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治华
(潜江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湖北 潜江 43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的终端,负责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良种的扩繁和推广应用,农业用种安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规范终端管理行为,是种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种子管理机构是受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限的事业单位。他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从其工作的性质和工作职责来看,种子管理机构必须有人员编制、财政编制,有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费用和工作经费,有满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必备的基本工作保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良种宣传、推广;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仲裁鉴定;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查处;种子纠纷调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种子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所有这些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决定了县级必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稳定的种子管理机构。
制度是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要建立五个方面的制度:
1.2.1 建立办案制度。包括案件受理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查制度、移送和上报备案制度等。
1.2.2 建立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制度、证件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和轮岗制度等。
1.2.3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支两条线制度、票证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设施管理制度等。
1.2.4 建立监督与廉政制度。包括层级监督、内部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制度。
1.2.5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总之,要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3.1 把好进人关。严格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选拔、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执法人员。
1.3.2 把好培训关。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都要通过统一的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证和执法证,并持证上岗。加大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每个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每月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两次。坚持每年选送执法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执法人员连续工作5年必须到高等院校学习一次,改善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既熟悉农业又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
1.3.3 把好用人关。实行竞岗和轮岗制度,执法人员通过公开竞聘获取执法岗位,通过绩效评估、年度工作考核等方式轮换工作岗位。
《种子法》的实施,品种选育出现多元化,加快了新品种的选育步伐,同时也出现了一品多名、以次充优等一些负面现象。一些有科研基础的育种单位改制转型,一些中小企业、个人陆续涉触新品种的选育。因此,要加强对辖区内育种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
2.1.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育种单位或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科技意识,选育遗传性状稳定、区别明显的新品种。
2.1.2 加强对育种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未审先推行为,禁止将未稳定的品种投入生产。
2.1.3 加强对育种单位或个人的资质审查,从事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资金保障。
科技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体制的变革,让品种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时也使群众选种用种无所适从,这也是终端管理部门面对的新课题。
2.2.1 严格区试标准和程序。要严格试验程序,规范品种描述,统一品种名称,建立品种区试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品种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避品种风险。根据区试结果确定主导品种,引导农民选种。
2.2.2 建立优良品种展示基地。要花大力气建设优良品种展示区,展示优良品种,并组织农民参观学习,让农民充分了解优良品种,提高其自主选种能力。
2.2.3 加快不宜生产品种的退出。对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要立即退出。要建立品种风险评估机制,对推广品种的适应性、抗逆性进行跟踪调查,开展风险评估,对明显存在种植风险的品种,要坚决退出,切实保障农民用种安全。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对品种的需求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农民的种植模式及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优良品种的效应,良种良法至关重要。
2.3.1 加大品种真实性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用种者充分了解品种典型特征特性。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为广大用种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优良品种的平台。
2.3.2 加大新品种配套栽培技术培训力度,做到良种良法一起推,充分发挥品种优势,有效规避品种风险,提高良种推广应用率。结合农技培训,根据不同地区的种植模式和种植水平,开展适销对路的良种栽培技术培训。
种子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季节性、适应性和倍增性。《种子法》明确规定从事种子经营必须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为此,一是依法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严格从业人员的技术考核;二是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三是做好从业资质的登记审查,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布局合理、运转协调的种子经营网络。
市场的繁荣离不开广告宣传,广大用种农民识别广告能力比较差,容易受广告的牵制。种子广告五花八门,良莠不齐,大多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或偏面性。因此,一方面要加大主导品种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主选种;另一方面要严格实行种子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凡宣传品种的广告须经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坚决禁止未经审查私自发布广告的行为。
加大品种监管力度,严格品种准入。
3.3.1 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采取企业申报与市场清查的形式对上市的品种逐一进行登记。
3.3.2 实行品种跟踪调查制度。对上年推广应用的品种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适应性和高效性。
3.3.3 实行品种公示制度。对上年度推广品种的跟踪调查情况进行公示,为农民群众科学选种提供依据。
3.3.4 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凡是未经审定通过或适宜区域不包含本地的品种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更不得广告宣传。
加强品种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尤其要加大对主导农作物品种的质量检测。采取送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主导农作物品种质量进行检测。经营单位每进一批种子都必须取样送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上市的品种质量进行抽检。同时,对辖区内生产种子的单位,在种子生产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监测,督促生产单位建立完整的种子生产档案。
4.2.1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按照突出“三个重点”、进行“四项检查”、整治“五种行为”的工作思路开展巡查工作。突出重点市场、业主、作物。开展经营资质、种子质量、包装标签、经营档案检查,整治无证照经营种子、制售假劣种子、经营未审定品种、标签不规范、无档案记载行为。
4.2.2 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在农业生产关键季节,对辖区内的种子市场进行全面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要及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4.2.3 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要健全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种子质量事故的查处是营造竞争有序的种子市场平台的最后环节,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造成种子质量纠纷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类是种子自身的问题,播种品质差、自身存在某种缺陷等;二类是气候原因,高温、高湿、干旱等;三是耕作制度,种植模式、种植水平等。这些问题的发生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使用者的维权意识直接关联。处理得当,一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经营合法品种,做好售后服务,做真实的广告宣传;另一方面提高了用种者的维权意识,使用者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种植条件和种植水平的品种,并且加强田间管理,从而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