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词典学中心,广东,广州 510420)
汉语双宾句中名词成分的题元角色、格位形式与语类性质研究①
马志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词典学中心,广东,广州 510420)
最简方案;汉语双宾句;名词短语;题元角色;格位形式;语类性质
汉语双宾句中的主语为定指致事,间宾为定指与/夺事,而直宾为无定指存事。双宾句中三个论元的语义蕴含 (题元角色)与其语音形式 (格位)、句法结构 (语类性质)都有匹配关系:致事主语承载主格、与/夺事间宾承载与格,二者都只能为定指短语DP;而存事直宾承载部分格,只能为具有数量修饰语的QP②本文中的语类标签QP(Quantifier Phrase)专指具有数量修饰语的名词短语,与具有限定性修饰语的名词短语DP(Determiner Phrase)相对应。。基于文献中对名词短语的论述以及母语者的语言直觉,这种匹配关系的建立有助于兑现自然语言优化简约的最简理念。
张宁 (1999:219)在对双宾句的两个宾语进行被动转换时,在直宾位置上明确使用有数量修饰语的名词短语,而在对应句的主语位置上却采用定指短语 (我被他抢了三瓶酒/*那三瓶酒被他抢了我)③笔者将相关部分斜体,以示强调,下文同理。。而陆俭明 (2003:97,167,171)在论及数量范畴对汉语句法的制约作用时,提及双宾句的远宾语必须是数量短语。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中的直接宾语必须具有数量修饰语是具有心理现实性的一种普遍现象,但目前尚无系统性的研究。考虑到名词短语的语类性质 (categorical status)与其语义蕴含、语音拼读 (格位形式),甚至语用功效等方面都可能存在系统性关联,因此及物句、非宾格句、保留宾语被动句中的宾语以及双宾句中的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都值得从语类性质和格位形式等角度予以研究。本文讨论汉语双宾句中名词成分的题元角色、语类性质和格位形式。
在我们已及的文献中,朱德熙 (1979)、马庆株 (1981)是最早提及数量范畴对于双宾句的直宾具有重要意义的语言学家。朱德熙认为“S1-S4(双宾句及其变体)里的直接宾语M可以是单独的名词,也可以是复杂的体词性结构。不过这些句式似乎都有一种排斥由单独的名词充任直接宾语的倾向 (?我送给他书)。使用单独名词时,句子往往具有黏附性,不能独立成句 (比较:?我送他书/我送他书看 /我送他一本书)。”“总的说来,S1-S4里的M(即直接宾语)最占优势的形式是:数量词+名词”(朱德熙,1979:151-152)。朱德熙 (1982)在谈及“取”类双宾 (买了他一所房子)时,进一步指出,“如果 (间宾和直宾)中间有‘的’,或者虽然没有‘的’但最后的名词之前是指量词‘那所’、‘那个’等,那末分析为单宾结构;如果中间没有‘的’,最后的名词之前是数量词,则分析为双宾结构”。虽然朱德熙没有为此提供解释,但是双宾句中“最后的名词 (即直接宾语)之前是数量词”的观点与其先前双宾句中 “(直接宾语的)优势形式是数量词+名词”的观点是一致的。
依据朱德熙的观点,“我买了他那本书”是单宾句,而“我买了他一本书”才是双宾句。我们认同朱德熙汉语双宾句中直宾位置上的名词短语应该具有数量修饰语的语感体验,这的确也符合汉语中宾语表达无定义的普遍观点。陆俭明 (2003:167)认为,各类“双宾结构一般也都要求远宾语必须含有数量成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位语言学家在直宾位置上使用数量修饰语的同时也倾向于在主语位置上使用定指短语,这说明名词短语的语类性质,即属于具有限定性修饰语的DP,还是具有数量修饰语的QP,在语感层面上制约着名词短语能否进入某个句法结构位置。
