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菊贵
(1.温州大学商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2.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1937年,Coase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这对企业组织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按照Coase本人的话说,该文一直处于“引用多而运用少”的尴尬境地。直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Williamson、Grossman和 Hart、Hart和 Moore(后两者统称GHM模型)等人的工作,人们重新认识到Coase的“洞见”对于从交易效率角度解释“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的边界在哪里”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William son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TCE)和以Hart为代表的产权理论(PRT)发展起来了①,并使新制度经济学进入到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范畴。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学家的工作也从最初Coase的“企业为何存在、企业的协调作用”转向了“企业的边界由什么决定、企业的激励作用”。实际上,这些理论都是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发展起来的,那就是“敲竹杠(hold-up)”行为。Klein、Craw ford和A lchian第一次对敲竹杠问题进行了描述,Williamson的工作使经济学家普遍认识到敲竹杠问题是决定契约理论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根本因素。此外,关于敲竹杠问题的讨论也陆续出现在产业组织理论、劳动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金融学等研究领域。
敲竹杠是指在交易中当一方或双方发生“关系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另一方在事后对投资方的收益进行掠夺,从而使投资方的事前激励不足,导致最终的投资额少于社会最优投资额。完全契约理论假定双方是完全理性的,能将未来发生的一切情况在契约中清楚地说明,并可以通过第三方的验证而保证契约得到执行,而且在执行阶段不会发生“再谈判(renegotiation)”等问题,因而可以实现社会最优的投资水平。William son、K lein等人则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导致契约是不完全的,在关系专用性投资发生后,各方之间就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致使事先约定的不再谈判的承诺是不可信的,这反过来影响当事人关系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因而无法达到社会最优的投资水平。
契约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第一,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某些将来发生的状态事先无法预料清楚;第二,即使能将未来的状态都考虑到,但将这些状态全部写入契约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第三,某些契约信息对双方虽然是可观察的,但对于第三方来说却是不可证实的,如努力程度。关系专用性投资发生后会产生“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appropriable specialized quasi rents)”,即关系专用性投资发生后,该项投资在关系内部的价值比外部高,这部分高出的价值就是专用性准租,准租产生后,机会主义行为就从可能变成现实。由此可知,敲竹杠的发生需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一方做出了高度的专用性投资;二是,专用性投资产生了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三是,另一方可利用机会主义行为掠夺投资方的这部分准租。在投资沉淀之前,事先可能存在大量的竞争,但投资发生后,双方关系就被“锁定(lock-in)”,每一方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权力,市场不再是竞争性的,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最优的投资水平,这时就需要依靠其他机制安排。
可见,敲竹杠是由于不完全契约所包含的矛盾导致的。一方面,交易方为了准备交易在之前就做出了专用性投资,而这种投资是“不可契约(non-contractible)”的;另一方面,事前不能在契约中明确地规定最优交易的具体形式,这两点相互矛盾。第一个方面说明,不完全契约需要具有一定的“刚性”,投资方不必担心事后的再谈判会使自己的收益被掠夺;第二个方面说明,不完全契约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状态确定后双方能找到最优的交易方式。
但敲竹杠问题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当事人天真、存在欺骗行为或短期契约等原因造成的。在著名的General Motors-Fisher Body敲竹杠案例中,即使交易双方在签订契约前就认识到了敲竹杠问题的存在,并且签订了长期契约以防止其发生,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敲竹杠最终还是发生了。但是,不完全契约不一定就会导致敲竹杠行为一定发生。契约条款不仅包括契约中写明的条款,也包括契约中未写明的条款,写明条款由第三方(法庭)执行,而未写明条款只能由当事人“自我执行(self-enforcing)”。写明条款虽然消除了契约的不完全性,却也因此产生了刚性,可能反而会加重敲竹杠问题。在General Motors-Fisher Body案例中,双方在契约中写明交易价格为成本加成,原意为防止Gene ral Mo tors对Fisher实施敲竹杠,但当需求量在预料之外大幅度增加后,这一条款反而加大了Fisher对General Motors敲竹杠的势力。未写明的自我执行条款对实施敲竹杠方会产生两个效应——当契约终止时带来的专用性准租损失与市场声誉损失。因此,潜在实施敲竹杠的契约方将会比较敲竹杠的收益与私人制裁的损失,只有当收益大于损失时敲竹杠的威胁才是可信的。由此可知,即使契约不完全,在未料事件发生后,双方也可以正确地理解契约的本质内容而导致敲竹杠问题不会发生。
