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飞跃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研究所,上海 200062)
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
——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
余飞跃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研究所,上海 200062)
家庭养老是长期农耕文明条件下亲代与子代的互惠行为,孝是家庭养老实现的制度保证。现代工业社会家庭养老的互惠性急剧下降,孝道的影响力逐渐衰微,家庭养老逐渐被个人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现代养老模式替代。发挥家庭养老的补充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激励,如增加养老的收益或者增加不养老的成本,孝的教化作为长远的治本之策并非振兴家庭养老的当前出路。
家庭养老;孝道;养老收益
“养老”通常指个体进入老年后因劳动能力逐渐衰减而需要依靠家人、社会或者自身积蓄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一种生存状态,这里所指的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经济需要、情感需要与照护需要,因此养老的内容主要有经济供养、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护。人们一般认为物质帮助与生活照护可以经济支付的方式实现,而情感支持是独立于经济支持之外的。如果从情感支持的态度与心理层面看,情感支持的确无法用经济指标量化,然而排除少数对亲代冷漠甚至憎恨的子代外,多数子代只是因为其他社会活动与家庭活动占据所有时间,而实现不了与亲代的情感联络和对亲代的情感付出。因此子代提供在家照护与定期情感联络都可以转化为成本,成本可以放弃或耽搁的社会工作的收入来粗略计算。由此可见,养老关键是提供必需的经济支持。根据经济支持的不同来源,养老可以划分为个人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方式。所谓个人养老是指个人一生中将工作时期的收入平滑到退休后的支出;家庭养老是指老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致收入中断后,由家庭(主要指广泛意义上的子代)承担经济支持的功能;社会养老是指当个人养老与家庭养老无法实现时,由政府、社会其他成员共同提供经济支持(相对出资者来说,不是“老吾老”而是老“人之老”)。
家庭养老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视域之一。当前学术界对家庭养老达成的主流看法主要有:其一,工业文明的直接冲击让传统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中国的城市已经基本实现了这种转变[1]。其二,由于农业经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式,农村生产力水平低,没有储备养老的剩余。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城乡不均,没有社会保障可以依赖等因素影响,在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完善之前,中国农村目前主要依靠家庭养老[2-3]。其三,由于计划生育、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的子女数量减少,家庭规模、结构和功能变化,流动人口增加,人们思想价值观念变化等影响,当前中国农村家庭养老面临困境,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4-5]。
如何维护与发扬中国传统家庭养老,孝的教化被认为是有效的必要的手段。孝与家庭养老的关系,主要观点如下:(1)孝是维系家庭养老的存在基础,“孝文化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思想与文化依托”[6]。(2)孝观念淡薄是家庭养老破裂的原因。姚远认为,“文化依托是保持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因素。离开了文化的导向,监控和强化作用,家庭养老就很难维系。我国目前城乡所出现的厌老、弃老和不养老的现象,从根本上说并不能完全归诸经济因素,还应从思想建设,道德建设和敬老养老文化建设方面进行思考”[7]。(3)孝的教化是当前及今后维持家庭养老的出路。如何保留传统孝道精华、去其糟粕,建立与当代相适应的新的孝道观是维持家庭养老的基础[8]。
笔者将家庭养老置入人类养老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中,分析家庭养老制度的由来与变迁,以及在这种变迁过程中,“孝”的本质与历史作用。认为家庭养老的存在基础是互惠,孝只是实现互惠的制度安排;孝是与家庭养老相伴随的,孝道中落与家庭养老危机同时出现,且由一个共同的原因导致:即养老合约的互利性下降;孝道教化是个漫长的过程,教化的作用不可或缺,但短期内教化不是家庭养老困境的当前出路。
衰老是个体生命中的确定性事件,然而养老的行为却唯人类独有。即使是高级的哺乳动物也不存在养老现象。生物学的科学研究早已揭去了“乌鸦反哺”、“羔羊跪乳”那层温情的面纱,科学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解释:动物独老①部分生物生命极其短暂,可以称为“无老”,譬如蜉蝣、蝉、大马哈鱼等。是因为不养老提高了种群后代的生存能力,有利于种群在生存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保存与繁衍。