无可否认的是,这种语感体验虽然很真切,但由于没有从理论层面上加以阐释,因而即便是朱德熙、陆俭明等这样的语言学家们在表述时也采用“往往”、“在一定条件下”等并非十分肯定的语词。比如,陆俭明尽管也多次强调“双宾结构的远宾语不能由表示占有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充任(*给你我弟弟的箱子)”,“……双宾结构中,(直宾的)数量短语不能缺” (陆俭明,2003:97,166),但他同时却也采用具有定指直宾的双宾句作为例句 (张三送给李四那个照相机)(陆俭明,2003:84),这说明的确有必要对汉语双宾句中直宾总是具有数量修饰语的这种语感体验从更高层面上予以解释,毕竟依据朱德熙“我买了他那本书”隶属单宾句的观点,“张三送给李四那个照相机”似乎也应该是单宾句。况且,我们作为汉语母语者的语感判断是:当直宾为定指短语DP时,更为自然的表达是采用“把”字句,把定指短语视为次话题,即“张三把那个照相机送给了李四”。事实上,具有实指意义的直宾 (数量短语)在被语言学家们转换为话题成分时,基本上都是以定指名词的形式出现的。比如,“小明给了音音一本书”中的直宾被话题化时,几位语言学家都在母语语感的驱使下无意识地添加了限定语形成话题句“那 (一)本书,小明给了音音”(沈阳、何元建和顾阳,2001:204)。另外,双宾句中的直宾被语言学家们被动化时,也倾向于把直宾位置上本来具有数量修饰语的名词成分替换为主语位置上的定指短语 (我被他罚了五块钱/*(那)五块钱被他罚了我)(张宁,1999:219)。那么,为何主语 (还有间宾)与直宾会具有不同的语类性质呢?下面进一步深入阐述。
陆俭明 (2003:178)认为,“*王老师嫁给李警官她的女儿”必须转换为“王老师把她女儿嫁给李警官”才算完全合法的句子,并据此得出“远宾语 (即直宾)排斥表示‘称谓领属’和‘占有领属’的领属性偏正结构”的结论,但在我们对汉语双宾句中直宾总是具有数量修饰语的倾向性提供解释之前,完全有必要了解相关的反面意见。
当汉语主语表达有定义的倾向性被普遍接受时,范继淹 (1985)及时指出“无定NP主语句”也同样很普遍。无独有偶,当直接宾语必须具有数量修饰语的观点被反复提及时,邢福义、沈威(2008)也表明,具有领属性和限定性修饰语的远宾语也并非不常见。这三位学者都是通过从各种途径获得的语言实例来说明其观点的:范继淹发现电讯等文体中无定主语句较多,而邢福义、沈威(2008:2,4)则认为,类似于“给你我所有的爱”和“牧羊人递给我一支他的烟”等都是远宾语排斥限定性修饰语这一观点的反例。可以看出,上述研究都秉承基于语言事实的归纳性研究方法,但都未给搜集到的语料予以理论层面上的解释。
不过,尽管邢福义、沈威 (2008:2)主张“领属性偏正结构充当远宾语的现象从古代到现当代都有使用”,但他们也承认“频率 (还是)不太高”。尽管领属性偏正结构作为远宾语并非不能接受(无定NP作主语也并非偶然现象),但我们认为,如果能接受最简方案 (Chomsky,1999、2001;Radford,2004:141)名词短语NP可以通过添加显性或隐性的功能语类扩展为DP或QP的理念 (即[DP[D+NP]]或 [QP[Q+NP]]),而且如果QP和DP还可以进一步扩展的话 (即扩展为 [DP[D+QP]]和 [QP[Q+DP]]),那么邢福义、沈威 (2008:4)所收集到的很多具有领属偏正修饰语的实例要么本身就具有数量修饰语 (比如,“牧羊人递给我一支他的烟”等),要么可以通过添加数量修饰语加以扩展 (比如,给他们一些我的同情)①这两种情形都可以视为DP被添加Q后形成了数量短语[QP[Q+DP]]。。
徐杰 (1999)和陆俭明 (2002)都尝试基于某种理论对自己感兴趣的现象予以论证,并分别通过约束原则和语义指向理论论证了“打碎了张先生三个杯子”和“吃了他三个苹果”之类的句子都隶属双宾句。陆俭明的论证前提与本文直接相关:“总共”等所指向的数量成分不能再受表领属关系等定语的修饰。我们认为,该前提的深层理据其实在于:取得类双宾句中的“总共”类副词对动词后的宾语具有语义限制,即要求其表达部分量而非全量。具体而言,“总共吃掉了他三个苹果”中的“苹果”一般不止三个 (比较:*总共吃掉了他所有的苹果)。对此理据进一步延伸,我们认为,双宾句的直宾理应是表达非全称的数量短语,而全称量词所修饰的名词短语实际上就是定指短语,具有 [DP[D+QP]]的句法结构,而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双宾句中直接宾语的语义属性和语类性质。我们的语感体验是,如果选用全称量词作宾语,那么更为自然的表达是让其作“把”字宾语(比如,我把所有的爱都给了他/?我给了他我所有的爱)。如下,我们对此观点作进一步说明。
