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被迫“烂尾”的海景房

2011-01-16 02:39吴玉岭
决策 2011年4期
关键词:天正海陵烂尾

一座被迫“烂尾”的海景房

在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目光常常盯在假冒伪劣、回扣和商业秘密上,鲜有人注意到一种“另类竞争”正在蓬勃兴起——借助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打压对手,获取正常竞争无法取得的利益。

墙上长满了黑霉,地上散落着铁钉,生锈的支架迎风晃动……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大角湾附近,一栋海景建筑因为停工一年多成了“烂尾工程”。

从2009年建设部门许可建设到责令停工,从要求自行拆除到表示可以再建,一年多时间,该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变了又变,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开工两月被停工

生活在海陵岛的关芬正,多年来一直从事个体经营。2002年,由他个人投资的一幢取名“天正大厦西楼”的两层旅馆建成并投入运营。由于地段好,生意相当红火。2006年,他动了增建旅馆楼层的念头,并向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局提出了增建6层的建设方案。2009年2月,“天正大厦西楼”增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到了关芬正手里。

可是,当他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开工建设两个多月后,却收到了区建设局的《停工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相邻用户提出异议,需协调处理,希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暂停施工。”

此后一个月里,第二份、第三份《停工通知书》接踵而至。

更糟糕的是,2009年10月15日,海陵区建设局同一天发出了《自行拆除通知书》和《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决定书》称:“发现该证在审查过程中,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6条和第47条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该法第47条则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关芬正百思不得其解:此前一直不知道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谁。在多方打探之后才知道:这位神秘“邻居”是位于天正大厦西楼后方的金沙湾大酒店。据了解,金沙湾大酒店隶属于民营企业阳江市名濠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阳江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递交了《关于天正宾馆改建工程的异议书》,《异议书》中写道:“金沙湾大酒店原是四星级酒店,我公司拟改建为五星级酒店……如天正宾馆继续实施建设,不但不能满足自身商业停车要求,又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并且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听证,对我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天正宾馆和相关批建部门负责……”

关芬正恍然大悟:“不就是嫌我的房子挡住了他们房间的海景了吗?”

在该公司递交《异议书》的次日,阳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非常高效地作出了“同意”的批示。6天后的2009年5月13日,海陵岛试验区建设局就下发了《停工通知书》。

【点评】

吴玉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人在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目光常常盯在假冒伪劣、回扣和商业秘密上,鲜有人注意到一种“另类竞争”正在蓬勃兴起——借助政府等公共权力机构打压对手,获取正常竞争无法取得的利益。如向政府检举、举报,到法院诉讼,向立法机关反映“民意”等,当然也包括向媒体透露竞争对手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存在瑕疵的“内幕消息”。“上兵伐谋”,不战而胜,真可谓“工夫在诗外”。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作为“天正大厦西楼”直接竞争对手(利害关系人)的金沙湾大酒店,如果对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异议,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向阳江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提出异议,无异是找错了门(当然,如果该区建设局不理,向人大反映情况是完全可以的)。

而就其异议理由看,天正宾馆继续实施建设,是否能够满足其自身商业停车要求,与金沙湾大酒店又有何干?企业本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天正宾馆自有对自身未来经营的考量,犯不着金沙湾大酒店大动肝火为其着想与担忧。而天正宾馆是否会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需要在天正大厦西楼增建项目实施或完成后,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决定。

至于是否按规定公示、听证,则是区建设局的问题。如果天正宾馆依该行政许可扩建,并由此对金沙湾大酒店所造成损失,则与天正宾馆完全无关,一般应该理解为是扩建后天正宾馆的硬件改善,两家宾馆的商业竞争所致,应当“找市场”,而非“找市长”。

听证、复议被拖延

2009年10月16日,关芬正向海陵岛试验区建设局申请听证;12月12日,他又向海陵岛试验区管委会提出了行政复议(于次日被受理)。关芬正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道:“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朝令夕改,这首先会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4条的规定:“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然而,海陵岛试验区建设局在关芬正提出听证42天之后的10月27日才举行听证会,且至今没给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海陵岛试验区管委会至今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名濠公司提出异议的第2天,阳江市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批示;在批示后的第6天,海陵岛试验区建设局就下发了《停工通知书》,效率可不是一般的高。可关芬正申请听证也好,申请行政复议也好,都被超期拖延。

【点评】

吴玉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文的“法”与“律”高度凝聚了中华民族对法律公平、正义、统一行为准则的深深期待。反观此事件中,作为行政许可方的海陵岛试验区建设局及其上级机关,本应从客观、中立的立场,公正行使公权力,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事情发展到今天,让世人跌破眼镜的竟然是执法者公然对有竞争关系的双方厚此薄彼:对一方的诉求反应迅速,行动高效,对另一方权利要求的冷漠无情,“泰然处之”,能拖就拖,一拖再拖,不惜屡屡超过法定期限,纵然违法也不作为。

这也折射出一些地方中小企业生存的困境:当地政府对大企业高看一眼,对小企业看都不看。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4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上的白纸黑字在现实中没有得到丝毫的回应。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和制约,“违法不究”,不仅让公权力再次蒙羞,更让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因为它污染了法治的源泉。

损失谁承担

受天正大厦拖累,关芬正心急如焚。

“这些如果都算上,我的损失估计800万元左右。”关芬正算了一笔账:他的损失包括原两层建筑的破损,以及因停工而没有发挥任何效益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还有本来加建后继续营业的经营收入损失。

阳江住建局海陵分局局长黄国河表示,至于天正大厦业主损失赔偿的问题,我们双方都希望通过协商解决,至于谁来赔偿,这个要视业主向谁提出索赔。“如果是向现在的住建分局索赔,那肯定不行,由于机构改革,现在的住建分局不是原先的当事人,可以说与之无关。”

据了解,自2010年2月到10月,原海陵区建设局经历了两次改革,先是改为海陵区城乡建设局,后来又新成立了住建分局,由原来的区内设机构变成了市局派出机构。

阳江市住建局副局长王雄认为,机构改革后,原来做出行政许可的海陵区建设局这个行政主体不存在了,要撤销原来海陵区建设局的行政许可应该由海陵区管委会来做。

海陵区管委会一位负责人说,由于反复磋商协调,加上部门调整的原因,此案处理时间拖得有点长。

对于关芬正来说,如今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增建工程终于“名正言顺”,忧的是停工和撤销建设许可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知向谁索赔。

【点评】

吴玉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原因在于行政违法或行政过错。现代社会早已抛弃了主权豁免、“国王不能为非”的陈腐观念。

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中,由于机构改革,原先做出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海陵区建设局已不存在,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就成为问题的关键。现在的阳江住建局与海陵分局领导已不是原先的当事人,不是他们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推辞,不愿为“前任”背“黑锅”。从领导情感上讲,似乎可以说得过去,但却放弃了政府对民众应当担当起的责任,让民众投诉无门,冤无处申。

而其实,《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之初就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根据该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退一万步,即使出现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情况,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让海陵区住建分局与阳江市住建局放心的是,《国家赔偿法》第37条明确昭示,行政赔偿的费用不须赔偿义务机关“自筹经费”,而是列入到政府的各级财政预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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