措施护坡,建设单位往往采取承包的办法来实施。因此,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或者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所显示的护坡面积应该是实施面积(即实际面积),但防治指标计算所针对的是项目建设区内的建设扰动区域,即投影面积。若直接引用上述措施面积,则明显大于投影面积,不仅引起防治指标值偏大,而且会造成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4项指标的相互矛盾。
如何合理获取防治指标的计算参数,不仅是正确计算防治指标的前提,而且是圆满完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根据《国标》的有关规定,笔者结合多年参与水保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实践,就如何获取防治指标计算过程中所需的工程措施面积、植物措施面积、永久性建筑物占压及硬化面积、水面面积、实际拦渣量、项目区平均土壤侵蚀模数等参数的方法与途径,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占压面积一般可通过工程的竣工图和实地量测等方式获得。通常除了复耕和部分工程护坡的占地面积较大外,其他工程措施所占面积均较少,且一般都有竣工图纸。因此,采用竣工图和实地量测方式,即可得到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占压面积。
(1)对于截、排水沟之类的工程措施,一般可以直接量测截、排水沟构件占压面积。
(2)对于护坡、挡墙、拦渣坝等工程,可首先得到工程构件的尺寸、坡比等数据,然后再推算其投影面积。
(3)对于小块复耕措施,一般通过实地量测获得占地面积,而对于大块的复耕措施,则依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再加上GPS实地量测来确定。
(4)对于蓄水池及暗沟之类的隐蔽工程措施,需依据工程地表措施类型确定归属之后再计算其面积:①若蓄水池位于地上或位于地下且地表硬化的,则其面积就统计成工程措施面积;②若蓄水池位于地下且地表有植物措施,尽管工程量和投资两者都有,但在效益指标统计时只取其地表的植物措施面积;③对于如暗沟之类隐蔽工程的占压面积,均应参照蓄水池的统计方法进行处理。
(5)对于火电厂的灰渣场,一般使用土工布进行防渗处理,计算时可将这一部分面积算在工程措施面积之内;对于初期已经堆灰的贮灰场,则同时需考察灰场的运行管理,看其是否进行分层碾压、洒水,风蚀区是否采用遮盖措施,若没有则需提出整改意见,并在计算面积时根据侵蚀程度进行折减。
植物措施面积,一般采用工程的竣工图、GPS、卫星影像和查阅资料等方法,并结合实地量测来确定。
(1)如电厂(站)、钢铁基地、食品加工(包括酿酒)厂、水泥厂、矿山等的办公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单位多采用园林式美化绿化措施,并有完整的竣工图,因此完全可直接利用竣工图得到绿化面积,以减少工作量。
(2)对于成片的林地、草地,通常可以通过GPS和较高精度的卫星影像资料,以及实地量测方式来获取措施面积。
(3)对于乔灌草间植的,仅取其总面积,不论是采用竣工图还是合同、协议中的数据仅供参考,避免重复统计植物措施的面积。
(4)单棵不成片的措施,比如行道树、渠(河)堤树、围墙周边防风树等,一般在验收时,行道树还没有完全长成,仅能覆盖一小片区域,还不能达到水土保持的要求,此时应根据树种及其生长情况而定:若现状行道树生长良好,密度又较大,预估能满足水保要求的,统计植物措施面积时,即可按行道树绿化占地面积甚至略有扩大计;反之,则要根据郁闭度对其面积进行折算。
(5)对于其他小块的绿化地,一般只能采用钢卷尺、皮尺等进行实地量测。
(6)对于路堤边坡、路堑边坡以及山坡地、陡坡的绿化区域,不能根据实际的绿化面积(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面积)进行统计,而应依据坡面的倾斜角度计算其相应的投影面积。
(7)对于措施设计中的临时种草(如撒播草籽),一般不再统计作为效益计算的植物措施面积。但若遇下列特殊情况的,还需做具体分析与处理:①若由于设计变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而保留下来的临时种草面积,便可以算作植物措施面积;②由于占地类型变化,如原有临时占地改为扩建预留地,占地类型也变为建设用地(需附证明材料)的,一般验收时要求一年以上还不能动工就要撒播草籽进行绿化的,便可根据草地盖度计算绿化面积;③对于施工场地、施工道路、临时堆土等临时占地区撒播草籽绿化的,尽管在设计水平年验收评估时还能看到草地,但后期恢复为耕地的就只能统计为工程措施面积。
(8)对于自然恢复的林草面积,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函[2007]30号文)规定,除非批准的水保方案有明确的设计和要求,否则自然恢复的植被不能认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也不能计入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即植物措施面积)。
(9)特别指出的是,在计算植物措施面积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相应的统计标准,即林地郁闭度20%,灌草地覆盖度40%,只有达到此标准的才能计入植物措施面积。
