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构建

2011-01-24 03:37刘军奎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社会学机制

刘军奎

(安阳师范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伟大的社会实践,这一实践进程是与中国社会急剧转型和翻天覆地的社会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结构分化,社会建设过程中牵动的各种利益调整与变化,都与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有实质性关联。随着全球化进程加深和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新闻传媒日益普及,公众舆论正在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政府部门的决策。可以说,在大众传媒和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时代,任何事件的持续被关注都可能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因此,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寻求其应对策略与处置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政治文明的今天显得极为重要。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背景与以往认识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与时代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是中国社会在发展与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成就的历史时期,也是各类社会矛盾不断积累、问题不断叠加的时期。发达国家的经历表明,人均 GDP在 1000美元和 3000美元之间,往往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在这个阶段,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1]以此经验和数据作衡量,则我国社会已经处于“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运行阶段。经过细致观察和思考可以发现,目前在社会范围内时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实正是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多种矛盾与问题交织促动的结果。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急剧转型和各阶层、各群体利益不断分化既是当前各类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深刻原因,也是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最重要的社会背景。

(二)对群体性事件以往认识的误区分析

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当前,如何保持社会稳定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要准确把握社会稳定的问题,则需要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的判断。如上所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客观现实的社会与时代背景因素,由于受历史文化和制度环境的影响,以往对于群体性事件问题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第一,只求对上负责的行政官僚化的狭隘认识。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处理过程中之所以问题不断甚至愈演愈烈,很多时候与地方党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这种认识有关。出于对本部门或上级领导形象与利益的“维护”,事件处理者要么对事件尽量回避和隐瞒,即坚持所谓的“拖—躲”原则;要么发布不完全或不真实的信息。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使事件变得愈加复杂,问题变得越来越难以处理,甚而酿成惨祸。

第二,坚持掩饰真相则有利于化解矛盾的错误认识。理论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是成正比的。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影响,很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却保持尽力掩饰真相以求化解矛盾与问题的认识,即坚持所谓的“捂—藏”原则。事实上,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告诉我们,一味地掩盖真相并不是处理问题的可取办法,相反,如同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危机沟通三原则”所揭示的:“以我为主提供情况、提供全部情况、尽快提供情况”[2]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第三,缺乏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闻传媒影响力的足够认识。受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导型管理方式的影响,以往的地方党政工作人员强调在政府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力量下处理和解决问题,而对新闻传媒的介入及影响力认识不足。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大众传媒已经成为话语表达的重要渠道和展示公众力量的平台,政府迫切需要将其纳入可以运用和管控的正式范围,并将一些电子网络舆论看作一种常态的民意表达,对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和热情给予充分尊重。否则,缺乏对这些传媒载体的重视,今天的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应对与解决将是十分困难的。

从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演变过程观察,似乎所有事件都隐隐约约传达着这样的信息: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受损,诉求不可漠视;社会公众的舆论不能忽视,影响力不可低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急需转变;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亟需健全和完善,而要实现这些目标,摆脱和纠正以往对群体性事件所持的定势思维与不科学的认识非常关键。

二、群体性事件的实践社会学视角分析

对于愈来愈多的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与应对思路,近年来各级政府官员和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也多有肤浅偏颇甚至完全错误的观点和认识。对此,笔者认为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法[3]很值得探索与运用。所谓“过程——事件”分析,就是依照实践社会学视角,从事件发展演变的实践过程中不断筛选关键信息,调整和采取应对策略,以此来准确判断事件的影响和社会关注点,从而以理性务实的态度寻求群体性事件的合理解决途径。无论是性质如何、范围多大的群体性事件,其发生、发展直到解决(结束)都是符合“过程——事件”逻辑的,其基本发生机制如图 1所示。

群体性事件演变所遵循的“过程—事件”逻辑要求我们以“实践性策略”来做出回应。当然,这里提出“实践性策略”并非哗众取宠或另有特别高见,而是强调一种以实践性的、动态的、最新的信息为依据来思考应对策略的具体路径。也就是说,应该以源于实践的及时且真实的认识去判断和处理事件,拒斥预先掌握或设定的经验性认识,防止将过时的错误的策略套用到已经发生变化的实践性事件上。这就是实践社会学视角,即打破既有思维定势和模式化套路,强调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的如实理解与关注。基于实践社会学视角,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的制定必须要对以下几点做出区分:

第一,要搞清事件是在利益失衡的格局里“被迫”引起的,还是为了追逐利益或维护某种价值而主动发起的。[4]我们不妨可以将这两种事件起因归纳为“被迫反抗型”和“主动维护型”。之所以要做如此区分,就是因为这两种起因不同的事件在实践过程中的发展逻辑是大不一样的,其激烈程度、相关诉求以及产生的影响都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从事件发生的诱因上区分清楚是属于私人性事件,还是公共性事件。这两类事件的表现状态和演进逻辑也是大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如果某个地方因个别人的纠纷而引发大型群体性事件,说明该地方集聚着太多的社会矛盾,群众普遍具有不满情绪,这时即使事件起因很简单也要慎重处理。

第三,群体性事件参加者在聚众情况下产生的特定心态是其采取激烈对抗行为的心理基础。[5]因此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大量人员聚集并与政府部门形成对峙时,区分和掌握不同时段公众的情绪和心理状况尤为重要。即使不能快速解决群众关切,至少也要做到安稳其情绪、使之有某种适当的心理预期,以此来防止可能导致事态扩大或升级的情况出现。

第四,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及现场环境,对其做出快速的性质判定,在制定解决方案的同时,严密注意事件发展过程,防止事态升级和性质转化。通常情况下,对突发性、紧急性、强威胁性和强破坏性的事件应有不同的事先预案以方便及时介入。