邢福义、沈威 (2008:6)认为,语言中词和句的形式和内容之间不会总是一一对应,同样的意义用不同的形式来述说是常见现象。但我们认为,句中的论元成分在义 (题元角色)、形 (语类性质)、音 (格位形式),甚至语用功效等方面应该具有匹配关系才更符合自然语言的优化设计和效率原则,而名词成分的上述三个方面与其在推导式中的合并位置也应该具有关联性。先就直宾而言,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中直宾位置上的名词性成分应该是表达无定义的数量短语,语音上应该拼读为部分格形式,而在句法结构上应该是具有数量修饰语的QP。直宾的上述特点实质上是由汉语双宾句的中心语动词的复合性质所致。具体而言,汉语双宾句的中心语动词是非宾格语素上附加及物动词而成,其中的非宾格语素要求与其合并的名词成分在语义上无定指,结构上为数量短语QP,从而能够承载部分格。如下先说明我们对汉语双宾句的认识,然后对直宾应具有存事题元角色并可被指派部分格、间宾应该具有 (拟)有生性,承担与/夺事题元角色,并被指派与格的观点予以阐述。
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的中心语动词都是及物动词内含非宾格语素“给”或“走”(也可为隐性)的复合动词,即“送给/送 ”或“买走/买 ”,其中的非宾格语素和及物动词是可分解的。具体而言,在通过合并形成句法结构时,非宾格语素先和直宾论元合并形成中间投射V’,然后和间宾论元合并构成表达完整语义的VP(如 (1)所示):
(1)中的三个成分 (直宾、非宾格语素和间宾)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合并顺序,主要是考虑到直宾和间宾要获得题元指派必须满足恰当的结构限制。依据Grimshaw(1990)和Radford(2004:254)题元指派必须在姐妹关系下实现的观点,我们采纳名词性论元在初次合并位置上获得题元指派的假设。具体而言,当非宾格语素“给”或“走”与直宾论元合并时,前者基于其固有的存现义给后者赋予存事题元角色 (姐妹关系),并形成中间投射V’。而间宾论元在与中间投射V’合并时,可被指派与事 (如 (2)中VP所示),也可被指派夺事 (如 (3)中的VP所示)。显然,决定因素在于中心语成分中非宾格语素的语义内容:“给+一本书”能给“李四”赋予与事,而“走+一本书”能给“李四”赋予夺事。关键是,非宾格语素必须先和直宾形成中间投射后才能在姐妹关系下给间宾赋予相应的题元角色。
我们认为,由非宾格语素“给”或“走”投射而成的VP表达的是存现义,等同于存现句所表达的语义内容,相当于“李四有一本书”(因“给”而获得一本书)或者“李四失了一本书”(因“走”而丧失了一本书),这符合非宾格句中的存现物必须在结构上实现为非宾格动词的补语的句法要求 (Grimshaw,1990)。而双宾结构 (2)和 (3)则是在 (1)这个存现句式之上分别附加及物动词“送”和“买”后投射而成的致使性句式,表达的是“张三”以“送”或“买”的方式致使“李四”拥有或丧失“一本书”的语义,即通常所说的给予类双宾句和取得类双宾句。可以这样认为,在生成双宾句的句法推导开始之前,需要从词汇次序列 (lexical subarray)中选择及物动词与非宾格语素先组合成动词复合体 (比如“送给”、“买走”),然后再与直宾合并。由于双宾句中两个宾语之间必定具有领属关系 (陆俭明,2002),因此必须在spec-VP位置合并间宾,从而形成某人得或失某物的存现结构VP(即 (1))。由于及物动词要求施为者作为其标示语合并在spec-vP,进而形成表达致使义的双宾句式vP(即 (2)和 (3)中完整的vP),其中心语轻动词 ()触发中心语V(即动词复合体)移位到v。
我们主张双宾句中的直宾为数量短语主要是因为直宾论元在义、形、音和合并位置等方面具有系统性:直宾是最先引入句法推导式的论元成分,其合并位置只能是非宾格语素的补语位置,而且只能具有无定语义,毕竟直宾是最先被引入句法结构的新信息成分。由于非宾格语素蕴含事物的隐现,其补语直宾应该承担存事题元角色,且只能是具有数量修饰语的名词短语 (即QP),从而能承载基于动词存现义的固有格 (部分格)以实现语音拼读 (Permultter,1978;Belleti,1988)。朱德熙(1982)、何晓炜 (2003)都认为,汉语双宾句的直宾不能为代词,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作直宾的名词只能为具有数量意义的QP,而不能是具有定指意义的DP,否则用代词指代应该能够成立,毕竟英汉语中的代词都可被视为省略名词短语NP后的中心语D成分 (比如,[DP[D他/he][NP张三/John]]中省略NP即得“他/he”)。