敲竹杠问题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是有区别的。在敲竹杠问题中,契约双方是信息对称的,只是有些信息不能向第三方证实或不可预见,而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中,契约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具有信息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信息租金。敲竹杠来源于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两者都导致投资激励不足。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投资激励不足,这正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令人震惊的地方。另外,在敲竹杠模型中,一般假设契约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而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模型中,一般假设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为了激励代理人必须给其一个风险贴水。
G rossman和Hart、Hart和Moore设计出了第一个不完全契约理论(ICT)模型②。GHM模型的思想主要来源于William son的分析,其初始目的是模型化Williamson的纵向一体化理论,但不完全契约理论却逐步背离了William son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思想。GHM模型表明纵向一体化可以减轻但不能完全消除由于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敲竹杠问题,并通过引入再谈判机制来消除契约不完全所带来的影响。不完全契约理论注重事前的激励与事后的执行,而交易成本经济学注重事后的激励与事前的治理。
不完全契约理论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以Tirole和Maskin为代表的完全契约理论经济学家的批评。对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敲竹杠的观点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契约的不完全性只作为外生变量,被解释为交易成本,即契约的不完全程度是外生的;第二,不完全契约理论无法解释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与“执行动态规划”未来收益能力之间的矛盾。Hart和Moore通过引入不可证实性来消除这种差异,即由于第三方不能强制执行最优水平的交易从而导致低投资水平[1]。但Chung的研究表明,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不可证实性不能阻碍有效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存在[2]。Aghion等认为如果初始契约满足下列条件——再谈判阶段给予交易一方完全的谈判权,如果再谈判失败,给定一个“默示选择”保证无谈判权一方的效用——那么不可证实性就不能充分解释敲竹杠问题,而且通过再谈判机制设计可以解决敲竹杠问题[3]。Tirole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不能够根据不可证实性假设而内生化,而且使用事后交易成本和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假设没有任何意义,在信息可以被第三方观察的情况下,通过显示机制可以实现完全契约的结果[4]。Maskin和Tirole甚至认为,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当事人的再谈判能力、外部选择权、风险中性这三个假设比第三方不可验证假设更为关键[5]。
GHM模型实际上是一个双边垄断模型,由于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在不允许再谈判的情况下,如果状态是福利中性的,那么第三方不可验证不能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即使某些内容是第三方不可验证的,但只要契约双方知道预期成本和收益,就无需把不可验证的内容写进契约,也可以设计出一份完全契约,这一结论也被称为“不相关性定理(irrelevance theorem)”,即“第三方不可验证”与契约的不完全性无关。当双方都是风险规避的,即使允许再谈判,无需分配产权也可以实现最优投资水平。Maskin和Tirole认为,如果资产所有权的含义就是所有者对资产的处置权,那么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完全契约理论采用的方法是一样的[6]。
H art和Moore、Segal引入了“复杂性”概念并证明,当交易环境非常复杂时,事前排除无效率交易和事后防止敲竹杠的成本就会太高,签订一个完全契约的收益则会太少[7][8]。因此即使契约方是完全理性的,由于交易对象不确定,有效交易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双方宁愿签订一份不完全契约,敲竹杠问题最终还是会出现,进而导致投资激励不足。Anderlini和Felli则说明,虽然对契约未来状态的估算不会导致契约的不完全,但如果考虑更广义、更复杂的成本则会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9]。