人类的养老是否也是在另一种情境条件下提高了人类的生存能力?抑或是人类通过教化,意识的发展,大脑对动物基因自私的本性②基因的目的只是持续繁衍、保护不灭,生物体只是寄存基因的机器。此话出自于(英)里查德·道金斯,卢允中译《自私的基因》,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的反叛?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哪个因素起主导作用?人类发展史可以确凿证明:人类意识发展、大脑对基因的反叛并不是养老发生的主要原因,不然,无从解释工业文明后家庭养老破裂这一养老变迁的主流趋势,也无从解释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家庭养老的困境。是否人类的养老也符合“提高生物生存能力”这一假设呢?人类社会现象很难类似动物研究进行科学实验,然而,人类历史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验证材料。如果人类养老也只是另一种情境条件下提高生存能力的手段,那么,可以断定:当某种情境条件下,养老阻碍了人类生存能力的提高时,养老不易发生。以史为证,史记卷第一百十匈奴列传第五十记载:匈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宽则随畜,因射猎禽兽为生业,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利则进,不利则退,不羞遁走。苟利所在,不知礼义。自君王以下,咸食畜肉,衣其皮革,被旃裘。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馀。贵壮健,贱老弱[9]。游牧民族此类现象,中外历史记载十分普遍。详见陈功专著《我国养老方式研究》一书中第三章“从弃老、杀老到养老”的具体内容[6]。
如果养老是在另一种情境条件下提高了人类的生存能力,那么养老本质上就是亲代与子代之间建立的互惠合约,亲代为子代提供有利生存的资源,而子代为老人提供赡养与照护。既然养老并非人的本性,就必须有一种强制的制度安排以保证合约的执行。“孝”应运而生,“孝子承老也”。孝作为一种道德强制成为保证合约执行的制度安排。
亲代能为子代提供有利生存的资源是养老合约发生的基础。在“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的游牧社会里,老人不能更多提供生存的资源,因此养老不易发生。那么在“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农耕社会里,为什么会出现“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的普遍化的养老现象呢?
从合约的互惠性质看,在农耕文明下,对老人的长期照护可以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赡养老人能够获得老人积累的社会关系的支持、生产经验的传授以及抚育孙辈的便利。在宗族村落,社会关系与社会资源狭窄、稳定,不孝行为的代价巨大,因为“不孝子”很难从村落、宗族获得社会支持。另一方面,养老成本相对不高,在有多个子孙辈存在的条件下,养老成本被分摊,单个子代负担不大,并且老人余命不长,总体照护成本不高。“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11]。
具体到个体家庭,子代养老的成本与收益差异巨大,有些子代不一定能从养老合约中获利,并且个体有可能违背合约,在老人无力提供子代认为的足够的资源时放弃养老。这样,就需要一种制度安排强制子代执行合约,孝作为道德的强制开始督促子代履行养老责任。不同朝代,孝被赋予的强制力度不同,总体趋势是孝从道德强制被提高到法律强制。汉代社会第一次完备地将孝纳入法律体系,对孝的行为进行奖励,对不孝的行为施行惩罚。具体奖励措施有:(1)设立三老、孝、悌、力田等官员进行专职监督,并依据政绩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汉文帝十二年颁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官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11](2)举孝廉。汉武帝曾“令二千石举孝廉”,二千石是一种官级,相当于当时的郡守级别。这些官员对于稳定地方秩序、孝道劝诫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奖励孝子。《汉书·武帝纪》记载:“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11]汉元帝黄龙元年夏四月,颁诏布告天下:“关东今年谷不登,民多困乏……赐宗室有属籍者马一匹至二驷,三老、孝者帛五匹,弟者、力田三匹、鳏、寡、孤、独二匹,吏民五十户牛、酒。”[12]除了上述制度化的奖励政策外,汉代还设立了针对不孝的罚则,汉代法律对不赡养父母、殴打父母、告发父母等不孝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载:“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13]
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子代对亲代的养老成本愈来愈高,获利愈来愈小,影响到子代的生存机会与能力。
传统农耕社会条件下的互惠模式受到以下因素的挑战,子代从合约中获利不断减少。一方面,子代养老的负担愈重。其一,老年人余命愈来愈长,照护成本愈来愈高;其二,子代数量竞减,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平均负担愈来愈重;其三,人力资本的竞争由数量变为质量竞争,子代对下一代的培养成本愈高,可用于照护亲代的资源更为紧缺。另一方面,老年人拥有资产价值下降。其一,老年人长期积累的那些传统的种植知识与经验失去了对现代农业生产指导的价值,现代人知识和经验的获取早已不依赖于老年人的身教口授;其二,老年人长期积累的社会关系网络重要性日益下降,市场交换条件下,各种正式的服务机构取代了以信任、网路和个人声望才能受益的非正式制度。
在中国漫长的农业社会中,土地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资产。老年人是家庭所有土地的所有者,老年人可根据各个子女对其赡养态度决定土地的继承与分配。改革开放后,土地在家庭中重要性的下降及家庭内部土地分配方式的变化弱化了土地本身的交换价值。
建国后,中国逐渐将土地收归国有,土地不再是家庭的资产,即使是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尽管土地在社会成员内部分配后允许在家庭内部统一使用,但承包权分别记在每个家庭成员的名下,如果子女分家另过,其名下的土地就自然割裂出来,老人去世,其所承包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不能留给子女继承,这样,通过分配家庭土地的方式来增加子女赡养意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弱化。与此同时,土地本身的保障功能愈来愈弱,土地的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不断降低,非农收入成为农村家庭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正是合约的互利性下降,孝的强制性逐渐失去了依附的基础。具体表现为违背孝的教义愈来愈普遍,对孝的批判也愈来愈多。市场交换获益的模式下,人们更少依赖一个固定的地域、固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来交换自己所需,即使是对不孝的道德鞭挞和法律惩治也难以企及传统社会那样的强制效果。