Chomsky(2006)强调合并是句法结构构建中最为原始的操作,中心语成分的探测要做到最小量探测 (搜寻)(minimal search),而Radford(2009:120)强调句法推导式中的题元指派和格位赋值等操作都应该尽早执行。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中心语动词中的非宾格语素作为中心语与直宾论元的合并符合最简理念:一经合并,非宾格语素当即对直宾执行题元指派和格位赋值,以达到最小量探测和尽早原则的要求。如下,我们在树形图上标出论元成分的语类性质、格位形式和轻动词的语义属性,并将vP扩展为TP,以便对此观点作进一步解释。同时,我们还将说明间宾缘何具有DP语类性质、与/夺事题元角色以及与格形式:
就 (4)、(5)、(6)中轻动词的核心语义而言,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中的轻动词具有致使性语义 (CAUS:causative),这符合汉语双宾句表达致使领属语义建立或丧失的本义:张三致使李四拥有或丧失某物。但更为重要的是,汉语双宾结构中,轻动词的致使语义实质上是复合动词中及物性语义和存现语义中和的产物,而且正是这种混合而成的致使性语义使得轻动词能给“李四”赋予与格,如 (4)所示(“李四”与轻动词在句法结构上也满足格位指派的临近原则)。换言之,非宾格语素与直宾合并的中间投射赋予间宾的题元角色是与/夺事,因此要求其被指派与该题元角色匹配的与格。再者,汉语双宾句的间宾通常都被认为应该具有 (拟)有生性 (黄正德,2007:12-15),而这与其具有与/夺事题元角色以及承载与格的观点是一致的,毕竟能作与/夺事,且能承载与格的名词必定具有有生性,而能承载与/夺事的名词短语应该具有确定的语义,因而要求其具有DP的句法结构 (比如,政府录取了北大二十个学生)。简言之,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中的直宾为表无定语义且能承载部分格的存事QP,而间宾为表定指义且能承载与格的有生与/夺事DP,而决定二者题元角色的分别是非宾格语素及其中间投射,而决定二者格位形式的分别是非宾格语素和轻动词。事实上,除了内涵给予义的动词外 (比如,“送、卖”等),汉语中有些及物动词只有在与显性非宾格语素“给”组合成复合动词后才能携带与事论元,形成双宾句。比如“张三写给李四一封信、张三留给李四一个苹果”等。可见,显性或隐性的非宾格语素“给”或“走”等是汉语双宾句语义的源起,在句法结构上居于枢纽地位。此外,认为间宾承载与格的观点也具有跨语言的语料支持,比如,德语、俄语等格位形态丰富的语言中都有专门的与格 (或称为第三格)。
最后,就 (4)中的vP结构而言,由于轻动词具有致使义,因此其中间投射能够在姐妹关系下给在spec-vP合并的“张三”指派致事,但其格位在vP内无法解决,只能在 (5)和 (6)所示的TP结构中得到实现。具体而言,在spec-vP位置上合并的论元是vP投射内位置最高且尚未被指派格位的论元。由于格位指派者必须成分统制格位接受者,因此 (5)和 (6)中的“张三”在vP内没有适当的格位指派者,只有通过与T在人称、数等φ特征上建立一致关系并被指派主格 (二者在句法结构上满足临近原则)。随后在T的EPP特征的触发下移位到spec-TP成为句子主语,而汉语主语表达有定的倾向性也要求该论元必须具有DP语类性质。据此,我们认为,汉语双宾句的主语为表达有定义且承载主格的致事DP,其题元角色取决于致使义轻动词的中间投射,而其格位指派则取决于上层T探针。
汉语双宾句中,直宾为无定存事QP,间宾为有定与/夺事DP,而主语为有定致事DP,而且间宾必具有生性,直宾不能为代词。但目前的研究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双宾句中论元成分的语类性质及其在句法结构中的作用。比如,陆俭明 (2003:97)在研究双宾句与“把”字句的转换关系时,认为凡是“把”的宾语为表示占有领属的偏正结构,都不能变换为双宾结构。比如,“他把爸爸的电脑送给张老师了”不能转换为“*他送给张老师爸爸的电脑”。但依据本文的观点,前者合法后者不合法是因为“爸爸的电脑”作为表有定义的DP短语能够以次话题的身份作为“把”的宾语,但却不能作为“给”的宾语,因为双宾句中先和非宾格语素“给”合并的直宾必须为QP才能获得适切的题元指派和格位赋值。我们可以通过对比上述两句变体句的合法性来对此观点加以说明:
(7)a.他送给张老师一台电脑
b.* 他把一台电脑送给张老师
(8)a.他送给张老师一台爸爸的电脑
b.*他送给张老师爸爸的一台电脑
(9)a.他把爸爸的一台电脑送给张老师
b.*他把一台爸爸的电脑送给张老师