H art和Moore把契约视作一个“结果目录单(a list of outcomes)”,当事人对部分契约现在达成一致,而其余的部分同意以后再商讨。当事人事前承诺不考虑目录单以外的结果,事后可以自由地商讨目录单上的结果的条件。因此,契约可能是“松的”(长目录)也可能是“紧的”(短目录)。松的契约的优点是事后更具灵活性,缺点是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紧的契约则刚好相反。因此,如果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激励很重要,则应选择紧的契约,反之,应选择松的契约[10]。Tirole认为,当事人如果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设计契约及明白它们的含义是有成本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将使用“启发式(heuristics)”方法因而导致契约不完全[11]。Tirole引入“认知局限(cognitive limitations)”概念并基于有限理性构建了一个不完全契约模型,由于当事人对认知努力的投资不同,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当事人在认知努力的边际成本和再谈判的边际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他们的工作内生化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回应了契约不完全性外生化的批评[11]。
人们后来发现,GHM模型中的敲竹杠问题可以通过一个事后的“单方支付”规则来加以解决。为了克服这一点,Hart、Hart和 Moore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把契约当做“参考点(reference points)”,即一种自己有权得到某种资产的主观信念[12][13]。当事人事后的行为取决于其实际得到的收益与契约规定收益的比较,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得到了应有的收益,则“完美执行”契约,否则就会“马虎执行”契约。契约如果详细,那么事后的不满就会减少,但其缺点是灵活性不够;契约如果粗糙,会导致事后的不满增加,但灵活性也增加了。最优契约形式就是两者之间的权衡,契约的不完全性因而是内生的。在把契约作为参考点的基础上,Hart和Holm strom则分析了“权威”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解决敲竹杠问题的作用[14]。Hart和Moore认为,引入行为经济学方法将会导致事后投资无效的结果,这一结论排除了完全契约理论通过履约理论解决敲竹杠问题的途径[15]。
交易成本经济学早期侧重于强调双边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事后无效率问题,后期的工作才转向专用性投资与敲竹杠问题。Williamson继承了传统制度经济学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的方法,坚持以节省交易成本为核心分析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以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作为区分交易的主要标志。William son根据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将契约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契约需要不同的治理方式。签订契约前要预料可能发生的冲突,并设计相应的治理结构以避免或减轻其带来的严重后果。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资产专用性是决定纵向一体化的关键因素。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在资产专用性条件下容易产生“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而形成“锁定效应”,进而导致敲竹杠问题的发生,纵向一体化和完全契约一样,可以避免敲竹杠的发生。交易是在市场中进行还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取决于企业与市场的治理成本,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市场的治理成本就越高,则交易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资产专用性程度越低,企业的治理成本就越高,则交易应该在市场上进行;介于两者之间则应该采用混合治理方式。当一项有实质准租的资产强烈依赖于另外的专用性资产时,这些资产应当被置于共同的所有权之下,即实行资产的纵向一体化,因为纵向一体化可以避免双边垄断造成的扭曲。William son把资产当做抵押“人质”,使交易双方达成一种可信的承诺,从而可以达到纵向一体化的效果,避免敲竹杠问题[16]。这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比纵向一体化更优,因为其既有市场上单个契约的特点,又具备等级制组织的优势,从而可以减轻一体化带来的诸如规模经济与激励机制的损失等内部组织成本。Baldenius分析了经理人拥有“支配权收益”情况下的敲竹杠问题。如果被纵向一体化企业采用分权式运营,经理人的报酬来自本部门利润,这时敲竹杠问题在企业内部会重新出现。但如果企业所有者能诱使经理人在谈判时更加合作,纵向一体化可以减轻敲竹杠问题[17]。
交易成本经济学强调纵向一体化的收益来自资产专用性,但在成本分析上却没有遵循统一的线索,认为纵向一体化的成本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官僚成本,而且没有解释一体化之后企业内部会发生什么改变,也没有说明企业为什么拥有资产。GHM模型甚至说明即使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纵向一体化也只能导致次优结果。如果资产相互独立,则应该实行非一体化的配置,因为在竞争性的买方和卖方中,一体化只会导致投资激励不足而不会有任何收益。