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构(筑)物及硬化场地、道路的施工建设,一般都有完整的竣工图,因此其相应的占压面积就可通过竣工图获得(隐蔽工程应以地面占压面积进行统计)。但是,对于那些既可以硬化又可以采取植物措施的诸如停车场、休闲场地等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①若是完全硬化,自然应算作硬化面积;②若铺设了透水的草坪砖等,则需根据草坪砖规格及其硬化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推算。
项目区的水面面积,一般采用项目区地形图、涉水工程竣工图、GPS、卫星影像、实地量测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得到。
(1)对于像水库淹没区这类大面积水域,一般采用地形图量测方法即可得到相应的水面面积。
(2)对于如穿越江、河、湖、池塘等的水面,一般通过查阅征租地文件,再加局部测量等方式,就可获得其相应的水面面积。
(3)对于人造景观如人工湖、喷水池等的水面面积,除根据施工图相关资料外,还可通过实地量测(包括利用GPS)来获得相应的水面面积。
(4)考虑到季节原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根据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水面面积,一般在统计时采用其相应的最大值。
众所周知,不可绿化面积一般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面积、工程建构(筑)物及硬化面积、水面面积等。因此,可恢复植被面积原则上是除去上述不可绿化面积之外的项目区面积。
但是,特殊情况下诸如水分条件(降水量极少,而且地下水埋藏很深,又没有客水来源的)或者土壤条件(缺少植物生长的适宜土壤的,如沙漠、戈壁或永冻土地区)不能满足植物生长的,而且现有技术、经济条件难以在近期使其得到根本改变的区域,也应属于不可绿化范畴。
对于上述各类面积,一般可通过查阅工程竣工图和相关资料,以及采用GPS、高精度卫星影像和实地量测等方式获得,并最终统计出相对应的可绿化面积。
计算土壤流失控制比时需要用到容许土壤流失量和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其中容许土壤流失量可查阅《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获得,但如何确定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至今尚无可供参考的好方法。
笔者在实践中主要采用经验评估方法,即首先对项目区按不同治理程度和现状进行分区,并以不同分区为单元进行土壤流失强度评估和土壤侵蚀模数计算,然后用面积加权平均方法推算出平均土壤流失强度。具体取值方案为:
(1)对于永久建(构)筑物、硬化区域,表面硬化的工程措施占压区域,以及水域区的土壤侵蚀模数,一般取为“0”;除此之外区域的土壤侵蚀模数,则以原始侵蚀模数背景值为参照,并结合当地水土保持专家经验,依据面积加权平均法推算出单元土壤侵蚀模数。
(2)对于侵蚀面、侵蚀沟等不能完全采用经验评估方法进行判定的,则主要根据其侵蚀状况,必要时采取类比试验,以估算单元平均的土壤侵蚀模数。
(3)若某一单元内局部出现土壤侵蚀强度差异比较大时,比如像高陡边坡、填方路边坡,以及局部坍塌区等,则在这些分区内划分次级分区,在确定次级分区土壤侵蚀强度的基础上,由面积加权平均法推算出单元侵蚀强度。
(4)对于如灰渣场、矸石场等此类周边有拦挡措施的,若拦挡措施完善,则控制范围内的侵蚀强度取“0”,除此之外区域的土壤侵蚀强度依据上述方法来确定;否则,整个场区范围的土壤侵蚀强度都按照上述方法来确定。
拦渣率计算涉及的参数包括工程弃土(石、渣)总量和采取措施后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简称“实际拦渣量”),其中前者可根据竣工资料获得,而对于后者的确定,往往由于评估人员的经验、能力不同,结果会有一些甚至较大的差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曾遇到下列情况,处理的方法主要是:
(1)对于废坑弃渣或洼地弃渣(包括矸石等),若弃渣体低于周边高程或略高于周边但整体边坡稳定的,原则上取实际拦挡量与弃土(石、渣)总量相同。
(2)对于沟道弃渣(矸石)场,下游沟口肯定需修筑拦渣坝;对于平原或者缓坡弃渣场,则周边或下边坡应修建挡渣墙。因此,其实际拦渣量需依据拦渣坝、挡渣墙状况及其拦、挡效果来确定:①凡是拦渣坝、挡渣墙长度满足拦挡需求,高度高于渣体坡脚并略有余地的,实际拦渣量取值与弃渣量相同;②拦挡高度或长度存在缺陷的,其实际拦渣量就依据缺陷的百分率折减;③对于因上述②或者后期损坏等原因,已经造成外排或堆存于拦挡措施之外的部分,不仅要提出“尽快整改”意见,而且作为尚未拦挡的弃渣量应按外排量或堆存于拦挡措施之外部分的两倍进行扣除。
(3)对于风蚀区火电厂等项目,若运行初期灰渣运输中未遮盖或灰场灰面未洒水、碾压、苫盖而造成灰渣飞扬的,这一部分流失量虽然数量较小,但对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在计算拦渣率时应给予1%~3%的折减。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堆土,如备于后期使用的剥离表土,该部分的实际拦渣量,原则上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统计。只是设计水平年已经看不到拦挡措施,需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投资结算为依据对其进行确认。
[1]郑凤,赵芹.关于省级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探讨[C]//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水土保持学会,2009:15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