之所以要不厌其烦地反复讨论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实践性应对策略,乃是因为群体性事件以往处理的现实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政府干预行动的实践常常进入到一个与预期背离的轨道,或行动过程中“额外”事件的发生使行动实践遇到困境。的确,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起初本来很简单,但由于基层政府的忽视或干预行动不及时、不科学,才酿成了具有极强破坏性的恶性事件,从而使对事件的应对陷入吉登斯所谓“有意图举动的未预期后果”[6]这一尴尬格局。

三、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机制构建

从总的方面讲,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媒体如何快速反应,加强对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引导社会舆论;二是政府如何快速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干预与解决。

事实一再表明,引起社会轰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且多数是当事群众因切身利益或相关权益受到了损害,一而再、再而三地采取向党政部门反映却仍然难以维护自身权利所导致,而这些民意诉求之所以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除了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群体诉求表达遭遇了“多奉上少尊下”的体制性迟钝。同时,随着制度和法律为基本表现形式的现代文明逐步被人们所接受、所认同,以往人治色彩浓厚的事件处置方式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公平、稳定为取向的制度化、法律化途径。因此,只有打破以往对群体性事件因人、因时、因地权宜性应对的僵化思维,通过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才能畅通群众与政府沟通的正常渠道,主动倾听群众的意见,解决群众诉求和民意淤积的老问题。那么,具体建立怎样的制度和机制呢?综合起来,其实不外就是建立起稳定的、可操作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制度与机制,具体如图 2所示。

(一)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应对

有学者坦言:“在很大程度上,制度是分析中国社会的一个核心概念工具。从一个更为积极的公共社会学的视角出发,讨论制度建构并迈向一个更为公正、和谐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社会学的现实使命,它远远超出书斋式的玄论,而是希望借此影响更多人的生命历程,这似乎也体现了社会学的人文关怀。”[7]的确,制度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无可质疑性,已经被公认为现代社会最有效地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式。就群体性事件而言,由于其产生常常与特定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性矛盾有关,因而寻求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进行化解和处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1.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并非新生事物,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早就习惯于以此来应对处理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其实就是对这一制度形式的充分肯定。由于新闻发布往往是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威机构进行的,因而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揭穿各类谣言、猜测,还原事件真相,从而达到引导公众关注点和舆论的目的。

2.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以其特有的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减压阀”、“润滑剂”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世界誉为“东方一枝花”。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与利益分歧、缓和事态、使事件处于可控状态方面仍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出于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问题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并需要不断创造新的调解途径、调解方式。

3.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基于“权自民授、主权在民”的理念,是权力的主人对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不行使或不正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当进行的追究。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忠实履行其职责,并对其使用权力的行为负责。在官僚化、权力滥用和行政主导化做法较为盛行的时期,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渎职失职及胡乱作为现象,当然,对于解决应对一些突发性事件更是必不可缺的制度组成部分。

4.应急预案制度。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从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来看,应急预案制度应该进入常设性制度领域,对于群体性事件应对而言,它往往能够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化,同时也能彰显政府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执行力,在事件处理中取信于民。

(二)群体性事件的机制应对

“机制分析可以使中国社会学能够更好地面对社会实践中的问题,将一种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将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8]机制与制度相比,显得更为灵活、变通,且机制的建立要依靠体制和制度。就群体性事件问题来说,其有效解决也依赖于一系列有关的机制。

1.控制监督机制。控制监督机制实为两个机制,即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无论是以舆论宣传为主的软控制方式,还是以国家机器强制力为主的硬控制方式,它们都由于行使着公权力而需要与监督机制同时启用。因此,控制监督机制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对各种舆论、呼声及事态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与监督是十分关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务必要弄清事件爆发的原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用警力、慎重决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情绪疏导机制。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无论是事件参与者还是知情者、关注者,都会随着事件的演变进程出现一些情绪反应,有时公众的情绪对事件发展产生着催化作用。因此,建立事件处理的情绪疏导机制,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情绪疏导,对情绪过激或行为异常的事件当事人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安慰,实现消极社会情绪向积极社会情绪的转变,对事件的最终解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3.沟通联络机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现场信息,一些信息真假难辨,容易混淆是非。同时,即使是决策部门做出的科学决策,也有一个是否能不折不扣传达到事件处理现场的问题。因此,强调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就是要收集各种现场信息,与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络,确保对事件演变进程的准确判断与控制决策。

4.舆论引导机制。2008年 6月 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考察人民日报时明确指出,新的形势下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更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舆论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舆论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因此,在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甚至可以考虑现场设置新闻中心,以确保及时、负责地发布消息,公布真相,向建设性的方向引导公众舆论,防止被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或阴谋者所利用。

总之,在新形势下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其牵涉的矛盾和利益复杂深刻,因而其应对处置也绝非易事。但可以肯定的是,决定事件走向的关键在于政府各部门是否联动配合、分工协作、有所作为。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围绕上述制度和机制方面健全完善的基本方向,只要政府建立起立体式、网络化、分部门、明职责的群体性事件部门联动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采取快速、高效、治本之策,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还是容易化解的,一些事件隐患也可以处置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安宁。

[1]郑杭生.社会学理论视野中的社会矛盾.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乃龙.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媒体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1).

[3]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M].鹭江出版社,2000.

[4]王国勤.当前中国“集体行动”研究述评[J].学术界 ,2007,(5).

[5]孙正.组织化群体:关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基本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5).

[6][英 ]安东尼·吉登斯著,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7]何雪松.制度建构的结构基础:“变”与“不变[J].社会科学,2010,(4).

[8]应星.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社会学的复兴 [N].光明日报,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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