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琪,栗 欣
(1.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北京100871;2.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辽宁 沈阳110032;3.中国矿业联合会,北京100013)
矿产资源勘查融资方式的选择,是构建地质勘查新体制与新机制的重要核心内容。在此过程中,既要遵循矿产资源勘查产业活动特有的自然规律,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融资的一般经济规律。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并认真履行政府部门在融资过程中所肩负的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十五”后期和“十一五”时期,是矿产资源市场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期,诸多企业借助国有地勘队伍半个多世纪的初级勘查成果,在短时期内实现了低投资、高收益的梦想。然而,当市场供需归于平态,国有地勘队伍的“家底”消耗殆尽之时,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空的自然法则必将开始显现。区区不到5%的投资成功率,足以让众多的融资及投资者们望而却步。
矿产资源勘查信息传递存在难以克服的模糊性或扭曲性。首先,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对称。勘查过程本身就是探矿者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同时期、不同方法所形成的认识常常是大相径庭。其次,相关利益主体的出发点不对称。出于本位利益的需要,信息传递很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三是信息质量与检验手段不对称。产品质量检验要么需要对勘查过程进行机械性重复,要么需要对采矿结果进行漫长的等待。
矿产资源勘查融投资的基本载体是探矿权,然而,探矿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下,在地勘行业行政审批的左右下,原本具有法人财产权属性的探矿权随时随地可能化为乌有,并且没有相应的退出补偿机制。这对缺乏不动产抵押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进行融投资的最大“软肋”。
矿产资源勘查的初级投资者多为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的资信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基本问题。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超过10年的,一般只在10%左右。以高风险为特征的地勘中小企业,这一问题恐怕更为突出。因此,如果不能果敢地推出有效举措,资金供需双方的矛盾定将难以克服。
融投资不仅仅是一种经营行为,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心理的一种重要折射。原本是一项简简单单的融投资活动,由于融投资者的心理缺乏承受力,最后将可能酿成十分严重的社会群体事件。不得不承认,不但中国的风险投资文化远未形成,即便是普普通通的融投资行为,在不同地区所产生的实践效果也是迥然不同。
矿产资源勘查行业的特殊性,为商业领域的道德挑战者留下诸多的生存空间。矿产资源勘查产品的质量认证,非但不甚经济,更是不甚现实。尽管业内一直在积极探索相关的质量保证机制,但“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软弱地位始终难以改变。即便是在商业文化氛围较浓重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也是不乏其人。
私募基金主要通过私募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参股,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进目标公司发展以实现股权增值,最后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以实现投资收益。尽管这种融资方式被业界人士普遍看好,但在其经营过程中,始终有一对矛盾难以调。一方投资者必须独具慧眼,选择即将烧开的“九十九度准开水”;另一方面融资者正好一叶障目,心甘情愿地把将即出生的“孩子”许诺他人。
风险投资即是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的投资于快速成长并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公司股权,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资本。与私募基金不同,风险投资通常用于企业的种子期。风险投资市场的成熟标准是,失败与成功各占三分之一。这对矿产资源勘查行业来说,是一个难以跨越的超高标准。
所谓战略投资,是指为了谋求战略发展收购并长期持有目标公司的较多股份,并积极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的投资行为。引进战略投资,不仅能够使企业注入资金,同时也能够使企业在技术、管理、经营等多方面得到有效的提升。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一般情况下极易导致“引狼入室”的可怕后果。此种方式在国有地勘队伍企业化条件成熟以后,可以作为地勘企事业单位脱胎换骨的一种选择方式。
上市融资不仅能够快速募集数额较大的资金,并且无须还本付息。然而,上市融资的门槛及成本较高。上市之后,每年还需要支付维持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并且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此外,公司上市必然意味创业者的股权被稀释,不但导致“大权旁落”,甚至成为并购的目标。如果公司拥有其他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一般不适宜选择上市融资这种方式。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环境下所形成的融投资方式,在地勘行业体制转轨时期加以推广,难免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为此,必须更深一步参悟矿产资源勘查所特有的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以更加宽广的视野积极开辟适用于体制转轨时期需要的融资渠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甚完备的前提下,政府主导下的债权融资是股权融资的重要替代形式。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融资也非简简单单的市场问题,政府部门的参与行为一般表现得比较突出。
一是市场行为难以主导中小企业融资。一般说来,市场经济理论是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假设之上,信息的不充分必将对经济活动造成较大的扭曲。然而,信息资源有时比物质财富还要稀缺和珍贵。信息的不对称、不准确,加之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不动产抵押,必将在获取信任方面处在劣势地位。同时,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一般在信息采集中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是这些参与者缺乏必要的知识与手段,难以对融投资主体的信息进行有效甄别。更重要的是,一般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封闭、股东封闭,出于对自我的保护,不愿向社会披露企业经营管理的真实信息。这便极大地妨碍了市场经济功能在中小企业融投资中的运用与发挥。
