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 科 教富娥
辽宁省凤城市中医院(辽宁凤城 118100)
眼针治疗急性脑梗死49例
丛 科 教富娥
辽宁省凤城市中医院(辽宁凤城 118100)
急性脑梗死 眼针
急性脑梗死是脑血管病的最常见类型,具有发病率高,致残率高,致死率高的特点。急性期进行有效治疗有改善预后,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笔者采用眼针治疗急性脑梗死,取得满意疗效。现报告如下。
1.1 临床资料 选取脑梗死患者2009年1-12月我院住院患者98例,均符合1995年全国第4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诊断标准[1],并经头CT或MRI证实,均初次发病,有突发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及体征,且持续24h以上。除外脑栓塞、TIA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49例,男性32例,女性17例;年龄43~72 岁,平均(63.50±7.80)岁;起病 6h 到 9d 入院,平均(2.20±4.20)d;有意识障碍者9例。对照组49例,男性31例,女性18例;年龄 44~75 岁,平均(64.50±8.50)岁;起病 5h 到 8d 入院,平均(2.60±5.00)d;有意识障碍者8例。两组资料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予西医急性脑梗死常规治疗,如控制血压血糖、吸氧、降颅压、减轻脑水肿,抗感染,预防应激性溃疡,抗凝,纠正水/电解质紊乱,改善心肌供血,改善脑代谢,脑保护,抗血小板聚集,营养支持等治疗。治疗组另予眼针疗法,取穴上焦区、中焦区、下焦区,气虚血瘀者配脾胃区;肝肾阴虚,肝阳上亢者配肝胆区、肾区;脱证配脾胃区、肾区;闭证配肝胆区、心区。采用29号直径0.34mm、0.5寸不锈钢针。留针20min,不行针,每日1次,2周为1疗程。2周为1疗程。
1.3 疗效标准 参照全国第4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通过的《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2]制定。基本痊愈:病残程度0级,分数减低≥90%(能恢复工作或操持家务)。显效:病残程度1~3级,分数减少46%~89%(部分自理,大部分需人照顾)。有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无效:功能缺损评分减少不足17%,卧床病例,病残5级以上。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治疗组49例,基本痊愈15例,显效20例,有效12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95.92%;对照组49例,基本痊愈9例,显效14例,有效13例,无效13例,总有效率73.57%。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P<0.01)。
脑梗死属于中医学“中风”范畴,多发生于中老年脏腑功能失调,或气血亏虚,而致瘀血阻滞,痰热内蕴,或阳化风动,血随气逆,导致脑脉闭阻发为中风。其病机不外虚(阳虚、气虚)、火(肝火、心火)、风(肝风、外风)、痰(风痰、湿痰)、气(气逆)、血(血瘀)六端。主要病机为气血瘀滞脉络痹阻。笔者针对脑梗死急性期在西医治疗的同时,采用中医独特的眼针疗法,辨证施治。
中医学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眼睛是这个整体中重要的部分,它不仅与人体的经脉相连,还通过“五轮”与人体五脏发生关联。眼通过经络与脏腑相联系,《黄帝内经》详细阐述了目与脏腑、经络、精神、气血的关系。因在生理上与五脏六腑皆有联系。如《灵枢·五瘾津液别》曰“五脏六腑,目为之候”,“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目者,五脏六腑之精也,营卫魂魄之所常营也,神气之所生也”;《素问·五脏生成》篇曰“诸脉者,皆属于目”等。因此通过针灸刺激眼睛周围的穴位可以治疗全身疾病。
晋代皇甫谧的《针灸甲乙经》就有针刺攒竹等眼周穴位治疗疾病的记载。眼针是一种微针疗法,是辽宁中医药大学彭静山教授受华佗观目“可内之何脏腑受病”观点启发,确立眼针分区总结眼针治法,而施术于临床三十余载。
眼针功能止痛消肿,安神定志,理气和血,通经活络。新中风偏瘫经过抢救已过危险期,针上、下焦区,可以应针而效。近三十年的研究亦表明,眼针在治疗中风中很有临床价值。张明波等[3]观察眼针疗法能够改善缺血性中风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能够改善缺血性中风患者的血液流变性质,进而改善微循环状态。黄小洁[4]观察眼针疗法对急性脑缺血家兔再灌注的影响,证明眼针疗法治疗中风从实验室研究发方面提供了科学依据。
大量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证明,眼针能通过刺激眼周穴区达到疏通经络,调节脏腑功能的目的,能明显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是中风治疗的一个经济、安全有效的方法。
[1]中华医学会第4届全国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各类脑血管病诊断要点[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8-380.
[2]中华医学会第4届全国脑血病学术会议.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81-383.
[3]张明波.眼针疗法对缺血性中风血液流变学影响的研究[J].辽宁中医杂志,1997,24(57):232.
[4]黄小洁.眼针疗法对急性脑缺血家兔再灌注的影响[J].辽宁中医杂志,2002,27(1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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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45X(2011)12-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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