我们认为,例 (7)~(9)中,a句的合法性不容置疑,而b的合法性则有待商榷,而造成这种合法性差异的正是数量短语“一台电脑”与定指短语“爸爸的电脑”在语类性质上的差别。具体而言,(7)a中的“一台电脑”为数量短语QP,可作双宾句中的直宾,因此句子合法;而“把”字通常都要求定指短语DP作为其宾语 (或者视为次话题),而且“把”后名词通常都可以用代词替代,但 (7)b中“把”后宾语为数量短语,通常也不能用“它”来替代,因此句子不合法。(8)a中的“一台爸爸的电脑”属于由DP扩展而来的QP,因此也符合双宾句对直宾的要求,句子合法;而 (8)b中的“爸爸的一台电脑”则属于由QP扩展而来的DP,因此不能作为存事承载部分格,进而导致句子不合语法。(9)a合法、(9)b不合法也是基于和 (8)相同的依据,因为“把”要求定指DP作宾语。
众所周知,汉语中主语表有定、宾语表无定的观点由来已久 (赵元任,1968/1980),而且我们的观点并不局限于双宾结构。沈阳 (2009:155)指出,“补语小句中的主语为定指名词时………必须移到主句动词之前 (不能留在主句动词后面),从而构成‘把’字结构 (10)a或话题结构 (10)b”,而相应的定指名词被替换为无定名词后所形成的 (11)a和 (11)b都不合法:
(10)a.*他把那本书放在桌子上(“把”字句)
b.*那本书他放在桌子上 (话题句)
(11)a.*他把一本书放在桌子上
b.*一本书他放在桌子上
而在例 (12)和 (13)中,被沈阳 (1999:154-156)称为连谓句和双宾句的两个变体之间的对比能进一步说明汉语中的宾语的确应该具有数量短语QP的语类性质:
(12)a.*他放那本书 (在)桌子上
b.*他放 (在)桌子上那本书
(13)a.*他放了一本书 (在)桌子上 (连谓句)
b.*他放 (在)桌子上一本书 (双宾句)
此外,黄正德 (2007:11-13及脚注17-19等)试图用“把”字句对双宾句进行转换,但依据本文的观点,这两类句型之间是否可以转换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张三把那本书送给李四”与“张三送给李四一本书”中指物的宾语具有完全不同的语类性质。也就是说,“他把办公室借给李四了”并不是与“他借给李四一间办公室”对应的“把”字句,而且更不会出现“我把一个耳光打了他”这样的“把”字句 (作为双宾句“我打了他一耳光”的对应句)。我们的着眼点就在于“把”后名词应该是能作次话题的DP,而双宾句的直宾应该是能承载部分格的QP。我们据此提出疑问:句法研究中通常采用句型间相互转换的研究方法是否适切。尽管句型转换的研究方法在转换类语法理论中被频繁使用,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英语中主动及物句和被动句之间的转换关系,但Chomsky(1981)就曾对这种转换关系持有异议,而何晓炜 (2003)基于众多语言学家的观点也反对Larson(1988)双宾句是在与格句的基础上衍生而成的观点。
事实上,除了双宾句外,语言学家们早就意识到句首名词为数量短语的非宾格句和非作格句是否合法的问题。徐杰 (2004:31)认为“*一个老头死了”不合法,范继淹 (1985:325)认为“*一个女青年笑了”的接受程度很低,而徐烈炯 (1999:181)在 “???一个人来了”前面加上三个问号表明很难确定类似的汉语句子是否合法,但同时也认为英语句子A man came则完全合法。但Diesing(1992:192)提出A man came中的A man既可表定指义,也可表非定指义。依据本文观点,这些例句的合法性取决于句首名词的语类性质:主语若为定指DP则句子合法,而主语若为无定QP则句子不合法。以范继淹的例句为例。如果“一个女青年”具有隐性限定语空D(null D)(即[DP[D ][QP一个女青年]]),则句子合法,表达说话人特指的对象;而如果仅仅为数量短语 (即[QP一个女青年]]),那么句子不合法,因为无定QP不能充当施事,也不能承载主格,但可以作为非宾格动词“有”的存事宾语被指派部分格,形成合法句“有一个女青年笑了”和“死了一个老头”。
名词短语NP可能具有隐性限定语的观点可以得到何元建 (1999:161)的支持:“做论元的光杆名词是否是一个零限定词短语,关键取决于这个名词是否有指涉作用。如有,它就是一个零限定词短语……”。不过,何元建并没有进一步区分隐性定指短语DP和隐性数量短语QP,以及二者可以通过扩展来改变其语类性质①我们认为,名词短语还可能具有另外一种语类性质,即抽象名词N。比如“小王出去叫车了”中的“车”可以视为无指名词,具有抽象名词N的语类性质。何元建认为,“名词短语在句中担任某种论元跟其是否具有指涉作用没有必然的联系”(何元建,1999:161-162)。但我们认为,名词短语的句法功能、语类性质、题元角色、格位形式,甚至其语用功效之间应该存在系统性关联。我们将在双宾句的话题化和焦点化的研究中探讨名词短语语类性质和语用功效之间的关系。。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区分句中名词短语是定指还是特指,涉及到名词短语的语用功效,而且非定指和非特指之间的细微差别必须依赖场景因素才能得以区别开来(Diesing,1992;Hawkins,2001),因此还有待未来的研究从语用功效和信息结构的角度对本文的观点深入研究。