二是市场难以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高风险。按市场经济规则组建与运营的担保机构,虽然可以一定程度地克服中小企业融投资过程中的障碍,但担保机构获取合理利润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难度却很大。在我国,担保费的收取比例一般不能超过2%,而将风险损失降低到5%以下却是相当的艰难。如此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足以让商业投资者们退避三舍。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参与中小企业融投资已有百年的历史,并且始终在该体系的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在体制转轨国家,单纯依靠市场效能建立中小企业的融投资体系,非但不现实,更是不可能。一般说来,首先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启动者。政府向担保机构注入担保资金,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监管者。为了解决信息失灵,政府一般需要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如: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保障机制,建立政策性的担保体系,以分担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等等。在具体模式上,各个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既有政府部门直接操作模式,也有政府部门间接操作模式。例如,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联邦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信用主体,以国会小企业预算资金中的专项资金为风险补偿金来源。在我国,自1999年起,即开始积极探索信用担保业务,上海的财政扶持型、深圳的互助担保型、萧山的乡村担保型均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其共同特点是,将政府的信用与银行的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然而,最需要信用担保的矿产资源勘查行业,至今尚未能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更没有专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破土萌芽。
风险勘查市场的高调推介,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勘行业管理体制与机制的“断章取义”。其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过程是管理部门权力、责任不断减负的过程,最终的目标是达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状态。在地勘行业,超越历史阶段地将融投资的重担一概交由金融资本市场,可说是管理部门“缺乏作为”的典型表现。其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发达的产物,是一项不折不扣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软、硬指标的缺失,都将会产生面目全非的实践效果。其三,以少数成功案例为典型引导与提升股权融投资方式,甚至从根本上替代最基本的债权融投资方式,是“洋跃进”的重要表现。在微观层,一个企业融投资的成败至少要以十年为周期来加以评定。对个别成功案例的隆重评述,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4.2.1 原理透视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相对发达的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所谓信用,即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在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该种融投资方式源于中小企业 “物权”抵押不足、并且缺乏信用记录的前提下,将“信用”作为担保标的支持“物权”标的的一种金融中介行为。信用具有道德与经济双重属性,不仅是政府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的重要载体,更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必须研发、生产的公共产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一般包括三种类型:政策扶持型、商业信用型、互助信用型。尤其是政策扶持型,不仅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补充信用,获取资金借贷,最终实现生存和发展目标,更重要的是,能够补充债权人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具体地说,银行等金融借贷机构,由于受主观、客观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很难完整和准确地获得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担保机构的介入极大地缓解了信息渠道瓶颈的制约。在保障债权方面,将银行等金融借贷机构难以承担的部分风险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由金融借贷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与损失,充分发挥了金融杠杆的放大作用,从而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在更多的领域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4.2.2 地勘行业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方案
第一,地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资建立地勘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限制直至废止地勘基金这种融投资方式,将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改组为地勘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把原地勘基金所占用的资金全部注入给地勘信用担保机构,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将矿产资源财产性收入补充注入给担保机构。待条件成熟时,开放式运作地勘信用担保机构,吸收多种经济成份的资金加盟。
第三,政府部门支付成本维持地勘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将其减免的税款全部计入到公司的代偿“风险准备金”帐户中。同时,对担保机构实施适度的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要求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参与信用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查。市、县政府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审查被担保企业的纳税、资信、经营状况。
第五,中央信用担保机构对省区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信用的再担保。充分发挥中央担保机构在产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形成中央、省区两级联动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六,开展企业担保与项目担保两种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对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适当提高担保费用与赔偿比例。
第七,将一部分矿权评估、储量评估机构及人员纳入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减少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咨询和鉴证行为。
第八,信用担保机构在为债权融投资服务的同时,也向股权融投资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并对部分风险投资合作者提供商业性保险服务。
[1] 杨春宝,王建宁,张文俊.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鄢梦萱.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 孟琪.对制定中央地勘基金管理办法的思考[N].地质勘查导报,2006-0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