产权为什么重要?因为在契约不完全时,产权是权力的来源。Grossman等人在纵向一体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敲竹杠问题的产权理论方法(即不完全契约理论)。GHM模型区分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概念,而且认为剩余控制权更重要。GHM模型认为,由于参与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双方签订的只能是不完全契约,从而导致敲竹杠行为和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不足。由于契约不完全,资产的投资激励主要来源于事后再谈判时的权力,而事后的谈判权取决于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因而产权的配置对于资产的投资激励非常关键。
根据产权理论的研究结果,不管产权如何配置,都会导致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所有权的配置在给一方加强激励的同时会使另一方的激励减少,因此,纵向一体化可以减轻敲竹杠问题,但不能完全避免敲竹杠问题。在静态GHM模型中,联合产权是次优的,因为在联合产权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这时敲竹杠问题是最严重的;在动态GHM模型中,产权结构的安排是为了鼓励合作,联合产权下实施敲竹杠的收益最大但惩罚也最大,一体化情况下实施敲竹杠的收益最小但惩罚也最小。Hart,Fehr、Hart和Zehnder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将契约当做“参考点”③,认为当事人在灵活性契约与刚性契约之间进行选择[18][19]。灵活性契约导致的事后争论可能使当事人感到委屈而使其投资激励不足;但当结果在正常范围之外时,刚性契约则会导致事后的敲竹杠问题。如果产权配置适当,则可以减轻事后争论与敲竹杠的成本,因为产权可以提高资产所有者的收益而降低敲竹杠者的收益。
产权理论强调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互补作用,认为资产应该配置给最重要的投资者,而且当人力资本离开非人力资本时,其价值就会下降,因而非人力资本是一种“黏性物”,是企业的“权威”所在,从而批判了Coase关于企业权威来自于雇主可以命令工人的观点。产权理论对一体化成本与收益的分析都用了剩余控制权这一概念,这是其比Coase、William son、K lein等人进步的地方。但是,GHM模型虽然克服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某些缺陷,但它也只是解释了为什么个人拥有资产,而没有解释为何企业应该拥有资产,而且GHM模型在解决一个企业免受另一个企业敲竹杠时,产权配置同时对其他投资方提供了一个敲竹杠的杠杆。敲竹杠只是市场上不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众多的“契约外部性(contractualexternality)”之一,企业是一个协调和激励各种个体活动的复杂机制,产权是对各种契约外部性的反应,而不仅是用来解决敲竹杠问题。
经济学市场交换范式的一个隐含假定是存在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惩罚违约者,从而确保契约可以得到执行。但第三方只能执行明示契约(即事前可以明确规定且事后可由第三方证实的契约),关系契约(即事前不能明确规定且事后只能由契约方观察但不能证实的契约)只能由契约方自我执行。但如果考虑“声誉”的作用,即使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关系契约也可以得到执行。关系契约的执行机制是因为重复博弈可以为双方带来比违约更多的收益,因而可以作为防止敲竹杠问题的有效机制。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日本制造业的实证研究,指出日本分包制的成功,依靠的既不是市场也不是等级制度,而是声誉,声誉可以阻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一方实施机会主义的敲竹杠行为后,除了接受法庭(第三方)的明示制裁外,还会被另一方施予私人制裁。私人制裁的结果既包括契约中断后的损失,也包括市场上的声誉损失。私人制裁的损失就是关系契约的“自我执行范围(self-enforcing range)”,在这个范围之内敲竹杠不会发生。
当声誉重要的时候,企业合作比完全一体化更优,在一次交易中一体化最优,而在重复交易中,交易双方应该各自拥有一部分产权而进行合作。H alonen分析了同时包括明示契约和关系契约的动态GHM模型,认为在当事人有足够耐心的情况下产权配置是无关的。如果当事人的耐心有限,当投资无弹性时联合产权是最优的,从而修正了联合产权次优的观点;而当投资有弹性时产权应归属同一个人,以便减轻敲竹杠问题[20]。Baker、Gibbons和Murphy认为④,产权结构会影响关系契约中参与者违背诺言的程度,从而影响可维持的最优关系契约形式(即避免敲竹杠)[21]。
关系契约的执行说明,当事人可以对维持契约与背叛契约的收益进行比较,而且收益是动态变化的,这要求当事人具有充分的理性。Baker等用博弈论分析契约关系,说明他们的分析还是建立在经济人自利化的假设之上。但关系契约概念的最初提出,却是法学家为了纠正这种自利化的经济假设,他们认为关系契约得以履行的动力来自于关系规则而不是理性计算的利益。如何解决关系契约理论包含的假设矛盾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履约理论(implementation theory)是指给定一个社会计划者希望的最优结果,可以设计一个博弈结构,这个博弈结构的唯一均衡就是这个计划者所希望实现的结果。不少经济学家运用这种思路解决敲竹杠问题。具体思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显示机制,另一类是再谈判机制。
显示机制原理是指在非对称信息下,通过一个转移支付规则,在信息或自然状态揭露之前,契约方宣布自己的状态并根据他们宣布的状态签订一份契约,那么这份契约的博弈规则会迫使契约方真实地宣布自己的状态⑤。因此,契约可以实现社会最优的投资水平,敲竹杠问题从而得到解决。显示机制原理的关键是能证明存在一份这样的契约。Rogerson在假设不允许再谈判的情况下,给出了最优投资的契约形式[22]。Hermalin和Katz认为通过剩余分配权的配置,可以迫使契约方真实地公布自己的信息,从而找到实现最优投资水平的契约形式[23]。Tirole认为,在双方的信息能够被第三方观察的情况下,存在一个相机性的显示机制,从而可以达到最优的结果[4]。
