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建言
——土地制度改革需打破政府垄断

2011-01-18 08:43
西部大开发 2011年1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用途权利

土地制度主要缺陷:二元性和政府垄断

中国是“特殊的土地制度”。“特殊”在哪?

刘守英说,中国独特的土地制度结构是形成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源。以土地支撑的传统增长模式,保证了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但是,在土地资源利用上付出的代价巨大,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的特点,第一就是权利二元。中国的土地权利长期维持二元结构,对待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一直存在严格区别,隶属于不同的权利体系,由不同的机构和规则来管理。

为了保护耕地,中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城市规划制度。在用途管制下,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用途转用审批。但是,在土地农转非过程中,除了接受用途管制,还必须接受所有制管制。当地方政府通过城市规划,扩大城市版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就进入城市规划圈,也就得依法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用途管制让位于所有制准入。土地非农化的过程,就是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伴随这一进程,国有土地比重加大,集体所有土地缩小。

第二是政府垄断。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转变用途过程中,政府不仅成为农地转变为市地的唯一仲裁者,还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转换给城市使用的排他性权力。伴随土地转变用途,政府替代农民集体成为土地的所有者,成为城市土地的经营者,造成政府对土地权利的完全垄断。

在依法获得土地的垄断性权力后,政府又成为土地的独家经营者,形成中国十分独特的土地经营格局。土地进入非农建设使用的一进一出的两个通道完全由政府控制。由政府通过征用获得,给原农民集体所有者按照原农业用途进行倍数补偿。

政府将从农民手上征用的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政府土地交易中心,独家出让给用地者。一进一出的土地差价,就成为政府土地收益的篮子。于是,各级政府变成无数大小不等的“地主”,也变成收益多少不一的“土地经营者”。

第三是非市场配置。中国的土地资源配置处于计划配置、城乡分割、价格扭曲和灰色状态并存。地方每年占用耕地数量,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地方政府每年进入非农建设使用的土地,由中央政府以规划指标控制;地方政府进入市场的土地以征用方式获得,不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价格;地方政府投放城市建设的土地,只有很小比例以“招拍挂”的市场方式供应,还有相当大比例土地以协议和划拨的非市场方式供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进入市场,但处于灰色状态。

政府对建设用地指标的计划控制,造成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土地供求失衡;不反映集体所有权价格的政府的地方式,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政府独家供地方式,使原有集体土地拥有者和最终获取土地的城市使用者之间进行交易的机制被阻断,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被人为分割;在政府主导的土地资源配置中,非市场配置的比重过高,造成土地不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缺少平等的土地权利体系支撑,使资源的稀缺程度不能通过平等的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信息得到真实反映,造成土地资源利用的粗放、浪费;政府配置资源也容易造成制度性腐败。

“土地制度改革”四大建言

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刘守英认为,现在紧迫要做的是,通过改革土地制度,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要转变发展方式,必须改革支撑传统增长模式的制度。没有制度改革的深化,转变发展方式就只会成为各级政府流于口头的政治口号。在制度改革中,鉴于现行土地制度成为传统增长模式的推手,谋划改革土地制度将成为促进发展方式的抓手。

其基本方向是:通过产权改革逐步消除土地权利二元性;通过资源配置方式改革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独家垄断;通过政府职能改革斩断政府卖地机制,促进土地利用向集约节约方向转变。以土地利用和配置方式转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一、平等保护土地产权。构建以保护和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和法律体系。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覆盖所有土地资源的确权、登记、颁证,确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属关系,为保障土地财产权、便利土地权利交易提供基础性制度服务。改变同一块土地因所有制不同、权利设置不同的格局,赋予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两种所有制土地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宪法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的同地、同权。逐步实行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公平补偿,以被征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为最终目标,以对失地农民的土地进行财产补偿为基本方向,鼓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集体采取留用地、物业置换、提高补偿标准等办法,增大失地农民的财产补偿份额。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和谈判权。

第二、确认不同主体土地平等进入权。以用途管制为唯一的准入制度。在用途管制下,农民集体土地与其他主体土地依法享有平等进入非农使用的权利和平等分享土地非农增值收益的权利。明确规划的主要作用是落实空间和功能布局,改变地方政府通过规划修编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政府经营的格局。打破目前因城市和农村的边界区割,对圈内圈外土地按不同所有制准入的政策,除圈外可以用于非公益的非农建设外,圈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符合用途管制前提下,也可不改变所有制性质进行非农建设。明确限定“城市土地国有”为“建成区存量土地属于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用于非农经济建设的,除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征用外,可以保留集体所有。对于建成区内的现状集体所有土地,可以采取“保权分利”或“转权保利”方式,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第三、重构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实现主体平等、市场交易决定供求和价格形成的土地市场。打破目前地方政府独家垄断供地的格局,实现同一交易平台、不同主体平等供地的局面。只要符合相关法律,遵守交易规则,无论政府、农民集体、国有土地用地单位等,都可以在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从事土地交易。活跃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抵押、租赁、出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将国有土地经营的职能从土地管理机构剥离。明确土地管理部门是隶属于国土部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的行政管理职能。地方政府是受国务院委托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各项权能,包括对农村土地的依法征用、征收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部分经营职能。地方政府土地经营职能不再由土地管理行政机构行使,而是由政府委派专门的机构来履行,也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成立专门的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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