子代养老的获利性下降必然导致家庭养老走向衰落,然而这并未必然导致现代工业社会老人养老情况比农耕文明时期更糟。现代社会为家庭养老走向老人个人自我养老提供了各种条件:一方面,现代社会个人收入急剧增加,个人可以为自己的老年养老贮备生活资源;另一方面,可供选择的各类养老资产丰富。
1848年《共产党宣言》问世之时,正值英国历经长达约100年工业革命完成之时。《共产党宣言》中对工业革命有一段经典阐释:“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能够料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呢?”生产力的转化,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如图1所示),相较于农耕条件下的有限收入,工业人均收入有满足生存之外的剩余,这为养老提供了储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均GDP的持续增长已经是世界瞩目的成就,同时贫困人口也在急速减少,按照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每天1美元的贫困线,中国贫困人口从1981年的74%,减少到了2004年的15%。中国GDP于2010年成功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图1 400-1998年中国与西欧人均GDP水平的比较(纵轴刻度为对数标准)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可供选择的投资资产很多,个人可以将年轻时的收入转化为物质资产如土地与房屋、人力资产以及各类金融资产如储蓄、购买债券、购买股票、购买保险,待到年老时,再将资产转化为收入以满足个人老年养老的需求。即使是购买了不易分割资产如房屋,市场也配备了相应的分割工具如“以房养老”③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以其中最常见的商业养老保险为例:假设某男性,30岁,每月存262.5元,存30年,共计存94 500元,从60岁起,每月领取540.6元,直至终生……当他年满75岁时共计领取97 308元,80岁时共计领取129 744元;85岁时共计领取162 180元;90岁时共计领取194 616元。还可享受额外惊喜——分红。由此可见,各种收入转化为资产的路径愈丰富,个人愈可能将一生收入进行平滑,在年轻时收入剩余的条件下,愈有可能为自己养老储备。
个人收入的提高,养老资产的愈加丰富,使传统家庭养老逐渐向现代个人养老转变,然而现代市场社会分工与专业化愈来愈细,人与人的依赖愈来愈密切,个人面临的社会风险也愈来愈多。首先,个体有先天能力、体质等差异,那些能力、体质差的个体面临着无法自我养老的困境;其次个体后天有疾病风险、工伤风险、失业风险、各种意外风险以及投资失败的风险。由于风险的存在,总有部分人因种种原因年轻时收入不高,无法为老年养老贮备资产。
对于无法自己养老的群体,社会养老成为必需。现代国家主要采取两类方式以援助,一类是有家计调查的社会救济方式。对一定年龄阶段的老人进行家计调查,甄别出无法自己养老的老年人,依此发放养老的津贴。发达国家中以美国为典型。另一类是无家计调查的普惠方式。以年龄为界限,发给所有老人一个基本的国民老年津贴。包括所有能或不能实现自己养老的老人。代表性国家有英国、北欧国家以及英联邦国家。
中国主要采用家计调查的社会救济模式。涉及个人无法养老的群体救助的主要制度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以及临时性的老年困难救助制度。近年来,无家计调查的普惠式养老金主要体现在民政部陆续在全国推动建立高龄津贴计划。
为了防止多数人落入无法自己养老的群体之中,现代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计划,以抵御风险,预防个人理性的储蓄不足及个人对风险的低估。这些养老计划形式多样,且愈来愈复杂,无论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的养老计划,还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国民年金式福利型养老计划,或者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强制储蓄式养老计划,从基金的最终来源看,都是个人一生资产的平滑,个人自己为自己养老。中国结合国情建立基本统筹与个人积累相结合的养老计划,缴费主体为企业与个人(灵活就业者全部为个人缴费),作为用工企业,缴费负担最终由劳动者承担。因此,从根源看,还是个人为自己养老。
然后社会养老也并非解决养老的万全之策。由于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张,社会保障计划的扩大,福利待遇的刚性增长,政府财政赤字呈几何级数膨胀,养老越来越成为一些福利性国家巨大的财政包袱,导致政府运行低效,经济发展停滞不前。这样,“去机构化”和回归家庭养老的呼声高涨。中国老年人基数大,人口控制政策导致未富先老,社会养老的政府负担更加突出,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依赖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完全由政府财政进行社会养老④不少学者呼吁在农村建立普惠式的老年津贴。见杨立雄论文《建立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农村养老保障的一个选择性方案》,中国软科学,2006年第2期,第11-21页。的政策难以成为现实,因此,家庭养老仍是当前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现阶段,由于农村家庭人口减少、农民工大量进城、土地的收益率太低等原因,家庭承担养老的能力降低,如何进一步激励家庭养老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迫切要求。
家庭养老固然能够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修复家庭关系,形成温馨、甜蜜的亲情氛围,但它却与子代的生存发展利益相悖。由于财富、精力、时间等资源的稀缺,人们不得不在照护亲代与自己生存发展机会之间进行选择,有时出于某种自私的权衡利弊的选择,人们会放弃养老的责任,因此必须通过改变选择机会的收益或成本以达到改变人们选择的目的。这样政府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激励子代对亲代进行家庭养老。纵观各国经验,激励家庭养老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加不养老的成本,二是增加养老的收益。