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由于不可证实性的存在,因此不再谈判的承诺是不可信的。再谈判机制原理是假定契约方事先签订一份固定价格和数量的初始契约,且事后的再谈判无成本,如果在再谈判阶段将全部的谈判权给予一方,那么能够找到一份可以实现有效投资的初始契约。再谈判机制背后的原理为:有谈判权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提供一份“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itor leave-it)”的契约,从而成为交易的剩余索取者,因此有激励进行有效投资;而无谈判权一方的投资激励来自初始契约的“默示选择”,即初始契约为无谈判权一方规定一个结果,如果再谈判失败,这个结果就被执行,但无谈判权一方如果提高投资就可以得到比这个默示选择更好的结果。因此,只要初始契约设计适当,便可以让无谈判权一方进行有效投资。
Hart和Moore最先考察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再谈判问题,认为在自愿交易的假设下,再谈判机制无法达到最优的投资水平[1]。但Chung证明,在一个内生再谈判机制条件下,当风险中性的双方都进行投资时,将全部的再谈判权给予任何一方都可以达到有效投资[2]。Aghion等将再谈判过程假设为一个标准的Rubinstein轮流邀约方式(所以其再谈判是内生的),证明如果在初始契约中规定一个数额足够大的罚金便可以实现有效投资[3]。MacLeod和Malcomson证明,在单方投资时,一份固定价格契约可以通过再谈判实现有效投资。Nöldeke和Schmidt证明,如果在默示选择中设定一个合适的价格机制,通过再谈判可以实现契约双方的有效投资。
与所有再谈判权都指定给一方不同,Ed lin和Reichelstein将再谈判权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讨论了敲竹杠发生后期望损失与特定履行两种违约救济方法的效果。他们认为在一定的分离条件下,如果再谈判收益分配为常数,特定履行可使双方实现有效投资,而期望损失只能在只有一方投资时实现有效投资。履约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敲竹杠问题,但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可能很难满足,而且Hart等人通过引入行为经济学的方法排除了运用履约理论解决敲竹杠问题的可能性。
敲竹杠问题是由于资产专用性与契约不完全性而导致的。William son等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及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来测算交易成本:资产专用性越高、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越频繁,则敲竹杠的可能性越大,契约谈判的成本就越高,就越应该进行纵向一体化。但纵向一体化会导致企业内部成本的增加:一是可能牺牲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导致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失效和官僚主义的困扰。因此,纵向一体化的边界就在于交易成本与企业内部官僚主义成本之间的权衡。
敲竹杠问题是现代微观经济理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并形成了以Hart和Moore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以Maskin和Tirole为代表的完全契约理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Hart等人认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导致敲竹杠问题;而Maskin等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存在契约不完全性外生化和有限理性假设矛盾等问题,而且通过“不相关性定理”说明不可验证性不会导致契约的不完全。为了回应批评,Hart等人放弃了科斯谈判和有限理性假设,试图通过引入复杂性与参考点等行为经济学的概念,解决契约不完全性的外生化问题,说明即使是完全契约也可能会导致敲竹杠问题。对于敲竹杠问题的解决方法,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产权理论的方法,但该方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完全解决敲竹杠问题;完全契约理论提出的履约理论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敲竹杠问题,但假设条件过于苛刻。虽然Hart等人通过放弃科斯谈判等条件完善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但仍然无法使该理论达到统一,如何融合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完全契约理论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注释:
①以H art为代表的产权理论也称为新产权理论,以区别于以Coase为代表的旧产权理论,本文所指的产权理论是指以H art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
②事实上,他们的工作也使新制度经济学脱离了过去只可描述而不可模型化的窘境。
③H art等关注的是事后无效性而不是事前的无效性,因为事前的不可契约性对最优结果没有影响。
④Baker等人用了一个标准的产权模型分析了关系契约中的敲竹杠问题,关注的是事前无效性而不是事后的无效性,而H art等关注的是事后无效性而不是事前的无效性。
⑤信息不对称既可指契约方之间,也可指契约方是对称的但无法向第三方验证。单方转移支付可以是契约方之间,也可以是契约方与第三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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