行文至此,我们有义务说明汉语及物句中宾语的语类性质。通常认为,汉语中的宾语均为有指,可以从句子中提取出来作句子的话题。比如,“我早就看过那本书了”、“那本书,我早就看过了”(沈阳、何元建、顾阳,2001:197-198)。再者,基于主动及物句与相应被动句可转换的理念,及物句的宾语被认为可以作为被动句的主语 (或称第二主语),因此,“那本书早就被我看过了”也是合法的句子。但这并不与本文的观点相悖,因为我们认为汉语及物句中作宾语的名词短语既可以是定指短语也可以是数量短语,而这与其承担的题元角色受事以及所承载的宾格也是一致的。我们可以通过 (14)~(17)中的例句对此观点予以详细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我们认为例 (14)~(17)中的a类汉语主动及物句与b类被动句之间没有转换衍生关系,而决定句子合法性的因素在于名词短语的语类性质。由于定指短语DP和数量短语QP既可承担受事又能承载宾格 (或者更准确地称为“受格”),因此二者都能作为及物动词的宾语,所以例 (14)~(17)中的a类句均合法,而这与双宾句中直宾的情形并不相同,因为后者必须由与之合并的非宾格语素赋予存事和部分格。(14)b、(16)b合法,而 (15)b、(17)b的合法性并不确定,正是由于作主语的名词通常必须为表定指的DP,而不能是表非定指的QP,即便是被动句也不例外。何元建 (1999:151)指出,“量词短语如果不受限定词的修饰,可以是非特指的……比如,我今天去配一把钥匙;也可以是特指的……比如,我昨天丢了一把钥匙。”可见,宾语位置上的“一把钥匙”实际上既可表特指,也可表非特指。尽管特指与非特指的区分涉及到对所言事物的在场与否等复杂的语用因素,但何元建的观点本质上与本文对宾语语类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事实上,很多语言学家 (Milsark,1974;Jenkins,1975;Groat,1995)都曾提及,从动词后宾语位置移位到spec-TP位置上的不定指名词短语都可以具有定指义的解读,但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表面上具有数量修饰语的不定指名词短语可能是表数量意义的QP,也有可能是含有隐性限定语D的定指短语。但我们要强调的是,在汉语中句型转换和移位操作是否适用应当慎行,而主语位置上的名词短语最为恰当的语类性质为具有显性限定语的DP,表达有定义。当然,本文对于双宾句中名词短语的讨论能否推及其他句型还有待于未来的研究提出更为深刻的见解,但本文观点的解释力也是显而易见的。
汉语双宾句主语为定指主格致事DP,间宾为定指与格与/夺事DP,而直宾为部分格存事QP。我们主张,名词短语在句中的题元角色、句法功能、格位形式、语类性质甚至信息地位等方面应该具有系统性关联。不仅双宾句如此,其他句型也应该如此,否则自然语言优化简约的最简理念就不能得到最大化兑现。无可置疑的是,双宾句中的三个论元之间应该具有句法和语义方面的相互依存关系,但这种句法依存关系的深入研究离不开名词短语语类性质的研究。特别是考虑到具体语境中全称特指名词、部分特指名词等成分的语类性质 (Groat,1995;何元建,1999),我们认为,未来的研究应该着眼于影响名词短语语类性质的场景因素和语用功效。我们将在及物句、非宾格句以及双宾句中宾语焦点化和话题化的相关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名词短语的语类性质与其题元角色、句法功能、格位形式,特别是与其信息地位之间的关联性。
范继淹 1985 《无定NP主语句》,《中国语文》第5期。