增加不养老的成本是指通过增加不养老行为的成本以降低此行为的发生,达成养老的目的。主要手段是立法确立子代的照护义务,对不照护的子代进行法律制裁。如1995年11月新加坡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处于贫困的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子女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1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则担任主审。仲裁程序是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
中国现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都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法在实施过程中,却面临以下问题的困扰。首先,法律规定与传统的养老习俗相冲突,部分抵消了法的执行效力。例如法律规定赡养的主体——儿子与女儿——义务平等,在现实农村生活中,赡养父母的主体是儿子,要求媳妇协助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一般不要求出嫁的女儿对自己父母承担同等的赡养责任。其次,法律不周延,不能对个别子女进行追责。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告子女不孝,就要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为共同被告。但是,通常的情况是,并非所有的子女都不孝。如果到法院起诉不孝的子女,孝顺的子女也被牵连,在名誉上受到损失。最后,法律判决难以执行。现行法律对不履行养老经济责任的子女判决后的执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同时,对不承担养老责任的子女的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未达到遗弃罪,一般很难实施处罚。
如何落实法律规定的子代赡养义务?首先,进行老年人权益的宣传,加强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其次,进一步完善养老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与习俗更好衔接。例如明确规定媳妇和女婿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既可减少不必要的家庭赡养纠纷,又符合中国当前农村良好的风俗习惯。最后,充分利用法律之外的约束力量协助保障老年人权益。例如,不少农村社区要求子女与父母签订“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由村委会、村老年人协会等部门的协管监督执行,当发生子女不按照协议书善待老人,村委会或村老年人协会将帮助老人维权。
法律规定子代的赡养义务是强制执行“养儿防老”的合约。然而,“养老防老”合约是亲代单方邀约,事先无法也没有征得子代同意。强制子代履行合约,有剥夺自由之嫌。现实中,亲代践行合约情况复杂,不能排除极少数亲代未尽抚养的义务,然而子代举证艰难,法律难以周延。因此,立法强制子代赡养并非激励的良策,西方国家较少使用此策。
增加养老的收益是指通过增加养老行为的收益以增加该行为出现的概率,达成养老的目的。主要手段有:通过减免税收、优先供房、优惠贷款、声誉、现金给付等方式,补助照护老人的家庭或个人。增加养老收益是激励家庭养老的常用手段,发达国家较常见。日本规定,“所得税抵免适用于赡养70岁和70岁以上、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老年人的所有纳税人。当老年人是纳税人的父母亲或纳税人配偶的父母亲,与纳税人住在同一个家中,减免数量增加。当老年人孱弱时,照料者有资格享受额外的税赋抵免”[14]。瑞典对于将长期照护的老人留在家庭中照护的家庭,给付现金和实物,并且让每一个接受照护者的家人在不减薪的条件下,享受30天的休假[15]。新加坡建屋局规定:“年轻的单身男女不得购买组屋;如与父母同住购买条件可以放宽;如三代同堂可优先解决住房问题”[16]。韩国政府1989年修订的《老年福利》规定:对赡养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直系亲属者,或在亲属中,有和65岁以上老年人共同生活者都可享受每年免除48万韩元所得税的优惠;父母和子女有各自的住房,过去没有生活在一起,然后又重新合在一起生活者,可免除其一方住房出租或出售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的老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者,可优先获得政府贷款,用来新建或购置、改造住宅。韩国原来规定最优先提供住房的对象,是到海外就业的人员,其次是10年以上的无事故司机,再次就是做了绝育手术的人。1992年开始,改为以赡养老年父母的人为第一位,其他向后顺延。从1995年7月开始,韩国政府对公务员实行“行孝休假日”,凡公务员的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的生日,可准假一日为老人过生日,如不与老人居住在同一城市,还可放宽休假日。韩国法务部还颁布了民法中家族继承法修正案,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 的财产。
中国现有的激励主要有探亲假的物质激励,五好家庭、模范家庭的声誉激励,以及各地零星开展的一些对一定年龄老人家庭成员的物质奖励⑤例如江苏省江阴华西村规定年满80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奖金100元,年满90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1 000元奖金,百岁村民的三代直系亲属每年每人可得10 000元奖金。。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激励机制将影响中国家庭养老可持续发展。首先,完善现行的《继承法》,对于隔代养老,在财产继承等经济利益方面适当倾斜。中国目前《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只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才有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代位继承权。尤其在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现象的今天,隔代养老有良好的社会基础,若在财产继承方面考虑养老的因素,将进一步激励孙辈的养老行为。
