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梅,王立杰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煤炭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基石,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近几年来,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我国煤炭产量和消费量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随着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弊端也逐渐显现[1-2]。本文重点就我国煤炭企业突出的税费和成本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措施。
我国煤炭行业总体税负太高。目前,对企业运营影响较大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六大项:资源税、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使用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增值税。
1)煤炭资源税。煤炭产品资源税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下一步要对煤炭设定资源税税率。
2)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价款。根据《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规定无论是新设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还是过去已经无偿占用和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都要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从课题组对山东兖矿集团的调研情况来看,按照济宁市某文件的规定,兖矿集团应缴纳保证金10亿元左右,目前已缴纳2亿元。但由于环境治理的验收工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造成保证金既无法返还,也无法列支。
4)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煤炭企业每平方米平均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1]
5)地方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兖矿集团公司:企业按照8元/t的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2009年支出2.67亿元,已成为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最大税费支出。
6)增值税。2009年煤炭行业增值税由13%提高到了17%。
1)现行煤炭产品成本要素不全,是非完全成本。
现有成本核算要素忽略了生产耗费的补偿机制,占煤炭企业较大比重的开采活动,必须发生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弃置成本、转产成本等没有纳入成本核算。此外,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并没有完全反映煤炭的真实成本,造成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导致煤炭被过度开发和消费,严重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的能源战略安全。
2)现行煤炭成本核算制度规范滞后,不能满足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4-5]
功能相同费用名目过多,且列支渠道不统一。如对资源费用会计核算中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列入无形资产,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些必要费用缺乏进入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径。如矿区棚户区改造,体现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爱,但缺乏有效的成本列支通道。
必要的专项储备标准过低。随着物价连年上涨、煤矿开采深度增加、提升运输环节加长,矿井技术改造投入会大大增加,现有的维简费提取标准已无法满足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
很多企业采用共同核算安全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把安全成本视同煤炭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中对产品制造成本的定义。因为安全成本一般是在生产过程这一阶段前后发生的,故其合理性受到置疑。
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煤炭安全成本核算要求方面有较大冲突,如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采用预提的方式。国家对煤炭生产安全费和煤矿维简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提取额过低,已经不适应煤炭企业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要求。
现行的成本核算体系中,只有塌陷补偿费一项,很多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会计确认及披露[6],概括起来包括煤炭资源消耗、其他资源污染预防、其他资源污染耗费事后治理及补偿、探究煤炭替代品及新技术、环境管理教育等五项。
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彻底转变,即扩大到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国家应按照煤炭产业的发展规律,研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煤矿企业实际的税费体系,积极推进煤炭税费总体改革,统筹考虑煤炭税费总体水平,合理界定煤炭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依煤炭企业的特殊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抵扣增值税。
1)加大煤炭运费的抵扣幅度。应将公路运费、铁路运费抵扣基数和抵扣比例扩大,项目全额抵扣的比例由7%提高到17%,以降低煤炭企业“一票制”结算运输费用抵扣的损失。
2)取消大秦等四线特价收费、执行统一运价,外贸、内贸煤港杂费统一收费标准,取消收取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
1)解决对煤炭资源重复征税的问题
国家对煤炭资源重复征收税费,在从量计征资源税的同时,又从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同一资源,在不同环节,从不同角度采取多种计征方式多重征收税费,使煤炭企业不堪重负。因此,建议取消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差异化征收
为真正体现保护资源的根本目的,建议按煤炭回采率的高低来确定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回采率低、生产工艺原始、安全生产无保障的落后企业课以重税,对于回采率高(60%以上)的企业降低或减免资源税以保护国家资源。
3)实行分级税率
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资源税税率时,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及开采方式不同(区分露天开采、井工开采深度等),充分考虑煤炭开采的难度、生产成本的投入等情况,设置不同资源税税率档次。征收方式应根据资源状况逐步提高,增幅不宜过大。按从价定率方式征收,税率控制在1%以内。
4)具体征收操作办法应切实可行,易操作
如洗煤、选煤深加工、发电等自用,以运送原煤量同质同价作为计税基础,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如果一个矿井生产的原煤全部用于洗选加工或全部用于发电,其同质同价的参
照物如何采集不易设定,且税务部门不可能配备专业人员全程跟踪,同质同价的可信度难以保证。
总之,我国煤炭行业要不断在合理规范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或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源税改革、完善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等各个方面下功夫,这样才能不断规范我国煤炭行业发展,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水平,最终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1]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中国煤炭行业运行报告[J].财经界,2010(01): 27-28.
[2] 赵霖. 循环经济与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煤炭,2008,34(08) :46-48.
[3] 臧儒杰. 煤炭行业成本发展趋势的经济学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5(10):21-23.
[4] 段治平, 周传爱, 姜爱萍. 我国煤炭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8, 34(4): 16-20.
[5] 濮洪九.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J].煤炭企业管理,2005(4):6-7.
[6] 王燕祥. 环境成本计算研究[J].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2, 1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