顾 阳 1999 《双宾语结构》,载徐烈炯主编《共性与个性:汉语语言学中的争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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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Match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ta-role,Case and Categorial Status of Noun Phrases in Chinese 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s
Ma Zhigang
(Center for Linguistics and Applied Linguistics and Center for Lexicography,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Guangdong 510420,China)
Minimalist Program;Chinese 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s;noun phrases;Theta roles;case;categorial status
In the Chinese 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s(DOCs),the subject can be semantically termed as definite CAUSER,the indirect object definite BENEFICIARY or MALEFICIARY,the direct object indefinite EXISTANT.A matching relation is supposed to exist between the semantic import(Theta-roles),the phonetic form(Case),and the syntactic structure(Categorial status)of noun phrases in Chinese DOCs:CAUSER subject must be a determiner phrase(DP)and is assigned nominative case,BENEFICIARY/MALEFICIARY indirect object must also be a DP and is assigned dative case,whereas EXISTANT direct object must be a QP and is assigned partitive case.Based on the relevant documentation concerning noun phrases and linguistic intuitions of native speakers of Chinese,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such a matching relation can stand and can facilitate the minimalist manifestation of the optimal design of natural languages along 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H146
A
1674-8174(2011)01-0079-09
2010-10-29
马志刚 (1971-),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心/词典学中心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跨语言句法对比、第二语言句法习得、双语词典编纂。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项目“长距离句法结构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二语习得研究”(GD10YWW04)
① 《华文教学与研究》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诸多富有见地的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责任编辑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