其次,改革现有的探亲、休假制度,建立“三假合一”的新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探亲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探亲假20天,这一规定与当前社会已很不适应且很难执行。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原有的双休、法定假日、探亲假之外再增加带薪年休假。然而,这一规定也并未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难处,导致在实施中,很多企业无法落实。建立“三假合一”的新探亲假制度,真正让探亲假中的赡养老人意义得以体现。
最后,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县、乡镇、村组对养老的家庭进行现金奖励,同时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政府的政治利益诱导在农村社区有其更为积极的激励作用,例如在入党、提干、晋级等方面对农村社区那些敬老爱老的先进典型予以适当倾斜。
当然,从长远看,弘扬孝道文化的确是治本之策。不能获利的条件下,不养老有利于子代生存,这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基因的自私性决定的。“尽管大多数子女热爱自己的父母,但是他们这种爱的强度逐渐递减。这种不对称的现象在生物学上是可以解释的。将大量资源用于上了年纪的没有生育力、没有实际或潜在生产能力的人,无助于促进包容适应性”[17]。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的复制基因的暴政”[18]。从这一点上看,“养老”的宣传与教化不可或缺,且必须历经不中断的长期浸润。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农耕文明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孝”愈来愈强化,孝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促成家庭养老这种合约发生过程中不可或缺,使得子代对亲代的赡养行为由社会他律慢慢转变为个人的自觉,然而,这种自觉从历史角度看,只是长期农耕文明养老模式的结果,而不是家庭养老的原因。
相对于人类欲求的生存与发展的本性来说,人类还具有另一个非凡的其它动物不具备的特征——表现真诚无私的利他行为的能力[18]。然而,“孝”这种“利他的远见”相较于生存的本性总是更为脆弱,大脑对基因本性的反叛需要漫长的过程与坚强的意志。不然就难以解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演进的过程中,即使是有着两千多年的孝文化传统的中国,家庭养老也依然遭受到猛烈的冲击与肢离。这也正是中国当下农村家庭养老陷入困境的原因:农耕文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家庭养老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被破坏,且种种先天与人为的制约,工业化水平钳制了农村个人养老的能力,因此养老问题就突显出来。由此看来,诉求于“孝”来强化逐渐衰落的家庭养老并非农村养老问题当下的出路,促进文明的转型,提高个人养老能力才是根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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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Family Support
YU Fei-yue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062,P.R.China)
The family support is reciprocal behavior between parental and offspring under long-term agricultural civilization.Filial is the system to implement the family support.However, offspring's benefits in the reciprocal behavior have been sharp declined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odern industrial civilization,which leads to the gradual decline of the influence of Filial and Family Support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modern pension model composed of personal support and social pension.It is necessary for government policy incentives to improve family support as a complementary role, which includes increasing benefits of family support and costs of not-support-activities.Cultivation of Filial is the fundamental strategy for the long term but not the current way to revitalize the family support.
family support;Filial;benefits of family suppert
C913.6
A
1008-5831(2011)05-0124-07
2011-08-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口老龄化下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09BJY033)
余飞跃(1976-),女,湖南平江人,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研究所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社会保障、公共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 彭建国)